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讲座

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讲座

2012年8月19日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林业生产建设和实现林业可持续发纳入的物质基础。林是资源具有连续使用性,同时又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下面从五个方面谈谈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林地的概念

林地,即直接或间接用于林来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为林业用地。林地它不再是传统林业教科书中专业术语所指称的林地名词,而是一个法律的概念。

(一)林地的法律概念

1、《土地管理法》把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农用地指超脱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林地的界定:包括郁闭度为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还包括所有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地和其他已依法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

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农、牧、副、

渔等辅助生产用地。

对于一个概念、法律往往不直接诠释其内涵,而仅向公民道明其外延。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概括地说林地是用来培育、经营、保护和发展森要俗气友及直接为之服务的农用地。

(二)林地的特点

1、有限性:林地资源是有限的,可以连续使用,同时又有不可再生性,非再生资源。

2、可变性:现在确认为林地,依法办理一些手续后,变为建设用地;同样,现在不是林地,依法办理林权证后,又变成了林地。

3、差异性:有林地、无林地、地域不同,林地也存在着差异性。

4、公益性:按林种功能划分林地,可划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生态效益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

林地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登记和管理林地林权、监测林地消长变化,审核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监督、检查林地的经营、开发及利用情况、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等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开发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的过程。

1、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开展一切林业活动的基础。保护好林地,对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要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大事。只有严格控

制,防止林地面积减少,才能保证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达到合理的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3、林地管理是法律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林业工作者,尤其是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概念、类型及审批权限

(一)占用和征用林地的概念

1、占用林地:从一般意义上讲占用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变为自己所有和由自己支配或使用。占用林地是建设工程需要依法使用林地的用地形式,主要特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用途改变,而林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有国有林地,乡镇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工程占用集体林地等。

2、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林地性质变更过程。特点 是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用途都发生了变化 ,林地使用权由信念要和个人转给国家建设单位,林地所有权由集体变为国有。

(二)占用征占林地的类型

1、永久性(或长期)征占用林地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工程,以及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的。

2、临时占用林地

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

的林地,如材料堆放、修临时便道、取土场、采石、搭建工棚等,一般占用时间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后能恢复原有的林地。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占用林地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具有森林资源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如国营林场、苗圃、森林公园、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长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森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需占用林地。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

1、占用征用林地:特用林、防护林地面积达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占用:(1)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达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2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防护林、特用林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4)占其它林地2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占用林地,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审核的原则

不占林地、少占林地、先批后占。

(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征占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使用除保护区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

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8、敏感地带不可征占用林地建工厂和采石场。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要求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大、中型项目要有可研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项目(根据投资额和占用林地面积大小来定)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采矿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报告批复)。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4、林地的权属证明。若无林权证,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其它证明材料。占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材料,原件、复印件一致,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将原件退回;不一致的,全部退回。申请材料不全的,

通知补齐。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若不能按量按时完成的,应当将原因及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3、进行现场查验,征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组织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查验;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未跨县级行政区的,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丙级以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跨行政区域的,由所有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4、承担现场查验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5、重点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6、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的程序

(1)含义:审核即审查、核实、核准的意思。审核员是办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地第一道法定程序,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还要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审核后才能使用林地。

(2)范围: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范围,《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勘查、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工厂建设、国防建设、公共设施等国家、地方、乡镇即永久性的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为非林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程序: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审核同意权,只有审查核实权。用地单位把征占用林地的材料整理齐全后,交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眉 》,作为用地单位到土地部门申办建设用地的依据。

2审批的程序

(1)审批的含义及范围:审批即审查批准,批复的意思。按照《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具有直接的批准权。

(2)审批的程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并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依法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凡依照规定给予审批的用文件的形式批复。

四、征占用林地工作涉及的有关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由征用占用林地者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林地补偿费收取的标准:

1、用材林地按主伐产值4—6倍补偿。

2、经济林地、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当年平均产值的5倍进行补偿。

3、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按用材林标准的2—3倍进行补偿。

4、薪炭林地和其他林地按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70%—90%

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由林木所有者收取

1、用材林、防护林、特用林主干平均胸径<20cm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20cm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60%~80%补偿。

2、苗圃地、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3、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

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征收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元/平方米。

(4)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及管理

(1)使用范围: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收管理开支。

(2)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

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②分组管理使用,省20%、市10%、县70%,市:市25%、县75%。

③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④违规,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进行处罚。

3、我省征缴植被恢复费的有关规定及运作程序

(1)省向用地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款缴入省财政厅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收入待解户。

(2)厅收到植被恢复费后,向缴款单位开具《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若需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作为上报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

(3)建设单位征占用地的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省厅登记备案,厅将省级20%缴入省级国库,其余按比例返还被占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4)项目未被批准,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退款、省林业厅将预收的植被恢复费转给用地申请单位帐户。

五、占用征用林地的事后监督与法律责任追究

1、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少批多占,令其限期退出多占用的林地,责令原状,并处以10~30元m2罚款。

2、申报建设项目发生改变,要求重新申报,否则不予审批,作出批准文件无效。

3、占用林的的时限是否得到遵守,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以10~30元m2罚款。

4、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完成。

5、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是否规范,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全额退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据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效果的监督

六、有关法律责任追究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含林地)资源的犯罪活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违法使用土地的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征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74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30日起旅行。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有关规定作了解释。

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讲座

2012年8月19日

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核心,是林业生产建设和实现林业可持续发纳入的物质基础。林是资源具有连续使用性,同时又有不可再生性。所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十分重要,下面从五个方面谈谈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

一、林地的概念

林地,即直接或间接用于林来的土地,无论其目前有无林木,统称为林业用地。林地它不再是传统林业教科书中专业术语所指称的林地名词,而是一个法律的概念。

(一)林地的法律概念

1、《土地管理法》把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种类型。农用地指超脱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对林地的界定:包括郁闭度为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还包括所有坡度在25度以上的坡地和其他已依法颁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林地。

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林地还应当包括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区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未改变林业用地性质的用地,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区内为林业生产配套设施和其它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农、牧、副、

渔等辅助生产用地。

对于一个概念、法律往往不直接诠释其内涵,而仅向公民道明其外延。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概括地说林地是用来培育、经营、保护和发展森要俗气友及直接为之服务的农用地。

(二)林地的特点

1、有限性:林地资源是有限的,可以连续使用,同时又有不可再生性,非再生资源。

2、可变性:现在确认为林地,依法办理一些手续后,变为建设用地;同样,现在不是林地,依法办理林权证后,又变成了林地。

3、差异性:有林地、无林地、地域不同,林地也存在着差异性。

4、公益性:按林种功能划分林地,可划分为防护林地、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具有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生态效益优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

林地管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登记和管理林地林权、监测林地消长变化,审核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监督、检查林地的经营、开发及利用情况、查处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等有关林地保护、利用、开发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的过程。

1、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建设和林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开展一切林业活动的基础。保护好林地,对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关系到发展森要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大事。只有严格控

制,防止林地面积减少,才能保证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达到合理的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3、林地管理是法律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林业工作者,尤其是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占用征用林地的概念、类型及审批权限

(一)占用和征用林地的概念

1、占用林地:从一般意义上讲占用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变为自己所有和由自己支配或使用。占用林地是建设工程需要依法使用林地的用地形式,主要特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地用途改变,而林地所有权没有改变。包括国家建设工程占有国有林地,乡镇公共设施、乡村公益事业和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工程占用集体林地等。

2、征用林地是指国家因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有关规定,将集体所有的林地先征为国家所有,然后再改变林地用途,用于建设工程的林地性质变更过程。特点 是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用途都发生了变化 ,林地使用权由信念要和个人转给国家建设单位,林地所有权由集体变为国有。

(二)占用征占林地的类型

1、永久性(或长期)征占用林地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设施等工程,以及城镇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需征占用林地的。

2、临时占用林地

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确实需要在短时间内使用少量

的林地,如材料堆放、修临时便道、取土场、采石、搭建工棚等,一般占用时间不超过两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后能恢复原有的林地。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占用林地

森林经营单位是指具有森林资源并负责经营管理的单位,如国营林场、苗圃、森林公园、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其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长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培育和生产种子、苗森的设施,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集材道、运材道、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需占用林地。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权限

1、占用征用林地:特用林、防护林地面积达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占用面积低于上述标准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公益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2、临时占用:(1)防护林、特用林地面积达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20公顷以上,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防护林、特用林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占用其它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4)占其它林地2公顷以下,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占用林地,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审核的原则

不占林地、少占林地、先批后占。

(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条件和范围

1、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各类林地。

2、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3、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级以下(不含省级)、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和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林地。

4、省级以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可以征占用除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经批准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原则上可使用除保护区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6、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石、采沙、取土、基本农田建设等,原则上可以占用征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因对石质、沙质、土质有特殊要求的,原则上可以占用

征用除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农田防护林、护路林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7、其他特殊项目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将具体情况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权限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8、敏感地带不可征占用林地建工厂和采石场。

(三)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

1、用地单位要求使用林地的申请报告,使用林地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1)大、中型项目要有可研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2)小型项目(根据投资额和占用林地面积大小来定)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3)勘查、采矿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它相关批准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报告批复)。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4、林地的权属证明。若无林权证,需提供县级人民政府的证明。有林权争议的,要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决定。

5、补偿协议。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

6、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其它证明材料。占用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要提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四)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受理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材料,原件、复印件一致,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后,将原件退回;不一致的,全部退回。申请材料不全的,

通知补齐。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材料齐全、合格的,应当组织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若不能按量按时完成的,应当将原因及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包括造林地点、面积、树种、林种和作业设计,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等。

3、进行现场查验,征用占用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组织2名有资质的人员进行查验;2、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未跨县级行政区的,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丙级以上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跨行政区域的,由所有地共同的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4、承担现场查验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

5、重点建设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6、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留存一套,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五)审核、审批程序

1、审核的程序

(1)含义:审核即审查、核实、核准的意思。审核员是办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地第一道法定程序,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用地单位还要到土地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经审核后才能使用林地。

(2)范围:林业主管部门行使审核权的范围,《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勘查、开采、矿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工厂建设、国防建设、公共设施等国家、地方、乡镇即永久性的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为非林地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3)程序: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没有审核同意权,只有审查核实权。用地单位把征占用林地的材料整理齐全后,交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眉 》,作为用地单位到土地部门申办建设用地的依据。

2审批的程序

(1)审批的含义及范围:审批即审查批准,批复的意思。按照《森林法》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以及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具有直接的批准权。

(2)审批的程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并属于本级审批权限的,依法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具体的审核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凡依照规定给予审批的用文件的形式批复。

四、征占用林地工作涉及的有关费用

(一)林地补偿费

林地补偿费由征用占用林地者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林地补偿费收取的标准:

1、用材林地按主伐产值4—6倍补偿。

2、经济林地、苗圃地,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当年平均产值的5倍进行补偿。

3、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按用材林标准的2—3倍进行补偿。

4、薪炭林地和其他林地按用材林地补偿标准的70%—90%

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林木补偿费由林木所有者收取

1、用材林、防护林、特用林主干平均胸径<20cm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10%—20%补偿;主干平均胸径5~20cm的,按实有材积价值的60%~80%补偿。

2、苗圃地、经济林、薪炭林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2倍补偿;尚无产值的,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3、幼龄林、新造林按实际造林投资2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

按照《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征收标准

(1)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6元。

(2)未成林造林地4元/平方米。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8元/平方米,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0元/平方米。

(4)疏林地、灌木林地3元/平方米。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2元/平方米。

2、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及管理

(1)使用范围: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收管理开支。

(2)森林植被恢复费管理

①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②分组管理使用,省20%、市10%、县70%,市:市25%、县75%。

③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④违规,按《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十五条进行处罚。

3、我省征缴植被恢复费的有关规定及运作程序

(1)省向用地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款缴入省财政厅在指定银行开设的收入待解户。

(2)厅收到植被恢复费后,向缴款单位开具《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若需国家林业局审核同意或批准的,作为上报材料上报国家林业局。

(3)建设单位征占用地的申请,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向省厅登记备案,厅将省级20%缴入省级国库,其余按比例返还被占用地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4)项目未被批准,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退款、省林业厅将预收的植被恢复费转给用地申请单位帐户。

五、占用征用林地的事后监督与法律责任追究

1、占用征用林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少批多占,令其限期退出多占用的林地,责令原状,并处以10~30元m2罚款。

2、申报建设项目发生改变,要求重新申报,否则不予审批,作出批准文件无效。

3、占用林的的时限是否得到遵守,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以10~30元m2罚款。

4、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得到了落实,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责令限期完成。

5、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是否规范,如发现挤占、挪用、截留,全额退还,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据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效果的监督

六、有关法律责任追究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含林地)资源的犯罪活动,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违法使用土地的处罚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征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74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30日起旅行。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有关规定作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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