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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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探

张薇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

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

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

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法院人

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法院法官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7-02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二转记员等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存在法官助理。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二、法院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根据目前法院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法院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工作人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发展。(一)法官的界定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实际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据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也就是说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我国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名从事其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应当要严格法官队伍的界定标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准,只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于法院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领导可以区别对待,部分由于“审而优则仕”的可以继续保持法官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此外,由于法院的资格,但是应当规定其每年的办理案件数,充分利用其审判业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务精湛的优势;而另一部分始终未从事过审判工作,没有审判经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验的则应取消法官的资格。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部分法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律规定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警察。

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蜘调比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作的法院人员,其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文书未校对、案件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础上加

(三)影响审判效率以推广运用。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向法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官过渡的一个很好职位。

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区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别是书记员职责的行使不需要众多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只是院长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件。在大多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二B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作者简介:张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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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初探

张薇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院人员管理模式一直沿用单一的行政化人事管理模式,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后勤人员混为一体。这

一管理模式限制了司法独立,降低了司法效率,阻碍了司法的良性发展。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

发展趋势,而法院队伍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本文探索根据法院工作的性质、职业特点,将法院人

员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后勤人员等三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建立相对独立又各具特色的管理体系,以实现法院人

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关键词法院法官分类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87-02

一、我国法院人员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弊端另一方面,从审判工作本身来说,由于前文提到的二转记员等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法院工作人员除了核心主体法官之辅助职位的缺乏,使得法官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需要从事一些事务外还包括书记员、法警、执行员、行政后勤人员,部分试点法院还性工作,如收集证据、庭前调解、送达文书、申请司法鉴定、审判文存在法官助理。对于各类人员实行单一的行政化管理是我国法书校对等等。这些工作使得法官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需要专业院人事管理的传统模式,即院长之下设立若干中层部门,实行院性的审判工作中,从而极大地影响了审判效率。

长、庭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三级纵向管理,一级管一级,层层二、法院人员的合理化分类

请示,层层汇报,层层负责。单一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现实中产生根据目前法院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性质,笔者认为可以将法院了诸多弊端,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行使,极大地制约司法制度的工作人员大致分为三类: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行政后勤人员。发展。(一)法官的界定

(一)司法独立受到影响法律借助于法官降临尘世,法官实际上是法院的核心。根据由于行政化管理模式的存在,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受到限制,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行政化管理模式下,法官之上有若干也就是说法官的最主要工作就是“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我国级别的领导干预或制约着,如审委会、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目前相当数量的法官并未从事审判工作,而只是挂着“法官”的虚长。有的法院还出台内部规定,判决书一律要院长、庭长签发,判名从事其他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应当要严格法官队伍的界定标处三年以上徒刑的案件要经过审委会讨论等等。正因如此,法官准,只有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对于法院们必须顺着领导的意图或思路办案,否则判决书签不下来,左右领导可以区别对待,部分由于“审而优则仕”的可以继续保持法官了办案法官,实际上剥夺了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此外,由于法院的资格,但是应当规定其每年的办理案件数,充分利用其审判业人、财、物管理权限受到行政机关的限制,行政官员依此对法官施务精湛的优势;而另一部分始终未从事过审判工作,没有审判经压的事例也屡见不鲜,也极大影响了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行使。验的则应取消法官的资格。

(二)各类人员配备比例失调(二)司法辅助人员的界定

单一的行政模式管理造成了法官没有独立的员额限定。由司法辅助人员是协助法官开展司法审判工作,≯#具有部分法于法院的编制是统一使用的,一部分书记员通过司法考试后转为律规定的司法权力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司法法官,而他们占用的政法编制数却不发生变化,这使得法院无法警察。

招录新的人员,从而形成了法官数远远多于书记员数的不蜘调比法官助理是指在审判活动中从事辅助性、事务性、技术性工例。由于比例失衡,使得法官要分散精力处理很多本应由书记员作的法院人员,其工作包括庭前准备阶段的程序性事务工作和开完成的司法事务性工作,同时书记员由于事务繁多,常出现审判庭审判阶段的文字工作或事务性工作。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开展文书未校对、案件统计不准确等失误,影响了审判的质量。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可以在其基础上加

(三)影响审判效率以推广运用。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当是其他法律从业人员向法司法权行政化运作,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官过渡的一个很好职位。

不清、职能混乱,法官除了进行司法审判工作之外还需要从事大书记员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专门负责办理庭前准备、庭审记量与审判工作无关的行政工作。这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录、卷宗装订等相关事务性工作的人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的区等具有行政职务的法官身上表现尤为明显。大量法院的院长、副别是书记员职责的行使不需要众多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而只是院长都已不再独立受理案件,庭长、副庭长也相应减少审理的案一些案件流程中的程序化工作。

件。在大多法院还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这些具有丰富审执行员就是代表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强制执行权,采取一切合判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官却受困于繁重的行政事务,对于司法系统法手段,使生效的裁判文二B得以实现的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员的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职责主要是主动地实施执行行为,通过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作者简介:张薇,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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