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
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私车公用的一个涉税问题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
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
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问: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问: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可否签订租用协议及相关应注意些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
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法规文件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执行上你公司可作为参考。
问:公司老板的个人汽车为公司经营服务,如送货、跑业务等。请问其购入汽油的费用公司可以抵扣吗?另外,其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公司老板的个人用车,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车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会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形式(长期租赁还是临时租赁)、租费和费用负担形式。但一般掌握的尺度是租赁费不能超过惯常的标准,如长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费用负担范围相对要宽一些,而临时租赁一般只负担路桥、油料费等,零星租赁则通常只支付租车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负担。当然,这也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有关,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据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较普遍的尺度是,企业在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按协议约定负担公司用车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整理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
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
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
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
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
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
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
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
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问: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问: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可否签订租用协议及相关应注意些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法规文件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执行上你公司可作为参考。
问:公司老板的个人汽车为公司经营服务,如送货、跑业务等。请问其购入汽油的费用公司可以抵扣吗?另外,其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公司老板的个人用车,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车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会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形式(长期租赁还是临时租赁)、租费和费用负担形式。但一般掌握
的尺度是租赁费不能超过惯常的标准,如长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费用负担范围相对要宽一些,而临时租赁一般只负担路桥、油料费等,零星租赁则通常只支付租车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负担。当然,这也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有关,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据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较普遍的尺度是,企业在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按协议约定负担公司用车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
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需按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费用如何处理?
1. 问题:
企业租用职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辆租赁费及汽油费
、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在2003年给予了明确。根据《关于明确若干
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
,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
、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软在线
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
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税前扣除规定,各地方的企业可参考北
京地税的做法处理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
2.问题:
“本人是一外资企业经理,公司准备给我买一台丰田凯美瑞。问题如下:
1)对企业来说,上公司牌与个人牌哪个较为有利?对个人来说上公司牌还是个人牌较为有利?
2)如上个人牌,并采用“私车公用”的做法,公司可否报销油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等?另外公司可否每月向个人支付租车补贴?如果
可以,租车补贴以什么原始凭证入账?要不要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对企业来说,如果汽车上公司牌照,汽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折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上个人牌照,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公司
不能计提折旧,个人获得的小汽车属于实物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私车公用”,公司所得税前只能列支汽车使用
中发生的费用(租赁合同约定的)和支付的租金,另外个人还要就汽车收入(按工资薪金)和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还要交纳营
业税。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汽车上公司牌照对双方都比较有利。
2)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
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保险
费等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
用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的“租车补贴”,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应作为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3%,城建税税率1%、5%、7%。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如果没有签订
租赁合同的,应按照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3.问题:
我公司是
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对于私车公用能否报销费用!因为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能否我司同该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条款上说明该车所发生的
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
对于税务方面,个人享受车辆补贴时是否要并入工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怎样去做为好!?请理道在税务风险方面做
指导!
解答:
1)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
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贵公司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需要按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参考以下地方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的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
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
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2)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
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
,分
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
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个人仅提供车辆给公司使用不提供劳务的,应视为“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车辆又提供劳务的
,应视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列支这部分费用,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4.问题:
以个人名义所购的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能否入会计帐,若可以,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入?(私车公用)
解答:
以个人名义购车所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入账。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
,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不提倡私车公用,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购车,可以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相关的费用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
5.问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公司没买车,经理的私车公用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约,约定公司不支付租车费,使用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
是否就这辆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养路费、保险、日常维护都可以由公司承担,还是只是每次出差跑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
才可由公司负担。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多少,有规定的限额吗?
解答:
你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承担租车费用,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你所说的方法经理人员取得报销的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交纳个
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依据是:国税函[2006]2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
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目前广州的
标准:穗地税函[2005]146号文件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
税所得额。
“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
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只能凭合法票据(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是可以扣除的。但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法凭证应该是税务局代开的租赁发票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 发文日期:2009-9-24
八、租赁交通工具税前扣除问题
1.企业由
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具有营运资质的企
业和个人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私营企业私车公用的一个涉税问题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相关财税问题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
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
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
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
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
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
(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
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问: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问: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可否签订租用协议及相关应注意些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
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法规文件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执行上你公司可作为参考。
问:公司老板的个人汽车为公司经营服务,如送货、跑业务等。请问其购入汽油的费用公司可以抵扣吗?另外,其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公司老板的个人用车,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车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会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形式(长期租赁还是临时租赁)、租费和费用负担形式。但一般掌握的尺度是租赁费不能超过惯常的标准,如长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费用负担范围相对要宽一些,而临时租赁一般只负担路桥、油料费等,零星租赁则通常只支付租车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负担。当然,这也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有关,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据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较普遍的尺度是,企业在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按协议约定负担公司用车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涉税问题整理
随着个人经济收入的快速增长,私家车越来越多,私车公用现象也越来越普遍。由于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纳税人对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也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纳税人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使用汽车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2.汽车发生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列支?
3.员工取得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决上述税务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地方税务机关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2.地方税务机关没有具体规定的,按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判断,或则按主管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处理。因为没有具体的统一规定,税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对某些问题的处理会有一些惯例。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目前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办法,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的,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认证,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并且相关的费用确实是公司使用汽车发生的,发票也是开具给公司的。因此,公司使用员
工个人汽车支付费用相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汽车不属于公司,进项抵扣会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将不存在这种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遵循据实扣除的原则,内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但若无偿使用会有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可能会核定租金要求纳税。
2. 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3. 租赁支出和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员工取得租金可以申请税务机关。
4. 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不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汽车费用包括: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折旧费等。
以下是部分地区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国税的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
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私车公用对企业来说,另一个税务风险就是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哪些所得应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该按哪个税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
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公司要罚款,对个人还要追缴税款。
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需按以下方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1.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交纳营业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采用报销形式的也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对使用员工汽车发生的费用采用报销的形式,本来不属于员工个人的所得,但按照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因此,各地的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会有不同,有的地方还没有制定扣除标准。
以下是地方的税务规定,可以参考:
北京地税的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四、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股东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对所得扣除一定比例后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
1.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
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目前广州的标准:广州地税穗地税函[2005]146号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
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税所得额。
3.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4.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针对这种情况,从纳税的角度来看,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办到公司名下,对公司和股东都比较有利。
总之,对私车公用问题,是否签订租赁合同,决定了公司和个人如何缴纳所得税。要降低私车公用的税收负担,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租赁的方式,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
2.支付汽车费用避免采用员工报销的形式;
3.员工可以用汽车投资入股;
4.员工可以将汽车卖给公司,只要售价不超过原值,免征增值税。
采用3、4两种方式的不仅所有的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没有问题,固定资产还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个人提供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私营医院是否缴纳营业税等是企业和个人所比较关心的话题。
针对私车公用所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私车给公家用时别忘了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否则你所报销的费用将作为单位给的福利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对企业来说不管是租赁费用还是职工的福利支出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对个人来说就则需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双方未签订租赁合同,个人在私车公用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诸如油钱、过路费等在单位报销后,将被认定为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福利收入将计入个人所得税计征金额征税。
问:我单位与员工签订车辆租用协议,同意员工车辆在职期间可报销车辆费用(不发租金及车辆补贴),所报
销的费用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对“私车公用”的双方签定有租用协议,与之相应的租用汽车发生租赁费费用,凭合法票据是可以扣除的。但贵公司以报销费用代替支付租金,其报销费用的支出在税前扣除将存在税务风险,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四)的规定,未按照法规取得发票的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私车公用的,每个
月为职工报销汽油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答: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的规定,我们理解,公司以报销汽油费方式支付个人的“车补“时,可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税务机关以文件形式加以规范,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贵公司所在北京地区的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三、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
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私车公用是否均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中“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
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答:可以适用.
问:我公司部分员工自已都有车,上下班均开自已的车,为公司办理业务时也开自已的车,为此我公司按一定的标准给予了补贴费,这些补贴公司要求员工凭发票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但是车是员工个人的,并非公司资产,所发生费用可以进入公司成本吗?像保险费、修理费、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等,但他们也确因为公司办理业务而使用他们的车了,我们该怎样处理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七条对所称合理的支出进一步解释,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计税工资限定后,对国税函[2007]305号文件对为员工报销的在规定标准内的各项费用已没有了限定,但如果以后总局对此有文件明确规定限定标准的,以之后的文件为准。
需注意的是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还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
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
问: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
答:根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问:私车公用时其固定费用及运行费用可否进公司财务账,能否税前扣除,可否签订租用协议及相关应注意些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
:"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租赁个人的汽车使用,发生的租赁费及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如果能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可进公司财务账,可在税前扣除。关于私车公用问题目前总局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但一些地方已给予了明确,例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问题作出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等法规文件的税前扣除原则,因此,在这一问题的执行上你公司可作为参考。
问:公司老板的个人汽车为公司经营服务,如送货、跑业务等。请问其购入汽油的费用公司可以抵扣吗?另外,其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这种情况不仅限于公司老板的个人用车,也可能存在公司租用其他人车辆的问题。这种情况下,通常企业会与车主签订租车协议,约定租赁形式(长期租赁还是临时租赁)、租费和费用负担形式。但一般掌握
的尺度是租赁费不能超过惯常的标准,如长期租赁(租赁期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费用负担范围相对要宽一些,而临时租赁一般只负担路桥、油料费等,零星租赁则通常只支付租车费,其他费用一概不负担。当然,这也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有关,且各地掌握的尺度也有相当大的差异。据了解各地掌握的比较普遍的尺度是,企业在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按协议约定负担公司用车所发生的油料、路桥、停车费等可以税前扣除,而养路费、保险费等一般不能税前扣除。
近日遇到一私营企业,所得税汇算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老板自己有车,公司成立后,没有买车,就一直
用老板自己的车,为了能在企业列支该车的相关费用,老板将汽车过户到了公司,但未计入公司固定资产账。全年与车辆有关的费用近二十万元,经查有以下几种费用:
1、过路费加油费及停车费,
2、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
经询问得知,公司除使用老板的车外,还经常租用其他股东个人的车辆使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上述费用。
在询问地方税务局后得知,如果有租车协议,可以列支相关费用。
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处理:让企业提供租车协议,允许扣除相关的过路费和加油费及停车费,汽车年检费、养路费、维修费不得在税前扣除。鉴于老板的车几乎已成为公司办公用车,建议企业将此车入账,途径有三个:
1、个人将车出售给企业;
2、个人将车捐赠给企业;
3、个人以车辆出资增加企业资本金。
上述三种途径,都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即过户手续。但其他操作难度却不相同。
第一种情况下,个人需到税局,并交纳手续费和增值税,由于是旧汽车转让,估计一般不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下,个人将车辆捐赠给企业,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在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种情况下,企业增加资本金,个人增加股份,实物资产增资需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验资。
综合考虑,第一种情况最好,因为企业综合负担最小,第三种情况下,尽管企业因此增加了资本金,但需交纳评估费用及验资费用,还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税务变更登记、统计局变更登记等一系列的手续,较为麻烦,故可操作性不强。
最后,我们建议企业将老板自己的车售给公司,记入公司账户。
私车公用需按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费用如何处理?
1. 问题:
企业租用职工个人的车辆用于生产经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车辆租赁费及汽油费
、过路过桥费等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则在2003年给予了明确。根据《关于明确若干
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
,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
、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软在线
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三条规定: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
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
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如何处理作出的具体规定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税前扣除规定,各地方的企业可参考北
京地税的做法处理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
2.问题:
“本人是一外资企业经理,公司准备给我买一台丰田凯美瑞。问题如下:
1)对企业来说,上公司牌与个人牌哪个较为有利?对个人来说上公司牌还是个人牌较为有利?
2)如上个人牌,并采用“私车公用”的做法,公司可否报销油费、路桥费、保险费、修理费等?另外公司可否每月向个人支付租车补贴?如果
可以,租车补贴以什么原始凭证入账?要不要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支付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1)对企业来说,如果汽车上公司牌照,汽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折旧都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如果上个人牌照,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公司
不能计提折旧,个人获得的小汽车属于实物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私车公用”,公司所得税前只能列支汽车使用
中发生的费用(租赁合同约定的)和支付的租金,另外个人还要就汽车收入(按工资薪金)和租金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租金收入还要交纳营
业税。因此,从税收角度考虑,汽车上公司牌照对双方都比较有利。
2)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
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保险
费等应该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一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如果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
用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你所说的“租车补贴”,如果签订租赁合同的,应作为租金收入,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税率5%,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教育费附加3%,城建税税率1%、5%、7%。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发票。如果没有签订
租赁合同的,应按照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开具发票。
3.问题:
我公司是
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对于私车公用能否报销费用!因为办理过户手续很麻烦.能否我司同该员工签订租车协议,条款上说明该车所发生的
所有费用由我司承担?
对于税务方面,个人享受车辆补贴时是否要并入工资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呢?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怎样去做为好!?请理道在税务风险方面做
指导!
解答:
1)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
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贵公司采用员工报销费用的方法,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员工报销费用需要按
“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可参考以下地方规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097号)的规定:“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
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
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
2)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
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
,分
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
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如果该员工不是公司员工,个人仅提供车辆给公司使用不提供劳务的,应视为“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提供车辆又提供劳务的
,应视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列支这部分费用,需要取得个人开具的发票(可申请税务机关代开)。
4.问题:
以个人名义所购的车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能否入会计帐,若可以,是以什么样的方式入?(私车公用)
解答:
以个人名义购车所发生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辆保险,公司不能入账。对私车公用,如果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协议
,并约定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的,租赁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入账并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需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从税收的角度考虑,不提倡私车公用,直接以公司的名义购车,可以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相关的费用可以直接在所得税前列支。
5.问题:
我公司是内资企业,公司没买车,经理的私车公用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约,约定公司不支付租车费,使用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那么
是否就这辆车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养路费、保险、日常维护都可以由公司承担,还是只是每次出差跑业务过程中直接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
才可由公司负担。公司承担的费用是多少,有规定的限额吗?
解答:
你公司根据双方的协议承担租车费用,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没有问题,但是,你所说的方法经理人员取得报销的费用需要计入工资薪金交纳个
人所得税。相关法律依据是:国税函[2006]24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
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折旧。
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的规定,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目前广州的
标准:穗地税函[2005]146号文件规定,广州市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汽车同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统一按购买车辆支出的20%比例减除应纳
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