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食品标签要求简述 美国FDA期望通过食品标签来减少“自愿标签”的混乱、帮助公众选择健康饮食;促使食品企业改进配方和开发更健康的食品三大目标,因此对食品标签要求比较严格。其对食品标签要求基本情况如下:
一、美国食品标签主要法规
美国食品标签法规由综合性标签法规及特定产品标签法规组成。
综合性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合理包装和标签法案》、《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案》、《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性法规,其余法规则着重对标签某些内容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对营养标签和声称的使用及标注制定了详细规定,《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则从标签角度对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做了具体要求。
特定产品标签法规有《婴幼儿食品配方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酒精管理法》等。
为了人们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美国食品标签要求,美国FDA2009年10月出台《美国食品标签指南》,以问答的形式,阐述了食品标签的诸多要求。
二、美国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内容要求
美国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内容可分为三类:一是强制标注的通用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过敏原、食品添加剂、净含物/沥干物、厂商名址、原产国。对低酸罐头食品、酸化食品,还需标注批次,对于婴幼儿食品还需标注批次、日期、储藏指南和食用方法。 二是营养标签,项目包括热量、来自于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营养素参考值及食用量。三是有关声明,包括营养素含量水平声明、营养素功能声明、健康声明。
三、营养标签豁免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豁免标注营养标签:
1、可供印刷表示的表面积小于12平方英寸的小包装食品可不标注营养声明或其他营养信息,但是必须标明制造商、包装商或者经销商的地址电话,以便消费者可以借以获得所需的营养信息。
2、某种食品仅在符合以下特殊条件之一时:(1)经特殊工序配制和加工的食品,该产品用口服或以导管输入肠内为病人全部或者部分喂食所用;(2)食品用于病人配合治疗的食谱管理;(3)食品提供特殊的营养支持,该营养需求是由医生诊断而定对某种疾病或者健康状态所必需的;(4)预备在医疗人员监督下使用的食品,以及预备仅供受到有特效和持续的医疗监督照顾的病人使用的食品;(5)以散装货形式装运但不以这种形式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仅用于制造其他食品的食品,或将在原始加工、包装地以外的地点加工、加贴标签或再包装的食品;(6)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403(q)(4)约束的未加工水果、蔬菜和鱼类;(7)猎捕且未列入联邦肉类检验法或家禽产品检验法的肉类产品。
美国食品标签要求简述 美国FDA期望通过食品标签来减少“自愿标签”的混乱、帮助公众选择健康饮食;促使食品企业改进配方和开发更健康的食品三大目标,因此对食品标签要求比较严格。其对食品标签要求基本情况如下:
一、美国食品标签主要法规
美国食品标签法规由综合性标签法规及特定产品标签法规组成。
综合性法规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合理包装和标签法案》、《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案》、《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其中《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是食品安全的基础性法规,其余法规则着重对标签某些内容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如《营养标签和教育法案》对营养标签和声称的使用及标注制定了详细规定,《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则从标签角度对含有过敏原的食品做了具体要求。
特定产品标签法规有《婴幼儿食品配方法》、《联邦肉类检验法》、《禽类产品检验法》、《蛋类产品检验法》、《联邦酒精管理法》等。
为了人们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美国食品标签要求,美国FDA2009年10月出台《美国食品标签指南》,以问答的形式,阐述了食品标签的诸多要求。
二、美国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内容要求
美国食品标签强制标注内容可分为三类:一是强制标注的通用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食品过敏原、食品添加剂、净含物/沥干物、厂商名址、原产国。对低酸罐头食品、酸化食品,还需标注批次,对于婴幼儿食品还需标注批次、日期、储藏指南和食用方法。 二是营养标签,项目包括热量、来自于脂肪的热量、总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总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和铁、营养素参考值及食用量。三是有关声明,包括营养素含量水平声明、营养素功能声明、健康声明。
三、营养标签豁免情况
以下情况,可以豁免标注营养标签:
1、可供印刷表示的表面积小于12平方英寸的小包装食品可不标注营养声明或其他营养信息,但是必须标明制造商、包装商或者经销商的地址电话,以便消费者可以借以获得所需的营养信息。
2、某种食品仅在符合以下特殊条件之一时:(1)经特殊工序配制和加工的食品,该产品用口服或以导管输入肠内为病人全部或者部分喂食所用;(2)食品用于病人配合治疗的食谱管理;(3)食品提供特殊的营养支持,该营养需求是由医生诊断而定对某种疾病或者健康状态所必需的;(4)预备在医疗人员监督下使用的食品,以及预备仅供受到有特效和持续的医疗监督照顾的病人使用的食品;(5)以散装货形式装运但不以这种形式向消费者销售而是仅用于制造其他食品的食品,或将在原始加工、包装地以外的地点加工、加贴标签或再包装的食品;(6)受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403(q)(4)约束的未加工水果、蔬菜和鱼类;(7)猎捕且未列入联邦肉类检验法或家禽产品检验法的肉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