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案例1 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概要】

2006年3月我国出口的皮鞋在欧洲遭遇反倾销,在西班牙和罗马等地还被烧毁,这带给我们一些深思。

【案情】

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

此前的3月16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对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进行了秘密投票。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3个国家投票赞成对原产于中国的廉价皮鞋实施制裁;9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1个国家宣布弃权;2个国家没有投票。但是根据反对者不超过半数就算通过的规则,分析人士当时预测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将会正式通过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英国的零售商认为,此举意味着商店里出售的每双鞋子增加5英镑(1英镑约合人民币13.54元)的成本。他们和进口商、批发商和消费者一道对欧盟委员会即将采取的行动进行反击。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在努力保护那些不能独立生存的产业,却把高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欧洲鞋业大国意大利的制造商们动作频频,他们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对中国鞋采取坚定、勇敢、迅速的行动。意大利贸易团体ANCI认为,这一行业有60万个工作岗位,2005年已经有7500人失去工作。然而一位英国零售组织的顾问称“这么说太虚伪”,因为意大利的公司同样以低成本挤压得北美和东欧的制造商关门。

中国鞋的相关事件:

2005年12月,意大利鞋业制造商协会指责中国制鞋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镍及其他有碍健康的有毒化学物质,意大利卫生部近日已针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展开调查。据海关的统计,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数量达到8.05亿双,增长19.2%,其中出口大意大利的有9000多万双,占到11%以上。过去两年里,中国鞋在意大利市场的占有率猛增700%,这让一向以制鞋业为骄傲的意大利鞋匠们不满。

俄罗斯时间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当地温州鞋商已联合起来,聘请俄罗斯律师,准备起诉俄罗斯税警。事件的起因是俄罗斯驻华代理商务代表戈利科夫承认俄罗斯国内有一些通过不当手段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公司,使一些进入俄罗斯的商品进关手续不全,税收不足。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小城埃尔切中国鞋城约400名不明身份西班牙人聚集街头,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失。

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企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损失不详。

【分析】

我国的鞋子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自由竞争,多头对外 2、企业盲目扩大生产.鉴于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贸易状况: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竞争。 2、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为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3、推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

案例2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概要】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案情】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42厘米以上大彩电;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1995年5月 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久;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8月,欧盟发表公告,接受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的建议。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划”。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据康佳公开的数据显示,其2003年彩电出口达120万台,2004年则到245万台,而2005年上半年出口就接近200万台,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康佳内部人士称,按照计划,今年康佳海外电视生产能力将与国内持平,而到2008年,海外产能将是国内的3倍。

康佳在中国出口欧洲彩电总量中占据近40%的份额。康佳集团相关人士认为,欧盟此举不会影响康佳产品今后继续进入欧洲市场。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此外,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响。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国市场采用。

中国家电业在过去几年发生了巨大变迁,“价格协议”早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家电企业曾多次与欧盟交涉,希望更改“价格协议”,但均未果。由此,这7家家电企业私下达成一致,计划主动退出“价格协议”。

【分析】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与国内持平。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购改变产品的品牌。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考。

案例3 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概要】

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并没有合理利用“日落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误区,我国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案情】

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其中4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含义是: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而另一方面,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为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

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7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9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5项关键内容: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结果是: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5家企业全部为0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保住5个0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目前美方已经放弃上诉,并将发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4年之久的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将成为铁案。

【分析】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不能毫无作为、忍气吞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该据理力争,其结果将是正面的。同时,我国企业应注意人才的运用:一方面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我国国情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反倾销专业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和反倾销法律条款的研究,利用法律,依靠人才,为防倾销反倾销保驾护航。一定要花大价钱聘请抗辩能力强、具有反倾销法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态度认真的律师,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案例4 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概要】

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彩电、家具、虾等大宗出口商品相继在美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很多产品的出口前景形成了空前的压力。就在我当事企业与美方调查机构艰难对垒之际,我国在阿根廷被立案调查的草甘膦一案有了重大突破。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正式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案情】

企业奋起应诉

2001年11月,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对外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草甘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阿销售,对其造成了损害。

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对中国产草甘膦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为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为期一年零7个月。这是继2001年9月巴西对我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二个对我同类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南美国家。

2002年5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我涉案企业召开应诉会。当时

面临的形势是:我企业和商会对阿根廷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不十分了解,应诉前景殊难预料;但如果不应诉,则很有可能我草甘膦全部退出阿根廷市场,而阿根廷是我草甘膦的重要出口市场。

据我海关统计,2002年我对全球出口草甘膦2.67亿美元,其中对阿出口3426万美元。最后我三家主要的对阿出口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厂和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同时决定奋起应诉。在以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这三家企业为了中国的草甘膦行业与阿方进行了顽强的抗争,直到最后胜诉。

2003年1月,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机构———阿工业、商业及矿业部对本案作出初裁,宣布因无法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也尚未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的草甘膦在阿有倾销行为,以及未能确定阿同类行业是否蒙受损害,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的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3年5月,阿根廷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主持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我镇江江南化工厂代表及代理律师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聘请的律师到会。针对本案的焦点,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应诉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对本案作出终裁,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至此,本案以我方胜诉告终。

【分析】

草甘膦一案的胜诉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在我方顽强的抗争下,同时鉴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正是我签署加入WTO协议的第一年,阿政府由于法律认定方面的原因,在涉及我“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采取了软化的立场,最终放弃了替代国转而接受了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构成本案进展的关键拐点。但是,本案胜诉更是一个漂亮的团队协作的成功案例,这个团队包括企业、律师、商会、政府和我驻阿使馆经商处,就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从而对最终结果所发生的影响而言,可以说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调动了一切可资调动的资源。本案对其他产品或行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5 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概要】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其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案情】

一、案例背景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大新闻纸厂曾就此于1996年10月在四川宜宾召开产业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近期中国新闻纸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迅速达成协议,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997年11月10日,由九大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放了倾销部分的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

1998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问卷。

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国、韩国、加拿大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7.11%~78.93%)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初裁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了各涉案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

1998年10月14日外经贸部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再次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1998年11月初,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核对。

1998年10~11月,国家经贸委赴国内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在终裁公告中,外经贸部认定各

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终裁理由

(一)产品的相似性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属于相似产品。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于每个应诉公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由于声称没有国内销售,外经贸部决定依法采用该公司1997年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以结构价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由于没有全部提供国内销售情况且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答卷未提供中文本,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确定上述公司的正常价值。

3)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和财务表报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同意采用该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阿维纳公司和韩松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的出口和出口价格。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使用上述公司提供的数据,而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资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回扣、代理费、税收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后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9%~78%不等。由于美国公司没有应诉,因此所有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78%。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新闻纸产业因美国、加拿大、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加拿大、韩国、美国1995~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呈递增趋势。

2、 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新闻纸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

3、 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4、 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加拿大、美国、韩国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5、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同时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国内新闻纸需求变化、新闻纸消费模式变化、国内外新闻纸企业的正常竞争、不可抗力因素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因素造成,而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生产下降趋势开始得到遏制,销售量出现回升,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库存开始下降,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结论

1、 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雄师公司: 59%;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裁决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根据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照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多退少不补。

2、 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税的要求,外经贸部考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决定不追溯征税。

3、 关于价格承诺

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答复外经贸部的问卷,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而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初裁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和价格

承诺协议书。经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要求不予接受。

4、 实施期限和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在此期限内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外经贸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分析】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二、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

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三、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

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

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四、 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案例6中美水产第一案

【概要】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案情】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

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

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

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分析】

1.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2.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

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3.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4.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

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案例7 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概要】

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案情】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声明等。

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元。

【分析】

反倾销是国别经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环和世界制造业中心。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案例8中国轴承反倾销胜诉

【概要】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案情】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2002年4月29日,USITC作出肯定性初裁判决。委员们认为,尽管在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必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但是他们也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即这些证据已经满足在此初裁阶段就做出否定裁决的法定标准。USITC的五位委员的投票结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势惜败。

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分析】

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应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应诉时限很紧。比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往往有很多企业,因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大意败北。应此,对反倾销程序的熟悉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案例9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概要】

近年来,世界打火机产业在逐步向我国转移,而浙江省也渐渐成为全国最大的打火机出口生产基地。但在其出口的强劲势头下,打火机行业可谓劫难重重:2002年欧盟对我打火机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生产商经过一年多努力,成功应对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该次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温州烟具协会作为自治组织,既要克服制度不完善之累,又要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与政府合作,领导会员打了一个漂亮仗。

【案情】

温州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后,迅速改变了该市场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垄断的格局。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2002年6月28日,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按照WTO的

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这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即低于成本价)。2002年9月11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温州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2002年10月8日,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2003年2月,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历时1年零1个月的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在于中国的民间组织第一次充当了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角,为我们考察中国转轨时期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协调机制及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温州烟具协会在这场反倾销诉讼中将集体行动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对最终的胜利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第一,烟具协会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统一聘请应诉代理律师;成立应诉小组,为各应诉企业提供应诉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立场一致的欧洲进口商协会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欧盟官员来华现场调查期间,代表打火机行业进行游说和说服工作;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在这些服务中,协会所具有的信息优势非常明显。

第二,综合行业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进行表达,以争取政府支持。尽管烟具协会在本次反倾销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作为一种自治性治理组织的优势,但是,它也并没有选择孤军作战,而是尽量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力争取得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甚至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便于日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类似的反倾销事件。

从理论上说,在集体行动中如果不克服成员坐享其成、搭顺风车的现象,将无法取得成功。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盟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进口打火机加了反倾销税,而温州打火机企业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这次反倾销诉讼费用预算高达200万人民币,历时1年零1个月,无论由哪一家企业单独承担,都将是以一笔巨大的负担。16家最大打火机企业的参与,不仅分摊了公共费用,而且引起了政府的足够重视,中国政府的协助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与欧盟的对话和协调,增加了反倾销胜利的筹码。这表明了形成集体行动对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这次的反倾销案件中温州烟具协会是如何克服其会员搭便车行为的呢?

当时温州打火机对欧盟的出口比例高达60%,占据了80%的欧洲市场。如果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失败,加上之前刚刚通过的CR法案,温州打火机微薄的利润空间将会被无情打压,最终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由此带来的损失是难以想象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协会副会长黄静发称,当时“大家对多出一点(钱),少出一点(钱)并不是很在意”。在反倾销一案中企业费用分摊比例方面,一般是规模大的企业捐得多,规模小的捐得少;至于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在欧洲市场几乎没有出口,出不起也不愿出钱;在应诉启动后烟具协会建立的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项基金筹措方面,则采取了按照各个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分摊的办法。这

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能力与责任原则,将企业成员的成本和收益结合起来了,虽然温州500多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16家企业出钱,最终还是促成了集体行动。

【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申诉往往并不积极应诉,最后不得不退出实施反倾销国家的市场,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对抗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另外,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有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采取倾销、垄断定价、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国内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对此大多数企业尚没有应对良策。温州烟具协会此次能够将众多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并取得成功,说明依托行业协会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过程中形成合力,做成单个企业所不能做的事情。温州烟具协会作为温州众多行业协会的一个代表,反映了行业协会的生长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典型地区,温州的企业都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完全凭借自身的竞争能力而生存下来的。它们最能了解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和弱点。从我们前面对烟具协会生产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完全是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的,是私人秩序的一种合理扩展。可以说,没有在市场经济土壤上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民营企业,也就不可能产生为这类企业的利益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换个角度说,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合法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才能担当起为民营企业利益服务的重任。当然,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并不构成行业协会生长的充分条件。民营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按照自愿的意志和认同的方式组建行业协会,还要取决于其他的外部制度和政府的政策。相比于其他一些民营经济发展也不错的地区,比如广东、江苏等地,温州市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支持政策,这一点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案例10 中国自行车企业遭遇欧洲反倾销案

【概要】

从1993年起欧盟认定我国自行车企业存在对欧低价倾销情况,先后三次要求进行调查。在中外律师的努力下,加之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我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干净利落地打赢了这三起反倾销案。

【案情】

1999年年底,上百家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遭遇了一场严峻考验。欧委会决定立案调查这些中国企业对欧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指控一旦成立,中国企业将被课以反倾销重税,再难立足欧盟市场。危难之际,欧洲VBB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受托联袂应战,短短两个半月就令欧委会撤销该案。

中国自行车曾畅销欧洲,1991年出口超过200万辆。但自1993年起,欧盟认定中国自行车企业存在对欧低价倾销情况,开始征收高达30.6%的反倾销税,一下子就把中国自行车挤出了欧盟市场。遭此打击后,国内自行车企业通过继续出口自行车零部件,几年下来又曲折地夺回了部分欧洲市场。但欧洲自行车工业于1996年再度向欧盟申诉,指责中国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要求进行调查,企图将中国自行车产品“赶尽杀绝”。由于中外律师的出色工作,由于我国政府和行

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干净利落地打赢了这三起反倾销案,守住了每年7000万美元的对欧出口阵地。

【分析】

中方律师团在此次应诉中采用的两条对策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第一条对策:转移压力,积极应诉

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调查中国自行车零部件对欧出口价格。如果此价格低于中国国内市场价格,则构成低价倾销。过去欧盟借口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格难以确定,于是随意挑选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视为中国国内价格进行比照。这种歧视性做法,使得中国企业很难应付欧盟的反倾销。1998年,欧盟总算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他们又留了一手,即中国企业须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认可后,才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

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是件相当费精力的事。企业除了要填写反倾销调查表外,还必须在立案后三周内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并可能接受反复核查。因此,不少国内企业退缩了。律师团分析认为,若自动放弃应诉,只有死路一条。经过努力,最后有21家在内地的台商独资企业决定应诉。

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大力支持下,“VBB”和“段和段”协助21家台资企业完成了车轮、车架、前叉三个案件共30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递交给欧委会。中方的快速反应令欧委会官员大吃一惊。欧委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在3个月内完成对21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调查,要么就无税结案。

21家企业的申请表是去年12月11日交上去的,紧接着就是圣诞节,欧委会照例休假两周。欧委会由于休假,连初步阅卷都没完成,无奈之下决定选择其中8家企业进行审查。另13家未被列入审查范围的企业立即向欧委会提出抗辩意见:根据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规定,凡是提出申请的企业,都有接受核查的权利。欧委会进退维谷。

第二条对策:合纵连横,分化瓦解

其实,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在欧洲有强劲的竞争对手,但也有一支强大的同盟军。自从7年前欧盟封锁中国自行车整车出口后,欧洲迅速形成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和装配行业,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则是他们的主要供货商。一旦此次中国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必然殃及这些欧洲企业。

在欧盟决定立案之前,我方律师团已经利用这支力量说服了7个欧盟成员国政府站到了我们这边,奠定了胜利的基础。立案后,我方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如何将这数百家同情、支持中方的欧洲企业更紧密地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呢?我方律师团争取盟友的同时又发现,几乎所有的欧洲申诉企业,都从中国进口自行车零部件。其中最大的一家申诉企业,恰恰又是最大的中国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商和用户。这包含着一个重要信息,申诉方企业既是中方企业的对手,又是客户与合作者。抓住申诉方企业的这种矛盾心态,我方律师决定各个击破。

头一个目标,就是名列申诉企业榜首的DERBY公司。一番鼓动,果然一举奏效。就在欧盟决定立案短短两周后,这家公司就向欧委会寄去了公开撤诉信。申诉方一时军心动摇,士气大挫。“彼竭我盈”,中方律师乘胜追击,势如破竹。最后,欧洲32家申诉企业中,竟有17家企业公然宣布撤诉。中方律师抓住良机,通过欧盟成员国政府向欧委会建议,坚决要求重新审查申诉方的申诉资格。欧委

会接受了这一撤诉请求,立即撤销预定去中国核查中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计划,并宣布无税结案。

从立案到撤案,这起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案前后历时仅两个半月,中国企业赢得漂亮。

反倾销案例

案例1 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概要】

2006年3月我国出口的皮鞋在欧洲遭遇反倾销,在西班牙和罗马等地还被烧毁,这带给我们一些深思。

【案情】

北京时间2006年3月23日晚,欧盟委员会批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加征进口关税,欧盟认定两国的皮鞋以不合法的低价在欧盟市场销售。

根据这一决定,在从4月7日起的6个月时间内,欧盟对中国产皮鞋征收的反倾销税将逐步提高,最终将从目前的4.8%过渡到19.4%;对越南产皮鞋的反倾销税将从4.2%过渡到16.8%。不过,皮革儿童鞋和高科技运动鞋不在此列。

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随后发表声明称:欧盟并没有将矛头指向中国和越南先天具备的竞争优势,针对的只是不公平的贸易扭曲行为。

此前的3月16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欧盟贸易专员曼德尔森对中国鞋类制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进行了秘密投票。在欧盟25个成员国中,3个国家投票赞成对原产于中国的廉价皮鞋实施制裁;9个国家投了反对票;11个国家宣布弃权;2个国家没有投票。但是根据反对者不超过半数就算通过的规则,分析人士当时预测欧盟委员会的投票将会正式通过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英国的零售商认为,此举意味着商店里出售的每双鞋子增加5英镑(1英镑约合人民币13.54元)的成本。他们和进口商、批发商和消费者一道对欧盟委员会即将采取的行动进行反击。他们的理由是,政府在努力保护那些不能独立生存的产业,却把高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欧洲鞋业大国意大利的制造商们动作频频,他们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呼吁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对中国鞋采取坚定、勇敢、迅速的行动。意大利贸易团体ANCI认为,这一行业有60万个工作岗位,2005年已经有7500人失去工作。然而一位英国零售组织的顾问称“这么说太虚伪”,因为意大利的公司同样以低成本挤压得北美和东欧的制造商关门。

中国鞋的相关事件:

2005年12月,意大利鞋业制造商协会指责中国制鞋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镍及其他有碍健康的有毒化学物质,意大利卫生部近日已针对来自中国的鞋类产品展开调查。据海关的统计,2005年1-10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类产品数量达到8.05亿双,增长19.2%,其中出口大意大利的有9000多万双,占到11%以上。过去两年里,中国鞋在意大利市场的占有率猛增700%,这让一向以制鞋业为骄傲的意大利鞋匠们不满。

俄罗斯时间2005年3月12日晚,莫斯科税警强行拉走温州鞋类出口企业的货物,涉及温州企业20多家。当地温州鞋商已联合起来,聘请俄罗斯律师,准备起诉俄罗斯税警。事件的起因是俄罗斯驻华代理商务代表戈利科夫承认俄罗斯国内有一些通过不当手段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公司,使一些进入俄罗斯的商品进关手续不全,税收不足。

2004年9月17日,西班牙东部小城埃尔切中国鞋城约400名不明身份西班牙人聚集街头,烧毁一辆载有温州鞋集装箱的卡车和一个温州鞋商的仓库,造成约800万元人民币损失。

2004年1月8日,尼日利亚政府发布“禁止进口商品名单”,温州鞋名列其中。

2003年冬,20多家温州鞋企的鞋类产品在意大利罗马被焚烧。损失不详。

【分析】

我国的鞋子倾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自由竞争,多头对外 2、企业盲目扩大生产.鉴于此,我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贸易状况: 1、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禁止非法竞争。 2、建立广泛、灵敏的信息网络,为企业及时提供国际市场行情,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3、推行出口配额有偿招标。

案例2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概要】

中国的彩电在欧洲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但多家企业均认为这一惩罚措施不会对自己的经营带来太直接的影响,这一点是如何做到的呢?

【案情】

1992年11月25日,欧盟对中国彩电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涉及中国42厘米以上大彩电;1994年10月,欧盟对中国所有出口企业统一裁决,税率为28.8%;1995年4月1日欧盟对该案终裁,对所有的中国企业征收25.6%的最终反倾销税率;1995年5月 欧盟提出对小彩电反倾销案的复审请求,延续达40个月之久;1998年12月2日,欧盟决定对所有来自中国的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率;2002年8月,欧盟发表公告,接受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及厦华、海尔、海信、康佳、长虹、创维、TCL等7家彩电企业联合提出的向欧盟出口实行价格与数量承诺的建议。这个“价格协议”使中国彩电得以重返欧洲。根据“价格协议”,每年中国彩电对欧洲的出口中,有40万台可以免于征收高额反倾销关税。

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康佳之所以敢于和欧盟叫板,主要是近年来其已在海外建立多个彩电生产基地,完全可以不从中国直接向欧盟出口,因此反倾销大棒不仅打不到康佳身上,反而会造成那些在海外没有生产基地或者生产能力较低的对手失去竞争力。

为应对欧美贸易壁垒,康佳去年就推出了所谓的“1568大航海计划”。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据康佳公开的数据显示,其2003年彩电出口达120万台,2004年则到245万台,而2005年上半年出口就接近200万台,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康佳内部人士称,按照计划,今年康佳海外电视生产能力将与国内持平,而到2008年,海外产能将是国内的3倍。

康佳在中国出口欧洲彩电总量中占据近40%的份额。康佳集团相关人士认为,欧盟此举不会影响康佳产品今后继续进入欧洲市场。

海信集团新闻主管朱书琴表示,海信在匈牙利、法国等地拥有工厂,其彩电基本上可以不从中国出口欧盟。此外,欧盟的高关税壁垒主要针对低端CRT产品,目前海信彩电已转变以PDP、LCD等平板为主。因此,即使欧盟真执行44.6%的高关税,对海信出口欧洲市场也不会有太直接影响。

TCL表示,自从并购法国家电企业汤姆逊之后,TCL在欧洲市场的销售已全面使用汤姆逊品牌,自有品牌则仅在中国市场采用。

中国家电业在过去几年发生了巨大变迁,“价格协议”早已不符合实际情况,中国家电企业曾多次与欧盟交涉,希望更改“价格协议”,但均未果。由此,这7家家电企业私下达成一致,计划主动退出“价格协议”。

【分析】

在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家电企业之所以能够不受反倾销税的影响有以下几个原因:1、在多国设立生产基地,比如康佳的海外生产能力已与国内持平。

2、产品成功的升级转型,由低端升级到高端或通过并购改变产品的品牌。这些都是规避反倾销的好方法,值得我国其他企业借鉴。但这些举措是否与“反规避法”相违背,还需进一步思考。

案例3 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概要】

我国很多企业在遭遇反倾销后并没有合理利用“日落复审”来维护自身权益,这是一个误区,我国的浓缩苹果汁企业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带来了曙光。

【案情】

1998年秋天,从美国传来消息,美国浓缩苹果汁生产商正在酝酿对中国的同类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据当年美方披露的数字,1995年—1998年,中国对美出口的浓缩苹果汁从3000吨增长至4万吨,增幅达1200%;同期出口价格却从每吨1500美元跌至500多美元。按照美国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仅以短期内进口数量激增、价格超低就足以立案调查。

美方动向在陕西和山东两省的果农和生产商当中引起了震动。1998年,中国的浓缩苹果汁95%外销,美国市场位居第一。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与陕西省政府部门、外贸部门和有关企业充分沟通后,于当年11月在西安召开紧急会议,明确提出只有团结一致,坚决应诉才是摆脱困境的唯一出路,并作出了有关的几个重要决策。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在分析了当时阿根廷和欧盟的对美出口价格后,山东中鲁公司(现更名为国投中鲁)李中柯总经理大胆提出每吨提价60美元的建议。这一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美方的起诉信心,延缓了美方的起诉时间。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1999年11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初裁,我一家企业获得0税率,其他应诉企业分别获得9.85%—54.55的税率。其中4家未被核查企业为28.71%,未应诉企业一律为54.55%。

客观地讲,这一结果比预想的要好,应诉企业所得的单独税率相对而言是比较低的,这与我方提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有密切关系。面对初裁,有的企业认为打下去不会再有好的结果,因此提出要求和美方谈“中止协议”。“中止协议”的含义是:涉案企业自愿中止应诉进程,与美国商务部就今后的对美出口达成一个价格协议。然而经过激烈的争论,企业之间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外经贸部有关领导召集公平局、美大司、外贸司参加会议,听取了商会关于“中止协议”的回报,并认真进行了研究,最后得出结论:“中止协议”不是企业的最佳选择,应该以现有税率为基础,努力抗争,以争取一个好的终裁结果。 为配合美方完成实地核查,商会特别要求我方中国律师提前到各个被强制抽样的企业进行实地辅导。而另一方面,起诉方认为美方初裁并为达到预期目的,便继续寻找不利于我方的资料。在美国商务部终裁听证会之前,起诉方又提交了新的更高的替代国印度的榨汁苹果价格。如果美国商务部接受此价格,我应诉企

业将面临大幅被提高税率的不利局面。我方美国律师听到此消息后,立即通过其在印度的合伙人,到印度德里市场进行实地考察,拍摄了大量照片,并在美国商务部随后举行的听证会上作为证据出示,有利地证明了起诉方提出的更高的榨汁苹果价格是没有根据的。2000年4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终裁,我应诉企业税率为0—27.57%,应诉企业加权平均税率为14.88%,未应诉企业仍为51.74%。此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也做出了损害裁决。至此,本案取得了近年来我农产品在美遭遇反倾销调查中在美国商务部税率裁决方面最好的结果。 然而,根据我方美国律师的分析,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承受了巨大的政治压力,调查中明显存在不公正。按照美国法律,我应诉企业可以上诉,即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起诉美国商务部。但是,无论起诉结果如何,美国海关都将从终裁之日起,按照裁定的税率对我应诉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我方最后胜诉,美国海关将返还已经征收的税款及其利息。另外按照美国反倾销法,终裁后应诉企业每年还必须参加年度行政复审,这个程序要持续五年。

经过商会与律师的反复研究,最后决定对美国商务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7个不公正辨点提起司法上诉。

经过近2年的审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于2002年6月就中国9家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不公裁决案做出判决。判决推翻了美国商务部据以裁决的5项关键内容:1)替代国的选取;2)替代价格的选取;3)一般管理费用比率的计算;4)煤价;5)运输成本。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商务部的裁决缺乏充分法律根据或“法律适用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美国商务部于2002年11月修改了原审终裁结果。修改后的结果是:原审受到美方实地核查的5家企业全部为0税率;但在原审阶段未被美方核查的4家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却由14.88%上升至28.33%。

加权平均税率提高了近一倍,美国商务部这样解释:0税率不参加加权平均计算,而当6家被核查企业全部为0税率时,就没有可以用于计算加权平均的税率基础,因此美国商务部只简单地采用未应诉企业51.74%税率一半的方法确定未被核查企业的平均税率。商会和律师都认为,美国商务部这种裁决方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合法的。商会果断拍板,提出有条件推翻这一结果———保住5个0税率,将加权平均税率降下来。

2003年3月,美国商务部根据我方抗辩,将加权平均税率调整为3.83%。2003年11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宣布终裁结果,我们的应诉企业终于如愿以偿。根据美国法律,美国商务部有60天的上诉期,目前美方已经放弃上诉,并将发布新的反倾销令,这一长达4年之久的我企业应诉美国反倾销的官司将成为铁案。

【分析】

通过这一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不能毫无作为、忍气吞声,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该据理力争,其结果将是正面的。同时,我国企业应注意人才的运用:一方面聘请具有专业经验并熟悉我国国情的律师代理诉讼;另一方面建立一个反倾销专业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和反倾销法律条款的研究,利用法律,依靠人才,为防倾销反倾销保驾护航。一定要花大价钱聘请抗辩能力强、具有反倾销法专业知识、办案经验丰富、态度认真的律师,为律师办案提供方便。

案例4 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概要】

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彩电、家具、虾等大宗出口商品相继在美国遭遇反倾销调查,对我国很多产品的出口前景形成了空前的压力。就在我当事企业与美方调查机构艰难对垒之际,我国在阿根廷被立案调查的草甘膦一案有了重大突破。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正式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

【案情】

企业奋起应诉

2001年11月,美国孟山都公司与当地合伙企业阿塔诺尔公司联合向阿根廷对外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诉,指控中国草甘膦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阿销售,对其造成了损害。

2002年4月,阿根廷政府对中国产草甘膦正式立案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为2000年8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为期一年零7个月。这是继2001年9月巴西对我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以来第二个对我同类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南美国家。

2002年5月,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组织我涉案企业召开应诉会。当时

面临的形势是:我企业和商会对阿根廷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并不十分了解,应诉前景殊难预料;但如果不应诉,则很有可能我草甘膦全部退出阿根廷市场,而阿根廷是我草甘膦的重要出口市场。

据我海关统计,2002年我对全球出口草甘膦2.67亿美元,其中对阿出口3426万美元。最后我三家主要的对阿出口企业———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江南化工厂和中化上海进出口公司同时决定奋起应诉。在以后近两年的时间里,这三家企业为了中国的草甘膦行业与阿方进行了顽强的抗争,直到最后胜诉。

2003年1月,阿根廷反倾销调查机构———阿工业、商业及矿业部对本案作出初裁,宣布因无法判定中国是否属于市场经济国家,也尚未搜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中国的草甘膦在阿有倾销行为,以及未能确定阿同类行业是否蒙受损害,因此决定“继续对中国的草甘膦进行反倾销调查,但暂不采取反倾销措施”。

2003年5月,阿根廷国际贸易委员会就本案主持召开产业损害听证会,我镇江江南化工厂代表及代理律师和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当地聘请的律师到会。针对本案的焦点,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我应诉企业进行了积极的抗辩。

2004年2月4日,阿根廷政府对本案作出终裁,宣布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案的调查,并不对中国产草甘膦征收反倾销税。至此,本案以我方胜诉告终。

【分析】

草甘膦一案的胜诉有着多方面的因素。在我方顽强的抗争下,同时鉴于本案发生的时间正是我签署加入WTO协议的第一年,阿政府由于法律认定方面的原因,在涉及我“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采取了软化的立场,最终放弃了替代国转而接受了中国企业的“正常价值”,构成本案进展的关键拐点。但是,本案胜诉更是一个漂亮的团队协作的成功案例,这个团队包括企业、律师、商会、政府和我驻阿使馆经商处,就其各自所发挥的作用,从而对最终结果所发生的影响而言,可以说为了打赢这场官司,我们调动了一切可资调动的资源。本案对其他产品或行业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案例5 中国新闻纸产业反倾销调查案

【概要】

新闻纸反倾销案是中国首例反倾销调查案件,其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

【案情】

一、案例背景

从1995年起,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大量、低价地向中国出口,使中国的新闻纸产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代表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造纸有限公司、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岳阳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石岘造纸厂、齐齐哈尔造纸厂、鸭绿江造纸厂、福建南平造纸厂等九大新闻纸厂曾就此于1996年10月在四川宜宾召开产业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近期中国新闻纸厂家陷入困境不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而是国外进口的新闻纸倾销所造成的。由于当时我国未出台反倾销条例,利用反倾销法律武器维护产业合法权益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因此当时未采取法律行动。 1997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生效,九大国内新闻纸生产企业迅速达成协议,授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新闻纸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二、审理程序

1997年11月10日,由九大国内新闻纸厂家代表中国新闻纸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来自美国、加拿大、韩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7年12月10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闻纸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间为1996年12月10日至1997年12月9日。

1998年1月12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应诉的出口商发放了倾销部分的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外经贸部共收到5家加拿大公司的答卷和1家韩国公司的答卷,未收到美国公司的答卷。

1998年1月15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相关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了问卷。

1998年7月9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初裁公告,认为美国、韩国、加拿大对中国出口新闻纸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进口产品倾销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经贸部决定,自1998年7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三国的新闻纸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与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17.11%~78.93%)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初裁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在初裁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收到了各涉案利害关系方的书面评论及补充材料,并应要求会见了有关利害关系方。

1998年10月14日外经贸部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请求,举行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公开部分资料信息披露会,有关利害关系方查阅了有关材料。

1998年9月25日国家经贸委再次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损害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

1998年11月初,应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邀请,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其进行了实地核查,对韩松公司已提供的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相关性进行核对。

1998年10~11月,国家经贸委赴国内部分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1999年6月3日外经贸部发布终裁公告。在终裁公告中,外经贸部认定各

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均存在倾销;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美国、加拿大、韩国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的新闻纸对中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决定自裁决之日起海关将对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48010000)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为9%~78%不等)。上述措施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三、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终裁理由

(一)产品的相似性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新闻纸与中国国内企业生产的新闻纸在化学成分、物理特性、技术特点及用途等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属于相似产品。

(二)倾销和倾销幅度

1、 正常价值的确定

对于每个应诉公司正常价值,外经贸部确定如下:

1)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由于声称没有国内销售,外经贸部决定依法采用该公司1997年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以结构价格的方式确定其正常价值。

2)加拿大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公司、阿维纳公司、由于没有全部提供国内销售情况且提供的财务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芬利森林工业公司的答卷未提供中文本,因此外经贸部决定使用现有最佳材料,即采用豪森公司的正常价值确定上述公司的正常价值。

3)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的国内销售和财务表报经过实地核查后,外经贸部同意采用该公司的国内销售的价格确定其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的确定

在应诉的各家公司中,豪森公司、雄师集团、太平洋纸业、阿维纳公司和韩松公司均报告了在调查期间内向中国的出口和出口价格。经审查外经贸部决定使用上述公司提供的数据,而加拿大芬利森林工业公司在答卷中只提供了向中国出口的商业发票,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决定采用"现有最佳资料"来确定该公司的出口价格。

3、倾销幅度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每个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并对下列因素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港务费、信用费、回扣、代理费、税收等。经过调整和比较后,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认定,各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其倾销差额为确定的正常价值与调整后的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后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9%~78%不等。由于美国公司没有应诉,因此所有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均为78%。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新闻纸产业因美国、加拿大、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加拿大、韩国、美国1995~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呈递增趋势。

2、 倾销产品的价格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新闻纸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

3、 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4、 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加拿大、美国、韩国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5、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同时对可能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调查,表明新闻纸产业损害并非主要由其他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国内新闻纸需求变化、新闻纸消费模式变化、国内外新闻纸企业的正常竞争、不可抗力因素及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因素造成,而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初裁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已出现变化,生产下降趋势开始得到遏制,销售量出现回升,价格下降趋势得到抑制,库存开始下降,平均开工率开始上升。鉴于上述调查分析,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结论

1、 反倾销税的征收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为消除进口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批准,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雄师公司: 59%;太平洋纸业公司: 57%;

阿维纳公司: 78%;芬利森林工业公司: 78%;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 9%;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自裁决公告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新闻纸时,应根据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相应的税款。

进口经营者根据外经贸部1998年第2号公告向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应按照裁定确定的反倾销税率计征转税,多退少不补。

2、 关于追溯征税

申请人在初裁后,曾多次提出追溯征税的要求,外经贸部考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充分,决定不追溯征税。

3、 关于价格承诺

加拿大雅比迪合并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答复外经贸部的问卷,被认为是不合作公司而适用加拿大其他公司的税率。初裁后该公司提出了价格承诺的要求和价格

承诺协议书。经调查机关审查后认为,由于该公司提出的承诺价格不能消除对我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因此对该公司的要求不予接受。

4、 实施期限和复审

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在此期限内 ,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就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向外经贸部书面提出复审请求。外经贸部将在该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由外经贸部公告,有效期为5年。

【分析】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二、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

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三、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

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

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四、 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案例6中美水产第一案

【概要】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

【案情】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

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业大量裁员,两年间虾捕捞产值从12.5亿美元降至5.6亿美元,下降了50%以上。在墨西哥湾沿岸的一些,捕捞虾的港口交货价约为3.3美元/磅,比两年前低了近50%。路易斯安那州政府将35万美元的联邦资金拨付给参与提出反倾销诉求的虾捕捞企业用以支付律师费用,该州的一些官员公开力劝虾捕捞业者向联邦政府申请《伯德修正案》资金。

2004年1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启动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产业损害调查程序。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3061300、16052010。2004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听取支持征税方和反对征税方为时1小时的陈述。

2004年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原产于巴西、中国、泰国、印度、越南、厄瓜多尔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损害了美国以海洋捕捞为主的虾产业,建议对上述国家的虾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2004年7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反倾销初裁:除中国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外,中国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

7.67%~112.81%;越南暖水虾生产商和出口商的倾销幅度为12.11%~93.13%。7月同期,美国国家海洋渔业服务署以宣传野生捕捞虾的营销费用的名义资助“南方虾业联盟”400万美元。

2005年1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巴西、中国、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作出产业损害终裁:原产于上述六国的冷冻暖水虾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原产于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罐装暖水虾没有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原产于巴西、厄瓜多尔和印度的罐装暖水虾属于微量。

2005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修改此前作出的对原产于中国、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和越南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结果并发布反倾销征税令。美国商务部在修订后的裁决中没有将罐装暖水虾包含在征税范围之内。其中,我国应诉企业中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为39家,占总数的73.58%,比初裁增加了18家;未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14家,占总数的26.41%。获得单独税率的企业平均税率为53.68%。平均税率与初裁变化不大。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单独税率被重新确定为0.0676%。我国53家应诉企业中,广东25家、浙江18家、山东2家、海南2家、上海2家、河南1家、香港1家、辽宁1家。应诉企业占我国对虾出口企业总数的51%。也就是说,有49%的企业没有应诉,而较长期地放弃了美国虾产品市场。

200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反倾销执行办公室公布了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单独税率申请模板和所需证明文件。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越南、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阿塞拜疆、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只有在法律和事实上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出口活动不受政府控制,才可以获得单独的倾销幅度。

政府在事实上未对出口活动进行控制通常取决于以下4个因素:(1)每个出口商是否未在政府的控制下、未经政府授权单独制定出口价格;(2)每个出口商是否根据销售情况独立作出有关利润分配和融资的决定;(3)每个出口商是否有权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其他协议;(4)每个出口商是否在确定管理层方面享有自主权。在进行上述检验后,应诉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实际上,正

是由于我国被美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虾产品反倾销案中,所受到的伤害也最大。

2005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法律顾问Theodore Kassinger同来访的印度商务部领导人Elangovan和Menon会谈之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重新考虑对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受到海啸侵害的国家执行反倾销税。

案件至此已经全部明朗。在被调查的6个国家中,印度和泰国这两个养虾大国很可能将被终止调查。巴西和厄瓜多尔的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可以向美国出口冷冻虾。越南有4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中国有1家企业可以向美国出口对虾。美国对中国和越南基本关闭了虾市场的大门。中国是本次案件所受影响最严重的国家。

2005年,美国近40亿美元的对虾消费市场,将更多地被上述6国中的泰国和厄瓜多尔填补。原因在于,泰国对虾始终在美国市场占有率第一,而又可能被终止调查。厄瓜多尔近水楼台,生产及运输成本最低,且税率最低。当然还有许多没有受到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如印尼、孟加拉国、墨西哥、马达加斯加、委内瑞拉、阿根廷、智利、加拿大、洪都拉斯、圭亚那等近40个国家。有报道称,墨西哥能够躲过此劫原因在于,他们为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提供了130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受到本次案件影响,我国将损失2亿美元/年的产品价值——“产品贡献额”。即,产品所需设备的折旧、利息、管理费、劳动力工资、利润和税收等。我国一些大型对虾加工企业已经停产,更多的企业处于半停产状态,很多企业开始转产。由于对虾龙头企业数量剧减,一大批对虾养殖户也开始转产。很长一段时间,从我国南方到北方的南美白虾养殖热、加工热、出口热被就此节制。但是,由此带来了更为严重的问题:我国由此而出现的剩余劳动力、剩余水面、剩余生产力又都投入到已经明显过剩的罗非鱼的养殖、加工和出口之中。当水产品出口中的第一品牌对虾出口受阻后,紧接着我们又用自己的手把罗非鱼(很多华人称之为吴郭鱼)推向反倾销的风口浪尖。

【分析】

1.行业要建立起专业性的预警体系,企业更要建立起企业自身的预警体系。通过这次美国虾反倾销案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事件美方酝酿了3年,而我们很多企业对此却毫无反应。很重要的原因是,根本不知道这件事。企业的产品研发是重要的事情,但比产品更重要的是对产品所处市场的研究,是信息的筛选、搜集、整理、提炼。企业必须要养“闲人”,要有没有经济指标的人,要有不围着产品转的人,要有专门研究市场的人。信息时代的网络化并不是简单地建立公司网站,不是让别人能够搜索到自己,更不是摆谱,而应是能够随时知道潜在的竞争对手正在做什么。信息人员不是电脑操手,而是具有职业敏感度的市场分析人员、市场情报人员。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得到案件的相关信息后,立即组织人员做好防范工作,保全原始记录,在强制调查中从容应对,填写了3000多份问卷,最后胜出。虽然代价是1000多万元人民币的应诉费用,但相对于1亿美元/年的出口额,确是九牛一毛,相对于近1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来说,更是“超值”。

2.单一产品的公司、单一市场的公司、单一客户的公司都是经营风险极高的公司,都是不稳定的公司。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这样的企业随时都会面临绝境。多元化的策略,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国内贸易中都是非常必要的。当企业产品处于成熟期时,尤其应当如此。多元化的策略,主要是指企业既应该有成熟期的产品,

也应该有成长期的产品,还有开发期的产品。在本次虾产品反倾销案中,一家南方企业因为仅有对虾一个产品,生产线只能生产出口产品,且只有美国一个市场,结果在2004年6月不得不全面停产。而此前其半年出口额就已经达到2000多万美元,2003年9月新建流水线才刚刚投产,损失惨重。多元化的策略还表现在多元化的市场上。虽然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以零关税胜出,但是,按照多元化思想,其不仅应该逐步提高在美国市场的占有率,更应该将目光投向其他市场,如日本、南美、欧盟和东南亚等。

3.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此次以零关税胜出,很多人想知道为什么?其实,根本的原因在于产品过硬的质量、在于生产环境的全面现代化、在于员工的出色表现。美国商务部代表在现场核查中对湛江国联水产品有限公司优秀的生产环境、严格的全程质量管理表示钦佩。所以,湛江国联公司胜出不是美国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

4.尊重市场规律是我们应对反倾销的最有利的武器。政府有关部门、很多省市往往热衷于人为地确定优势产业带、优势产品群,形成一哄而上,又一哄而下的局面,结果事与愿违。优势产业的形成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市场决定的。人为决定的事情,多数会被市场无情地改变和修正。政策导向应该集中在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核心竞争力高的产品上、产业上、资金投入上。科学的发展观要求政策导向更加关注环境保护、水资源的

充分利用、产品生产全过程有害物质的严格控制上、相关产业可持续发展上。市场规律要求我们,政府必须与企业脱钩,政府必须与政府办的所有各种名义的协会脱钩。企业的事情企业办、行业的事情行业办、政府的事情政府办,各司其职。

案例7 中国节能灯溃败欧盟

【概要】

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

【案情】

1998年,中国销往欧洲市场的节能灯数约3500万支,1999年增至7500万支,约占欧盟市场的60%,而飞利浦、通用照明和奥斯朗三家老牌世界光电源供应商则被中国厂家压缩在高档市场。

自1998年下半年起,飞利浦、通用照明领衔的欧美厂家利用其雄厚资本和强有力的市场销售渠道,大量在中国采购低档节能灯,打上自己的品牌,向欧洲销售,抢占低端市场,迫使价格大幅下滑。以双U11瓦电子灯为例,从1998年底的国内采购价两美元左右一支,到2000年初的一美元,下跌幅度竟达50%。

而与此同时,1999年8月,欧洲照明公司联合会(包括飞利浦、希万尼亚、奥斯兰等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出诉前调查。2000年3月31日正式起诉,主题为中国一体化电子紧凑型荧光灯(即电子节能灯)对欧洲的倾销。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4月4日正式立案,并向我国公司发送通函,对我国生产的节能灯展开反倾销调查。该案共涉及130余家相关企业。我国节能灯生产及出口企业于2000年5月17日收到欧盟的通函,其内容包括要求被控方应诉、反倾销程序、申诉文件、应诉书及公司对市场经济地位的声明等。

其后,由于媒体针对飞利浦参与对中国多起产品反倾销事件进行批评,并称飞利浦将成为反倾销调查成功的最大赢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反响。2000年12月,飞利浦以“已经停止在欧盟生产一体化紧凑型荧光灯即节能灯”为由,退出欧盟的一体化节能灯的反倾销调查。

2001年7月,欧盟委员会就针对中国节能灯的反倾销案作出终裁,宣布对中国参与应诉的8家企业征收从0至59.6%的反倾销税,8家之外的所有中国企业将课以66.1%的反倾销税。受此影响,我国节能灯市场在欧盟大幅萎缩,2005年我国节能灯的出口额约为80亿美元,而对欧盟的出口只有1.3亿美元。

【分析】

反倾销是国别经济博弈的体现,是世界制造业中心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经济中重要一环和世界制造业中心。价廉物美的中国产品肯定会得到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这与工业化国家老牌企业,尤其是传统行业企业肯定会产生冲突,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从以上倾销实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市场经济长期竞争和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欧美发达国家大多数产业往往被几家跨国公司垄断,跨国公司往往成为反倾销案的主诉方,而且跨国公司已经与母国政府形成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是进口国和出口国之间的较量,是不同国家对于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企业只有与政府、行业协会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通力协作才能有效应对反倾销案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案例8中国轴承反倾销胜诉

【概要】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案情】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2002年4月29日,USITC作出肯定性初裁判决。委员们认为,尽管在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必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但是他们也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即这些证据已经满足在此初裁阶段就做出否定裁决的法定标准。USITC的五位委员的投票结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势惜败。

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

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分析】

在遭遇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应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应诉时限很紧。比如,欧盟委员会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应诉方就必须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基本材料;美国也有类似的规定,在正式起诉后21天左右就要召开第一次听证会。往往有很多企业,因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大意败北。应此,对反倾销程序的熟悉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案例9 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概要】

近年来,世界打火机产业在逐步向我国转移,而浙江省也渐渐成为全国最大的打火机出口生产基地。但在其出口的强劲势头下,打火机行业可谓劫难重重:2002年欧盟对我打火机反倾销调查。温州打火机生产商经过一年多努力,成功应对了欧盟的反倾销诉讼。该次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遇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温州烟具协会作为自治组织,既要克服制度不完善之累,又要解决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与政府合作,领导会员打了一个漂亮仗。

【案情】

温州企业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后,迅速改变了该市场主要由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垄断的格局。到2002年,温州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企业已达到500多家,年产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多只,年产值为25亿元人民币,出口数量占总产量的80%,占有世界市场的份额为70%,占有国内市场份额为95%,温州已成为世界金属外壳打火机的生产中心,而与此同时,日本和韩国原来的打火机企业90%以上已经停止生产。

2002年6月28日,欧盟发出公告,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打火机(包括一次性打火机、金属外壳打火机和汽油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按照WTO的

规定,反倾销所涉及的出口商必须在15天内做出应诉反应,否则将作为自动放弃论,这可能导致我国出口到欧盟各国的打火机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经过紧急磋商,温州烟具协会决定选取15家打火机企业进行损害抗辩,1家进行市场经济地位抗辩(即低于成本价)。2002年9月11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的几位官员两次到温州进行实地调查,对温州应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对应诉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2002年10月8日,温州东方打火机厂获得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确认;2003年2月,欧盟有关方面决定不进行初裁,2003年7月14日,欧洲打火机制造商联合会撤回了对产自中国打火机的反倾销诉讼,反倾销程序自动终止。

历时1年零1个月的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打火机反倾销诉讼事件是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遭受的第一起反倾销诉讼,引起各界高度关注。该事件的意义不仅在于为中国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而且在于中国的民间组织第一次充当了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角,为我们考察中国转轨时期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协调机制及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案例。

温州烟具协会在这场反倾销诉讼中将集体行动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对最终的胜利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第一,烟具协会在整个案件过程中,自始至终承担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统一聘请应诉代理律师;成立应诉小组,为各应诉企业提供应诉所需要的行业材料;与立场一致的欧洲进口商协会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欧盟官员来华现场调查期间,代表打火机行业进行游说和说服工作;代表本行业与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其他各利益关系方进行联络、信息传递和磋商。在这些服务中,协会所具有的信息优势非常明显。

第二,综合行业的利益要求并向政府进行表达,以争取政府支持。尽管烟具协会在本次反倾销案例中充分体现了作为一种自治性治理组织的优势,但是,它也并没有选择孤军作战,而是尽量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力争取得政府的支持与配合,甚至通过媒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以便于日后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类似的反倾销事件。

从理论上说,在集体行动中如果不克服成员坐享其成、搭顺风车的现象,将无法取得成功。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欧盟在1995年和1999年两次对进口打火机加了反倾销税,而温州打火机企业没有提起相应的诉讼;这次反倾销诉讼费用预算高达200万人民币,历时1年零1个月,无论由哪一家企业单独承担,都将是以一笔巨大的负担。16家最大打火机企业的参与,不仅分摊了公共费用,而且引起了政府的足够重视,中国政府的协助有利于促进行业协会与欧盟的对话和协调,增加了反倾销胜利的筹码。这表明了形成集体行动对处理国际贸易纠纷的重要性。那么这次的反倾销案件中温州烟具协会是如何克服其会员搭便车行为的呢?

当时温州打火机对欧盟的出口比例高达60%,占据了80%的欧洲市场。如果不采取行动或者行动失败,加上之前刚刚通过的CR法案,温州打火机微薄的利润空间将会被无情打压,最终不得不退出欧洲市场,由此带来的损失是难以想象的。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协会副会长黄静发称,当时“大家对多出一点(钱),少出一点(钱)并不是很在意”。在反倾销一案中企业费用分摊比例方面,一般是规模大的企业捐得多,规模小的捐得少;至于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在欧洲市场几乎没有出口,出不起也不愿出钱;在应诉启动后烟具协会建立的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专项基金筹措方面,则采取了按照各个成员企业出口份额进行分摊的办法。这

种做法充分体现了能力与责任原则,将企业成员的成本和收益结合起来了,虽然温州500多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16家企业出钱,最终还是促成了集体行动。

【分析】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面对反倾销申诉往往并不积极应诉,最后不得不退出实施反倾销国家的市场,原因之一就在于中小企业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对抗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另外,随着中国市场开放度的提高,有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采取倾销、垄断定价、搭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国内中小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对此大多数企业尚没有应对良策。温州烟具协会此次能够将众多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并取得成功,说明依托行业协会可以使中小企业在参与国际经济竞争过程中形成合力,做成单个企业所不能做的事情。温州烟具协会作为温州众多行业协会的一个代表,反映了行业协会的生长和发展离不开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温州是中国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个典型地区,温州的企业都是在国内或国际市场竞争过程中,完全凭借自身的竞争能力而生存下来的。它们最能了解自身在市场中的优势和弱点。从我们前面对烟具协会生产过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营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完全是从自身利益的需要出发的,是私人秩序的一种合理扩展。可以说,没有在市场经济土壤上成长起来的具有独立人格的民营企业,也就不可能产生为这类企业的利益服务的行业协会。或者换个角度说,只有具有广泛社会合法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行业协会才能担当起为民营企业利益服务的重任。当然,市场经济和民营企业并不构成行业协会生长的充分条件。民营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按照自愿的意志和认同的方式组建行业协会,还要取决于其他的外部制度和政府的政策。相比于其他一些民营经济发展也不错的地区,比如广东、江苏等地,温州市政府对行业协会采取了更加宽松的支持政策,这一点的重要性也不可忽视。

案例10 中国自行车企业遭遇欧洲反倾销案

【概要】

从1993年起欧盟认定我国自行车企业存在对欧低价倾销情况,先后三次要求进行调查。在中外律师的努力下,加之我国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我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干净利落地打赢了这三起反倾销案。

【案情】

1999年年底,上百家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遭遇了一场严峻考验。欧委会决定立案调查这些中国企业对欧出口是否存在倾销行为。指控一旦成立,中国企业将被课以反倾销重税,再难立足欧盟市场。危难之际,欧洲VBB律师事务所和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受托联袂应战,短短两个半月就令欧委会撤销该案。

中国自行车曾畅销欧洲,1991年出口超过200万辆。但自1993年起,欧盟认定中国自行车企业存在对欧低价倾销情况,开始征收高达30.6%的反倾销税,一下子就把中国自行车挤出了欧盟市场。遭此打击后,国内自行车企业通过继续出口自行车零部件,几年下来又曲折地夺回了部分欧洲市场。但欧洲自行车工业于1996年再度向欧盟申诉,指责中国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要求进行调查,企图将中国自行车产品“赶尽杀绝”。由于中外律师的出色工作,由于我国政府和行

业协会的大力支持,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干净利落地打赢了这三起反倾销案,守住了每年7000万美元的对欧出口阵地。

【分析】

中方律师团在此次应诉中采用的两条对策值得我国企业借鉴。

第一条对策:转移压力,积极应诉

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调查中国自行车零部件对欧出口价格。如果此价格低于中国国内市场价格,则构成低价倾销。过去欧盟借口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国家,产品价格难以确定,于是随意挑选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同类产品的价格,视为中国国内价格进行比照。这种歧视性做法,使得中国企业很难应付欧盟的反倾销。1998年,欧盟总算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他们又留了一手,即中国企业须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认可后,才能得到市场经济地位。

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是件相当费精力的事。企业除了要填写反倾销调查表外,还必须在立案后三周内填写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并可能接受反复核查。因此,不少国内企业退缩了。律师团分析认为,若自动放弃应诉,只有死路一条。经过努力,最后有21家在内地的台商独资企业决定应诉。

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大力支持下,“VBB”和“段和段”协助21家台资企业完成了车轮、车架、前叉三个案件共30份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递交给欧委会。中方的快速反应令欧委会官员大吃一惊。欧委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在3个月内完成对21家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调查,要么就无税结案。

21家企业的申请表是去年12月11日交上去的,紧接着就是圣诞节,欧委会照例休假两周。欧委会由于休假,连初步阅卷都没完成,无奈之下决定选择其中8家企业进行审查。另13家未被列入审查范围的企业立即向欧委会提出抗辩意见:根据市场经济地位的审查规定,凡是提出申请的企业,都有接受核查的权利。欧委会进退维谷。

第二条对策:合纵连横,分化瓦解

其实,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商在欧洲有强劲的竞争对手,但也有一支强大的同盟军。自从7年前欧盟封锁中国自行车整车出口后,欧洲迅速形成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和装配行业,中国自行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则是他们的主要供货商。一旦此次中国企业被征收反倾销税,必然殃及这些欧洲企业。

在欧盟决定立案之前,我方律师团已经利用这支力量说服了7个欧盟成员国政府站到了我们这边,奠定了胜利的基础。立案后,我方继续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但是,如何将这数百家同情、支持中方的欧洲企业更紧密地组织起来,形成合力呢?我方律师团争取盟友的同时又发现,几乎所有的欧洲申诉企业,都从中国进口自行车零部件。其中最大的一家申诉企业,恰恰又是最大的中国自行车零部件进口商和用户。这包含着一个重要信息,申诉方企业既是中方企业的对手,又是客户与合作者。抓住申诉方企业的这种矛盾心态,我方律师决定各个击破。

头一个目标,就是名列申诉企业榜首的DERBY公司。一番鼓动,果然一举奏效。就在欧盟决定立案短短两周后,这家公司就向欧委会寄去了公开撤诉信。申诉方一时军心动摇,士气大挫。“彼竭我盈”,中方律师乘胜追击,势如破竹。最后,欧洲32家申诉企业中,竟有17家企业公然宣布撤诉。中方律师抓住良机,通过欧盟成员国政府向欧委会建议,坚决要求重新审查申诉方的申诉资格。欧委

会接受了这一撤诉请求,立即撤销预定去中国核查中方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计划,并宣布无税结案。

从立案到撤案,这起自行车零部件反倾销案前后历时仅两个半月,中国企业赢得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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