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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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严浩锋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

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然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阶段,一些工作机制还不完备,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更是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

展?

(一)立法不完善,使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处于尴尬境地

一是法律规范严重缺位。关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如何监督的规定,《意见》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环节、落实监管和教育措施环节、执行变更环节、执行终止环节的职责做了简单说明,但就如何具体开展工作没有具体规定。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一般依据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

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注重依法维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被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侦查并提起国家公诉。

二、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罪犯改造方式上进行重要尝试,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矫正,使其接受思想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及工作技能方面的培训学习,能有利促进罪犯的回归,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宽严

察院通过的《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所以,亟需有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出台,以增强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是存在法律一元化执行主体与实践多元化执行主体相冲突现象。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均是公安机关。根据《意见》精神,社区矫正的牵头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实践中,各县(区、市)的司法局基本上成立了社区矫正科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公安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都规定了不同的工作职责。事实上,《意见》与法律的规定是有一定冲突的,造成了政出多门,导致检察监督缺乏合法又合理的监督对象。如实践中,一旦发生对被矫正人员监管不力的情况,究竟应该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很难操作,通常都是不了了之。

三是检察机关对违法情况的强制力欠缺。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通常是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或发出检察建议。如果相关部门不纠正或不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这大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使很多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如《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监外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的纠正违法措施就显得软弱无力。《办法》规定,发现轻微违法情况,

作者简介:严浩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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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检察机关如何加强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严浩锋

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本文指出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存在法律不完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等困难,应当就相关问题进行立法,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的检察监督。关键词社区矫正知情权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3.02

相济的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需要。然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初始阶段,一些工作机制还不完备,而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更是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了前几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经验,联合颁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此,各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近年来,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充分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刑罚执行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社区矫正工作符合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符合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那么,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监督好社区矫正工作,促进该项工作又好又快发

展?

(一)立法不完善,使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处于尴尬境地

一是法律规范严重缺位。关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如何监督的规定,《意见》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环节、落实监管和教育措施环节、执行变更环节、执行终止环节的职责做了简单说明,但就如何具体开展工作没有具体规定。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一般依据2008年2月最高人民检

一、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职责

《意见》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法活动。可见,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各种形式的刑罚执行活动都有监督义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罚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以程序监督为主,以实体监督为辅,重点是在程序上监督各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各个执法部门的履耿情况是否到位,实体上也监督判决(裁定)非监禁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监督过程中,注重依法维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工作中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被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法进行侦查并提起国家公诉。

二、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罪犯改造方式上进行重要尝试,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到社区进行矫正,使其接受思想道德和法制方面的教育及工作技能方面的培训学习,能有利促进罪犯的回归,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切实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是贯彻宽严

察院通过的《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所以,亟需有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出台,以增强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是存在法律一元化执行主体与实践多元化执行主体相冲突现象。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均是公安机关。根据《意见》精神,社区矫正的牵头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实践中,各县(区、市)的司法局基本上成立了社区矫正科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同时,《意见》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狱、公安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司法所都规定了不同的工作职责。事实上,《意见》与法律的规定是有一定冲突的,造成了政出多门,导致检察监督缺乏合法又合理的监督对象。如实践中,一旦发生对被矫正人员监管不力的情况,究竟应该追究哪个部门的责任很难操作,通常都是不了了之。

三是检察机关对违法情况的强制力欠缺。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通常是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或发出检察建议。如果相关部门不纠正或不采纳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也无可奈何,这大大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使很多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如《办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对监外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的纠正违法措施就显得软弱无力。《办法》规定,发现轻微违法情况,

作者简介:严浩锋,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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