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 请

事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向登记机关提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依法予以登记。

1、 事业单位提出设立登记(备案);

2、受理人员对其名称进行预先核证,防止名称重复、名称相近或名称不规

范等问题的出现;

3、将以下材料发给申请单位时,告知设立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并对填写提出要求: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

④单位住所证明;

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负责人任现职的文件;

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⑦财务独立证明;

⑧在职人员名册;

⑨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受 理

初步核查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3、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

4、房产自有的事业单位提供房产权证。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5、拟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

6、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财务独立证明;在职人员名册;

8、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如执业资格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

9、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审 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4、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5、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产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7、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数以及住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8、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核 准

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后作出决定。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发 证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印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加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返还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两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领取。

公 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3、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事业单位章程;

6、审计(验资)报告;

7、事业单位住所的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含租赁合同);

8、执业许可(资格)证书;

9、事业单位印章样式;

10、其他有关材料。

在归档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应注明公告报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申 请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内容发生的变更后进行的登记。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提出变更登记;

2、受理人员将以下材料发给申请单位并告知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填写要求:

①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变更的文件;

③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受 理

初步核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等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变更的文件等:

①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变更。需提供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②住所变更。需提供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或由当地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租用的需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③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由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和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④开办资金变更。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需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变更证明。其他单位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2、 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名称变更需提交原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章;

4、 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6、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在2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审 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核 准

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后作出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变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发 证

按照核准变更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输入计算机,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印制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加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发生名称变更的,收缴其原印章;按照收费标准,开票收取变更费和公告费,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返回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领取。

公 告

对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变更的情况,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变更的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有关变更登记事项的批准文件;

3、 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

4、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审计(验资)报告;

6、事业单位住所的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含租赁合同);

7、变更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8、启用新印章废止旧印章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在归档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应注明公告报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 请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归并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 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备案);

2、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发给申请单位并告知注销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内容以及填写要求;

3、注销申请工作原事业单位无法办理时由举办单位办理。

受 理

登记管理机关初步审核事业单位提交注销的文件和有效证明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或归并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5、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6、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在20日内办结注销登记。

审 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检查,并作出综合判断。

核 准

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后,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作出决定。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办理核准注销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以及事业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公 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注销的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的文件;

3、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及相关文件;

4、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

6、原事业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7、其他有关材料;

在归档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应注明公告报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流程

自 查

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

1、事业单位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通知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或从http://syfr.tzks.net下载自行打印;

2、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填 报

1、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3、事业单位于3月15日前,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以及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总表(或者损益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审 查

1、 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是否规范;

2、 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对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和审核人员进入实质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作 出 结 论

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置。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

3、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总表(或者损益表);

其他有关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 请

事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向登记机关提出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行政许可法》依法予以登记。

1、 事业单位提出设立登记(备案);

2、受理人员对其名称进行预先核证,防止名称重复、名称相近或名称不规

范等问题的出现;

3、将以下材料发给申请单位时,告知设立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并对填写提出要求:

①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

④单位住所证明;

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负责人任现职的文件;

⑥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⑦财务独立证明;

⑧在职人员名册;

⑨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受 理

初步核查申请设立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登记的范围和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三份);

2、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

3、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验资)报告;

4、房产自有的事业单位提供房产权证。租用的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5、拟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

6、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7、财务独立证明;在职人员名册;

8、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如执业资格许可证、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特种服务许可证等;

9、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审 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

2、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材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

3、申请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是否符合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4、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是否真实,以及该审批机关是否有权审批;

5、法定代表人的人选产生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语是否规范;

7、经费来源、开办资金数额、从业人数以及住所是否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

8、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核 准

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后作出决定。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发 证

登记管理机关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印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加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按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和公告费,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返还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两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领取。

公 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

3、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事业单位章程;

6、审计(验资)报告;

7、事业单位住所的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含租赁合同);

8、执业许可(资格)证书;

9、事业单位印章样式;

10、其他有关材料。

在归档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应注明公告报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申 请

变更登记主要是指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内容发生的变更后进行的登记。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应自变更事项被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住所,应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1、 事业单位提出变更登记;

2、受理人员将以下材料发给申请单位并告知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以及填写要求:

①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

②审批机关或举办单位批准变更的文件;

③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受 理

初步核查事业单位提交的文件和有效证明等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举办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变更的文件等:

①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变更。需提供由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

②住所变更。需提供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或由当地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租用的需提供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一年以上租期的租赁合同;

③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由举办单位批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现职(聘任)的文件和举办单位人事(组织)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并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书;

④开办资金变更。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需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开办资金变更证明。其他单位则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资金信用证明;

2、 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名称变更需提交原事业单位使用的公章;

4、 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6、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在20日内办结变更登记。

审 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等进行全面的审查、鉴别,并作出综合判断。

核 准

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后作出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变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予核准设立登记的,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发 证

按照核准变更的事项,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输入计算机,经核对准确无误后,印制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加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印章,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发生名称变更的,收缴其原印章;按照收费标准,开票收取变更费和公告费,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返回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领取。

公 告

对发生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变更的情况,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变更的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 有关变更登记事项的批准文件;

3、 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任职(聘任)文件;

4、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审计(验资)报告;

6、事业单位住所的房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明(含租赁合同);

7、变更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8、启用新印章废止旧印章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

在归档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应注明公告报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申 请

事业单位被撤销或归并后,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1、 事业单位提出注销登记(备案);

2、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发给申请单位并告知注销登记(备案)需提交的文件内容以及填写要求;

3、注销申请工作原事业单位无法办理时由举办单位办理。

受 理

登记管理机关初步审核事业单位提交注销的文件和有效证明是否齐全、准确清楚:

1、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一式两份);

2、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决定或责令撤销解散或归并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毕并且完税的清算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印章;

5、其他必要的文件、证明。

6、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受理的决定后,应在20日内办结注销登记。

审 查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检查,并作出综合判断。

核 准

登记管理机关复审后,对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作出决定。对核准注销登记的,办理核准注销登记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注销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收缴证书和印章

对核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以及事业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和有关部门。

公 告

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将事业单位注销的主要内容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 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的文件;

3、事业单位清算报告及相关文件;

4、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

6、原事业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7、其他有关材料;

在归档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告刊登栏内应注明公告报刊的版面、内容及时间。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工作流程

自 查

事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情况报告。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由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完成。

1、事业单位接到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验通知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或从http://syfr.tzks.net下载自行打印;

2、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全面的自我检查。

填 报

1、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填写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3、事业单位于3月15日前,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以及资产负债表、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总表(或者损益表)等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审 查

1、 审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是否规范;

2、 提交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对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及有关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当场退回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受理和审核人员进入实质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作 出 结 论

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置。

归 档

登记管理机关将下列材料归档,并接受公众查阅: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资产负债表;

3、事业单位收入支出总表(或者损益表);

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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