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饮片补充规定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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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中药饮片存在无包装或包装不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生产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严禁选用与药品性质不相适应和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包装材料。

二、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三、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四、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药品包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2004年7月1日以后仍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68号),附录包括了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制剂等类别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随着药品GMP的全面实施,为规范对中药饮片、医用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制定了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

2.医用氧GMP补充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质量保证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3.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4.从事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从事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6.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检验理论知识,掌握相关质量标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具有经验鉴别能力。

7.从事仓储保管、养护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8.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

9.直接入药(包括口服、用于非创面的)中药饮片的粉碎、过

筛、内包装等生产厂房的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区管理。

10.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别设库,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应设置专库或专柜。

11.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

12.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3.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应有相应的通风、除尘、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

14.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的操作间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等应经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16.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饮片生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用设备及生产线。

17.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工艺参数要求的设备。

18.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表面清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与中药材、中药饮片发生化学反应,不吸附中药材、中药饮片。

19.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20.进口药材应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1.购入的中药材应有详细的记录,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初加工)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22.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相对稳定。

23.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要求贮存、养护。

24.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25.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按规定更衣、洗手。

26.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27.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28.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应进行设备验证和工艺验证。

29.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包括:名称,规格,炮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和技术参数,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贮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包装规格等要求。

30.应按生产工艺规程编写标准操作规程和批生产记录。

31.质量管理文件应有中药材、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2.中药饮片批号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一定数量的相对均质的中药饮片为一批。

33.中药材经净选后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

34.生产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中药材的浸润应做到药透水尽。炮制后的中药饮片不得露天干燥。

35.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炮制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36.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与中药饮片生产规模、种类、质量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标本室、留样观察室。

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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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当前中药饮片存在无包装或包装不符合法定规定的情况,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生产中药饮片,应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及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严禁选用与药品性质不相适应和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影响的包装材料。

二、中药饮片的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中药饮片的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三、中药饮片在发运过程中必须要有包装。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品名、产地、日期、调出单位等,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四、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中药饮片,一律不准销售。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药品包装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对2004年7月1日以后仍不符合中药饮片包装要求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3]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于1999年发布了《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附录的通知》(国药管安[1999]168号),附录包括了对无菌药品、非无菌药品、原料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和中药制剂等类别药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随着药品GMP的全面实施,为规范对中药饮片、医用氧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有效,我局制定了中药饮片、医用氧GMP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

2.医用氧GMP补充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1:

中药饮片GMP补充规定

1.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与质量保证体系相适应的组织机构。

2.主管生产和质量的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3.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中医药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4.从事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从事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

6.从事质量检验的人员应具有检验理论知识,掌握相关质量标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具有经验鉴别能力。

7.从事仓储保管、养护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知识与技能。

8.厂房与设施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设置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

9.直接入药(包括口服、用于非创面的)中药饮片的粉碎、过

筛、内包装等生产厂房的门窗应能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参照洁净区管理。

10.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应分别设库,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应设置专库或专柜。

11.厂房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

12.净选应设拣选工作台,工作台表面应平整,不易产生脱落物。

13.净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间应有相应的通风、除尘、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

14.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的操作间应安装捕吸尘等设施。

1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粉尘等应经处理后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16.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饮片生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用设备及生产线。

17.根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不同特性及炮制工艺的需要,选用能满足工艺参数要求的设备。

18.与中药材、中药饮片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表面清洁,易清洗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与中药材、中药饮片发生化学反应,不吸附中药材、中药饮片。

19.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20.进口药材应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21.购入的中药材应有详细的记录,包装上应有明显标签,注明品名、规格、数量、产地、来源、采收(初加工)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外包装上应有明显的规定标志。

22.生产所用的中药材,应按质量标准购入,其产地应相对稳定。

23.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要求贮存、养护。

24.中药饮片应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注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药品批准文号。

25.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应按规定更衣、洗手。

26.从事对人体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员应按规定着装防护。其专用工作服与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分别洗涤、整理,并避免交叉污染。

27.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生产操作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28.生产过程中关键工序应进行设备验证和工艺验证。

29.生产工艺规程内容包括:名称,规格,炮制工艺的操作要求和技术参数,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及贮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包装规格等要求。

30.应按生产工艺规程编写标准操作规程和批生产记录。

31.质量管理文件应有中药材、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中药饮片的质量标准及其检验操作规程。

32.中药饮片批号应以同一批中药材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生产一定数量的相对均质的中药饮片为一批。

33.中药材经净选后不得直接接触地面。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在一起洗涤。

34.生产用水的质量标准应不低于饮用水标准。中药材的浸润应做到药透水尽。炮制后的中药饮片不得露天干燥。

35.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药材炮制全过程进行有效监控。

36.质量管理部门应设置与中药饮片生产规模、种类、质量检验要求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以及标本室、留样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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