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发布时间: 2007-4-6 11:10:16 被阅览次数: 1575 来源: 宜都农业网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着装人员应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查。

3、农业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监督所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8、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执行

1、 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你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依法由处罚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知心前告知当事人。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农 业 行 政 执 法 程 序

发布时间: 2007-4-6 11:10:16 被阅览次数: 1575 来源: 宜都农业网

第一:检查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二人以上,着装人员应统一着装,仪表端正。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带执法标志。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3、检查时,应当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程序。

4、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第二:立案

1、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处罚后应采取补填《立案登记表》的形式予以补办立案手续,补办手续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其他案件,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3、有关批准立案的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尽快决定是否立案。

4、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

5、对于有关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关行政机关。

第三:调查取证

1、对立案处理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2、调查取证,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3、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4、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

5、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务,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6、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第四:案件的审理和处罚决定

1、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监督所负责人审查。

3、农业处罚机关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处罚机关制作《违法行为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处罚的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4、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的陈述和申辩,查明属实的,应当采纳。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听证。

6、在案件调查完毕后,监督所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清节轻重,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8、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9、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10、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建议追究刑事责任意见书》,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执行

1、 下列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你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依法由处罚机关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在知心前告知当事人。

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7、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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