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国地税合并说

为什么会有国地税合并说?

一是营改增后,作为地方税务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管部门也将从原来的地税局转变为国家税务局,地方地税系统的业务将面临极度萎缩,地方税务局的业务被架空了。(1、从税收收入上说2011年数据,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占全国总税收的42.5%,而前者是国税的主要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2、从全国范围来讲,绝大多数省份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都较高,特别是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业的占比更大。3、税种征收情况看,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都成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归国税征收。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中,除营业税以外都是一些征管难度较大的零散税收。营改增又将使原本属于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房地产等‘收入大头’并入增值税。)

二是国地税分家以后的税收成本上看,这种合并也是势在必行。叶青表示,国地税分家至今已20年了,目前国税与地税加在一起的税收成本是20年前没分家时的一倍。事实证明,我国是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税收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总额的0.58%,日本为

1.13%,而我国已接近8%。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将来地税系统由于业务量锐减合并到国税局是件好事。

三是从整个税收征管、将来完善或者改革的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国地税机构分设已经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比如管辖交叉、管辖不明确给纳税人的税收登记、申报与稽查带来了很多重复与不便。此外,征管成本与纳税成本显著上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即便“营改增”不推行,目前国地税分开运行这个机制产生的实际效果也是弊大于利。

四是构建大财政体系的需要。

基于以上四个角度于是出现了国地税合并说。

“国地税合并问题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起就有争议。但由于进入21世纪后我国税收连年的高速增长,对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的问题几乎没有纳入国家的改革计划之内。此话题就冷却下来。

目前学术界对国地税合并怎么合的看法

1、叶青:地税部门的业务可以一分为二,一部分业务比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业务合并给国税,同时,原来在地税系统收取营业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考虑合并过去。其次,一些与地方财政和地方收入有关的比如社保费、个人所得税与基金等地方税费可以合并到地方财政系统,与此相关的税务人员也可以一并安排过去。

“地方财政将来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类似‘财政厅下设的收入局’这样的机构,收取与地方有关的一些税收费用。如此一来,地税机关就能得以取消,从而降低此前的高运作成本,提高效率。此外,最关键的就是对企业和系统内人员的影响降到最低。

2、任熊伟:与其合并倒不如考虑另外一种思路,就是不谈合并。地税仍然是存在或者换一个名字并到财政局去,作为财政局下属的专门负责当地财政收入如社保费、排污费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职能机构。

“这样,各地地税部门还是会存在,只不过它不一定非要称为‘地税局’,可以叫做‘地方收入局’。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地税的定位问题,也没有因为合并而影响到业务,原有的地税员工也没有受到影响,它还可以继续行使服务地方政府这项职能。”

3、施正文:目前地方社保有一半的额度是社保部门收取,另外一半是地税代收。如果将来地税局不存在,国税其实也完全可以完成代收任务,因为此前交由地税局代收是因为地税跟企业的联系比较多,对其情况了解,税收征管的机构、力量、层级与法制都很完备。由他来征收成本低,征收规范,效率高。而这个事情也完全可以由国税局来做。此外,我们目前在大力推行费改税,将来我们主张社保费改革为税,那更是应该由税务局来代收。”

不赞成地税局业务减少后每个地方自上而下都要设立一个统一的收费局。他告诉记者,收费

不像税收,它往往是各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收费,如果设立一个部门来收取各项费用显然并不合适,比如国土资源局对矿山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其他的收费并不了解。具体的办法应该是,对于部分行业与部分地区有收费任务重的情况,可以采取部分设立收费局的方式。 营改增拉开改革序幕或者是副产品

“营改增”改革最初从上海试点可以说是避开了地方税务机构改革 ,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 ,国地税机构改革的问题浮出水面 ,甚至拉开了财税改革的大幕(高培勇 ,2012)。{①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 ,认为国地税机构合并是“营改增”的“副产 品”(施正文,2012),这里不同意是“副产品”观点,认为“营改增”改革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起点,将会倒逼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而这次推动机构改革的不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显然有更大的“动力”去推动地方税务机构的改革,这与 1994年由中央统一规划的改革不同。而且是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逐步诱导出税务机构改革,而不是直接进行国地税机构改革。改革形式的不同,则表明目前直接对国地税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阻碍 。

国地税合并、部分合并或继续分立取决于什么

(三)消除阻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再次博弈

我国没有直接对国地税机构进行直接的改革,而是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人手,这说明直接 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存在阻碍。这一阻碍就是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重要税种“营业税”。有学者 认为 ,“营改增”是为了消除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这一观点有待考量。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实现上述目的。1994年税制改革,就已经确定我国货物与劳务税的基本制度,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加上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格局。这种税制格局与我国经济及税收收入长达 2O年的高速增长相伴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地方的第三产业并没有因为“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受到影响,反观则是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体育文化业等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 ,成为地方税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进一步讲,如果要降低第三产业税负,促进其发展降低税率等措施同样能够实现其效果 。而本轮改革显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营改增”改革虽然以“消除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的名目出现,但最终的目的显然是要“拿掉”地方政府即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 的“营业税”,斩断地方政府收入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关联,扭住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路径,调整产业结构,将地方政府的经济工作重心转移到其他实体经济中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再次博弈,牵涉地方税务机构今后如何改革。“营改增”改革将重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划分的谈判,而财力划分的结果及“营改增”后的税种格局也将决定国地税机构改革的趋势。目前,关于国地税机构“合并”或“部分合并”或“继续分立”等的争论显然应服从于这次博弈的结果,而不能一言以蔽之。“营改增 ”改革也好 ,国地税机构改革也好,更像是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修正。

三、地方税务机构的取舍 :统筹考虑下的权衡

地方税务机构的取舍,要统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两次背景不同的博弈与地方税务机构

两次不同的境遇

1994年 ,我国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的分税制改革靠中央政府的推进展开,最终的结果 是改革顺利实施。由于包干制导致地方征收机构征税行为的扭曲产生的负面影响 ,成立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由此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 。事实证明.这不仅提高了地方税务局征税的积极性 ,而且刺激了地方政府大力发展产生地方税源的产业。由于地方税务局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 ,地方税务局由此发展壮大。虽然机构分设税收征收成本加大,但还是被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掩盖 ,两套税务机构运转顺畅。2012年以来催生出的关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讨论,显然不是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出现问题 ,而是由于各税种收入的划分导致地方政府优先发展属

于地方政府收入的各行业,如房地产业。如果目前贸然率先进行机构改革显然不具备条件,首当其冲的阻碍是无法解决营业税收入的中央和地方划分问题,而要纠正地方政府的行为,必须对营业税的现状进行调整 ,由此引出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预期。可以看出,1994年分设地方税务机构是一种 “主动式 ”的改革 ,而当前对地方税务机构进行改革则是依附于税制改革上的被动调整。这种被动式的调整与地方政府将关注重点转到“农民负担和城市化”不无关系。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的,目前的税制改革以调整地方产业结构为目的。两次背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导致地方税务机构两次不同的境遇。1994年以后是不断发展壮大,而目前是改革取向迷离。地方税务机构从产生之初就是作为分税制改革的“副产品”出现今后的改革同样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副产品”出现,而不会成为改革的主旋律。因此过多地从机构设置本身来讨论地方税务机构改革问题可能无法得出正确的改革方向。杨志勇(2006)通过国际比较发现 。税务机构分设与否在国际上都有先例,机构分设与否并不能说明征税效率的高低,基于中国现实,改革方案应保证国地税机构分设效益发挥最大化。这里同意这种观点。“营改增”后,无论是国地税机构合并还是继续分设,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税制改革、征管现状等基本现实为依据来决定,而不能因为地方税务机构不征收管理营业税而简单予以并之。如果国地税机构分设不能使效益发挥最大化,甚至由机构分设分征税种而导致地方经济结构扭曲。这已不是税务机构分设而造成的问题,而是分税制改革不完善扭 曲激励造成的 .这也不是通过国地税合并能够解决的。

(二)调整地方政府产业结构决定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扩大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依靠房地产业、建筑业等拉动地方经济已经成为共识。而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考虑的就是扭转地方政府的财力攫取机制,逐步削弱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的地位,“营改增”试点就是这项改革的开始。作为地方税务机构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今后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渐萎缩,在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的背景下,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转向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税种,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今后改为具有独立计税依据的税种,而不是依附于货物与劳务税征收 ,将逐步成为地方税务机构 征收管理主要税种之一。货物与劳务税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税种,共享税的性质将中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而中央政府在这样的格局下将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地方政府将不会着重发展某一类型产业,地方扭曲的产业结构得以调整。随着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政府将着力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房产税也将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之一。如果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无论是开展总环境税还是独立环境税 .也必将是地方税收机构来征收 。因此 ,今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缩小是暂时的。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直接税比重的上升决定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难度不会减轻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将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而直接税的征收被认为是较为难 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由目前的分类模式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一旦涉及到综合征收,对于地方税务局来讲。其综合申报的数量将远超过目前的代扣代缴义务 人,面临着退税或补税等现实情况,工作量和工作负荷必将加重。房产税征收也将由家庭或个人自行申报,征收管理面对同样的困难。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要想有效地征收,必须提高税收努力程度,收入、房产信息的掌握不可或缺,房产的评估价值等需要专门的税务人才即使用现代的信息手段加以管理,这也不是目前的征收管理能比拟的。“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虽然减少了部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直接税比重的逐渐上升,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难度不会减轻。

(四)短期内在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层面上地方政府有必要保留属于自身的征收机构

国地税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一个基本国情是我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治理最重要的是能够激励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包括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直至发展 地方经济的积极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履行更多的政府职能 。保留现有的地方税务机构或者退一步讲将现有的地方税务机构与财政部门合并也好 ,有自身的征收机构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部分税收,对于激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 1994年机构分设时的应由本意。而像房产税、环境税、城建税等征收管理,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能掌握充分的信息,由其进行征收管理效率将更高。同时也将进一步激励地方政府改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辖区居民福利将提高。如果将全部税收由一个机构进行征收管理,地方政府按照共享比例、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提供地方政府财力,一些不规范的财政分配现象就不可避免。如果地方政府出现财力不足时中央政府又不能不救济,预算软约束问题将出现。在没有规范的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与补偿制度之前,在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层面上.有必要保留属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征收机构 。

(五)短期内地方税务局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长期看是否合并已无足重要

国地税合并并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再次博弈的目的。税务机构的改革也只是再次博弈的“副产品”,“营改增”试点掀起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以矫正地方政府自 1994年扭曲的发展经济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为主要目的。而 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税种被认为是最有效率的,在没有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之前 ,保留地方税务机构积累 地方税征收管理经验、探索地方税征收管理方法是有必要的。贸然推进国地税机构合并可能 引发一些不规范行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整体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 的行为得以矫正,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 、税制改革进程推进顺利 ,国地税税收征管行为逐 步规范 ,分税制改革彻底,是合并还是继续延续地方税务局的称谓已无足重要 ,如果合并全部换成 国家 税务局 各 自征收一 部分税种税款分别人库 ,如果延续则还是各自征收一部分税种税款分别入库,只不过是税务机构名称的变化而已。

为什么会有国地税合并说?

一是营改增后,作为地方税务部门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改为增值税,征管部门也将从原来的地税局转变为国家税务局,地方地税系统的业务将面临极度萎缩,地方税务局的业务被架空了。(1、从税收收入上说2011年数据,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加占全国总税收的42.5%,而前者是国税的主要税种,后者是地方第一大税种。2、从全国范围来讲,绝大多数省份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都较高,特别是东南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服务业的占比更大。3、税种征收情况看,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都成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归国税征收。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中,除营业税以外都是一些征管难度较大的零散税收。营改增又将使原本属于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的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房地产等‘收入大头’并入增值税。)

二是国地税分家以后的税收成本上看,这种合并也是势在必行。叶青表示,国地税分家至今已20年了,目前国税与地税加在一起的税收成本是20年前没分家时的一倍。事实证明,我国是税收成本最高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税收征收成本占税收收入总额的0.58%,日本为

1.13%,而我国已接近8%。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将来地税系统由于业务量锐减合并到国税局是件好事。

三是从整个税收征管、将来完善或者改革的方面来看,目前我国国地税机构分设已经带来了很多负面问题,比如管辖交叉、管辖不明确给纳税人的税收登记、申报与稽查带来了很多重复与不便。此外,征管成本与纳税成本显著上升。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即便“营改增”不推行,目前国地税分开运行这个机制产生的实际效果也是弊大于利。

四是构建大财政体系的需要。

基于以上四个角度于是出现了国地税合并说。

“国地税合并问题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起就有争议。但由于进入21世纪后我国税收连年的高速增长,对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的问题几乎没有纳入国家的改革计划之内。此话题就冷却下来。

目前学术界对国地税合并怎么合的看法

1、叶青:地税部门的业务可以一分为二,一部分业务比如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的业务合并给国税,同时,原来在地税系统收取营业税这部分员工也可以考虑合并过去。其次,一些与地方财政和地方收入有关的比如社保费、个人所得税与基金等地方税费可以合并到地方财政系统,与此相关的税务人员也可以一并安排过去。

“地方财政将来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类似‘财政厅下设的收入局’这样的机构,收取与地方有关的一些税收费用。如此一来,地税机关就能得以取消,从而降低此前的高运作成本,提高效率。此外,最关键的就是对企业和系统内人员的影响降到最低。

2、任熊伟:与其合并倒不如考虑另外一种思路,就是不谈合并。地税仍然是存在或者换一个名字并到财政局去,作为财政局下属的专门负责当地财政收入如社保费、排污费等各种政府性基金征收的职能机构。

“这样,各地地税部门还是会存在,只不过它不一定非要称为‘地税局’,可以叫做‘地方收入局’。这样一来,既解决了地税的定位问题,也没有因为合并而影响到业务,原有的地税员工也没有受到影响,它还可以继续行使服务地方政府这项职能。”

3、施正文:目前地方社保有一半的额度是社保部门收取,另外一半是地税代收。如果将来地税局不存在,国税其实也完全可以完成代收任务,因为此前交由地税局代收是因为地税跟企业的联系比较多,对其情况了解,税收征管的机构、力量、层级与法制都很完备。由他来征收成本低,征收规范,效率高。而这个事情也完全可以由国税局来做。此外,我们目前在大力推行费改税,将来我们主张社保费改革为税,那更是应该由税务局来代收。”

不赞成地税局业务减少后每个地方自上而下都要设立一个统一的收费局。他告诉记者,收费

不像税收,它往往是各个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收费,如果设立一个部门来收取各项费用显然并不合适,比如国土资源局对矿山的情况比较了解,对其他的收费并不了解。具体的办法应该是,对于部分行业与部分地区有收费任务重的情况,可以采取部分设立收费局的方式。 营改增拉开改革序幕或者是副产品

“营改增”改革最初从上海试点可以说是避开了地方税务机构改革 ,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 ,国地税机构改革的问题浮出水面 ,甚至拉开了财税改革的大幕(高培勇 ,2012)。{①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 ,认为国地税机构合并是“营改增”的“副产 品”(施正文,2012),这里不同意是“副产品”观点,认为“营改增”改革是新一轮财税改革的起点,将会倒逼一系列的重大改革。}而这次推动机构改革的不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显然有更大的“动力”去推动地方税务机构的改革,这与 1994年由中央统一规划的改革不同。而且是从“营改增”的税制改革逐步诱导出税务机构改革,而不是直接进行国地税机构改革。改革形式的不同,则表明目前直接对国地税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阻碍 。

国地税合并、部分合并或继续分立取决于什么

(三)消除阻碍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再次博弈

我国没有直接对国地税机构进行直接的改革,而是从“营改增”税制改革人手,这说明直接 进行税务机构改革存在阻碍。这一阻碍就是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重要税种“营业税”。有学者 认为 ,“营改增”是为了消除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这一观点有待考量。尽管推进“营改增”可以实现上述目的。1994年税制改革,就已经确定我国货物与劳务税的基本制度,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加上消费税重点调节的格局。这种税制格局与我国经济及税收收入长达 2O年的高速增长相伴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地方的第三产业并没有因为“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受到影响,反观则是建筑业、房地产业、服务业、体育文化业等成为地方经济的支柱 ,成为地方税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进一步讲,如果要降低第三产业税负,促进其发展降低税率等措施同样能够实现其效果 。而本轮改革显然没有采取这样的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营改增”改革虽然以“消除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的名目出现,但最终的目的显然是要“拿掉”地方政府即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 的“营业税”,斩断地方政府收入与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关联,扭住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路径,调整产业结构,将地方政府的经济工作重心转移到其他实体经济中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再次博弈,牵涉地方税务机构今后如何改革。“营改增”改革将重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力划分的谈判,而财力划分的结果及“营改增”后的税种格局也将决定国地税机构改革的趋势。目前,关于国地税机构“合并”或“部分合并”或“继续分立”等的争论显然应服从于这次博弈的结果,而不能一言以蔽之。“营改增 ”改革也好 ,国地税机构改革也好,更像是对 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修正。

三、地方税务机构的取舍 :统筹考虑下的权衡

地方税务机构的取舍,要统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两次背景不同的博弈与地方税务机构

两次不同的境遇

1994年 ,我国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的分税制改革靠中央政府的推进展开,最终的结果 是改革顺利实施。由于包干制导致地方征收机构征税行为的扭曲产生的负面影响 ,成立由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收入,由此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程度 。事实证明.这不仅提高了地方税务局征税的积极性 ,而且刺激了地方政府大力发展产生地方税源的产业。由于地方税务局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密切联系在一起 ,地方税务局由此发展壮大。虽然机构分设税收征收成本加大,但还是被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的快速增长所掩盖 ,两套税务机构运转顺畅。2012年以来催生出的关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讨论,显然不是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出现问题 ,而是由于各税种收入的划分导致地方政府优先发展属

于地方政府收入的各行业,如房地产业。如果目前贸然率先进行机构改革显然不具备条件,首当其冲的阻碍是无法解决营业税收入的中央和地方划分问题,而要纠正地方政府的行为,必须对营业税的现状进行调整 ,由此引出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预期。可以看出,1994年分设地方税务机构是一种 “主动式 ”的改革 ,而当前对地方税务机构进行改革则是依附于税制改革上的被动调整。这种被动式的调整与地方政府将关注重点转到“农民负担和城市化”不无关系。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提高“两个比重”为目的,目前的税制改革以调整地方产业结构为目的。两次背景不同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导致地方税务机构两次不同的境遇。1994年以后是不断发展壮大,而目前是改革取向迷离。地方税务机构从产生之初就是作为分税制改革的“副产品”出现今后的改革同样是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副产品”出现,而不会成为改革的主旋律。因此过多地从机构设置本身来讨论地方税务机构改革问题可能无法得出正确的改革方向。杨志勇(2006)通过国际比较发现 。税务机构分设与否在国际上都有先例,机构分设与否并不能说明征税效率的高低,基于中国现实,改革方案应保证国地税机构分设效益发挥最大化。这里同意这种观点。“营改增”后,无论是国地税机构合并还是继续分设,应该以经济社会发展、税制改革、征管现状等基本现实为依据来决定,而不能因为地方税务机构不征收管理营业税而简单予以并之。如果国地税机构分设不能使效益发挥最大化,甚至由机构分设分征税种而导致地方经济结构扭曲。这已不是税务机构分设而造成的问题,而是分税制改革不完善扭 曲激励造成的 .这也不是通过国地税合并能够解决的。

(二)调整地方政府产业结构决定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扩大

目前地方政府主要依靠房地产业、建筑业等拉动地方经济已经成为共识。而要改变这种现状,需要考虑的就是扭转地方政府的财力攫取机制,逐步削弱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的地位,“营改增”试点就是这项改革的开始。作为地方税务机构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是,今后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渐萎缩,在地方政府调整产业结构的背景下,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转向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税种,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城市维护建设税今后改为具有独立计税依据的税种,而不是依附于货物与劳务税征收 ,将逐步成为地方税务机构 征收管理主要税种之一。货物与劳务税作为与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税种,共享税的性质将中 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而中央政府在这样的格局下将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 ,地方政府将不会着重发展某一类型产业,地方扭曲的产业结构得以调整。随着房产税试点范围的扩大,地方政府将着力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房产税也将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之一。如果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无论是开展总环境税还是独立环境税 .也必将是地方税收机构来征收 。因此 ,今后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缩小是暂时的。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地方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直接税比重的上升决定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难度不会减轻

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直接税将由地方税务机构征收 ,而直接税的征收被认为是较为难 征收管理的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将由目前的分类模式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的课征模式。一旦涉及到综合征收,对于地方税务局来讲。其综合申报的数量将远超过目前的代扣代缴义务 人,面临着退税或补税等现实情况,工作量和工作负荷必将加重。房产税征收也将由家庭或个人自行申报,征收管理面对同样的困难。而且对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要想有效地征收,必须提高税收努力程度,收入、房产信息的掌握不可或缺,房产的评估价值等需要专门的税务人才即使用现代的信息手段加以管理,这也不是目前的征收管理能比拟的。“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虽然减少了部分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但随着税制改革的推进,直接税比重的逐渐上升,地方税务机构的征收管理难度不会减轻。

(四)短期内在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层面上地方政府有必要保留属于自身的征收机构

国地税机构改革不可忽视的一个基本国情是我国是一个大国。大国治理最重要的是能够激励

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包括增加地方财政支出的积极性,组织地方收入的积极性,直至发展 地方经济的积极性 。在我国,地方政府履行更多的政府职能 。保留现有的地方税务机构或者退一步讲将现有的地方税务机构与财政部门合并也好 ,有自身的征收机构征收属于地方政府的一部分税收,对于激励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 1994年机构分设时的应由本意。而像房产税、环境税、城建税等征收管理,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能掌握充分的信息,由其进行征收管理效率将更高。同时也将进一步激励地方政府改善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辖区居民福利将提高。如果将全部税收由一个机构进行征收管理,地方政府按照共享比例、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提供地方政府财力,一些不规范的财政分配现象就不可避免。如果地方政府出现财力不足时中央政府又不能不救济,预算软约束问题将出现。在没有规范的中央和地方财力分配与补偿制度之前,在激励地方政府积极性层面上.有必要保留属于地方政府自身的征收机构 。

(五)短期内地方税务局有继续存在的必要长期看是否合并已无足重要

国地税合并并不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再次博弈的目的。税务机构的改革也只是再次博弈的“副产品”,“营改增”试点掀起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以矫正地方政府自 1994年扭曲的发展经济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调整为主要目的。而 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与地方居民密切相关的税种被认为是最有效率的,在没有构建完善的地方税体系之前 ,保留地方税务机构积累 地方税征收管理经验、探索地方税征收管理方法是有必要的。贸然推进国地税机构合并可能 引发一些不规范行为。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整体经济结构趋于合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 的行为得以矫正,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 、税制改革进程推进顺利 ,国地税税收征管行为逐 步规范 ,分税制改革彻底,是合并还是继续延续地方税务局的称谓已无足重要 ,如果合并全部换成 国家 税务局 各 自征收一 部分税种税款分别人库 ,如果延续则还是各自征收一部分税种税款分别入库,只不过是税务机构名称的变化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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