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2006-09-14 10:45:05

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

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

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

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有关规定 2006-09-14 10:45:05

一、根据苏人四[82]54号文件精神,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精神,补助标准如下:

注: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在表中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按原渠道执行。

四、相关规定(苏人四〔82〕127号、苏人四〔82〕132号、苏人四〔84〕43号):

1、工作人员是指正式工作人员,即已经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

2、年龄均按周岁计算;

3、年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

4、死者原在学校学习的年满十八岁的子女、弟妹毕业、离校后,无论就业与否,均不得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5、“孤独一人”是指死者遗属无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等直系亲属。

五、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遗属补助由各部门审批,各部门遗属补助报市人事局审批。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应及时了解受补助的遗属生活变化情况。享受补助的遗属死亡或就业,应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附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相关内容

  •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
  • 发布时间:2016-01-22 事业单位福利待遇怎么样?关于事业单位福利待遇是怎样规定的?下面与小编一起了解下吧,提醒下各位,本文仅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和单位为保障和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生活及家庭中的基本需要和特殊困难,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以补贴.实物和服务等方 ...

  • 遗属补助标准调整
  •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文 件 合川教[2010]593号 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转发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 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合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河南省人事厅
  •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财政厅 豫人退(2007]2号 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生活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城乡低保制 ...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8-03-20]
  •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 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信息来源:优抚处 发布时间:2009-03-04 阅读 1135 次 政府令[2009]第2号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胡春华 ...

  • 非因工死亡规定
  • 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秘[2004]193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行业统筹单位: 为保障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 ...

  • 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 天津理工大学文件 津理工人事„2005‟26号 关于印发<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天津理工大学福利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8 日第23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福利费 ...

  • 非因公死亡处理
  • 内劳社字[2007]3号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 助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自治区直属各大企业: 为规范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政策,缓减物价上涨对遗属生活的影响,现就参保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通知如下 ...

  •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
  •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保险和供养直系亲属保险2007-08-10 16:37(一) 死亡.遗属保险 1.职工死亡后对尸体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要强行火化的尸体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定:凡因交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