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时
间:2010-05-24 阅
读:750次 编
辑: 来源:
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行政审查案件每件交纳8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1.分级增加数表
2.速度公式
案件受理费=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本级收费率+分级增加数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共同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有下列情况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时间:2010-05-24 阅读:488次 编辑: 来源:
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三、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诉讼或放弃申请处理。
四、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
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的负担
时间:2010-05-24 阅读:483次 编辑: 来源: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对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六、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七、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八、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
请求。
九、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十、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确定申请费的负担。
十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十三、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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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受理费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三)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四)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行政审查案件每件交纳8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六)民事纠纷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1.分级增加数表
2.速度公式
案件受理费=诉讼请求金额或价额×本级收费率+分级增加数 二、申请费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共同诉讼中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100元。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有下列情况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时间:2010-05-24 阅读:488次 编辑: 来源:
一、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三、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照当事人自动撤回诉讼或放弃申请处理。
四、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
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的负担
时间:2010-05-24 阅读:483次 编辑: 来源: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对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四、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六、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七、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八、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
请求。
九、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十、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的申请费,由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确定申请费的负担。
十一、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十三、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