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资本债券_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现实选择_陈尊厚

金融市场研究

混合资本债券: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现实选择

陈尊厚,马宇博,辛文玉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071051)

摘要: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它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无论对银行还是其他企业的稳健经营和提高抗风险能是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方式。

力都是必要的,因而除了用其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外,还需探讨混合资本债券对其他企业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适应性和可行性。关

混合资本债券;银行资本金;巴塞尔协议键词: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33-0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它的资本属性好于一般次级债,更好于一般长期债。因而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是补充资本金的有效方式。我国早在2005年底就开始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探索,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已经发行了123亿。我国资本市场于2011年进入了全面调整时期,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债务资本的补充,而发行除了应继续混合资本债券则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问题之外,还应站在完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角度探索在其他金融企业及一般企业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以及一些创新的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普通准备、普通贷款损资产重估准备、

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以及次级定期债务;三级资本是一些定期性次级债,一般期限比较短,专门作为补充资本,以应对市场风险。其中,二级资本由高二级资本和低二级资本构成。混合资本债券作为混合型证券的一种,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是一种创新的债券模式,是针对《巴塞尔协议》中二级资本中的混合工具的规定和要求而设计的,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在欧美资本市场,同时具有股票特点和债务特性的混合资本证券已经流行了十多年,并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很大份额,其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事实上,在具体实践中,混合型证券可能呈现出不同比例的股权特征和债务特征。

混合资本债券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具有低成本、高吸引力的非稀释资本。混合型债券通常由金融机构来发行,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涉及公共事务的企业。它对弥补发行者流动性资金不足起着重要作用。混合资本债券通常被混合证券评级机构和监管部门列在优质资产级别中,有助于提高发行者的信用等级。相对于普通股股票,许多混合型债券还为发行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税后资本成本。

33

一、混合资本债券———资本补充新方式

(一)混合资本债券概述

《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质量和弥补损失的能力为标准,将银行资本划分为三个级别,其中,一级资本包括公开储备、普通股股本、永久非累计优先股

收稿日期:2013-08-25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课题(S02201)

作者简介:陈尊厚,经济学博士,河北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

要研究金融理论、证券投资等问题;马宇博(1986-),男,硕士,河北金融学院助教,主要研究金融学、投资理财问题;),女,硕士,河北金融学院助教。辛文玉(1983-

(二)混合资本债券的特征

混合资本债券有“准股票”的特征,同时也具备一些自己特征。虽然,各国对混合资本债券的规定不《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混合资本债尽相同,但是按照券均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期限长。混合资本债券的期限要求为10年以上或者永久期限。当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时,可以作为公司吸收损失的缓冲器。

2.利息递延。混合资本债券的索偿权位于次级债之后,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更高的资本品质。当发行人资本金不足、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经营亏损时,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可在派发股息前延期支付利息。

3.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无力支付时,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与利息递延是混合资本债券两个最本质的特征。

4.偿还次序低于次级债务。

5.息票加码与提前赎回。在债务条款中规定一经监管机关批准,发行人可般至少在发行5年以后,

以选择提前赎回。如不赎回,债券利率按照约定上升。

6.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更高。在理论上,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可以达到核心资本的100%。

通过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异同,进而更加清晰地对混合资本债务的特征有更深入的认识。

为了纠正有关监管资本认知上的不足,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强调指出:(1)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保持对监管资本的持续关注;(2)监管调整必须适用)对跨区域的资本于普通股权益资本的组成部分;(3监管必须简单可行,并具有一致性;(4)为促进市场纪律,金融机构必须完整披露被监管的资本信息。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将非普通股权益列为一级资本。这就表明一级资本债券,必须纳入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抵押或担保,必须是永久性的,没有赎回机制。必须能够主要是吸收损失,不能对资本重组造成障碍。

新的最低资本要求,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逐步实施。金融监管制度,将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1日逐步实施。现有的不符合新规则的资本工具于2013年1月1日起淘汰。

(四)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的发行情况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发行混合资本债券。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在银行间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和规范。两份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混合资本债券的创设工作已顺利完成,我国商随后,兴业银业银行又多了一条新的资本补充渠道。

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3家银行公开发行混合资本期限15年,其中前债券,共计融资123亿元人民币,10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4.94%、5.89%、5.05%,后5年的票面利率为7.74%、8.89%、8.05%。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混合资本债券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已经对混合资本债券产生了重大影响。

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将会对金融体制产生深远的建议草案,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形成的最后建议由巴塞尔银行并于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巴塞尔协议III的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基础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第二,通过实施更高的交易对象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提供更高的风险覆盖;第三,调整非风险调节杠杆比率;第四,整合相关提高逆周期资本的措施。34

三、建议

1.培养混合资本债券投资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混合资本债券的主要持有者,但持有比例被严格限制在20%、100%风险权重中,对于提升整个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并没有现实的帮助。商业银行间持有混合资本债券并不能切实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培育更多资金实力强大、来源稳定并且现金流充裕的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不断提升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队伍素质。

2.大力提高混合资本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流动性是不断扩大潜在投资者队伍,进而扩大市场规模的动力,因而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越强,越利于发行。

表1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务与长期次级债务的比较

特征

偿还期限期限15年以上。

索偿权位于长期次级债之后,当发行人资本金不足、未

利息支付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经营亏损时,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在

发行人派发股息前延期支付利息。(本质特征)资不抵债或无力支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经营亏损、

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吸收损失付时,

(本质特征)并不构成违约。偿还次序低于或等同于长期次级债务。

可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可延期支付利息,遇到偿债

能力不足时可先于弥补亏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

资本品质

就使得混合资本债券较长期次级债券具有更高的资本品质。

经监管机债务条款中规定一般至少在发行5年以后,

关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如不赎回,债券利率按照约定上升。

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可计入附属资本,但必须经银监会认可;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100%;若未行使赎回权,在债券到期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混合资本债务

期限在5年以上。

长期次级债务

索偿权排在存款及普通债券之后,在普通股及优先股之前。

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债务。

不能用于弥补日常经营亏损,但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赎回权无

计入附

属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高于核心资本的50%;在到期前5年内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应每年累积折扣20%。

公募时应满足以下5个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

违规行为。大违法、

私募方式也应满足5个条件,其中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替换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其余同公募方式。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公募方式: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组成承销团发行;次级债券的交易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私募方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分别向银监会、央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银监会对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后抄送央行批准。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足率不低于4%;

发行条件

违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

行为。

持有其他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与长期

银行发行

次级债券之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

额限制

发行和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交易范围

监管机构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发行和交易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

3.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要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金融创新是促进、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任何发展创新都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混合资本债券创新步上正规,监管机构在设计制度时就要注意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在发行环节,为了避免发行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监管机构要对发行人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应制定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反映发行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加大市场约束力度。合理利用混合资本债券

的特征,提高风险预警作用,如出现利息递延或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等情形,监管机构可以提早干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拓展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未来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主体的涵盖范围,应包括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乃至于符合发行人资质要求的部分其他企业。对于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而言,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相较于发行次级债,能更为迅速地补充

35

资本金、提升信用评级与优化资本结构。这是因为,混合资本债券的损失吸收能力更佳、发行期限更长、可递延支付利息与暂停索偿、发行不稀释股权,并享除此之外,混合资本债券因有利息支付抵税的优惠。

其清偿顺序低、监管严格,也可带给投资者较高的收益与较好的保障。

为使混合资本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机构的风险监管。通过条款设计、检查手段等方面的尽早干涉。其次,提改进,对于风险能做到及时发现、高混合资本债券市场的准入要求,杜绝低于资质门

参考文献:

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行资本混合债券。最后,持续、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与合理的公开评级制度,利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风险,也是完善市场监督机制与加大市场约束力不可或缺的手段。

[1]刘涛.混合资本债券:资本补充的可行选择[J].中国金融,2012

(5).

[2]唐斌,江志流.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现实选择[J].银行家,2006

(1).

[3]江志流.解析混合资本债券条款设计[J].银行家,2008(4).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上接第30页)环境和安全保障。

在此次欧债危机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引导。主权信用评级不仅反映出一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的信用意愿与信用能力,同时还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和传染性,对市场影响很大。应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审核,督促其加强评级的透明度,提升评级的准确性、预判性和有效性,维持市场的稳定。

此外,要把握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双刃剑”,一方面,金融创新推动了我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没有利益制衡和有效监督的金融创新也会破坏市场自身环境,带来并放大风险,对金融体系造成破坏,同时通过资金链传导作用,给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在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金融监管。一是要把握金融创新的速度,创新应该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阶段、与投资者成熟程度、与市场接受能力相匹配,防止过度创新;二是要强化监管的风险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对创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预警;三是要改进监管方法,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督体系,提高并维护第三方监督机构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独立地位,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三)微观机构层面

目的是提升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保持并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微观基础。从监管对象上,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的

总体框架下,加强对金融集团特别是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从监管方法上,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和经验,建立科学、客

观且适宜监测和操作的金融集团系统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对金融集团设定严格的资本、流动性、杠杆率、偿付能力等审慎性要求,着重关注金融集团的信用评级变化、衍生产品交易情况、清算体系稳定性等方面的情况[5]。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调查统计处课题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

.金融发展评论,2012(9):88-革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119.

[2]吴晓灵.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看“大而不倒”问题的处置[J].中国

2010(16):8-12.金融,

[3]夏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及其完善[J].中国金融,2010(22):30-32.

[4]王光宇.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以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3):38-43.[5]朱亚培.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3(5):76-78.[6]吕凯.从欧债危机看主权评级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J].征信,

2013(1):53-58.

[7]李礼辉.欧债危机与金融监管改革[J].资本市场,2012(2):8-17.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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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研究

混合资本债券: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现实选择

陈尊厚,马宇博,辛文玉

(河北金融学院,河北保定071051)

摘要: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于混合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发行混合资本债券它具有较高的资本属性,无论对银行还是其他企业的稳健经营和提高抗风险能是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效方式。

力都是必要的,因而除了用其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以外,还需探讨混合资本债券对其他企业特别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适应性和可行性。关

混合资本债券;银行资本金;巴塞尔协议键词: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3)05-0033-04

中图分类号:F830.91

混合资本债券是针对巴塞尔资本协议对混合(债务、股权)资本工具的要求而设计的一种债券形式,它的资本属性好于一般次级债,更好于一般长期债。因而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是补充资本金的有效方式。我国早在2005年底就开始了对混合资本工具的探索,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已经发行了123亿。我国资本市场于2011年进入了全面调整时期,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债务资本的补充,而发行除了应继续混合资本债券则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积极探索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问题之外,还应站在完善资本市场推动企业发展的角度探索在其他金融企业及一般企业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适应性和可行性。

以及一些创新的一级资本工具;二级资本主要包括非公开储备、普通准备、普通贷款损资产重估准备、

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以及次级定期债务;三级资本是一些定期性次级债,一般期限比较短,专门作为补充资本,以应对市场风险。其中,二级资本由高二级资本和低二级资本构成。混合资本债券作为混合型证券的一种,属于二级资本中的高二级资本,是一种创新的债券模式,是针对《巴塞尔协议》中二级资本中的混合工具的规定和要求而设计的,所募资金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

在欧美资本市场,同时具有股票特点和债务特性的混合资本证券已经流行了十多年,并占整个资本市场的很大份额,其适用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国家所规定的法律条款。事实上,在具体实践中,混合型证券可能呈现出不同比例的股权特征和债务特征。

混合资本债券通常被认为是一个具有低成本、高吸引力的非稀释资本。混合型债券通常由金融机构来发行,如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涉及公共事务的企业。它对弥补发行者流动性资金不足起着重要作用。混合资本债券通常被混合证券评级机构和监管部门列在优质资产级别中,有助于提高发行者的信用等级。相对于普通股股票,许多混合型债券还为发行人提供了一个较低的税后资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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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混合资本债券———资本补充新方式

(一)混合资本债券概述

《巴塞尔资本协议》以资本质量和弥补损失的能力为标准,将银行资本划分为三个级别,其中,一级资本包括公开储备、普通股股本、永久非累计优先股

收稿日期:2013-08-25

基金项目:河北省教育厅课题(S02201)

作者简介:陈尊厚,经济学博士,河北金融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主

要研究金融理论、证券投资等问题;马宇博(1986-),男,硕士,河北金融学院助教,主要研究金融学、投资理财问题;),女,硕士,河北金融学院助教。辛文玉(1983-

(二)混合资本债券的特征

混合资本债券有“准股票”的特征,同时也具备一些自己特征。虽然,各国对混合资本债券的规定不《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混合资本债尽相同,但是按照券均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期限长。混合资本债券的期限要求为10年以上或者永久期限。当公司流动性出现问题时,可以作为公司吸收损失的缓冲器。

2.利息递延。混合资本债券的索偿权位于次级债之后,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具有更高的资本品质。当发行人资本金不足、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经营亏损时,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人可在派发股息前延期支付利息。

3.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经营亏损、资不抵债或无力支付时,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与利息递延是混合资本债券两个最本质的特征。

4.偿还次序低于次级债务。

5.息票加码与提前赎回。在债务条款中规定一经监管机关批准,发行人可般至少在发行5年以后,

以选择提前赎回。如不赎回,债券利率按照约定上升。

6.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更高。在理论上,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上限可以达到核心资本的100%。

通过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的异同,进而更加清晰地对混合资本债务的特征有更深入的认识。

为了纠正有关监管资本认知上的不足,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强调指出:(1)一级资本必须有助于银行保持对监管资本的持续关注;(2)监管调整必须适用)对跨区域的资本于普通股权益资本的组成部分;(3监管必须简单可行,并具有一致性;(4)为促进市场纪律,金融机构必须完整披露被监管的资本信息。

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将非普通股权益列为一级资本。这就表明一级资本债券,必须纳入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抵押或担保,必须是永久性的,没有赎回机制。必须能够主要是吸收损失,不能对资本重组造成障碍。

新的最低资本要求,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逐步实施。金融监管制度,将于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1日逐步实施。现有的不符合新规则的资本工具于2013年1月1日起淘汰。

(四)混合资本债券在中国的发行情况2005年12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补充附属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将混合资本债券计入附属资本,发行混合资本债券。2006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1号公告,对在银行间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和规范。两份文件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混合资本债券的创设工作已顺利完成,我国商随后,兴业银业银行又多了一条新的资本补充渠道。

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3家银行公开发行混合资本期限15年,其中前债券,共计融资123亿元人民币,10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4.94%、5.89%、5.05%,后5年的票面利率为7.74%、8.89%、8.05%。

二、后金融危机时期的混合资本债券

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纷纷改革金融监管制度,尤其是在美国和欧洲,已经对混合资本债券产生了重大影响。

2009年12月17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将会对金融体制产生深远的建议草案,被称为巴塞尔协议III框架。形成的最后建议由巴塞尔银行并于监管委员会于2010年12月16日对外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巴塞尔协议III的改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基础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第二,通过实施更高的交易对象信用风险资本要求,提供更高的风险覆盖;第三,调整非风险调节杠杆比率;第四,整合相关提高逆周期资本的措施。34

三、建议

1.培养混合资本债券投资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混合资本债券的主要持有者,但持有比例被严格限制在20%、100%风险权重中,对于提升整个银行业抗风险能力并没有现实的帮助。商业银行间持有混合资本债券并不能切实促进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培育更多资金实力强大、来源稳定并且现金流充裕的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不断提升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队伍素质。

2.大力提高混合资本债券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流动性是不断扩大潜在投资者队伍,进而扩大市场规模的动力,因而混合资本债券的市场流动性越强,越利于发行。

表1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务与长期次级债务的比较

特征

偿还期限期限15年以上。

索偿权位于长期次级债之后,当发行人资本金不足、未

利息支付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经营亏损时,混合资本债券可以在

发行人派发股息前延期支付利息。(本质特征)资不抵债或无力支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经营亏损、

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这种行为吸收损失付时,

(本质特征)并不构成违约。偿还次序低于或等同于长期次级债务。

可用于弥补日常经营损失,可延期支付利息,遇到偿债

能力不足时可先于弥补亏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

资本品质

就使得混合资本债券较长期次级债券具有更高的资本品质。

经监管机债务条款中规定一般至少在发行5年以后,

关批准,发行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如不赎回,债券利率按照约定上升。

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可计入附属资本,但必须经银监会认可;附属资本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100%;若未行使赎回权,在债券到期前最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

混合资本债务

期限在5年以上。

长期次级债务

索偿权排在存款及普通债券之后,在普通股及优先股之前。

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债务。

不能用于弥补日常经营亏损,但可以启动破产程序。

赎回权无

计入附

属资本的条件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高于核心资本的50%;在到期前5年内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应每年累积折扣20%。

公募时应满足以下5个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

违规行为。大违法、

私募方式也应满足5个条件,其中将“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替换为“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其余同公募方式。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次级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核心资本的20%。

公募方式:聘请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组成承销团发行;次级债券的交易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私募方式:发行人可免于信用评级;次级债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进行转让。

分别向银监会、央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银监会对银行发行次级债券进行资格审查后抄送央行批准。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足率不低于4%;

发行条件

违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

行为。

持有其他

商业银行持有的其他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与长期

银行发行

次级债券之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0%。

额限制

发行和

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

交易范围

监管机构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发行和交易接受央行的监督管理。

3.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要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金融创新是促进、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任何发展创新都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混合资本债券创新步上正规,监管机构在设计制度时就要注意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在发行环节,为了避免发行人的逆向选择行为,监管机构要对发行人设定严格的“准入门槛”。应制定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反映发行机构的经营风险状况,加大市场约束力度。合理利用混合资本债券

的特征,提高风险预警作用,如出现利息递延或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等情形,监管机构可以提早干预,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拓展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未来混合资本债券发行主体的涵盖范围,应包括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乃至于符合发行人资质要求的部分其他企业。对于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而言,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相较于发行次级债,能更为迅速地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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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提升信用评级与优化资本结构。这是因为,混合资本债券的损失吸收能力更佳、发行期限更长、可递延支付利息与暂停索偿、发行不稀释股权,并享除此之外,混合资本债券因有利息支付抵税的优惠。

其清偿顺序低、监管严格,也可带给投资者较高的收益与较好的保障。

为使混合资本债券市场稳步发展,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以下几点值得注意。首先,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混合资本债券发行机构的风险监管。通过条款设计、检查手段等方面的尽早干涉。其次,提改进,对于风险能做到及时发现、高混合资本债券市场的准入要求,杜绝低于资质门

参考文献:

槛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发行资本混合债券。最后,持续、充分透明的信息披露与合理的公开评级制度,利于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风险,也是完善市场监督机制与加大市场约束力不可或缺的手段。

[1]刘涛.混合资本债券:资本补充的可行选择[J].中国金融,2012

(5).

[2]唐斌,江志流.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现实选择[J].银行家,2006

(1).

[3]江志流.解析混合资本债券条款设计[J].银行家,2008(4).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上接第30页)环境和安全保障。

在此次欧债危机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引导。主权信用评级不仅反映出一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的信用意愿与信用能力,同时还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和传染性,对市场影响很大。应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审核,督促其加强评级的透明度,提升评级的准确性、预判性和有效性,维持市场的稳定。

此外,要把握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双刃剑”,一方面,金融创新推动了我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没有利益制衡和有效监督的金融创新也会破坏市场自身环境,带来并放大风险,对金融体系造成破坏,同时通过资金链传导作用,给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在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金融监管。一是要把握金融创新的速度,创新应该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阶段、与投资者成熟程度、与市场接受能力相匹配,防止过度创新;二是要强化监管的风险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对创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预警;三是要改进监管方法,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督体系,提高并维护第三方监督机构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独立地位,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三)微观机构层面

目的是提升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保持并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微观基础。从监管对象上,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的

总体框架下,加强对金融集团特别是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从监管方法上,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和经验,建立科学、客

观且适宜监测和操作的金融集团系统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对金融集团设定严格的资本、流动性、杠杆率、偿付能力等审慎性要求,着重关注金融集团的信用评级变化、衍生产品交易情况、清算体系稳定性等方面的情况[5]。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调查统计处课题组.国际金融监管体制改

.金融发展评论,2012(9):88-革比较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J]119.

[2]吴晓灵.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看“大而不倒”问题的处置[J].中国

2010(16):8-12.金融,

[3]夏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及其完善[J].中国金融,2010(22):30-32.

[4]王光宇.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以

欧美金融监管改革为例[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3):38-43.[5]朱亚培.金融集团监管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3(5):76-78.[6]吕凯.从欧债危机看主权评级监管及对中国的启示[J].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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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李礼辉.欧债危机与金融监管改革[J].资本市场,2012(2):8-17.

(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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