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7]湘价房字第53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局《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降低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宣布取消的48项收费(见附件),各地必须坚决落实。其中教育设施配套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和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属于原省里出台的项目、涉及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5)湘价房字第125号文件,(1994)湘价费字第74号文件、(19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件和(1996)湘价房字第2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经过清理,省里宣布从通知之日起再取消以下11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建筑渣土(余土)管理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费,新建商品房落图费,新建商品房产权栋登记费,新建房屋(含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费,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接电、接电表手续费,电能装置保证金,用电安全保险费,自来水(管)开口费。涉及以上项目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从通知之日起降低下列收费项目标准:

1. 商业网点建设费。 收费标准由按建安工程造价的7%降为6%征收。同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了商业网点的,不再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费。

2. 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的(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3%收取;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4%收取。实行半包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2.5%收取。

实行单包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2%收取。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更不得变换名称收取建设用地管理费。废止省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厅湘国土(1990)11号文;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湘价费字第204号文;废止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8号文和(19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省辖市由0.7%降为0.6%,其他市、县城由1%降为0.8%。

4.工程质量监督费。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建安工程按建安工作量:大城市由2.5‰降为1.5‰,中等城市由3‰降为2‰,.小城市由3.5‰降为2.5‰;硷预制构件由按生产厂销售额的1.5‰降为0.5‰收取。

5.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原按修复道路造价的2倍调整为按所破道路修复造价的150%征收。

四、除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外,对下列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1.住宅建设中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 取消各地市擅自出台的渣土管理费等项目。省建委、物价局、财政厅湘建(1995)计字第297号文件中规定的清扫保洁费、清运费、卫生消毒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州、市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准后实施。各环卫部门在管理辖区及委托服务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重复或层层收费。

2.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 计费基数由原按房屋限制的比例计证改为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3.合同鉴证费。 此项费用不得在报建时收取。应严格按合同双方自愿委托鉴证的原则,提供了鉴证服务的,方可按规定收费。

4.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必须受交易一方委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评估和收取评估费(或估价费)。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受让方自愿委托评估),不得收取地价评估费(或估价费)。

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后的建设项目收费。今后各地、各部门需要增加向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一律为不合法收费,应立即取缔。

六、开展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收费的治理和检查作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规范建设项目收费的要求,对本地的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降低的坚决降低,特别要抓好国家和省宣布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要针对当前建设项目收费过多,办事程序比较繁琐的问题,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逐步实行“一站制办事、一个口子收费”。省里将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督查,发现治理不力、落实较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严查处。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1997]湘价房字第53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局《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建设项目收费,降低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宣布取消的48项收费(见附件),各地必须坚决落实。其中教育设施配套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和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费属于原省里出台的项目、涉及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5)湘价房字第125号文件,(1994)湘价费字第74号文件、(19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件和(1996)湘价房字第21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二、经过清理,省里宣布从通知之日起再取消以下11项对建设项目的收费:建筑渣土(余土)管理费,建筑施工中的噪声费,新建商品房落图费,新建商品房产权栋登记费,新建房屋(含新建商品房)价格评估费,民用建筑卫生设计审查费,接电、接电表手续费,电能装置保证金,用电安全保险费,自来水(管)开口费。涉及以上项目的文件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三、从通知之日起降低下列收费项目标准:

1. 商业网点建设费。 收费标准由按建安工程造价的7%降为6%征收。同时,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凡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了商业网点的,不再收取商业网点建设费。

2. 土地管理费(或称征地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的(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3%收取;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4%收取。实行半包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2.5%收取。

实行单包方式的,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公顷),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2%收取。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更不得变换名称收取建设用地管理费。废止省国土局、物价局、财政厅湘国土(1990)11号文;省物价局、财政厅(1992)湘价费字第204号文;废止省物价局、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8号文和(1994)湘价房字第312号文中有关征地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省辖市由0.7%降为0.6%,其他市、县城由1%降为0.8%。

4.工程质量监督费。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建安工程按建安工作量:大城市由2.5‰降为1.5‰,中等城市由3‰降为2‰,.小城市由3.5‰降为2.5‰;硷预制构件由按生产厂销售额的1.5‰降为0.5‰收取。

5.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收费标准按省政府湘政发(1996)52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由原按修复道路造价的2倍调整为按所破道路修复造价的150%征收。

四、除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外,对下列收费行为进行规范:

1.住宅建设中的环卫有偿服务收费。 取消各地市擅自出台的渣土管理费等项目。省建委、物价局、财政厅湘建(1995)计字第297号文件中规定的清扫保洁费、清运费、卫生消毒处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各地、州、市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准后实施。各环卫部门在管理辖区及委托服务范围内严格执行有偿使用、有偿服务的原则,不得重复或层层收费。

2.房屋产权登记发证费。 计费基数由原按房屋限制的比例计证改为按房屋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标准另行下达。

3.合同鉴证费。 此项费用不得在报建时收取。应严格按合同双方自愿委托鉴证的原则,提供了鉴证服务的,方可按规定收费。

4.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费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必须受交易一方委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评估和收取评估费(或估价费)。土地管理部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含受让方自愿委托评估),不得收取地价评估费(或估价费)。

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清理、规范后的建设项目收费。今后各地、各部门需要增加向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一律为不合法收费,应立即取缔。

六、开展建设项目收费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把建设项目收费的治理和检查作为今年上半年的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国家和省规范建设项目收费的要求,对本地的建设项目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降低的坚决降低,特别要抓好国家和省宣布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的落实。要针对当前建设项目收费过多,办事程序比较繁琐的问题,积极推行公开办事制度,逐步实行“一站制办事、一个口子收费”。省里将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督查,发现治理不力、落实较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从严查处。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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