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劳动者判处缓刑的, 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判处缓刑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们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们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们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判处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判处管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管制期间不能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总之与正常劳动者无异。篇二: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北京昆仑亿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a. 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试用期3个月;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岗位(工种) 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区域。
第六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资待遇见各部门下达的岗位描述、工作任务通知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第七条乙方工作应达到《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聘用期间变更岗位描述和工作任务内容,一般不再重新签订本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实行每周五天40小时工作制, 乙方每天应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8个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因加班超时累积,甲方将安排时间调休。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九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不能调休的给予的加班费用已在项目提成或奖金里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报酬(即按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的定级工资),如考核定级调整,工资报酬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 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第十四条月工资(通指税前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如有本合同第三项第七条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资。上述劳动报酬已包括甲方根据附件中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保密和不竞争津贴。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上述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协定事项:
1. 如乙方泄露待遇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没收应付乙方全部年
终奖金。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任何奖金。
3.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标准
确定。
4.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
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根据实际病假天数(乙方需提供甲方认可二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甲方按国家规定从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篇三:《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
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 相关法律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
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2003)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1993)
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2009)
篇一:劳动者判处缓刑的, 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判处缓刑的,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们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们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们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判处缓刑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判处管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管制期间不能随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标准,总之与正常劳动者无异。篇二:劳动合同范本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北京昆仑亿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甲、乙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下列第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类型与期限:
a. 有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试用期3个月;
b. 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四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部门
岗位(工种) 工作。
第五条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区域。
第六条乙方具体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资待遇见各部门下达的岗位描述、工作任务通知书、或其他相应文件。
第七条乙方工作应达到《员工手册》、《岗位说明书》规定的工作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务。聘用期间变更岗位描述和工作任务内容,一般不再重新签订本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八条甲方实行每周五天40小时工作制, 乙方每天应在甲方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8个小时。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因加班超时累积,甲方将安排时间调休。另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第九条乙方依法享有的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甲方因项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节假日加班加点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加班不能调休的给予的加班费用已在项目提成或奖金里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加班不能自行决定,须经上级安排或者按照程序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报酬(即按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的定级工资),如考核定级调整,工资报酬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甲方于每月10日以货币形式,按照公司规定的月工资标 准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或延至节日假满。第十四条月工资(通指税前工资)标准为: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标准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执行,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如有本合同第三项第七条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资。上述劳动报酬已包括甲方根据附件中规定应向乙方支付的保密和不竞争津贴。 第十六条如果乙方的收入根据法律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按国家规定从上述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协定事项:
1. 如乙方泄露待遇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没收应付乙方全部年
终奖金。
2. 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发放任何奖金。
3. 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标准
确定。
4. 乙方如果对甲方发放的工资表示异议,则应在工资结清之日起10
日内向甲方书面提出,超过时间则视为无异议。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根据实际病假天数(乙方需提供甲方认可二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二十条甲方为乙方办理社保,甲方按国家规定从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篇三:《劳动合同法》
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 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
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 相关法律政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
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2003)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1993)
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