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
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补充。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有偿收回或收购
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收回的;其他可以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另外,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政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也纳入土地储备。
货币补偿
及土地收益分成
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进行。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购的,收回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储备土地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
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拆迁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城中村改造和因政策要求实施企业搬迁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价格按照原土地用途评估。建(构)筑物价格根据结构状况、建造年限等因素,按照成本法结合成新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区位、用途、结构、朝向等因素评估
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
专项资金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级国有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纳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核拨,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国有土地的储备。专项资金不足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合法方式补充。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
使用权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公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住宅用地除外);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当收回土地的;因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有偿收回或收购
国有土地使用权
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依法有偿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搬迁腾出的土地;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规定应收回国
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收回的;其他可以收回或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另外,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政府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也纳入土地储备。
货币补偿
及土地收益分成
有偿收回收购的土地规划为非经营性用地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可采取货币补偿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进行。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按照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建(构)筑物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所含土地评估价格的40%给予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收回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以土地使用权补偿作为主导方式的,土地和建(构)筑物分别按照评估价格补偿;以地上建(构)筑物作为主导方式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采取土地收益分成方式收回收购的,收回收购规划范围内原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土地使用权时,暂不支付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按市场机制供地、出让土地总价款中扣除储备土地成本及国家规定用途的资金后,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按照4:6比例分成。
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拆迁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城中村改造和因政策要求实施企业搬迁收回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价格按照原土地用途评估。建(构)筑物价格根据结构状况、建造年限等因素,按照成本法结合成新评估。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区位、用途、结构、朝向等因素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