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科重点工作方案

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科重点和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掌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情况,完善企业卫生监督档案,做好我县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现场监督检查

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辖区内消毒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产品卫生质量以及人员的卫生要求等内容。同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要求,认真核对、更新《消毒产品生产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信息,完善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档案。

(2)消毒产品规范性检查

消毒剂生产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3)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抽检

配合自治区监督所做好生产企业消毒剂产品的抽检工作。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1)现场监督检查 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要求,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索证验证、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以及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等内容。

(2)餐饮具卫生质量抽检

(1)配合区监督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后物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2)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不定期对其消毒后物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公示。

(三)开展培训工作。2015年4月初完成消毒剂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管理和从业人员相关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方案的制订,组织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9月):

(1)组织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及消毒产品规范性开展监督检查;

(2)与企业签订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 (3)餐具的卫生抽检。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及处罚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并完善《消毒产品生产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并填报经常性监督信息。

(二)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与工作总结同步报送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消毒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注销/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4.不合格消毒产品名单汇总表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6.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表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5

附表2: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6

附表3:

注销/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市 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7

附表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8

附表5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县(区)填表单位(盖章):

9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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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15年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检查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许可登记与校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15年4月1日前完成辖区放射诊疗疗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做好前期准备。

(二)实施阶段

(1)5月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2015年6月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2015年4月—9月,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

2015年9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汇总表及违法行为处罚情况报送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

1.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 2.年放射诊疗机构查处情况汇总表

注:1.放射诊疗机构总数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持证机构总数指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数。

2.在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人数按2年一个周期计算。

3.建设项目的应做数、实做数,以及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的应测数、实测数是放射诊疗设备数的总和,不是放射诊疗机构数。

4.状态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机构服务进行的设备所在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储存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是指医疗机构自主开展的质量控制检测。状态检测、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项目均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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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

二、工作内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质情况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和相关医疗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质、机构内部管理、开展服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结合医疗广告、互联网信息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对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公安、工商、工信、综合治理、宣传等部门,对各地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查处,依法清理。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得线索,对管辖区

域内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排查,查处违法机构和人员。

(三)医疗广告监督检查

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

(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规定,监督检查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临床输血相关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采血是否规范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行为,保障血液安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4月1日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县监督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卫生监督机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5月-9月)。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医疗广告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临床用血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

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及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认真部署落实,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要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医疗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加强区域协作,分别依法查处。要协调医政医管、中医药、监督、妇幼健康和科教等内部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四)继续加强医疗卫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要加

强社会宣传,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要通过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附表:

1.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4.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一览表

附表1: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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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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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表1 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汇总表

备注:违法情形A: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B: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C: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D: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E: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F: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G:其他。处理情况Ⅰ:责令改正(件);Ⅱ:警告(件);Ⅲ:罚款(件,仅指A情形);Ⅳ:罚款金额(元,仅指A情形);Ⅴ:没收非法所得(件,仅指A情形);Ⅵ: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仅指A情形);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件);Ⅷ:责令停业整顿(件);Ⅸ:吊销诊疗科目(件);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件);

Ⅻ:移送公安机关(件);ⅩⅢ: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5: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备注:违法情形A: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B: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C: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D: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E: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F: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G:其他。处理情况Ⅰ:警告(件);Ⅱ:罚款(件);Ⅲ:罚款金额(元);Ⅳ: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件);Ⅴ:移交公安机关(件);Ⅵ: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5:

附表6: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排专人负责临床管理工作机构数;F:临床输血相关设施、设备配置符合要求机构数;G:使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机构数;H:应急用血采血管理符合规定机构数;I:用于患者的血液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构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7: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8:

2015年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

一、工作目标

对各级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检查一级以上医院或卫生院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透析室、口腔科、检验科、注射室及口腔诊所。

(二)监督内容

1.消毒隔离管理。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灭菌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2.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筑布局和功能区设置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3.血液透析室。检查建筑布局、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分区情况;检查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消毒情况;检查患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的病人专用隔离透析间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4.口腔科。检查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情况;检查口腔诊疗器械包装、消毒与灭菌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5.检验科。检查建筑布局和工作区域分区情况;检查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生物安全柜使用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6.注射室。检查注射室内手卫生情况;检查执行操作的医务人员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三)监督抽检

1.车针等口腔诊疗器械灭菌效果监督抽检。

对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车针等口腔器械进行抽检,不少于5件;依据《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进行检测。

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监督抽检。

抽检对象:县疾控中心、县级医院、民营医院。重点抽检检验科,不少于2种型号的压力蒸汽灭菌器。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和《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自动控制型》(GB8599-2008)进行检测。

(四)样品检测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抽检及样品采集,抽检产品应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以及品种的代表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检测任务。自接到送检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方案制定,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要求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监督所。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6月-9月)。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 县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处罚结果信息上报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1.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消毒隔离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3.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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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科重点和专项监督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掌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基本情况,完善企业卫生监督档案,做好我县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1)现场监督检查

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对辖区内消毒剂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厂区环境与布局、生产区卫生、设备、物料和仓储、产品卫生质量以及人员的卫生要求等内容。同时,按照《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2012版)》要求,认真核对、更新《消毒产品生产被监督单位信息卡》信息,完善生产企业卫生监督档案。

(2)消毒产品规范性检查

消毒剂生产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3)消毒产品卫生质量抽检

配合自治区监督所做好生产企业消毒剂产品的抽检工作。 (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1)现场监督检查 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要求,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索证验证、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以及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有检验报告等内容。

(2)餐饮具卫生质量抽检

(1)配合区监督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后物品按规定进行抽检。

(2)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不定期对其消毒后物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公示。

(三)开展培训工作。2015年4月初完成消毒剂生产企业、消毒服务机构管理和从业人员相关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方案的制订,组织辖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

(二)实施阶段(2015年4月—9月):

(1)组织对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及消毒产品规范性开展监督检查;

(2)与企业签订守法生产经营承诺书; (3)餐具的卫生抽检。

(三)总结阶段(2015年9月):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表及处罚情况上报市卫生监督所和区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并完善《消毒产品生产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并填报经常性监督信息。

(二)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与工作总结同步报送至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消毒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注销/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4.不合格消毒产品名单汇总表

5.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6.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汇总表

附表1: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5

附表2: 消毒产品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县(区)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6

附表3:

注销/吊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名单汇总表

市 县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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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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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县(区)填表单位(盖章):

9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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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15年放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检查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许可登记与校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场所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二、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2015年4月1日前完成辖区放射诊疗疗机构专项整治方案,做好前期准备。

(二)实施阶段

(1)5月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2015年6月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2015年4月—9月,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总结阶段

2015年9月25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和汇总表及违法行为处罚情况报送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附表:

1.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汇总 2.年放射诊疗机构查处情况汇总表

注:1.放射诊疗机构总数指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持证机构总数指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数。

2.在岗放射工作人员体检人数按2年一个周期计算。

3.建设项目的应做数、实做数,以及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的应测数、实测数是放射诊疗设备数的总和,不是放射诊疗机构数。

4.状态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设备性能检测;放射诊疗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是指由放射卫生机构服务进行的设备所在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储存场所的放射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是指医疗机构自主开展的质量控制检测。状态检测、防护检测、稳定性检测项目均按照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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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

二、工作内容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许可情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质情况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工作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活动。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机构和相关医疗技术服务人员的执业资质、机构内部管理、开展服务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开展妇产科、泌尿外科、不孕症诊疗科目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含民营医院)为重点,结合医疗广告、互联网信息和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排查,对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会同公安、工商、工信、综合治理、宣传等部门,对各地涉嫌开展代孕宣传和服务的互联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进行查处,依法清理。通过群众举报、网络搜索、明察暗访等多种方式获得线索,对管辖区

域内涉嫌开展代孕的医疗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进行排查,查处违法机构和人员。

(三)医疗广告监督检查

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线索,及时发现辖区内主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主流报纸、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违法医疗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二是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主要包括未取得或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

(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规定,监督检查互联网站(大型门户类网站、搜索引擎类网站、医疗信息服务类网站、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等发布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重点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违规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或有效期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等。

(五)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和完善临床输血相关规章制度,临床输血相关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互助献血和应急用血采血是否规范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行为,保障血液安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4月1日前,完成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社会各界提供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县监督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卫生监督机构。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5月-9月)。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医疗广告发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和临床用血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

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辖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和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和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及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四、工作要求

(一)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监督检查方案,认真部署落实,确保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加强对以往存在问题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要以违法医疗广告为线索,查处医疗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依法应当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要坚决予以吊销,并将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三)加强与公安、工商行政、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建立违法线索移交机制,及时通报,加强区域协作,分别依法查处。要协调医政医管、中医药、监督、妇幼健康和科教等内部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多措并举,形成工作合力。

(四)继续加强医疗卫生法制宣传培训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要加

强社会宣传,有效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主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曝光典型案例,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要通过宣传引导群众选择合法医疗机构看病就医。

附表:

1.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4.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6.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一览表

附表1:

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19

附表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20

附表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案件查处汇总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4: 医疗广告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表1 医疗广告案件查处汇总表

备注:违法情形A: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B: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C: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D: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E:冒用国家机关、公众人物形象和名义进行宣传;F:利用新闻形式、医疗咨询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G:其他。处理情况Ⅰ:责令改正(件);Ⅱ:警告(件);Ⅲ:罚款(件,仅指A情形);Ⅳ:罚款金额(元,仅指A情形);Ⅴ:没收非法所得(件,仅指A情形);Ⅵ:没收非法所得金额(元,仅指A情形);Ⅶ: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件);Ⅷ:责令停业整顿(件);Ⅸ:吊销诊疗科目(件);Ⅹ: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Ⅺ: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件);

Ⅻ:移送公安机关(件);ⅩⅢ: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5: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案件查处汇总表

备注:违法情形A:未经审核(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B:超出审核(复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C: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D:未按规定标明审核(复核)同意书编号;E: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F: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淫秽内容;G:其他。处理情况Ⅰ:警告(件);Ⅱ:罚款(件);Ⅲ:罚款金额(元);Ⅳ:通报通信管理部门(件);Ⅴ:移交公安机关(件);Ⅵ:其他(件)。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5:

附表6: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排专人负责临床管理工作机构数;F:临床输血相关设施、设备配置符合要求机构数;G:使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供应的血液机构数;H:应急用血采血管理符合规定机构数;I:用于患者的血液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机构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表7:

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一览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8:

2015年传染病防治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

一、工作目标

对各级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严格落实消毒隔离制度,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对象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重点检查一级以上医院或卫生院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血液透析室、口腔科、检验科、注射室及口腔诊所。

(二)监督内容

1.消毒隔离管理。检查医疗机构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务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灭菌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2.感染性疾病科含结核病科(分诊点)。检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筑布局和功能区设置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3.血液透析室。检查建筑布局、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分区情况;检查血液透析水处理系统消毒情况;检查患有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的病人专用隔离透析间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4.口腔科。检查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情况;检查口腔诊疗器械包装、消毒与灭菌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5.检验科。检查建筑布局和工作区域分区情况;检查压力蒸汽灭菌器和生物安全柜使用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6.注射室。检查注射室内手卫生情况;检查执行操作的医务人员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情况;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三)监督抽检

1.车针等口腔诊疗器械灭菌效果监督抽检。

对开展口腔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车针等口腔器械进行抽检,不少于5件;依据《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进行检测。

3.压力蒸汽灭菌器灭菌效果监督抽检。

抽检对象:县疾控中心、县级医院、民营医院。重点抽检检验科,不少于2种型号的压力蒸汽灭菌器。依据《消毒技术规范》(2002版)和《大型蒸汽灭菌器技术要求自动控制型》(GB8599-2008)进行检测。

(四)样品检测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抽检及样品采集,抽检产品应考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以及品种的代表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检测任务。自接到送检样品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5年4月1日前,完成方案制定,明确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进行全面部署,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5年4月)。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重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宣传。要求各类医疗机构对照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进行自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卫生监督所。

(三)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6月-9月)。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隔离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卫生监督信息卡填报时限要求,及时登录“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填报有关信息卡。

(四)总结上报阶段 县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9月25日前将辖区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及处罚结果信息上报中卫市卫生监督所和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1.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消毒隔离监督抽检情况汇总表 3.消毒隔离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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