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3、利用学校教学设施招收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从事有偿教育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相互介绍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

生;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查实的,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表模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区教育局将对当事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等人从事有偿家教的,将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之处理。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事件发生的,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有偿家教的界定

1、在家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2、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含艺术类培训)并从中获利的。

3、利用学校教学设施招收本校学生或外来学生从事有偿教育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4、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群团组织)中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5、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社会培训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二、禁止有偿家教的规定

1、公办中小学校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备,不得租、借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及个人,供其举办以普通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收费补课。严禁学校参与有偿家教的宣传、组织活动,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的形式,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进行收费补课。

2、禁止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本人或他人组织的有偿家教。不得相互介绍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人员介绍家教学

生;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组成班子,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

三、处理办法

凡违反本规定,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首次查实的,由所在学校对当事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退回违规所得,当事人当年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取消其当年评先表模资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有偿家教的,区教育局将对当事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当事人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且按照国家工资政策,两年内不予正常晋级。

2、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区教育教学研究人员从事有偿家教,由有关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特级教师、名教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等人从事有偿家教的,将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见习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给予解除聘用合同之处理。

3、学校对教师有偿家教行为管理不力,一年内有两起以上(含两起)有偿家教事件发生的,由区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结果不得定为合格,校长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造成严重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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