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17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共四级。
第四条 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在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同时,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
第六条 校级管理由“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简称“组织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及大学科技园等
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2、负责评选校级项目和审批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3、审批和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专家对校级以上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
3、定期检查校级以上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院级管理由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主管教学、科研、资产、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评审;
2、向学校推荐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候选项目;
3、检查和监督本院大学生所承担的项目的执行情况;
4、组织专家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本院大学生承担的院级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
5、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份,确定了研究课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申请人须填写《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申请人所在院。
第十二条 各院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院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推荐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评审结果在校内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
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半。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所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校内外签约的实习基地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同意,报学校审核: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4、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800元以上)必须办理国有资产入账,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代管,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配比提供资金支持,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人文经管类平均每项不低于1000元),院级项目由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平均每项不低于500元。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800元以上)必须办理国有资产入账,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代管,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配比提供资金支持,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人文经管类平均每项不低于1000元),院级项目由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平均每项不低于500元。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九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1门任选课的学分,同时,凡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根据对项目的贡献和成果获奖情况,按照《辽宁大学关于实施创新教育计划的决定》文件规定给予学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创新成果突出的学生科研项目,达到毕业设计要求,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
第三十二条 符合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评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优秀成果5-10项,对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根据项目的规模(资助额和持续时间等)和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等),每年评选出10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九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辽宁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名单
附件:
辽宁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 主 任: 马凤才 辽宁大学副校长
副主任: 夏立新 教务处处长
成 员: 刘宏生 科技处处长
胡 胜 社科处处长
唐晓华 人事处处长
吴建利 学生工作处处长
韩雪松 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周洪轩 计划财务处处长
吴济龙 校团委书记
杨志安 党委宣传部部长
梁 岩 科技园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夏立新 教务处处长(兼)
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 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启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178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提高学生自主学习和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校级和院级共四级。
第四条 项目由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题,自主管理项目,自主完成项目。在注重项目实施过程的同时,强化实践能力和个性培养,兼顾“研究成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级和院级两级管理。
第六条 校级管理由“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简称“组织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学生处、校团委、就业指导中心及大学科技园等
有关负责人组成。组织协调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实施方案及有关政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与实施,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2、负责评选校级项目和审批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并确定经费资助额度;
3、审批和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组织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专家对校级以上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评价和总结;
3、定期检查校级以上项目的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七条 院级管理由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委员会”(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院主管教学、科研、资产、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部分骨干指导教师组成。该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负责本院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宣传、发动、申报和评审;
2、向学校推荐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候选项目;
3、检查和监督本院大学生所承担的项目的执行情况;
4、组织专家评审、检查、监督、验收本院大学生承担的院级项目,并向学校提交评价和总结报告;
5、向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及指导教师,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研究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导师共同拟定,或由导师提出,学生选择。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原则上为学有余力,具备初步科研和动手能力的大学本科二、三年级学生。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必须选择一名相关学科的教师为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主要负责项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份,确定了研究课题和指导教师的项目申请人须填写《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送项目申请人所在院。
第十二条 各院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向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项目的候选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院推荐的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推荐国家级、省级、校级项目,评审结果在校内网上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项目的创新性、现实性、可操作性及应用性。
第五章 项目运行
第十五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提交项目执行承诺书,确保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实事求是、诚实守信、按计划完
成各项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半。
第十七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所有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各类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校内外签约的实习基地对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开放,免收实验场地费、实验管理费。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院同意,报学校审核: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3、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4、终止项目运行(无法克服原因)。
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项目无明显进展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终止该项目的运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工作必须在负责人毕业前一个学期末完成,并由负责人提交结题报告及有关研究成果,如调查报告、图纸、软件、仪器装置、学术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结题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提交结题报告书及有关研究成果;
2、已经归还所借用的房间、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800元以上)必须办理国有资产入账,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代管,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配比提供资金支持,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人文经管类平均每项不低于1000元),院级项目由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平均每项不低于500元。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3、所资助的经费已经结算清楚。
第二十二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800元以上)必须办理国有资产入账,产权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单位。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由学校每年划拨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费由组织协调委员会代管,负责资助资金的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按照不低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配比提供资金支持,校级项目平均每项资助经费原则上不低于2000元(人文经管类平均每项不低于1000元),院级项目由工作委员会自行确定,每个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平均每项不低于500元。鼓励指导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资助大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有导师经费配套的项目在评审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启动时下拨5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下拨另外50%。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停止其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资料费、调研费等必要开支,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由指导教师监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第八章 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以学生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凭录用通知可以申请版面费。
第二十九条 以学生为第一申请人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凭专利受理书可以申请专利申请费。
第三十条 参加项目的每名学生在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可获得1门任选课的学分,同时,凡通过结题的项目,项目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分别根据对项目的贡献和成果获奖情况,按照《辽宁大学关于实施创新教育计划的决定》文件规定给予学分奖励。
第三十一条 创新成果突出的学生科研项目,达到毕业设计要求,可作为毕业设计(论文)进行答辩。
第三十二条 符合推荐研究生基本条件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荐免试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项目进展和个人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批,可优先选学与项目有关的部分课程。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年评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校级优秀成果5-10项,对优秀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和表彰。根据项目的规模(资助额和持续时间等)和成果(如发表论文、专利等),每年评选出10名“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予以奖励。
第九章 成果展示和交流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论文报告会、项目沙龙、成果展览等形式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宣传与经验交流,形成辐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编印出版大学生优秀科研创新成果集,促进优秀成果的展示与推广应用。
第十章 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扣除学生已取得的学分,并予以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给与当事人以及相关负责人纪律处分:
1、违反财务政策或经费使用不当;
2、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作品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3、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
4、无故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研究或随意放弃项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辽宁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名单
附件:
辽宁大学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组织协调委员会 主 任: 马凤才 辽宁大学副校长
副主任: 夏立新 教务处处长
成 员: 刘宏生 科技处处长
胡 胜 社科处处长
唐晓华 人事处处长
吴建利 学生工作处处长
韩雪松 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周洪轩 计划财务处处长
吴济龙 校团委书记
杨志安 党委宣传部部长
梁 岩 科技园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夏立新 教务处处长(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