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所章程
第一章 名称、住所
第一条 财政所于1993年11月8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临市(1993)15号文件批准成立。
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财政所
第三条 单位住所:镇政府院内
第四条 财政所是经机构编制委员 会批准设立的市财政局直属的股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临夏市编制委员会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经济来源和经济性质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各项财政政策和惠农财政政策。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财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保证完成与财政局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
项工作任务,树立廉洁、求实、快捷、高效的工作作风。
(三)坚决服从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按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高效工作任务。
(四)负责编制全镇各预算单位的支出预算及编报年度决算。
(五)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
(六)拨付全镇范围内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所有干部职工的工资、年终奖金、烤火费等。
(七)监督管理辖区内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会计人员。
(八)负责各种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九)负责管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基金。
(十)负责世界银行畜牧贷款资金的发放与回收及尾欠的发展资金和支农周转金的回收。
(十一)负责征收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
(十二)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家电下乡和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等。
(十三)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的筛选及上报。
第八条 服务区域
第九条 服务对象:镇属各预算单位、城郊镇全体农户
第十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验证开办资金为
五万元
第十一条 本单位属财政局直属事业性质单位,经济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的拟定法定代表人,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财政所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范围内,实行市财政局直接领导,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十五条 财政所法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财政所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财政所法人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
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个人。
第十八条 单位对所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好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好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编制、领导职数与职权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领导职数设置1正1副,核定事业编制7名,人员由市财政局调剂。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所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由财政局直接任命。
第二十三条 所长、副所长职权:
领导全体干部职工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所长主持全所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搞好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全所经费的合理使用。增收节支,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办事,杜绝不合理开支,做到账目清楚,凭证齐全,合理支付,组织完成各种政策性调资。负责按程序办理职工调入、调出的工资调转手续,及时填报有关工资报表。负责按时办理退休职工及伤亡职工的各种财务手续。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加强管理,妥善安排,周密计划,使资金合理使用。负责全年预算、决算工作,加强本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总分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帐帐相符。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共有如下4条:
1、岗位由财政局直接设立
2、临时抽调
3、全体干部职工各类评先评优,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考核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无记名评选。
4、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积极撰写工作日志和心得体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效促进财政工作全面发展。
第八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
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离、合并、撤消的,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登记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所(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所章程
第一章 名称、住所
第一条 财政所于1993年11月8日经机构编制委员会临市(1993)15号文件批准成立。
本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单位名称:财政所
第三条 单位住所:镇政府院内
第四条 财政所是经机构编制委员 会批准设立的市财政局直属的股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临夏市编制委员会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事业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开办资金、经济来源和经济性质
第六条 单位的宗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各项财政政策和惠农财政政策。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关于财政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保证完成与财政局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各
项工作任务,树立廉洁、求实、快捷、高效的工作作风。
(三)坚决服从镇党委、镇政府的领导,按时完成镇党委、镇政府安排的高效工作任务。
(四)负责编制全镇各预算单位的支出预算及编报年度决算。
(五)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财政支出,保证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当年的财政收支平衡。
(六)拨付全镇范围内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所有干部职工的工资、年终奖金、烤火费等。
(七)监督管理辖区内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及会计人员。
(八)负责各种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九)负责管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医疗基金。
(十)负责世界银行畜牧贷款资金的发放与回收及尾欠的发展资金和支农周转金的回收。
(十一)负责征收辖区内的耕地占用税。
(十二)负责办理辖区内的家电下乡和汽车下乡补贴资金的兑付等。
(十三)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的筛选及上报。
第八条 服务区域
第九条 服务对象:镇属各预算单位、城郊镇全体农户
第十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查验证开办资金为
五万元
第十一条 本单位属财政局直属事业性质单位,经济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章 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单位的拟定法定代表人,经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十四条 财政所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范围内,实行市财政局直接领导,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第十五条 财政所法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财政所法人的基本权利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独立运作、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财政所法人的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优质高效地开展业务范围内的社会服务。
第十六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
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个人。
第十八条 单位对所有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好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好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编制、领导职数与职权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所领导职数设置1正1副,核定事业编制7名,人员由市财政局调剂。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所法定代表人产生程序:由财政局直接任命。
第二十三条 所长、副所长职权:
领导全体干部职工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措施、落实工作任务。所长主持全所工作,副所长协助所长搞好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全所经费的合理使用。增收节支,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按照《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办事,杜绝不合理开支,做到账目清楚,凭证齐全,合理支付,组织完成各种政策性调资。负责按程序办理职工调入、调出的工资调转手续,及时填报有关工资报表。负责按时办理退休职工及伤亡职工的各种财务手续。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加强管理,妥善安排,周密计划,使资金合理使用。负责全年预算、决算工作,加强本所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总分类账和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帐帐相符。
第七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共有如下4条:
1、岗位由财政局直接设立
2、临时抽调
3、全体干部职工各类评先评优,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考核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进行无记名评选。
4、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积极撰写工作日志和心得体会,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效促进财政工作全面发展。
第八章 事业单位终止程序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
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离、合并、撤消的,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相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意外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单位终止后的资产收归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事业单位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修改,经举办单位同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后,方可生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章程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章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生效。
登记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
财政所(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