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中)
新加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潘志玉
摘
要
谢庆录
新加坡完备的劳动立法是其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根本之道;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
度两部分组成,以“中央公积金”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构成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本文指出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新加坡成功经验,完善劳动立法,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步入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关键词
劳资关系
中央公积金
社会保险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49-02
中图分类号:D933
新加坡是东盟国家中市场经济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法治最为健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个人储蓄式中央公积金制度。社
全的国家。以往我国法学界谈到对外国先进法律思想及制度的移植会福利制度主要有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教育补贴、医疗补贴、就业服言必欧美,而对我们身边邻国中法治发展的成功楷模却关注较少。本务、儿童补贴、交通补贴和武装部队补贴等,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文拟对新加坡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给以抛砖引玉生活。式的介绍与评析,以期对我国当前社会广泛关注地发展和谐劳资关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典型的个人积累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借鉴。强制储蓄,国家通过公积金立法规定所有雇员或薪金收入者,每月工
一、新加坡劳动法律制度资必须扣除一定比例;雇主也需按雇员或工薪收入者工资的比例每月
①
在新加坡,劳方、资方和政府之间的三方关系特别引人关注。在拿出一笔钱,统一存入公积金局,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得利息三方关系中贯彻始终的是“协商的精神”,即三方通过协商、调解或裁(按6%年息计算),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帐户,专户专储。最决等手段来解决日常的工业纠纷,从而保持了新加坡劳资关系的稳初,中央公积金制只是一种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定。新加坡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劳资政三方的密切协作,无不得益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为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在内的综合
(TheEmployment于其完备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就业法》性的保险制度。
(TheIndustrialRelationsAct)、(Lab-《劳资关系法》《劳资纠纷法》关于医疗保障,新加坡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科学的“三保”医疗保Act)、
(TheWorker’《工人赔偿法》健体系,首先是成立于1984年的保健储蓄(Medisave)。这是一项全or-managementDisputesAct)、sCompensa-(TheForeignWorkersAct)等。其中,《外籍劳工法》《就业国性的医药储蓄计划,相当于中国的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tionAct)和
法》主要规定了雇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违反雇用合同的责任、雇主的金。他们将员工每月的部分收入储存起来,供支付将来(尤其是老年更换、企业转让后雇用合同的效力、薪水的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时)的住院费。该项储蓄缴纳款项存入每个人的个人帐户,用来支付补偿、兼职雇员、家庭佣人、儿童与少年的雇用、孕妇的保护与福利、职户头持有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院费。为了避免储蓄提早用尽或过度业介绍所的管理等内容。《劳资关系法》主要规定了集体谈判、经理雇耗费,并鼓励患者选择与自己经济实力相称的病房等级,此项保健储员申诉受限、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法院裁决等程序性制度,而《劳资纠蓄在使用时是有最高限额的。其次是设立于1990年的健保双全计划
(Medishield)。这是一种重病保险计划,其目的是弥补保健储蓄不足纷法》则专门用来规范和处理企业劳资纠纷,主要界定了非法劳工行
为与闭厂行为,规定了对上述非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设置罢工纠察以应付重病病人医疗费用的缺口,确保投保人在患上重病或长期疾病队,规定了对劳资纠纷中共谋行为的治罪处罚。《工人赔偿法》则对工时能够应付庞大的医药开销。上述两项基本上是以个人为主负担的
(所在单位也负担一部分)。最后是设立于1993年的保健基金(Medi-伤赔偿的适用对象、赔偿范围及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外籍劳工法》主要是管理外籍务工人员及相关事项的法律。这一系列劳动法这是一项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带有“兜底”性质的保健信托基金,fund)。律法规,使雇员的基本劳工标准、劳资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工会的权其主要使用利息收入协助患病的弱势群体支付医疗费用,以确保每个利和活动都纳入了法制轨道,为劳资关系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人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能获得良好的基本医药服务,实质是通过政础。府“买单”为贫病者提供“安全网”。
二、新加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住房保障方面,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1960年2月1日在李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光耀主持下成立了负责规划、组织和建造公共住宅的专门机构——建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屋发展局,负责统一规划、建造、分配与管理。新加坡政府促成国会通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过了《建屋和发展法令》、《土地征用法令》,保证了土地的充分利用。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新加坡建房用地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属于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二是会保障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实行互助共济,依根据《土地征用法》征用私人土地,国有土地约占三分之一,征用的私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可以说,社会保障是社会安人土地占三分之二。两部分土地的使用,均为有偿。在建房资金方定的重要保证。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面,新加坡政府采取“多元化”措施,首先由建屋发展局投资和贷款,其建国初期,曾经实行过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相当的“大包大揽”的保障次鼓励私人投资。新加坡政府还利用公积金作为建房的一个资金来
②
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新加坡政府发现:一方面,由于保障的源,即政府借用存储的私人公积金贷给建屋发展局建房,然后再将房范围和程度都超过了国力所能承担的限度,因而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屋出售给用户,费用从用户的公积金中逐年扣除。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由于所实行的保障制度具有严重的平均倾向,影响了人们的积极性,实施,使居民只需工资收入的1/5来分期付款就能拥有自己的住房。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加坡总结了本国的教训,借鉴了西欧、美国随着新加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政府通过政策宣传、立法引导及和澳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实行自力竞争与互助相结合,经济援助等手段大力推进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以竞争为主的原则。像西方国家一样,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新加坡特别强调家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视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结福利和社会保险组成,社会福利制度通过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构,是“巩固国家,民族永存不败的基础”。为了保持(下转第55页)
作者简介:潘志玉,山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谢庆录,法律硕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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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种,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却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管制作为限制自由刑,有效作用人群是犯罪较轻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按照这一标准,它完全可以作为拘役等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而适用的。因为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两者适用范围不分上下,只是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上有需关押与不需关押之别。短期自由刑和管制刑都属于主刑范围,彼此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刑期较短的情况下,它们在转处技术的运用上基本无碍。我国现行的行刑制度是经过长期经验磨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层次,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的有条件易科只是对这一制度体系的部分演进。管制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易科方式之一,其执行刑期与现有管制刑的刑期整体上必须一致。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参照此规定,可以将短期自由刑中1日易科为管制刑2日,但是易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易科前自由刑最低刑期。笔者认为易科后刑期为3个月至这样既可减少监禁场所压力,又有利于扩大管制刑适3年比较可取。
用范围,避免实践中管制刑判决数量过少,轻罪重罚。
四、易科训诫
训诫是指告诫犯罪人其已犯之罪,训导其将来不要再犯。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就有这种易科规定,其适用对象一般应限于犯罪动机出于公益或正义感,且从宽情节非常突出,缺乏执行短期自由刑必(上接第49页)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建屋局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对父母遗留下来的那一间房屋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优待,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子女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如果纳税人和父母或患有残疾的兄妹一起居住,该纳税人可享有“父母及残疾兄弟税务扣除”的优待。
三、新加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完备的劳动立法是其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根本之道。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法典,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制定劳动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填补劳动法的立法空白,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充实,是现阶段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目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已经制定并获通过,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也正在起草中。另外,我国现有的工会体制不仅在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方面不能够满足现实需要,而且也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订立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关于“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这一规定的精神。而新加坡工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无论是政府还是资方对工会都给予了最大的尊重和信任。我们应当充分借鉴新加坡完善的工会维权体制,改变劳资力量对比失衡的状况,使工会组织既符合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需要,又能切实树立起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权威,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与守护神,以开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新局面。
在社会保障方面,新加坡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政府、个人和社会三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价值取向上该模式体现的是“效
要性的案件。⑤
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8日《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上述《批复》关于训诫内容的规定是可取的,但是其将训诫的方式仅限于口头,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训诫的内容除了口头宣告外,还以书面的方式记载,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可以收到一般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有些行为的确比较轻微,适用公开训诫就足以感化、教育犯罪人的短期自由刑可以易科为训诫,如婚姻家庭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又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
笔者从司法角度对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对策,但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有待于不断实践和探索。
注释:
①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1-202页.2003年版.②周娅.短期自由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47页.2006年版.③冯军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④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75页.1990年版.⑤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受拘役或罚金之宣告刑,而犯罪动机在公益或道义上显可宽恕者,得以训诫.
率优先,机会平等”的理念,实现了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对维护全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国际社会盛赞新加坡社保模式是一种“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障机制中”的很有发展前途的典范模式。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就是参照了新加坡的社会保障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体现,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保证。经过20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独立于各类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良好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于2007年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改变。下一步必须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步入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注释:①劳、资、政三方具体是指新加坡职工总会与新加坡雇主协会以及政府的关系.②即使现在,位于我国河南省临颍县城南隅的南街村自1986年以来仍一直实行着“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村民每人每月只发最高不超过250元人民币的工资,称为“发扬二百五精神”,然后定量发给村民吃穿用住几乎所有生活用品,即所谓的低工资高福利(工资部分占30%,供给部分占70%),他们还提出了逐步扩大供给范围,最终实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制的目标以及“让南街村富得个人一分钱存款都没有”的分配口号.参考文献:
[1]郑桥,张喜亮.新加坡的劳资关系与工会运动.工会理论与实践.2003.17(3).[2]许兵.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职能比较研究.政法论丛.2004(4).[3]颜星,王冬梅.战后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特点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文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7(3).
[4]常修泽.新加坡医疗卫生体制的四点启示.学习月刊.2007(4).[5]丁煜.保障和激励,建立支撑我国城市家庭养老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人口与经济.().20014
[6]韦红.新加坡精神.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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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潘志玉
摘
要
谢庆录
新加坡完备的劳动立法是其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根本之道;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
度两部分组成,以“中央公积金”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构成其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本文指出我们必须立足国情,借鉴新加坡成功经验,完善劳动立法,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配套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步入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关键词
劳资关系
中央公积金
社会保险法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49-02
中图分类号:D933
新加坡是东盟国家中市场经济最为完善的国家,也是法治最为健社会保险制度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个人储蓄式中央公积金制度。社
全的国家。以往我国法学界谈到对外国先进法律思想及制度的移植会福利制度主要有住房补贴、生活补贴、教育补贴、医疗补贴、就业服言必欧美,而对我们身边邻国中法治发展的成功楷模却关注较少。本务、儿童补贴、交通补贴和武装部队补贴等,在于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文拟对新加坡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给以抛砖引玉生活。式的介绍与评析,以期对我国当前社会广泛关注地发展和谐劳资关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典型的个人积累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系、构建和谐社会有所借鉴。强制储蓄,国家通过公积金立法规定所有雇员或薪金收入者,每月工
一、新加坡劳动法律制度资必须扣除一定比例;雇主也需按雇员或工薪收入者工资的比例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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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劳方、资方和政府之间的三方关系特别引人关注。在拿出一笔钱,统一存入公积金局,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得利息三方关系中贯彻始终的是“协商的精神”,即三方通过协商、调解或裁(按6%年息计算),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帐户,专户专储。最决等手段来解决日常的工业纠纷,从而保持了新加坡劳资关系的稳初,中央公积金制只是一种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定。新加坡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劳资政三方的密切协作,无不得益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发展为包括医疗、住房、养老等在内的综合
(TheEmployment于其完备的劳资关系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就业法》性的保险制度。
(TheIndustrialRelationsAct)、(Lab-《劳资关系法》《劳资纠纷法》关于医疗保障,新加坡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科学的“三保”医疗保Act)、
(TheWorker’《工人赔偿法》健体系,首先是成立于1984年的保健储蓄(Medisave)。这是一项全or-managementDisputesAct)、sCompensa-(TheForeignWorkersAct)等。其中,《外籍劳工法》《就业国性的医药储蓄计划,相当于中国的城镇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tionAct)和
法》主要规定了雇用合同的订立与终止、违反雇用合同的责任、雇主的金。他们将员工每月的部分收入储存起来,供支付将来(尤其是老年更换、企业转让后雇用合同的效力、薪水的支付、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时)的住院费。该项储蓄缴纳款项存入每个人的个人帐户,用来支付补偿、兼职雇员、家庭佣人、儿童与少年的雇用、孕妇的保护与福利、职户头持有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住院费。为了避免储蓄提早用尽或过度业介绍所的管理等内容。《劳资关系法》主要规定了集体谈判、经理雇耗费,并鼓励患者选择与自己经济实力相称的病房等级,此项保健储员申诉受限、劳动争议的劳动仲裁法院裁决等程序性制度,而《劳资纠蓄在使用时是有最高限额的。其次是设立于1990年的健保双全计划
(Medishield)。这是一种重病保险计划,其目的是弥补保健储蓄不足纷法》则专门用来规范和处理企业劳资纠纷,主要界定了非法劳工行
为与闭厂行为,规定了对上述非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设置罢工纠察以应付重病病人医疗费用的缺口,确保投保人在患上重病或长期疾病队,规定了对劳资纠纷中共谋行为的治罪处罚。《工人赔偿法》则对工时能够应付庞大的医药开销。上述两项基本上是以个人为主负担的
(所在单位也负担一部分)。最后是设立于1993年的保健基金(Medi-伤赔偿的适用对象、赔偿范围及诉讼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外籍劳工法》主要是管理外籍务工人员及相关事项的法律。这一系列劳动法这是一项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带有“兜底”性质的保健信托基金,fund)。律法规,使雇员的基本劳工标准、劳资关系的处理原则以及工会的权其主要使用利息收入协助患病的弱势群体支付医疗费用,以确保每个利和活动都纳入了法制轨道,为劳资关系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坚实的基人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能获得良好的基本医药服务,实质是通过政础。府“买单”为贫病者提供“安全网”。
二、新加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住房保障方面,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1960年2月1日在李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光耀主持下成立了负责规划、组织和建造公共住宅的专门机构——建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屋发展局,负责统一规划、建造、分配与管理。新加坡政府促成国会通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过了《建屋和发展法令》、《土地征用法令》,保证了土地的充分利用。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社新加坡建房用地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属于国土局的国有土地,二是会保障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筹集和调剂使用资金,实行互助共济,依根据《土地征用法》征用私人土地,国有土地约占三分之一,征用的私靠全社会的力量来均衡负担和分散风险。可以说,社会保障是社会安人土地占三分之二。两部分土地的使用,均为有偿。在建房资金方定的重要保证。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面,新加坡政府采取“多元化”措施,首先由建屋发展局投资和贷款,其建国初期,曾经实行过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相当的“大包大揽”的保障次鼓励私人投资。新加坡政府还利用公积金作为建房的一个资金来
②
制度。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新加坡政府发现:一方面,由于保障的源,即政府借用存储的私人公积金贷给建屋发展局建房,然后再将房范围和程度都超过了国力所能承担的限度,因而难以为继;另一方面,屋出售给用户,费用从用户的公积金中逐年扣除。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由于所实行的保障制度具有严重的平均倾向,影响了人们的积极性,实施,使居民只需工资收入的1/5来分期付款就能拥有自己的住房。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新加坡总结了本国的教训,借鉴了西欧、美国随着新加坡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政府通过政策宣传、立法引导及和澳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实行自力竞争与互助相结合,经济援助等手段大力推进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以竞争为主的原则。像西方国家一样,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新加坡特别强调家庭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视家庭为社会的基本结福利和社会保险组成,社会福利制度通过政府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构,是“巩固国家,民族永存不败的基础”。为了保持(下转第55页)
作者简介:潘志玉,山东政法学院讲师,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谢庆录,法律硕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2009.1(中)
管制刑,作为我国独创的刑种,在刑事司法的过程中却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管制作为限制自由刑,有效作用人群是犯罪较轻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按照这一标准,它完全可以作为拘役等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而适用的。因为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看,两者适用范围不分上下,只是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上有需关押与不需关押之别。短期自由刑和管制刑都属于主刑范围,彼此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刑期较短的情况下,它们在转处技术的运用上基本无碍。我国现行的行刑制度是经过长期经验磨合而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层次,管制刑与短期自由刑的有条件易科只是对这一制度体系的部分演进。管制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易科方式之一,其执行刑期与现有管制刑的刑期整体上必须一致。我国《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参照此规定,可以将短期自由刑中1日易科为管制刑2日,但是易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易科前自由刑最低刑期。笔者认为易科后刑期为3个月至这样既可减少监禁场所压力,又有利于扩大管制刑适3年比较可取。
用范围,避免实践中管制刑判决数量过少,轻罪重罚。
四、易科训诫
训诫是指告诫犯罪人其已犯之罪,训导其将来不要再犯。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中就有这种易科规定,其适用对象一般应限于犯罪动机出于公益或正义感,且从宽情节非常突出,缺乏执行短期自由刑必(上接第49页)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建屋局在分配政府组屋时,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同时规定单身男女青年不可租赁或购买组屋,但如愿意与父母或四五十岁以上的老人同住,可优先照顾;对父母遗留下来的那一间房屋可以享受遗产税的减免优待,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子女同丧偶的父亲或母亲一起居住;如果纳税人和父母或患有残疾的兄妹一起居住,该纳税人可享有“父母及残疾兄弟税务扣除”的优待。
三、新加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新加坡完备的劳动立法是其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根本之道。劳动法律制度建设的目标模式应是制定一部完整的劳动法典,但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体制改革的任务尚未完成,制定劳动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因此,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单项法律法规以填补劳动法的立法空白,对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充实,是现阶段完善劳动立法的最佳方式。目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已经制定并获通过,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也正在起草中。另外,我国现有的工会体制不仅在维护我国劳动者权益方面不能够满足现实需要,而且也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48年订立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关于“工人和雇主应毫无区别地有权不经事先批准建立和参加他们自己选择的组织,其唯一条件是遵守有关组织的规章”这一规定的精神。而新加坡工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无论是政府还是资方对工会都给予了最大的尊重和信任。我们应当充分借鉴新加坡完善的工会维权体制,改变劳资力量对比失衡的状况,使工会组织既符合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社会经济状况的需要,又能切实树立起工会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的权威,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与守护神,以开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新局面。
在社会保障方面,新加坡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政府、个人和社会三者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价值取向上该模式体现的是“效
要性的案件。⑤
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1月8日《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上述《批复》关于训诫内容的规定是可取的,但是其将训诫的方式仅限于口头,则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训诫的内容除了口头宣告外,还以书面的方式记载,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布,可以收到一般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效果。笔者认为,对于有些行为的确比较轻微,适用公开训诫就足以感化、教育犯罪人的短期自由刑可以易科为训诫,如婚姻家庭犯罪中,犯罪情节轻微,犯罪人又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
笔者从司法角度对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具体对策,但短期自由刑的完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有待于不断实践和探索。
注释:
①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01-202页.2003年版.②周娅.短期自由刑研究.法律出版社.第147页.2006年版.③冯军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④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75页.1990年版.⑤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43条规定:受拘役或罚金之宣告刑,而犯罪动机在公益或道义上显可宽恕者,得以训诫.
率优先,机会平等”的理念,实现了社会保障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对维护全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国际社会盛赞新加坡社保模式是一种“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障机制中”的很有发展前途的典范模式。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的“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就是参照了新加坡的社会保障模式。在我国,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经济制度的体现,必须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作保证。经过20年的改革和探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独立于各类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部良好的社会保险法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的稳定器和安全阀。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已于2007年12月23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社保险种缺乏综合性统一法律、强制性偏弱等现状有望改变。下一步必须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改革实践,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尽快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条例》和《企业年金条例》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尽快步入定型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注释:①劳、资、政三方具体是指新加坡职工总会与新加坡雇主协会以及政府的关系.②即使现在,位于我国河南省临颍县城南隅的南街村自1986年以来仍一直实行着“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村民每人每月只发最高不超过250元人民币的工资,称为“发扬二百五精神”,然后定量发给村民吃穿用住几乎所有生活用品,即所谓的低工资高福利(工资部分占30%,供给部分占70%),他们还提出了逐步扩大供给范围,最终实现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全部公有制的目标以及“让南街村富得个人一分钱存款都没有”的分配口号.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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