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精神

2012. 1No. 1,2012

学术探索

Academic Exploration 2012年1月Jan.,2012

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精神

谢青松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云南

昆明650034)

摘要:近代西方刑法哲学流派繁多,理论格局错综复杂,从时间维度及学术派别的角度可大致将其演变梳理为三趋于思辨的刑法哲学、转向实证的刑法哲学。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基本精神大主要线索:走向启蒙的刑法哲学、主要包括:追求功利、守护正义、捍卫人道。关键词:刑法哲学;自由意志;犯罪;刑罚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12)01-0033-06

作为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刑法哲学主要是对犯罪与刑罚等刑事法律中根本问题的

审视、追问及反思。与法哲学领域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的壮观景象很不对称的是,刑法哲学在学术界迄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国内已有的研究(1999年)、成果如谢望原《刑罚价值论》曲新久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2000年),陈兴良《刑法哲(1992年)、《刑法的价值构造》(1998年)、学》

《刑法的人性基础》(2006年)等,均为阐述刑法哲学中某一具体问题的著作,而从“哲学史”意义上对西方刑法思想进行系统梳理和整体观照的学术成果迄今阙如。目前有关西方刑法“学说史”的研究成果有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2008年)和郝守才等著《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

(2009年),派之争》由于特定的研究视域及研究这些成果并不能代替西方刑法哲学的研范式,

究。本文通过系统地考察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历史发展脉络,批判地把握其主要论域及理论宏旨,力图展现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轨迹及基本精神。

(一)走向启蒙的刑法哲学

近代西方刑法哲学是伴随着启蒙主义思潮而拉开序幕的。16世纪末到18世纪,西欧一些进步学者鼓吹理性,使个人从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的觉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将千年来形成的封建和宗教的价值观念进行了一次彻底性的颠覆,以往被斥为“罪恶”的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如今被尊为崇高的美德,甚至被看做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新的价值观念也迅速冲垮了旧的刑法学说,人们在

旧的刑事制度竟是如此坍塌的废墟中蓦然发现,

之可憎和可悲:多少个世纪以来,人们仅仅凭着

一些虚伪无聊的神学教义、飘忽不定的道德信条和喜怒无常的个人意志,便将无数的无辜者送上

绑到了火刑柱上,人类用自己所设计了绞刑架,

和制造的刑具,为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

化的昌明设置了重重屏障;那些浑浑噩噩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用一些含糊不清的禁令使广大群众生活在朝不保夕、人人自危的险境之中,人类不得不承受自己的愚昧所带来的种种恶果。这难道是人类无可避免的一种宿命吗?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走向了艰辛而漫长的反思与探索之路。

孟德斯鸠(Chahes Louis Montesquieu )作为西方启蒙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以大量的实证材料与逻辑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为现代刑法学的开创奠定了基础。孟德斯鸠

一、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

近代西方刑法哲学流派繁多,理论格局错综

复杂,我们可从时间维度及学术派别的角度大致将其演变梳理为三大主要线索,然后将各种流派归于这三条线索之下:

作者简介:谢青松(1977—),男,湖南耒阳人,哲学博士,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伦理学、法哲学研究。

33

将思想及语言排除为犯罪,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

基,

使刑法第一次从血腥的镇压中解脱出来成为保障自由的工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 )沿

着孟德斯鸠的思想轨迹进一步前行,

首次以科学与理性的意识去审视刑法,

对封建专制刑法制度尤其是死刑作了猛烈抨击,并提出了近代西方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框架。继贝卡里亚之后,边沁(Jeremy Bentham )和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Feuerbach )各自对刑法的理性化作出了贡献。尤其是作为功利主义哲学家的边沁,从变革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

将“功利”的原理引入到刑法领域,并进行深入而缜密的论证,创立了庞大的功利主义刑法哲学体系。而费尔巴哈则使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向实定刑法原则转化,为规范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正是孟德斯鸠、贝卡里亚、

边沁和费尔巴哈等思想家,通过睿智而激情的论述,拉开了西方刑法哲学的历史序幕,使西方刑法哲学逐渐摆脱蒙昧状态,开始走向启蒙。

(二)趋于思辨的刑法哲学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两千多年哲学发展的总汇,也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哲学发展的顶峰。迅猛发展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和日益高涨的自然科学思想为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哲学创造活

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大量的思想素材,孕育出了康德和黑格尔这两位西方哲学史上伟大的哲学家。尽管他们不是专业刑法学家,

但其哲学体系中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思考,

迄今仍闪烁着人类理性智慧的光芒,使得西方刑法哲学逐渐走向

思辨。

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 )用他独具特色的抽象思维方式,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石,演绎出了一个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成为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刑法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人固然是有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与动物的区别并不在于感性欲望,而在于理性。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

就在于他的本质是理性的。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正是因为理性能够给自己、给人类立法———立下行为之准则,使人不至于成为感性欲望的奴隶,堕入畜群之境地。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道

德价值的东西,既非来自上帝的意志,亦非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

而只能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犯罪作为一种不义的行为,是对善良意志的违背。康德根据自己的自由意34

志学说和道德法则,指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

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

此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和要求。在康德看来,人在任何时候

都只应被当作目的,

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故而,

即使对犯罪者进行惩罚,也只能是因为他的自由意志行为给他人的自由或社

会利益造成了侵害,这种侵害违背了正义的要求,

而对他进行惩罚也就是旨在恢复被损害的正义。可见,康德的道义报应论剔除了以往报应论中的神学内容,使之世俗化,完成了报应刑罚主义从蒙昧向理性的转换。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哲学素以思辨性、辩证性、体系性以及深厚的历史感著称。他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建立了其独特的刑法哲学体系。黑

格尔将“不法”分为三类: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犯罪一方面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人的自由意志的特定定在,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或利益;另一方面,它同时危害了社会,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犯罪是理性人的自由意志之产物,

因此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之责任。在黑格尔看来,刑罚是对犯罪这一不法或非法的强制行为所实行的强制,是法概念自身的回复。作为西方一代哲学巨擘,黑格尔刑法哲学中处处闪耀着辩证法的灿烂光辉。他的

哲理派刑法哲学也以其思辨性、

辩证性、体系性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独树一帜、影响深远。

(三)转向实证的刑法哲学

19世纪末在法、英两国兴起的实证主义思潮,

明确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

辨的哲学时风,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实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倡导以实证自然科学为依据,从而使哲学成为“真实的知识”。一些学者将实证的方法引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实证主义刑法哲学由此登上了历史舞台,其代表人物

是被称为“西方犯罪学三圣”的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

以及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

西方犯罪人类学派的先驱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 )首先将实证的、归纳的方法引入刑事法领域,引起了犯罪研究领域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使犯罪学向科学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其著作犯罪人论》一书“使刑法理论根本为之一变”,同时标志着一门崭新的学科—

——犯罪学的诞生。《

龙勃罗梭彻底否定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极力倡导行为决定论。他将犯罪原因归结于隔代遗传,认为世间存在一种天生犯罪人,对于他

们来说,

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在龙勃罗梭看来,

犯罪之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而是出于社会防御之需要,

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社会防御。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 )则运用情感分析等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创立了犯罪实证学派刑法哲学。他将犯罪界定为对人类基本感情即仁慈感和正义感的侵害,

提出了“自然犯罪”的理论,主张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判断来适用刑罚,所处的刑罚应当与其对社会的危险性相适应。菲利(Enri-co Ferri )继承了龙勃罗梭的行为决定论,同时将其犯罪原因生物决定论发展为个人、自然、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在菲利看来,追究犯罪人的刑

事责任,

并不是基于犯罪人滥用自由意志和因此而产生的道德责任,

而是出于保卫社会、保卫国家和法律之需要。一个人只要违反法律规范就应当受到相应之惩罚,而无论其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如何。德国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在这两类因

素中,

李斯特尤为关注社会因素,认为外界因素是犯罪的主要诱因,个人因素仅仅处于从属地位。李斯特强调社会责任论,坚信“最好的社会

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实证主义刑法哲学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

实证主义刑法学派对刑法科学化的追求使得西方刑法哲学思想的思辨性逐渐变弱,在某种程

度上来说,

西方刑法哲学正被一步步消解;但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学派使得西方刑法哲学越来越

务实”,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体现出了强烈的实践精神和社会关怀意识。纵观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窥见其发展的基本脉络:通过价值的重建把刑法从统治阶级的任意暴力工具转化为社会秩序本身的需要;通过理性的思辨把刑法从非人性的惩罚工具转化为符合人道的理性校正手段;通过科学实证的求索把刑法从疏离现实的抽象思辨转化为关注社会实践的维护社会正义的科学原理。

二、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主要论域

从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流变历程中,我们可

以归纳出这么几个基本论域,亦即刑法学家普遍

关注的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自由意志、犯罪根源、刑事责任、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等刑事法律中的

基础性、

根本性问题。首先,自由意志与犯罪根源问题。人为何会

犯罪?它是个人意志自由的选择,还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关于人是否

存在意志自由,

历来存在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两种迥异之观点。对自由意志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了各个学派之间对于犯罪根源问题理解

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

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由地选择了犯罪。换言之,犯罪乃是个人自

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论在康德那里达到了极致之境地。在康德看来,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而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其根源在于他是理性的。一切理性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它不受感性世界因果律的支配,而是

意志遵守自己所规定的规律。康德指出:“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切因果性,

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

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正如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们的活动在外来原因影响下被规定。

”[1](P6)

与刑事古典学派相对立,刑事实证学

派对意志自由论予以彻底的否定。他们认为,自由意志理论是抽象的唯理主义之产物,所谓的意

志自由也只是哲学家们“纯然的幻想”。在现实生活中,

任何事物都受到因果规律的支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例外。龙勃罗梭即否定意志自由,

将犯罪原因归结于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的影响,

对于天生犯罪人来说,犯罪乃是必然的。菲利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刑事古典学派的

自由意志论,主张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无论何种犯罪行为均不外乎个人、

自然及社会三种原因交互作用之结果。李斯特则倡导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并特别强调社会原因,将大众的贫穷视为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第二,刑事责任及其根据问题。关于刑事责任,

西方刑法哲学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两种观点。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提倡道义责任论。他们将刑事

责任的基础或根据诉诸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认定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乃是刑事责任非难之前提。

在他们看来,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有根

35

据自己的理性而行动的自由意志,具有此种自由

意志之人,

均可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选择实施了违反道义的犯罪行为者,都应就其选择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受到道义上

的谴责和非难并承受相应之刑事责任。若无道德上应受惩罚之责任,则一般不必承担法律责

任。如黑格尔宣称:“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

”[2](P119)

责任作为行为在道义上

的“非难可能性”,其本质在于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行为的反道义性,仍然选择实施该行为(即故意之情形),或者行为人应当认识其行为的反道义性,但是没有认识到而实施其行为(即过失之情形)。可见,道义责任论是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基于道义的立场,对违法行为进行非难,是

以行为论责任。与道义责任论相反,

社会责任论是伴随着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上升而逐渐兴起

的一种刑事责任理论。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人的意志的绝对自由是无法证实之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意志都要受到个体素质和外部环境的支配。每一个人犯罪都事出有因,或者是由个体

的素质决定,

或者是由周边的环境所导致,个体根本没有选择的自由。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便在于行为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刑事责任实为防卫社会之必要,故而凡实施犯罪行为

者,

不论有无责任能力,只要有社会的危险性,均应受到相应之制裁。第三,刑罚本质及其正义问题。关于刑罚本质及其正义问题,主要有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两

种观点。报应主义认为,

善恶报应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之体现;犯罪是一种恶行,

而刑罚则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也是惩罚犯罪的手段,其轻重取决于犯罪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犯罪,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由于这种理论主张刑罚的科处应绝对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此外不应追求任何目的,因此,报应刑论又被称

为绝对主义

。“因为有了犯罪才予以处罚”被认为是对这一理论的高度概括。如报应主义的代

表人物康德所指出的:“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3](P163)

与报应主义相对应的是目的主义,亦

称为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刑罚观。他们主张,刑

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报应而在于目的,即刑罚是国家为预防犯罪、保护法益而采取的一种措

施;刑罚针对未然之罪而发动,其分量取决于预36

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刑罚在其各个现实的目的特别是作为对将来犯罪的预防手段以外没有特别

的意义。“为了不犯罪才予以处罚”被认为是对这一理论的高度概括。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将快

乐和痛苦视为人的行为之标准,

把道德判断的标准归于人的苦乐感觉。在他看来,刑罚涉及痛

苦,而只有当刑罚达到的好结果超过犯罪造成的危害时,刑罚才是正义的。边沁指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亦为一种恶,而且是一种必要的恶。根据功利原理,惩罚之所以确有必要,仅仅是因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的作用。

第四,刑罚目的与犯罪预防问题。关于刑罚目的,主要存在一般预防刑论和特殊预防刑论两种观点。一般预防主义认为刑罚之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目的在于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要大于犯

罪所得到的贪欲满足,

以致于有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在西方刑法思想史上,启蒙思想家往往

在坚持相对报应刑论的基础上,

承认刑罚目的之存在,即提倡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如贝卡里亚

认为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

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4](P29)

实证学派的法学

家在坚持绝对报应刑论的基础上,大多认为刑罚

的意义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

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

义之理念。如菲利便提倡特殊预防论。在他看来,犯罪有如疾病,刑罚则是治疗犯罪的药石之一,刑罚之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作为社会疾病的犯罪的侵袭。而使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的最佳

途径便是对症下药,

亦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救治措施。菲利将犯罪人分为天生

犯罪人、精神病犯人、习惯性罪犯、偶犯、激情犯等五类,

主张对前三类采取不定期隔离手段,并根据其特点进行生理、心理与行为等方面的矫治,直至其足以适应社会正常生活、能够重返社会为止;对偶犯可以考虑适用赔偿损失的措施;对激情犯,如果是由于社会情感引起的犯罪,可予以宽恕,如果是由于反社会情感引起的犯罪,则应该实施旨在消除其反社会情感的矫正手段。

三、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基本精神

尽管近代西方刑法哲学各家各派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解并不一致,

甚至观点迥异、彼此抵

牾,但并非真的杂乱无章、毫无主旨,而是有着基

本一致的精神,即追求功利、守护正义、捍卫人道。

其一,追求功利。功利(utility )作为西方刑

法哲学的基本精神,

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欧洲中世纪封建史,是压制人性的黑暗史,

至17、18世纪时,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对违反宗教道德行为的残酷迫害以及任意逮捕和刑讯,

已经达到登峰造极之境地,刑法变成了暴政的工具、宗教的婢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理性的人们不禁要问:犯罪为何需要加以惩罚?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的正当目标是什么?贝卡里亚最早将功利原则引入刑法当中,他认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人与生俱来的品性,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潜在指导者,法律作为调

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若要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必须符合功利原则,故而法律的制定及实施都应按

照功利原则进行权衡取舍。边沁进一步倡导和论证功利主义,

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公式作为道德与政治的最高原理,

提出并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思想,将功利这一基本精神演绎得淋漓

尽致。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主宰即苦与乐的统治之下,

避苦求乐乃人之本性,快乐或幸福就是善,

痛苦就是恶。各种意向和行为都可以根据它们是产生快乐还是痛苦这一标准来判

断其善恶。对于个人自身而言,

快乐与痛苦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形加以衡量:一是强度(Intensi-ty ),二是持久性(Duration ),三是确定或者非确定

性(Cenainty or uncertainty ),四是迫近或者遥远

(Propinquity or re -moteness )。[5](P38)在边沁看

来,

刑罚会给被惩罚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因而它本身是一种痛苦,是一种恶。按照功利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刑罚就

是善的。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

即不存在现实之罪时,即为滥用之刑;当惩罚对意志毫无效用时,

乃是无效之刑;当惩罚可以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获得同样效果时,

便为过分之刑;当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是在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在防止痛苦时,

则为昂贵之刑。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昂贵之刑,均为不得适用刑罚的四种情况,否则,惩罚便将成为一种真正的恶。其二,守护正义。正义(justice )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理念和价值理想,也是建构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康德曾说

:“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

”[6](P165)

在刑法中,正义作为核心道

德理念和基本价值精神,

它引导我们对刑法制度存在的根基进行理性的反思。事实上,正义的内涵因时代和文化的不同而具有多种多样的内容,恰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如同“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之面孔”

。[7](P196)

通过梳理先哲对于正义

的探求,我们大致可以将正义所包含的内容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合乎理性。在古典自然法论者那里,“理性”指的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

力,是行为和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自然法或理性是人定法的评价标准,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或理性。近代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的理性观念或理性认识能力是天赋的,人人皆有,理性被视为人的本性、自我的本质。在他们看来,

人的理性能力,使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思维获得有关事物的完全知识。而所有的既有知识都必须受到理性的评判,法律亦不例

外,

故而正义应当也是合乎理性的。(2)崇尚自由。崇尚自由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孟德斯鸠便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

去做的事。我们应该牢记,

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

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

”[8](P165)

因此,正义还必然反映自由的需

要。(3)维护平等。平等观念是伴随着人对自我

的认识逐渐产生的,西方刑法哲学家普遍认为,平等赋予人们力量与品格,一切人尽管有社会地位、种族和性别的差异,但都有相同的理性和灵魂以及相同的判断力,

应当予以平等的尊重。其三,捍卫人道。人道主义(humanism )一词源自拉丁文humanistas ,意为人道精神。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贝卡里亚首先发出振聋发聩的刑罚人道主义呐喊,他宣称:“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9](P46)

以康德为

代表的道义论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包括法律都应服务于人的幸福生活。在康德看来,人的本质是人性,

这种人性的基础是人具有自由意37

志、有理性,与这种人性相关,每一个人都有与生

这种权利和尊严必俱来的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

须受到他人(包括社会)的尊重。康德反复宣称:

“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

[1](P53)”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根犯罪人因触犯刑律而承担罪责,但据这个命令,

作为道德意义上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依然存在,这就要求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凌辱其人格自尊,不能剥夺其剩余的那部分公民权利。概而言之,刑法人道主义具有以下三重涵义:(1)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自尊和基本人权;(2)禁止把罪犯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3)禁止使用残酷而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西方刑法哲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有效地促使了刑罚的严厉性在长期的演变中缓慢但坚定地日趋缓和。刑罚体系从以死刑为中心、到以肉刑为中心、再到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历史发展,其背后的决定性力量就是人道精神。追寻历史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现实,回眸过去的意义在于继往开来。今天,我们回顾和探讨西其目的不在于“培养一种怀旧的情方刑法哲学,感,也不是单纯文献学意义上的保存历史文化遗迹,而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即为现在正在做的

[10](P212),事情和将来需要做的事情服务”即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哲学体系,

使刑法哲学能够适应时代之发展,实现刑法价值和理念对司法实践之引导功能。这就要求我们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人类文明史上的刑法

主要是中西方刑法哲学的智慧进行批哲学思想,

实现现代性转化,进而裨益于当代判性的继承,

社会主义刑法哲学的体系建设。当然,由于西方演化复杂,因此,探究其演变刑法哲学流派众多、规律和基本精神,确乎是一件十分艰巨的工作。应当承认的是,本文所提供的扼要概述,仅仅是对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一种管窥蠡测而已。

[参考文献]

[1][.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

2005.民出版社,

[2][M ].范扬、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

2007.书馆,

[3][——权利的科学[M ].沈叔平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1991.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4][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

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

[5]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M ].London :Methuen ,1982.

[6][.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 ]

1991.书馆,

[7]E.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M ].Cambridge ,Mass :Press ,1974.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 ].许明龙译.北京:商

2009.务印书馆,

[9][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

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

[10]夏伟东.变幻世界中的道德建设[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

2003.社,

Harvard University

The development context and basic spirit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XIE Qing -song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Yunn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Kunming Yunnan 650034)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schools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he pattern of theory is very complex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ime dimension and academic factions ,its evolution can be roughly sort into three main clues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owards enlightenment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ends to speculative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urned to the evidence of a crime.The basic spirit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can be mainly summarized as :the pursuit of material gain ,guardian of justice ,to defend humanity.

Key words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free will ;crime ;penalty

[责任编辑:李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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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及基本精神

谢青松

(云南省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云南

昆明650034)

摘要:近代西方刑法哲学流派繁多,理论格局错综复杂,从时间维度及学术派别的角度可大致将其演变梳理为三趋于思辨的刑法哲学、转向实证的刑法哲学。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基本精神大主要线索:走向启蒙的刑法哲学、主要包括:追求功利、守护正义、捍卫人道。关键词:刑法哲学;自由意志;犯罪;刑罚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 (2012)01-0033-06

作为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刑法哲学主要是对犯罪与刑罚等刑事法律中根本问题的

审视、追问及反思。与法哲学领域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的壮观景象很不对称的是,刑法哲学在学术界迄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国内已有的研究(1999年)、成果如谢望原《刑罚价值论》曲新久

《刑法的精神与范畴》(2000年),陈兴良《刑法哲(1992年)、《刑法的价值构造》(1998年)、学》

《刑法的人性基础》(2006年)等,均为阐述刑法哲学中某一具体问题的著作,而从“哲学史”意义上对西方刑法思想进行系统梳理和整体观照的学术成果迄今阙如。目前有关西方刑法“学说史”的研究成果有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2008年)和郝守才等著《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

(2009年),派之争》由于特定的研究视域及研究这些成果并不能代替西方刑法哲学的研范式,

究。本文通过系统地考察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历史发展脉络,批判地把握其主要论域及理论宏旨,力图展现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轨迹及基本精神。

(一)走向启蒙的刑法哲学

近代西方刑法哲学是伴随着启蒙主义思潮而拉开序幕的。16世纪末到18世纪,西欧一些进步学者鼓吹理性,使个人从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的觉醒。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将千年来形成的封建和宗教的价值观念进行了一次彻底性的颠覆,以往被斥为“罪恶”的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如今被尊为崇高的美德,甚至被看做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动力。新的价值观念也迅速冲垮了旧的刑法学说,人们在

旧的刑事制度竟是如此坍塌的废墟中蓦然发现,

之可憎和可悲:多少个世纪以来,人们仅仅凭着

一些虚伪无聊的神学教义、飘忽不定的道德信条和喜怒无常的个人意志,便将无数的无辜者送上

绑到了火刑柱上,人类用自己所设计了绞刑架,

和制造的刑具,为人类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文

化的昌明设置了重重屏障;那些浑浑噩噩的立法者和执法者用一些含糊不清的禁令使广大群众生活在朝不保夕、人人自危的险境之中,人类不得不承受自己的愚昧所带来的种种恶果。这难道是人类无可避免的一种宿命吗?一批启蒙思想家开始走向了艰辛而漫长的反思与探索之路。

孟德斯鸠(Chahes Louis Montesquieu )作为西方启蒙时期的重要思想家,以大量的实证材料与逻辑分析,提出并论证了刑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为现代刑法学的开创奠定了基础。孟德斯鸠

一、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脉络

近代西方刑法哲学流派繁多,理论格局错综

复杂,我们可从时间维度及学术派别的角度大致将其演变梳理为三大主要线索,然后将各种流派归于这三条线索之下:

作者简介:谢青松(1977—),男,湖南耒阳人,哲学博士,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主要从事伦理学、法哲学研究。

33

将思想及语言排除为犯罪,将自由作为刑法的根

基,

使刑法第一次从血腥的镇压中解脱出来成为保障自由的工具。贝卡里亚(Cesare Beccaria )沿

着孟德斯鸠的思想轨迹进一步前行,

首次以科学与理性的意识去审视刑法,

对封建专制刑法制度尤其是死刑作了猛烈抨击,并提出了近代西方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框架。继贝卡里亚之后,边沁(Jeremy Bentham )和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Feuerbach )各自对刑法的理性化作出了贡献。尤其是作为功利主义哲学家的边沁,从变革社会现实的需要出发,

将“功利”的原理引入到刑法领域,并进行深入而缜密的论证,创立了庞大的功利主义刑法哲学体系。而费尔巴哈则使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向实定刑法原则转化,为规范刑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正是孟德斯鸠、贝卡里亚、

边沁和费尔巴哈等思想家,通过睿智而激情的论述,拉开了西方刑法哲学的历史序幕,使西方刑法哲学逐渐摆脱蒙昧状态,开始走向启蒙。

(二)趋于思辨的刑法哲学

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两千多年哲学发展的总汇,也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哲学发展的顶峰。迅猛发展的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浪潮和日益高涨的自然科学思想为德国古典哲学家的哲学创造活

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和大量的思想素材,孕育出了康德和黑格尔这两位西方哲学史上伟大的哲学家。尽管他们不是专业刑法学家,

但其哲学体系中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思考,

迄今仍闪烁着人类理性智慧的光芒,使得西方刑法哲学逐渐走向

思辨。

哲学家康德(Immanuel Kant )用他独具特色的抽象思维方式,以理性主义为思想基石,演绎出了一个庞大的法哲学体系,

成为近代西方理性主义刑法哲学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人固然是有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与动物的区别并不在于感性欲望,而在于理性。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

就在于他的本质是理性的。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正是因为理性能够给自己、给人类立法———立下行为之准则,使人不至于成为感性欲望的奴隶,堕入畜群之境地。在康德看来,具有普遍道

德价值的东西,既非来自上帝的意志,亦非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

而只能来自于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犯罪作为一种不义的行为,是对善良意志的违背。康德根据自己的自由意34

志学说和道德法则,指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

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

此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和要求。在康德看来,人在任何时候

都只应被当作目的,

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故而,

即使对犯罪者进行惩罚,也只能是因为他的自由意志行为给他人的自由或社

会利益造成了侵害,这种侵害违背了正义的要求,

而对他进行惩罚也就是旨在恢复被损害的正义。可见,康德的道义报应论剔除了以往报应论中的神学内容,使之世俗化,完成了报应刑罚主义从蒙昧向理性的转换。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哲学素以思辨性、辩证性、体系性以及深厚的历史感著称。他在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建立了其独特的刑法哲学体系。黑

格尔将“不法”分为三类:无犯意的不法、欺诈和犯罪。犯罪一方面侵犯了具体意义上的人的自由意志的特定定在,也就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利或利益;另一方面,它同时危害了社会,具有社会危害性。由于犯罪是理性人的自由意志之产物,

因此人应当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之责任。在黑格尔看来,刑罚是对犯罪这一不法或非法的强制行为所实行的强制,是法概念自身的回复。作为西方一代哲学巨擘,黑格尔刑法哲学中处处闪耀着辩证法的灿烂光辉。他的

哲理派刑法哲学也以其思辨性、

辩证性、体系性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独树一帜、影响深远。

(三)转向实证的刑法哲学

19世纪末在法、英两国兴起的实证主义思潮,

明确拒斥传统哲学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反对传统哲学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和高度抽象思

辨的哲学时风,主张哲学应当建立在来自观察实验的经验事实和实证科学的基础之上,倡导以实证自然科学为依据,从而使哲学成为“真实的知识”。一些学者将实证的方法引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提出了质疑,实证主义刑法哲学由此登上了历史舞台,其代表人物

是被称为“西方犯罪学三圣”的龙勃罗梭、加罗法洛和菲利,

以及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李斯特。

西方犯罪人类学派的先驱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r )首先将实证的、归纳的方法引入刑事法领域,引起了犯罪研究领域的一场方法论革命,使犯罪学向科学方向大大迈进了一步,其著作犯罪人论》一书“使刑法理论根本为之一变”,同时标志着一门崭新的学科—

——犯罪学的诞生。《

龙勃罗梭彻底否定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极力倡导行为决定论。他将犯罪原因归结于隔代遗传,认为世间存在一种天生犯罪人,对于他

们来说,

犯罪是必然的,是命中注定的。在龙勃罗梭看来,

犯罪之所以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并非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而是出于社会防御之需要,

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社会防御。加罗法洛(Baron Raffaele Garofalo )则运用情感分析等实证性的研究方法,创立了犯罪实证学派刑法哲学。他将犯罪界定为对人类基本感情即仁慈感和正义感的侵害,

提出了“自然犯罪”的理论,主张根据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判断来适用刑罚,所处的刑罚应当与其对社会的危险性相适应。菲利(Enri-co Ferri )继承了龙勃罗梭的行为决定论,同时将其犯罪原因生物决定论发展为个人、自然、社会三元犯罪原因论。在菲利看来,追究犯罪人的刑

事责任,

并不是基于犯罪人滥用自由意志和因此而产生的道德责任,

而是出于保卫社会、保卫国家和法律之需要。一个人只要违反法律规范就应当受到相应之惩罚,而无论其行为当时的心理状态如何。德国法学家李斯特(Franz Von Liszt )作为刑事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两类,即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在这两类因

素中,

李斯特尤为关注社会因素,认为外界因素是犯罪的主要诱因,个人因素仅仅处于从属地位。李斯特强调社会责任论,坚信“最好的社会

政策,也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从历史的角度来看,

实证主义刑法哲学的影响是双重的。一方面,

实证主义刑法学派对刑法科学化的追求使得西方刑法哲学思想的思辨性逐渐变弱,在某种程

度上来说,

西方刑法哲学正被一步步消解;但另一方面,实证主义学派使得西方刑法哲学越来越

务实”,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体现出了强烈的实践精神和社会关怀意识。纵观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窥见其发展的基本脉络:通过价值的重建把刑法从统治阶级的任意暴力工具转化为社会秩序本身的需要;通过理性的思辨把刑法从非人性的惩罚工具转化为符合人道的理性校正手段;通过科学实证的求索把刑法从疏离现实的抽象思辨转化为关注社会实践的维护社会正义的科学原理。

二、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主要论域

从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流变历程中,我们可

以归纳出这么几个基本论域,亦即刑法学家普遍

关注的一些问题,

主要包括自由意志、犯罪根源、刑事责任、刑罚本质、刑罚目的等刑事法律中的

基础性、

根本性问题。首先,自由意志与犯罪根源问题。人为何会

犯罪?它是个人意志自由的选择,还是社会环境影响的结果?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关于人是否

存在意志自由,

历来存在意志自由论与行为决定论两种迥异之观点。对自由意志的不同认识直接导致了各个学派之间对于犯罪根源问题理解

的差异。刑事古典学派认为,

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由地选择了犯罪。换言之,犯罪乃是个人自

由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论在康德那里达到了极致之境地。在康德看来,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是具有意志自由的。而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其根源在于他是理性的。一切理性人的意志都是自由的,它不受感性世界因果律的支配,而是

意志遵守自己所规定的规律。康德指出:“意志是有生命东西的一切因果性,

如若这些东西是有理性的,

那么,自由就是这种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的限制,而独立地起作用;正如自然必然性是一切无理性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们的活动在外来原因影响下被规定。

”[1](P6)

与刑事古典学派相对立,刑事实证学

派对意志自由论予以彻底的否定。他们认为,自由意志理论是抽象的唯理主义之产物,所谓的意

志自由也只是哲学家们“纯然的幻想”。在现实生活中,

任何事物都受到因果规律的支配,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不例外。龙勃罗梭即否定意志自由,

将犯罪原因归结于遗传、种族等先天因素的影响,

对于天生犯罪人来说,犯罪乃是必然的。菲利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刑事古典学派的

自由意志论,主张犯罪原因三元论,认为无论何种犯罪行为均不外乎个人、

自然及社会三种原因交互作用之结果。李斯特则倡导犯罪原因二元论,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并特别强调社会原因,将大众的贫穷视为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

第二,刑事责任及其根据问题。关于刑事责任,

西方刑法哲学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两种观点。刑事古典学派以意志自由论为根据,提倡道义责任论。他们将刑事

责任的基础或根据诉诸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认定行为人的自由意志乃是刑事责任非难之前提。

在他们看来,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皆有根

35

据自己的理性而行动的自由意志,具有此种自由

意志之人,

均可自由决定自己的行为。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选择实施了违反道义的犯罪行为者,都应就其选择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受到道义上

的谴责和非难并承受相应之刑事责任。若无道德上应受惩罚之责任,则一般不必承担法律责

任。如黑格尔宣称:“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

”[2](P119)

责任作为行为在道义上

的“非难可能性”,其本质在于行为人虽然认识到

自己行为的反道义性,仍然选择实施该行为(即故意之情形),或者行为人应当认识其行为的反道义性,但是没有认识到而实施其行为(即过失之情形)。可见,道义责任论是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基于道义的立场,对违法行为进行非难,是

以行为论责任。与道义责任论相反,

社会责任论是伴随着实证主义哲学思潮的上升而逐渐兴起

的一种刑事责任理论。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人的意志的绝对自由是无法证实之假设,在现实生活中,人的意志都要受到个体素质和外部环境的支配。每一个人犯罪都事出有因,或者是由个体

的素质决定,

或者是由周边的环境所导致,个体根本没有选择的自由。社会责任论认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便在于行为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刑事责任实为防卫社会之必要,故而凡实施犯罪行为

者,

不论有无责任能力,只要有社会的危险性,均应受到相应之制裁。第三,刑罚本质及其正义问题。关于刑罚本质及其正义问题,主要有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两

种观点。报应主义认为,

善恶报应乃是社会公平正义观念之体现;犯罪是一种恶行,

而刑罚则是对这种恶行所给予的恶报;刑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也是惩罚犯罪的手段,其轻重取决于犯罪人罪行的严重程度;刑罚的正当根据在于报应犯罪,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由于这种理论主张刑罚的科处应绝对以犯罪为其法律上的原因,此外不应追求任何目的,因此,报应刑论又被称

为绝对主义

。“因为有了犯罪才予以处罚”被认为是对这一理论的高度概括。如报应主义的代

表人物康德所指出的:“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

”[3](P163)

与报应主义相对应的是目的主义,亦

称为相对主义或功利主义刑罚观。他们主张,刑

罚的正当性根据不在于报应而在于目的,即刑罚是国家为预防犯罪、保护法益而采取的一种措

施;刑罚针对未然之罪而发动,其分量取决于预36

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刑罚在其各个现实的目的特别是作为对将来犯罪的预防手段以外没有特别

的意义。“为了不犯罪才予以处罚”被认为是对这一理论的高度概括。功利主义大师边沁将快

乐和痛苦视为人的行为之标准,

把道德判断的标准归于人的苦乐感觉。在他看来,刑罚涉及痛

苦,而只有当刑罚达到的好结果超过犯罪造成的危害时,刑罚才是正义的。边沁指出犯罪是一种恶,刑罚亦为一种恶,而且是一种必要的恶。根据功利原理,惩罚之所以确有必要,仅仅是因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的作用。

第四,刑罚目的与犯罪预防问题。关于刑罚目的,主要存在一般预防刑论和特殊预防刑论两种观点。一般预防主义认为刑罚之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的目的在于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要大于犯

罪所得到的贪欲满足,

以致于有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在西方刑法思想史上,启蒙思想家往往

在坚持相对报应刑论的基础上,

承认刑罚目的之存在,即提倡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如贝卡里亚

认为

,“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

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4](P29)

实证学派的法学

家在坚持绝对报应刑论的基础上,大多认为刑罚

的意义在于报应犯罪行为的害恶,

给犯罪人以惩罚,以其痛苦来均衡犯罪人的罪责,从而实现正

义之理念。如菲利便提倡特殊预防论。在他看来,犯罪有如疾病,刑罚则是治疗犯罪的药石之一,刑罚之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免受作为社会疾病的犯罪的侵袭。而使社会免受犯罪侵害的最佳

途径便是对症下药,

亦即针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救治措施。菲利将犯罪人分为天生

犯罪人、精神病犯人、习惯性罪犯、偶犯、激情犯等五类,

主张对前三类采取不定期隔离手段,并根据其特点进行生理、心理与行为等方面的矫治,直至其足以适应社会正常生活、能够重返社会为止;对偶犯可以考虑适用赔偿损失的措施;对激情犯,如果是由于社会情感引起的犯罪,可予以宽恕,如果是由于反社会情感引起的犯罪,则应该实施旨在消除其反社会情感的矫正手段。

三、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基本精神

尽管近代西方刑法哲学各家各派对于犯罪与刑罚的理解并不一致,

甚至观点迥异、彼此抵

牾,但并非真的杂乱无章、毫无主旨,而是有着基

本一致的精神,即追求功利、守护正义、捍卫人道。

其一,追求功利。功利(utility )作为西方刑

法哲学的基本精神,

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欧洲中世纪封建史,是压制人性的黑暗史,

至17、18世纪时,罪刑擅断主义、酷刑威吓、对违反宗教道德行为的残酷迫害以及任意逮捕和刑讯,

已经达到登峰造极之境地,刑法变成了暴政的工具、宗教的婢女。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理性的人们不禁要问:犯罪为何需要加以惩罚?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法律的正当目标是什么?贝卡里亚最早将功利原则引入刑法当中,他认为趋利避害、趋乐避苦是人与生俱来的品性,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一切行为的潜在指导者,法律作为调

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若要达到其预期的效果,必须符合功利原则,故而法律的制定及实施都应按

照功利原则进行权衡取舍。边沁进一步倡导和论证功利主义,

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公式作为道德与政治的最高原理,

提出并系统阐述了功利主义思想,将功利这一基本精神演绎得淋漓

尽致。边沁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个主宰即苦与乐的统治之下,

避苦求乐乃人之本性,快乐或幸福就是善,

痛苦就是恶。各种意向和行为都可以根据它们是产生快乐还是痛苦这一标准来判

断其善恶。对于个人自身而言,

快乐与痛苦可以根据以下四种情形加以衡量:一是强度(Intensi-ty ),二是持久性(Duration ),三是确定或者非确定

性(Cenainty or uncertainty ),四是迫近或者遥远

(Propinquity or re -moteness )。[5](P38)在边沁看

来,

刑罚会给被惩罚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因而它本身是一种痛苦,是一种恶。按照功利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刑罚就

是善的。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

即不存在现实之罪时,即为滥用之刑;当惩罚对意志毫无效用时,

乃是无效之刑;当惩罚可以通过更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获得同样效果时,

便为过分之刑;当刑罚之恶超过罪行之恶,立法者是在制造更大的痛苦而不是在防止痛苦时,

则为昂贵之刑。滥用之刑、无效之刑、过分之刑、昂贵之刑,均为不得适用刑罚的四种情况,否则,惩罚便将成为一种真正的恶。其二,守护正义。正义(justice )自古以来就是人类最基本的道德理念和价值理想,也是建构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康德曾说

:“如果公正和正义沉沦,那么人类就再也不值得在这个世界上生活了。

”[6](P165)

在刑法中,正义作为核心道

德理念和基本价值精神,

它引导我们对刑法制度存在的根基进行理性的反思。事实上,正义的内涵因时代和文化的不同而具有多种多样的内容,恰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如同“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之面孔”

。[7](P196)

通过梳理先哲对于正义

的探求,我们大致可以将正义所包含的内容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1)合乎理性。在古典自然法论者那里,“理性”指的是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

力,是行为和信仰的正当理由,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自然法或理性是人定法的评价标准,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或理性。近代理性主义者认为,人的理性观念或理性认识能力是天赋的,人人皆有,理性被视为人的本性、自我的本质。在他们看来,

人的理性能力,使人可以通过明确的思维获得有关事物的完全知识。而所有的既有知识都必须受到理性的评判,法律亦不例

外,

故而正义应当也是合乎理性的。(2)崇尚自由。崇尚自由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源远流长,孟德斯鸠便认为,刑罚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他指出:“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想要

去做的事。我们应该牢记,

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

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

”[8](P165)

因此,正义还必然反映自由的需

要。(3)维护平等。平等观念是伴随着人对自我

的认识逐渐产生的,西方刑法哲学家普遍认为,平等赋予人们力量与品格,一切人尽管有社会地位、种族和性别的差异,但都有相同的理性和灵魂以及相同的判断力,

应当予以平等的尊重。其三,捍卫人道。人道主义(humanism )一词源自拉丁文humanistas ,意为人道精神。在西方刑法哲学史上,贝卡里亚首先发出振聋发聩的刑罚人道主义呐喊,他宣称:“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9](P46)

以康德为

代表的道义论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制度包括法律都应服务于人的幸福生活。在康德看来,人的本质是人性,

这种人性的基础是人具有自由意37

志、有理性,与这种人性相关,每一个人都有与生

这种权利和尊严必俱来的人的自由权利和尊严,

须受到他人(包括社会)的尊重。康德反复宣称:

“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

[1](P53)”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根犯罪人因触犯刑律而承担罪责,但据这个命令,

作为道德意义上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依然存在,这就要求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不能凌辱其人格自尊,不能剥夺其剩余的那部分公民权利。概而言之,刑法人道主义具有以下三重涵义:(1)保护与尊重犯罪人的人格自尊和基本人权;(2)禁止把罪犯当作实现刑罚目的的工具;(3)禁止使用残酷而蔑视人权的刑罚手段。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西方刑法哲学中的人道主义精神有效地促使了刑罚的严厉性在长期的演变中缓慢但坚定地日趋缓和。刑罚体系从以死刑为中心、到以肉刑为中心、再到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历史发展,其背后的决定性力量就是人道精神。追寻历史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现实,回眸过去的意义在于继往开来。今天,我们回顾和探讨西其目的不在于“培养一种怀旧的情方刑法哲学,感,也不是单纯文献学意义上的保存历史文化遗迹,而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即为现在正在做的

[10](P212),事情和将来需要做的事情服务”即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马克思主义刑法哲学体系,

使刑法哲学能够适应时代之发展,实现刑法价值和理念对司法实践之引导功能。这就要求我们

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对人类文明史上的刑法

主要是中西方刑法哲学的智慧进行批哲学思想,

实现现代性转化,进而裨益于当代判性的继承,

社会主义刑法哲学的体系建设。当然,由于西方演化复杂,因此,探究其演变刑法哲学流派众多、规律和基本精神,确乎是一件十分艰巨的工作。应当承认的是,本文所提供的扼要概述,仅仅是对近代西方刑法哲学的一种管窥蠡测而已。

[参考文献]

[1][.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 ]

2005.民出版社,

[2][M ].范扬、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

2007.书馆,

[3][——权利的科学[M ].沈叔平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1991.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4][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

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

[5]Jeremy Bentham ,An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 [M ].London :Methuen ,1982.

[6][.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 ]

1991.书馆,

[7]E.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 -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

the Law ,[M ].Cambridge ,Mass :Press ,1974.

[8][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 ].许明龙译.北京:商

2009.务印书馆,

[9][意]切萨雷·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

2008.北京大学出版社,

[10]夏伟东.变幻世界中的道德建设[M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

2003.社,

Harvard University

The development context and basic spirit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XIE Qing -song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Yunna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Kunming Yunnan 650034)

Abstract :There are many schools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he pattern of theory is very complex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ime dimension and academic factions ,its evolution can be roughly sort into three main clues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owards enlightenment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ends to speculative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turned to the evidence of a crime.The basic spirit of modern Western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can be mainly summarized as :the pursuit of material gain ,guardian of justice ,to defend humanity.

Key words :Philosophy of criminal law ;free will ;crime ;penalty

[责任编辑:李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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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西伦理思想的比较
  • [论文摘要]比较中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很多基本问题是相同的,对此的比较性研究,可以有助于认识及了解人类文明发生及演化的历史.考察自孔子和苏格拉底以来至二十世纪初两千多年中西方伦理思想的发展脉络,主要从古希腊伦理学与先秦儒学.基督教伦理学与宋明理学.西欧近代伦理思潮与明清启蒙思想三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

  • [古典音乐系列]尼采[悲剧的诞生]:否定的身体
  • 旧年华  ·  喜马拉雅FM播出,每周1期 <旧年华>连续推出4期  哲学  ·古典音乐 专题[悲剧的诞生] 今天是第2期节目:否定的身体 旧年华特别节目--[悲剧的诞生] (1) 日神和酒神精神:生命的两大本能 (2) 否定的身体 (3) 苏格拉底主义的身体沉沦 (4) 生命的艺术救赎 ...

  • 刑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目
  • (刑法哲学部分)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美]胡萨克:<刑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上海三联出版社. 4.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