一,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领导制定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统计依据,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在大量调查和听取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软件产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软件统计的范围:

1.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软件产品相关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软件企业(含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

2.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软件企业不在本统计范围内。 (三)统计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在地原则”,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按上报时间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2.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的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3.软件企业集团统计数据只包括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后的子公司统计数据。(1)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时不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子公司数据。(2)凡需直报信息产业部的重点软件企业集团,在上报信息产业部统计报表时,应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全部子公司数据。

(四)报表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软件企业于年后1月30日前将“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这套报表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一式二份,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416室,邮编:350001,联系人:潘平初,电话:0591-87556214。

2、软件统计月报:

软件企业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这报表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一式一份,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416室,邮编:350001,联系人:潘平初,电话:0591-87556214。

(五)本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及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工作的综合要求。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和各软件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集团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收集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六)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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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表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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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软件企业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二)各项数字必须以相应的专业报表数字为依据,确保数字口径一致,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三)各软件企业在填报“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四)各企业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信息产业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用汉字书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切勿使用错别字。

(五)为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和提供数字口径一致,报表中各类指标由企业各职能科(室)提供数字,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统筹兼顾。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六)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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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一、软件企业标识代码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企业法人代码:

二、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A. 企业名称: B. 企业法人代表:C. 母公司法人代码:□□□□□□□□□ D. 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 企业地址: G. 填表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J. 电子邮箱(E-mail ): K. 企业主页地址(HTTP ): L. 软件企业认证号: M. 系统集成认证号: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号: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认证机关: P. 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企业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最多填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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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主要指标

2005年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

企业法人代码:

审核要点: 1.A1≥A10 2.A10=A11+A12+A13 3.A10≥(A14+A15+A16)x8.1

4.A3≥A31(A3、A31>0时) 5.A4≥A41 6.A5≥A51 7.T1=T2+T3+T4+T5 8.B1≥B15+B16+B17 9.B1、B2、B3不能为0 10.A11、A12、A13分别等于收入明细库的相应类之和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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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审核要点: 1.1021=1022+1023+1024 2.1020≥1021

3.1030≥1031 4.1030≤1022+1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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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软件企业基本情况年报(电软统企1表)指标解释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软件企业数量及其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标识库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对软件企业进行各种分类,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1.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

软件企业标识库主要由“企业法人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企业规模;控股经济;自营出口;”等代码构成。 企业法人代码:□□□□□□□□—□

2.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

软件产业所属企业的标识代码(32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1)企业法人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企业法人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软件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法人代码”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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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代码(5位):软件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具体代码填写,按照下表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填写。

软件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软件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软件企业的主导产品来划分;二、凡软件企业主导产品跨软件制造、系统集成制造和软件服务三个行业中的二个以上,按销售收入相对较大的一个来划分软件企业的行业;三、软件企业的行业划分在一段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行业归属。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5)地区(市)代码(2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6)单列市代码(1位):指国家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即:大连市为“

1”;宁波市为“2”;厦门市为“3”;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除以上单列市以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填“A ”。其它城市免填。

(7)单列企业(集团)代码(2位):指由省及省以上批准的企业集团填报。除下列部级以上企业集团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按下列相应代码填写外,其它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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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控股经济代码(3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1)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2)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协议控股)。

注意. 企业在填报“控股经济分类代码”时,不得填写110、210、220、230四个

代码,由我部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9)自营出口代码(1位):主要反映企业是否有产品自营出口权。有产品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为“1”;无产品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免填。

(10)自定义代码(两格4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3、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A.企业名称:软件产业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有的企业有几个企业名称和公章,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B .企业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C .母公司法人代码:有母公司的软件子公司,务必要正确填报其母公司的法人代码。 D .邮政编码:按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F .企业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填写。应包括乡(区、镇、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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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门牌号。如果本软件企业所属的若干个分公司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总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G .填表人姓名:指填制本表的统计员姓名。

H .电话号码:按本软件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单位综合统计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填写。

I .传真号码:有传真电话的软件企业填写本单位传真电话号码。 J .电子邮箱(E-mail ):指本软件企业在互联网络上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 K .企业主页地址(HTTP ):指本软件企业在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企业域名。

L .软件企业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M .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N .CMM/CMMI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CMM/CMMI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名称。

O .ISO9001质量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P .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打“√”表示。

4、“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的说明

软件企业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如软件研发、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等主要业务,按本单位软件产品在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排序,从大到小填写名称、产量等。(最多填3种)

5、有关统计范围的解释及说明

(1)软件企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

独立核算法人软件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 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C. 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单独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软件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软件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软件统计工作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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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 、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 、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形式。 A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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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6、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审核要求

(1)本标识库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

(2)企业法人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企业营业状态、省市代码、计划单列市和集团代码的填写不能超出上述范围,代码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

(3)此标识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录入工作。

二、软件企业主要指标年报(电软统企2表)指标解释

近几年来,我国软件业高速发展,新的企业不断涌现并出现了很多较有实力的知名软件公司,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由于软件业的统计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一些客观情况和原因。因此,考虑到软件业统计工作的现状,我部在2004年的统计年报制度中单独设置了《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电软统企1表)》、《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由软件企业填报,构成了完整的“软件业企业统计年报制度”。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软件企业主要指标》,是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软件企业生产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经济效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全面了解和分析软件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提供了基础统计资料。

(一)关于软件的解释和定义

1、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系指成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以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信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既包括各种常见的通用型产品,如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辅助工具软件等,也包括某些特别用户专门定制地定制型产品,如某些制造企业专门定制的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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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控制软件等。 2、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是指进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3、软件服务: 软件服务涵盖软件产品在流通应用领域中的多个服务环节,包括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技术培训,售中过程的组装调试,售后的运行维护,以及日后的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等多种相应的服务。

广义上的软件服务还包括软件外包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软件服务和相应的专业化服务。国际上有些国家,习惯上把所有围绕软件产品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称为信息服务。

4、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外包指企业将其软件与服务业务通过合同方式分包给企业之外的服务提供者,是企业将软件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开发、定制、测试、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服务工作委托给服务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的一种业务模式。

软件外包分为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有的翻译为跨境外包)两种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软件的跨境外包已成为跨国公司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必然选择。

本制度规定,有软件外包服务的企业,凡以外汇结算的外包项目,都算作“软件外包出口”,除将外汇结算收入换算成人民币计入“A13软件服务收入”中外,还要以“万美元”为单位计入“A16软件服务出口额”。同时在软件收入明细表中填列“E301060000 (六)软件外包服务”。注意在明细表中“软件收入”以“万元”为单位,“其中:出口”以“万美元”为单位。

(二)软件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反映软件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 主营业务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全部主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2. 软件产品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行开发、研制并销售所获得的收入和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为“E1”软件产品收入的合计数一致。

3. 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把相应硬件、软件及相关的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2”的系统集成收入的和一致。

4. 软件服务收入:指企业应用软件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软件与系统维护、培训、咨询服务等软件服务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3”的软件信息服务收入的和一致。

5. 软件收入小计:包括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三项。不包括本企业除软件经营业务范围外的其他方面营业收入。

6. 软件产品出口额: 指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7. 系统集成出口额:指软件企业出口系统集成服务工程项目等,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8. 软件服务出口额:指软件企业的软件信息服务业务出口额。包括国内软件企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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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国外公司委托的软件编制外包服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9. 营业税及附加:指软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10. 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指软件企业在软件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亏损以“—”号表示,不得红笔冲销)。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1. 软件利润: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其他业务利润,而纯属于主营的“软件、系统集成业务及软件服务”利润额。

12. 应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应上交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应交数”值填列。

13. 已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已经上交完成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已交数”值填列。

14. 应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 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 在本年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15. 已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 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 在本年内已经交纳完成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已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16. 出口已退税额:指软件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软件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回的已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的数值填列。

17. 享受优惠政策应退税额: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退还给企业的相应税款。

18.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退还给企业的税款。

以上应交、已交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减免的相应税款数字。根据具体企业财务账户管理的不同,可从国家财政部2004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或该表的明细账目取得数据。

19. 增加值:是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劳务活动的最终成果。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制造业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通常软件企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软件企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本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合。即:

软件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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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软件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也包括由工资以外其他费用科目开支的货币和实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费和其他收入。劳动者报酬的计算相当于劳动工资的“工资总额”再加上(1)福利费(2)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3)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统筹金、医疗保险费和待业、养老、家财等各种保险费(4)支付给个人的探亲路费(5)支付给个人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6)差旅费、住勤补助、误餐补助、安家费中支付给个人部分(7)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8)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价格补贴(9)其他对个人的支付。

21. 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费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这里的各种税金,指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中列支的税费等,但不包括所得税。生产补贴,指政府对软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等补贴。鉴于软件企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软件企业可用以下计算方法: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费-补贴收入)。

22. 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比率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23. 营业盈余:指软件企业的营业利润扣除从利润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福利等,再加上生产补贴。

反映企业劳资情况的指标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3、管理人员: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4、硕士以上: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 5、大本:指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6、大专:指大学专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7、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

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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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表的五个“附加指标”格,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企业主管部门可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三)“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的填报说明

1、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部分,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本企业生产的各种软件销售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 “A10. 软件收入小计”。

2、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

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或地区按本制度列出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表”填写。主要国家或地区可直接按下表填写(见附表)。下表未列明而软件出口量小而又较分散的国家或地区只填写所在大洲名或地区名称。每格最多填写四个汉字,不得超出,不得回行。表中未列及的国家或地区填“其他”。

附. 主要国家或地区表

(四)“软件企业主要指标年报”审核要点:

1.“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

(1)主营业务收入 ≥软件收入 A1≥A10

(2)软件收入=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A10 = A11+A12+A13

(3)软件收入 ≥软件产品出口+系统集成出口 +软件服务出口

A10≥(A14+A15+A16)×8.1 (4)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本年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T1=T2+T3+T4+T5

(5)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B1≥B11+B12 (6)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硕士以上+大本+大专 B1≥B15+B16+B17

(7)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能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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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填报“A11软件产品收入、A12系统集成收入、A13软件服务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依照《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三、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填报规定和要求

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反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的生产经营进度和经济运行情况,可以满足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的客观需求,为各级政府制定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

2.本表的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在营业的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全部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公司)。

3.本表中软件出口额含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出口额。 4.本表“指标解释”参照本制度有关部分执行。 5.本表审核关系:

(1)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收入合计

1020≥1021

(2) 软件收入合计=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1021=1022+1023+1024

(3)软件出口额≥软件外包出口额

1030≥1031

(4) 软件出口额≤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1030≤1022+1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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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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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情况,为各级领导制定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详实的统计依据,根据《我国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中“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的规定,信息产业部在大量调查和听取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软件产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软件统计的范围:

1.经各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从事软件研发、销售及软件产品相关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软件企业(含取得软件企业资格认证的企业)。

2.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软件企业不在本统计范围内。 (三)统计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在地原则”,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按上报时间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2.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的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并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3.软件企业集团统计数据只包括本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后的子公司统计数据。(1)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统计报表时不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子公司数据。(2)凡需直报信息产业部的重点软件企业集团,在上报信息产业部统计报表时,应含本集团跨地区的全部子公司数据。

(四)报表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软件企业于年后1月30日前将“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这套报表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一式二份,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416室,邮编:350001,联系人:潘平初,电话:0591-87556214。

2、软件统计月报:

软件企业于月后15日前将“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这报表直接报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一式一份,省信息产业厅软件协会的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416室,邮编:350001,联系人:潘平初,电话:0591-87556214。

(五)本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及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工作的综合要求。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和各软件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内容、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报送。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及各企业集团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收集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六)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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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 表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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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软件企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软件企业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凡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二)各项数字必须以相应的专业报表数字为依据,确保数字口径一致,准确无误,不得虚报、瞒报。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三)各软件企业在填报“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四)各企业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信息产业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用汉字书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切勿使用错别字。

(五)为保证统计数字的质量和提供数字口径一致,报表中各类指标由企业各职能科(室)提供数字,各业务科室要积极配合,统筹兼顾。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

(六)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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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2005年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一、软件企业标识代码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企业法人代码:

二、软件企业基本情况

A. 企业名称: B. 企业法人代表:C. 母公司法人代码:□□□□□□□□□ D. 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 企业地址: G. 填表人姓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J. 电子邮箱(E-mail ): K. 企业主页地址(HTTP ): L. 软件企业认证号: M. 系统集成认证号: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号: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认证机关: P. 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企业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最多填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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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主要指标

2005年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批准文号:国统函[2004]162号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6年底

□□□□□□□□□

企业法人代码:

审核要点: 1.A1≥A10 2.A10=A11+A12+A13 3.A10≥(A14+A15+A16)x8.1

4.A3≥A31(A3、A31>0时) 5.A4≥A41 6.A5≥A51 7.T1=T2+T3+T4+T5 8.B1≥B15+B16+B17 9.B1、B2、B3不能为0 10.A11、A12、A13分别等于收入明细库的相应类之和 11.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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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审核要点: 1.1021=1022+1023+1024 2.1020≥1021

3.1030≥1031 4.1030≤1022+1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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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软件企业基本情况年报(电软统企1表)指标解释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软件企业数量及其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标识库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对软件企业进行各种分类,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1.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

软件企业标识库主要由“企业法人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企业规模;控股经济;自营出口;”等代码构成。 企业法人代码:□□□□□□□□—□

2.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

软件产业所属企业的标识代码(32位)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填写。

(1)企业法人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企业法人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软件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法人代码”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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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代码(5位):软件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具体代码填写,按照下表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填写。

软件企业填写行业分类时的要求:一、软件企业行业的划分,主要依据软件企业的主导产品来划分;二、凡软件企业主导产品跨软件制造、系统集成制造和软件服务三个行业中的二个以上,按销售收入相对较大的一个来划分软件企业的行业;三、软件企业的行业划分在一段时间内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行业归属。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5)地区(市)代码(2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6)单列市代码(1位):指国家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即:大连市为“

1”;宁波市为“2”;厦门市为“3”;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除以上单列市以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填“A ”。其它城市免填。

(7)单列企业(集团)代码(2位):指由省及省以上批准的企业集团填报。除下列部级以上企业集团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按下列相应代码填写外,其它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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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控股经济代码(3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1)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2)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协议控股)。

注意. 企业在填报“控股经济分类代码”时,不得填写110、210、220、230四个

代码,由我部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9)自营出口代码(1位):主要反映企业是否有产品自营出口权。有产品自营出口权的企业为“1”;无产品自营出口权的企业免填。

(10)自定义代码(两格4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3、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A.企业名称:软件产业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有的企业有几个企业名称和公章,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B .企业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C .母公司法人代码:有母公司的软件子公司,务必要正确填报其母公司的法人代码。 D .邮政编码:按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F .企业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址填写。应包括乡(区、镇、街)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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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门牌号。如果本软件企业所属的若干个分公司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总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G .填表人姓名:指填制本表的统计员姓名。

H .电话号码:按本软件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单位综合统计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填写。

I .传真号码:有传真电话的软件企业填写本单位传真电话号码。 J .电子邮箱(E-mail ):指本软件企业在互联网络上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 K .企业主页地址(HTTP ):指本软件企业在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企业域名。

L .软件企业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M .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N .CMM/CMMI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CMM/CMMI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名称。

O .ISO9001质量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P .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打“√”表示。

4、“主要业务及业务规模”的说明

软件企业将自己的主要业务,如软件研发、应用系统软件开发等主要业务,按本单位软件产品在本年度的销售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排序,从大到小填写名称、产量等。(最多填3种)

5、有关统计范围的解释及说明

(1)软件企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

独立核算法人软件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 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 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C. 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单独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软件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软件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软件统计工作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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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 、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 、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形式。 A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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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 、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6、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审核要求

(1)本标识库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空项。

(2)企业法人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企业营业状态、省市代码、计划单列市和集团代码的填写不能超出上述范围,代码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

(3)此标识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录入工作。

二、软件企业主要指标年报(电软统企2表)指标解释

近几年来,我国软件业高速发展,新的企业不断涌现并出现了很多较有实力的知名软件公司,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由于软件业的统计工作起步较晚,存在一些客观情况和原因。因此,考虑到软件业统计工作的现状,我部在2004年的统计年报制度中单独设置了《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表(电软统企1表)》、《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由软件企业填报,构成了完整的“软件业企业统计年报制度”。

《软件企业基本情况》、《软件企业主要指标》,是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软件企业生产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经济效益、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全面了解和分析软件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提供了基础统计资料。

(一)关于软件的解释和定义

1、 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系指成批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以及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信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既包括各种常见的通用型产品,如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辅助工具软件等,也包括某些特别用户专门定制地定制型产品,如某些制造企业专门定制的生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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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控制软件等。 2、系统集成:

系统集成是指进行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服务及保障等。

3、软件服务: 软件服务涵盖软件产品在流通应用领域中的多个服务环节,包括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技术培训,售中过程的组装调试,售后的运行维护,以及日后的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等多种相应的服务。

广义上的软件服务还包括软件外包服务、系统集成服务、网络软件服务和相应的专业化服务。国际上有些国家,习惯上把所有围绕软件产品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称为信息服务。

4、软件外包服务:软件外包指企业将其软件与服务业务通过合同方式分包给企业之外的服务提供者,是企业将软件的需求分析、业务流程设计、开发、定制、测试、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服务工作委托给服务者承担或部分承担的一种业务模式。

软件外包分为本土外包和离岸外包(有的翻译为跨境外包)两种形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软件的跨境外包已成为跨国公司追求成本最小化的必然选择。

本制度规定,有软件外包服务的企业,凡以外汇结算的外包项目,都算作“软件外包出口”,除将外汇结算收入换算成人民币计入“A13软件服务收入”中外,还要以“万美元”为单位计入“A16软件服务出口额”。同时在软件收入明细表中填列“E301060000 (六)软件外包服务”。注意在明细表中“软件收入”以“万元”为单位,“其中:出口”以“万美元”为单位。

(二)软件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反映软件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 主营业务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全部主营业务的收入总额。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主营业务收入”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2. 软件产品收入: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自行开发、研制并销售所获得的收入和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为“E1”软件产品收入的合计数一致。

3. 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把相应硬件、软件及相关的设备组成一个完整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2”的系统集成收入的和一致。

4. 软件服务收入:指企业应用软件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售后服务、软件与系统维护、培训、咨询服务等软件服务收入。本项指标的数据,应同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明细表”的代码“E3”的软件信息服务收入的和一致。

5. 软件收入小计:包括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三项。不包括本企业除软件经营业务范围外的其他方面营业收入。

6. 软件产品出口额: 指软件企业自行开发、研制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7. 系统集成出口额:指软件企业出口系统集成服务工程项目等,按外汇结算所获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8. 软件服务出口额:指软件企业的软件信息服务业务出口额。包括国内软件企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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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国外公司委托的软件编制外包服务所取得的外汇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9. 营业税及附加:指软件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应从主营业务收入中抵扣的税金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该指标根据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10. 利润总额(亏损以“—”号填列):指软件企业在软件产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亏损以“—”号表示,不得红笔冲销)。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实际数”值填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1. 软件利润: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其他业务利润,而纯属于主营的“软件、系统集成业务及软件服务”利润额。

12. 应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应上交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应交数”值填列。

13. 已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已经上交完成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已交数”值填列。

14. 应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 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 在本年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15. 已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 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 在本年内已经交纳完成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已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16. 出口已退税额:指软件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软件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回的已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的数值填列。

17. 享受优惠政策应退税额: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退还给企业的相应税款。

18. 享受优惠政策已退税额: 指软件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软件企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经退还给企业的税款。

以上应交、已交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减免的相应税款数字。根据具体企业财务账户管理的不同,可从国家财政部2004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或该表的明细账目取得数据。

19. 增加值:是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劳务活动的最终成果。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制造业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通常软件企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软件企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本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合。即:

软件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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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软件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也包括由工资以外其他费用科目开支的货币和实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费和其他收入。劳动者报酬的计算相当于劳动工资的“工资总额”再加上(1)福利费(2)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3)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统筹金、医疗保险费和待业、养老、家财等各种保险费(4)支付给个人的探亲路费(5)支付给个人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6)差旅费、住勤补助、误餐补助、安家费中支付给个人部分(7)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8)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价格补贴(9)其他对个人的支付。

21. 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费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这里的各种税金,指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中列支的税费等,但不包括所得税。生产补贴,指政府对软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等补贴。鉴于软件企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软件企业可用以下计算方法:生产税净额=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费-补贴收入)。

22. 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比率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23. 营业盈余:指软件企业的营业利润扣除从利润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福利等,再加上生产补贴。

反映企业劳资情况的指标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3、管理人员: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4、硕士以上:指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工作人员。 5、大本:指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6、大专:指大学专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7、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

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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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表的五个“附加指标”格,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企业主管部门可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三)“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的填报说明

1、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部分,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本企业生产的各种软件销售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 “A10. 软件收入小计”。

2、本表的“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

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或地区按本制度列出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表”填写。主要国家或地区可直接按下表填写(见附表)。下表未列明而软件出口量小而又较分散的国家或地区只填写所在大洲名或地区名称。每格最多填写四个汉字,不得超出,不得回行。表中未列及的国家或地区填“其他”。

附. 主要国家或地区表

(四)“软件企业主要指标年报”审核要点:

1.“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

(1)主营业务收入 ≥软件收入 A1≥A10

(2)软件收入=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A10 = A11+A12+A13

(3)软件收入 ≥软件产品出口+系统集成出口 +软件服务出口

A10≥(A14+A15+A16)×8.1 (4)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本年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T1=T2+T3+T4+T5

(5)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B1≥B11+B12 (6)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硕士以上+大本+大专 B1≥B15+B16+B17

(7)从业人员年末人数、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不能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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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填报“A11软件产品收入、A12系统集成收入、A13软件服务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依照《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中的“软件销售收入及出口情况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三、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填报规定和要求

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反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的生产经营进度和经济运行情况,可以满足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宏观管理和决策的客观需求,为各级政府制定推动我国软件产业的快速发展的政策提供依据。

2.本表的统计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所属,正在营业的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全部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公司)。

3.本表中软件出口额含系统集成及软件服务出口额。 4.本表“指标解释”参照本制度有关部分执行。 5.本表审核关系:

(1)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收入合计

1020≥1021

(2) 软件收入合计=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1021=1022+1023+1024

(3)软件出口额≥软件外包出口额

1030≥1031

(4) 软件出口额≤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服务收入

1030≤1022+1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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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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