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优劣比较

1.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

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3)我方如果想达成交易应该如何办?

答 合同成立 马口铁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 20日复到有效,D公司复电。故我方无失误,UPC600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故法商无权退回信用证,且不得撤销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2. 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made out to order,issued for

110%of the CIP invoice value,covering all risks.Institute cargo clause including WPA,institute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 from warehouse”,而保单是由保险纪经人以“for and on behalf of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的身份签发的,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是“ABC Ltd”,并由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这样的保单是否可以接受? 开证行拒绝接受该保单,原因如下:“根据UCP500第34条c款,不接受经纪人签发的保险单据。ABC Ltd.不承认其承担100%的风险,因为保单提到的是仅代理或代表所有参与的保险公司”。

可是,议付行坚决认为该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并完全符合UCP500第34条a款的要求,因为该保单是由一家保险公司(ABC Ltd.)的代理人(XYZ Ltd)开立和签署的。 问:这份保险单据可以接受吗??

答 保单是可以接受的 UCP500第34条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 c.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险单将不予接受。该事件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故保单是可以接受的

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优劣比较

摘 要:对常用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比较,预付货款、赊账、付款交单、承兑变单和跟单信用证等常用的付款方式在货款关系、信用基础、操作程序、收汇安全系数、对买卖双方的有利点扣不利点等几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梧不同情况理性选择合适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以选到既降低结算风险,又不影响贸易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理性选择

关键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议付

Comparison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yment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Chenluyun

1st Class of Foo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ollege of Food Science,Southwest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article gives an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yment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dvance payments, credit, D/P, D/A and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the common payment in payment for goods relations, credit basis, operation procedure and in the safety factor of both parties, the vantage point of the clasp drawbacks in such aspects as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the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should take the comprehensive element into consideration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choose the suitable payment terms rationally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situation so as to reduce the risk of settlement and extend the export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 Payment terms; negotiation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极为重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加迅速。由于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成为常用的竞争手段。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仍以跟单信用证为主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企业惧怕贸易风险,不敢采用灵活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而从全球支付方式选择的趋势看,买卖双方在国际支付上已暾来愈趋向于选择更便捷、更高效的方式。若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不了解和把握各种变化,理性地选择付款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因此,理性选择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对我国外贸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常用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有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汇付中尤以电汇(T/T)因其安全、高速、银行不能占用资金而被最广泛地使用,实际操作中又依情况分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和货到付款(Open Account)两种。托收主要是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再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付款交单又有即期(D/P at sight )和远期(D/P after at sight) )之分。信用证的使用以即期跟单信用证为主。

一、三种主要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利弊分析及比较

(一)汇付 汇付在国际贸易中根据支付工具的不同有“电汇”(T/T)、“信汇”(MfI')和“票汇”(D/D)三种,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电汇。电汇按进口商付款时间的先后,可分为“预付货款”、“到付款”和“凭单付款”(凭副本提单付款,付款后交单)。因“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在资金占用和风险上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进出口商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凭单付款”。 汇付是买方主动通过银行把应付货款交给卖方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汇付方式的运用主要反映在预付和货到付款这两个方面。预付贷款也称为前T/T,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先由进口商款.出口商在收款后交货的做法。货到付款称为后T/T,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商收到货物或单据后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汇付方式具有速度快,使用灵活,费用低的特点,是跨国公司分支机构之间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付货方式对出口商较为有利,而对进口商风险则较大。货到付款是一种赊销交易或延期付款交易,这种付款方式下,资金的承担者是出口商,其货款的回收通常需要在进口商受到货物后一段时间,甚至可能出现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不付款的现象。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付款交单,付款交单因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其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托收行),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将单据寄给国外的银行(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代收行收到单据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D/P即期)或承兑远期汇票(D/P远期),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释放单据给进口商,同时将收到的款项汇给托收行交出口商。在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先发货,后收款,需要垫付自有资金生产或采购出口货物,而且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收款风险大,尤其是在D/P远期的方式下,许多国家的银行直接做成D/A,加大了出口商钱货两空的风险。

(三) 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开证行)缴纳开证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通过通知行转交受益人(出口商);通知行收到信用证辨别真伪后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落实好信用证后.按要求发运货物,然后补充、缮制全套单据,将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或寄交国外开证行要求付款或承兑;银行审核单据无误予以议付或直接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要求付款,承兑;开证行审核单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予以付款或承兑;开证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签约后很快就可以收到开来的信用证,利用信用证向国内银行融资,发货后,只要能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就可以保证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对进口商而言,签约后即需尽快向银行申请开证,需缴纳开证保证金(许多国家都是100%)和手续费,俟开证行通知付款赎单才能得到单据,据以提货,期间进口商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影响资金周转,提高了进口成本。

(四)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

综上所述,从信用基础、资金占用、手续繁简、风险大小、对买卖双方的有利之处、灵活性以及收款快慢等方面对三种基本结算方式进行了如下比较:

二 付款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A.汇付与信用证结合 汇款与信用证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后或再经检验合格后用汇款支付。但必须明确规定使用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款方式以及采用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等,以防出现争议

(1)信用证与前T/T相结合

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先汇付20%一3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剩余的货款由信用证支付。。

(2)信用证与后T/T相结合

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70%一80%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货款待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天内买方通过电汇支付给卖方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出口人开具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装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之下,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信用证要明确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等

C; O/A 、D/A与国际保理结合 对于收汇风险最大O/A或D/A,卖方可以通过办理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收汇风险。出口企业如果办理了国际保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收汇安全、加强应收帐款管理、加速资金周转的积极作用。

为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可采取一些防范收汇风险措施。(一)利用国际保理业务,转移收汇风险.即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发货后把代表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卖断给保理商取得货款。(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办。(三)通过福赍廷业务转嫁收汇风险.出口信用险和国际保理两种措施都能预防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但两种措施的信用期限都有一定的限制,保理业务一般为2—3个月期的应收账款,最长一般不超过180天,出口信用险一般为180天,经申请可延续到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四)审好L/C,确保“相符交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能否安全收款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此时,审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进口商要求开证行修改,直到确保能够做到相符交单,收汇就有保障。

总之,每一种付款方式对交易双方米说都是利弊兼备。而且,作为在交易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买方和卖方,一方的有利点(如收汇安全)往往是以另一。方的不利点(如风险增大)来换取,而投有对方的参与任何一方的单边利益都不可能实现,逮又应验了“双赢”的说法。尽管每一方都希望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以取方的适度妥协为前提的,所以交易方必须在“保护自己”与“可以被对方接受”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1】刘峰.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J】.莆田学院学报,2007,(4):5-9.

[2】刘滢: 金汉光.外贸出口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及其管理【J】.财贸研究,2005,(1):1 21—1 23.

【3】蒋琴儿;王建帮.出1:3采用汇付方式的风险及防范[J】.经济师, 2005,(9):84—85.

1.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

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3)我方如果想达成交易应该如何办?

答 合同成立 马口铁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 20日复到有效,D公司复电。故我方无失误,UPC600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故法商无权退回信用证,且不得撤销发盘,规定有效期;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得撤销的,且采取了行动。

2. 信用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duplicate made out to order,issued for

110%of the CIP invoice value,covering all risks.Institute cargo clause including WPA,institute strike,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 clause from warehouse”,而保单是由保险纪经人以“for and on behalf of insurance companies participating”的身份签发的,注明保险公司的名称是“ABC Ltd”,并由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这样的保单是否可以接受? 开证行拒绝接受该保单,原因如下:“根据UCP500第34条c款,不接受经纪人签发的保险单据。ABC Ltd.不承认其承担100%的风险,因为保单提到的是仅代理或代表所有参与的保险公司”。

可是,议付行坚决认为该保单是可以接受的,并完全符合UCP500第34条a款的要求,因为该保单是由一家保险公司(ABC Ltd.)的代理人(XYZ Ltd)开立和签署的。 问:这份保险单据可以接受吗??

答 保单是可以接受的 UCP500第34条保险单据 a.保险单据必须在表面上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开立和签署。 c.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险单将不予接受。该事件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签署故保单是可以接受的

国际贸易中付款方式的优劣比较

摘 要:对常用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比较,预付货款、赊账、付款交单、承兑变单和跟单信用证等常用的付款方式在货款关系、信用基础、操作程序、收汇安全系数、对买卖双方的有利点扣不利点等几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根梧不同情况理性选择合适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以选到既降低结算风险,又不影响贸易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理性选择

关键词:国际贸易;付款方式;议付

Comparison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yment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Chenluyun

1st Class of Food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College of Food Science,Southwest University

Abstract: This article gives an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payment term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dvance payments, credit, D/P, D/A and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the common payment in payment for goods relations, credit basis, operation procedure and in the safety factor of both parties, the vantage point of the clasp drawbacks in such aspects as the basis of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the importers and exporters should take the comprehensive element into consideration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choose the suitable payment terms rationally according to the detailed situation so as to reduce the risk of settlement and extend the export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trade; Payment terms; negotiation

国际贸易中的付款方式极为重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加迅速。由于国际贸易市场竞争激烈,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已成为常用的竞争手段。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仍以跟单信用证为主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企业惧怕贸易风险,不敢采用灵活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而从全球支付方式选择的趋势看,买卖双方在国际支付上已暾来愈趋向于选择更便捷、更高效的方式。若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不了解和把握各种变化,理性地选择付款方式,势必会将自己置于不利的竞争位置。因此,理性选择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对我国外贸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常用的国际贸易付款方式有汇付(Remittance)、托收(Collection)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汇付中尤以电汇(T/T)因其安全、高速、银行不能占用资金而被最广泛地使用,实际操作中又依情况分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和货到付款(Open Account)两种。托收主要是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再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付款交单又有即期(D/P at sight )和远期(D/P after at sight) )之分。信用证的使用以即期跟单信用证为主。

一、三种主要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利弊分析及比较

(一)汇付 汇付在国际贸易中根据支付工具的不同有“电汇”(T/T)、“信汇”(MfI')和“票汇”(D/D)三种,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电汇。电汇按进口商付款时间的先后,可分为“预付货款”、“到付款”和“凭单付款”(凭副本提单付款,付款后交单)。因“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在资金占用和风险上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严重的不均衡问题,进出口商

在实践中通常采用“凭单付款”。 汇付是买方主动通过银行把应付货款交给卖方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对汇付方式的运用主要反映在预付和货到付款这两个方面。预付贷款也称为前T/T,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先由进口商款.出口商在收款后交货的做法。货到付款称为后T/T,是指在合同签订后,出口商先将货物发出。进口商收到货物或单据后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后通过银行付款。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结算方式汇付方式具有速度快,使用灵活,费用低的特点,是跨国公司分支机构之间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经常采用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付货方式对出口商较为有利,而对进口商风险则较大。货到付款是一种赊销交易或延期付款交易,这种付款方式下,资金的承担者是出口商,其货款的回收通常需要在进口商受到货物后一段时间,甚至可能出现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不付款的现象。

(二)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在进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付款交单,付款交单因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其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出口商在货物发运后,将全套单据交给银行(托收行),委托银行收取货款;托收行接受出口商的委托,将单据寄给国外的银行(代收行),委托其代为收款;代收行收到单据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D/P即期)或承兑远期汇票(D/P远期),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释放单据给进口商,同时将收到的款项汇给托收行交出口商。在托收结算方式中,出口商先发货,后收款,需要垫付自有资金生产或采购出口货物,而且能否收到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信用,收款风险大,尤其是在D/P远期的方式下,许多国家的银行直接做成D/A,加大了出口商钱货两空的风险。

(三) 跟单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在进出口业务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合同订立后,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开证行)缴纳开证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申请开立信用证。通过通知行转交受益人(出口商);通知行收到信用证辨别真伪后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落实好信用证后.按要求发运货物,然后补充、缮制全套单据,将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或寄交国外开证行要求付款或承兑;银行审核单据无误予以议付或直接将单据寄交开证行要求付款,承兑;开证行审核单据.单证一致、单单相符予以付款或承兑;开证行要求进口商付款赎单。在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签约后很快就可以收到开来的信用证,利用信用证向国内银行融资,发货后,只要能做到单证一致,单单相符就可以保证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对进口商而言,签约后即需尽快向银行申请开证,需缴纳开证保证金(许多国家都是100%)和手续费,俟开证行通知付款赎单才能得到单据,据以提货,期间进口商的资金被长期占用,影响资金周转,提高了进口成本。

(四)三种结算方式的比较

综上所述,从信用基础、资金占用、手续繁简、风险大小、对买卖双方的有利之处、灵活性以及收款快慢等方面对三种基本结算方式进行了如下比较:

二 付款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笔交易的结算,可以只使用一种结算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将两种以上的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或有利于促成交易,或有利于安全及时收汇,或有利于妥善处理付汇,

A.汇付与信用证结合 汇款与信用证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若干成,余额待货到目的地后或再经检验合格后用汇款支付。但必须明确规定使用何种信用证和何种汇款方式以及采用信用证支付金额的比例等,以防出现争议

(1)信用证与前T/T相结合

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买方在合同签订后先汇付20%一30%的货款作为预付款,剩余的货款由信用证支付。。

(2)信用证与后T/T相结合

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为70%一80%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剩余货款待货到目的地后若干天内买方通过电汇支付给卖方

B、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是指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出口人开具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装运单据附在托收的汇票之下,按即期或远期托收。但信用证要明确种类和支付金额以及托收方式的种类等

C; O/A 、D/A与国际保理结合 对于收汇风险最大O/A或D/A,卖方可以通过办理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来降低收汇风险。出口企业如果办理了国际保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收汇安全、加强应收帐款管理、加速资金周转的积极作用。

为确保贸易顺利进行, 可采取一些防范收汇风险措施。(一)利用国际保理业务,转移收汇风险.即出口商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发货后把代表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卖断给保理商取得货款。(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目前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办。(三)通过福赍廷业务转嫁收汇风险.出口信用险和国际保理两种措施都能预防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但两种措施的信用期限都有一定的限制,保理业务一般为2—3个月期的应收账款,最长一般不超过180天,出口信用险一般为180天,经申请可延续到一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四)审好L/C,确保“相符交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能否安全收款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此时,审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进口商要求开证行修改,直到确保能够做到相符交单,收汇就有保障。

总之,每一种付款方式对交易双方米说都是利弊兼备。而且,作为在交易中既对立又统一的买方和卖方,一方的有利点(如收汇安全)往往是以另一。方的不利点(如风险增大)来换取,而投有对方的参与任何一方的单边利益都不可能实现,逮又应验了“双赢”的说法。尽管每一方都希望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但任何合同的签订都是以取方的适度妥协为前提的,所以交易方必须在“保护自己”与“可以被对方接受”之间寻求一种平衡

[1】刘峰.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J】.莆田学院学报,2007,(4):5-9.

[2】刘滢: 金汉光.外贸出口业务中的信用风险及其管理【J】.财贸研究,2005,(1):1 21—1 23.

【3】蒋琴儿;王建帮.出1:3采用汇付方式的风险及防范[J】.经济师, 2005,(9):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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