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试题和相关知识

一、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70分)

1、(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 )年进行了修订。

B. 1999,2002

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 )正式施行。

A.2009年7月1日

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 在职职工

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 )相对分离的原则。

B.监督

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机构。

A. 决策

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 )以上人员通过。

B. 三分之二

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 )担任。

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 )组成。

A.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

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

B.长期住房储金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

A.可以

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A.全部

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

B. 5-12%

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

A. 免征

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

A.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15、单位应当(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A.按时、足额

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 )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A、月 1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 )计息。

B、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18、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 )手续。

B、合并

19、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到( )进行龙卡初始密码“955330”的修改。

B.建设银行营业网点

20、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 )中列支。

B. 成本

21、新设立单位应在单位(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B. 设立之日起30日内

2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A.30日内

2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 )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A. 发放工资之日

24、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B. 5日

2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B、30日

26、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B、30

2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

A. 6月30日

28、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A.可以

29、(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B. 完全

30、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

A.可以

31、购买商业用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B.不可以

32、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A.可以

3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A.15%

34、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次数规定为( )。

B.每年提一次

35、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比较,最大的优势是( )。

. B.高存低贷

36、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提供担保。

B. 应当

37、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A. 15 38、( )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

A. 禁止

39、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

A.不得

40、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 )。

A.50%

4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

A.30年

42、目前,长沙市内五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 。

50

43、在长沙市所辖四县(市)范围内,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

B. 25万元

44、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年利率是( )。

B、4.59%

4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年利率是( )。

A. 5.13%

46、借款人的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 。

B.5年

47、借款人应当按照( )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A.《借款合同》约定

48、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 )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能变更。

. 等额本息

49、购买新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在(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B.首付款支付之后 50、夫妇曾经共同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尚未还清,现在准备再购一套住房,(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不可以

51、职工购买存量成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

A.20% B.30%

52、职工购买精装修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 )。

A. 40% 二手商品房-- B. 50%

5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 ),但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 )

A. 70% 80%

5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月工资收入超过( )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单。

A. 5000元

55、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约金。

A.不需支付

56、进行房屋装修(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可以 B.

57、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为房屋买受人,女方非共同买受人,女方(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A.可以

5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逾期部分( )。

A.本息 5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 )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

60、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A.可以

61、城镇私营企业( )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A. 应当

62、在长沙同城之间调动工作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上由( )单位盖章。

A.转出单位

63、职工、单位( )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A.有权 64、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

B.购买国债 6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 )审议。

A.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6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 )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 )公布。

A.每年,向社会 67、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投诉、举报。

A. 管理中心 6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 )责令限期办理。

B.管理中心

69、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罚款。

A.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0、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71、中国最早是1991年北京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B.错 上海

72、没有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7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所有权。

A.对 职工个人所有

74、县区可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B.错 管理部

75、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A.对 76、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成本中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B.错

77、本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销户。

错 完全丧失劳动力的

78、职工购房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7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执行商业银行的规定。

B.错

8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A.对

8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 息可以公开。

B.错 提供的信息应该保密

8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B.错

83、缴存人被宣告失踪的,不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B.错

8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可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B.错 一个

85、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A.对

8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监委会成员可以互相兼任。

B.错

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B.错

8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

B.错

89、外地企业或其他组织常驻长沙市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未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也不必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9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第二个月 新调入是自发工资起

9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随时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B.错

9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承担。

B.错 中心

9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A.对

9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财务人员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B.错

95、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利息。

B.错 有 6.30号结算

96、职工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用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97、借款申请人(含配偶)银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对

98、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均不得拒绝。

A.对

99、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以为原商业住房贷款额度。

B.错 不超过余额

100、企业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可以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

施行。

2009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

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核定单位补缴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时,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经批准的当年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

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

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导致住房公积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市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购(建)住房的;

四、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五、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三)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6期)记录;

(五)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24期)记录。

六、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七、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八条 基本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

三、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其中,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工资单。

第九条 购(建)房资料。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一、期房按揭贷款。购买已与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相关票据)及《房屋价值议定书》(由担保公司提供,下同)。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建房30%自筹资金凭证,要求建造住房主体封顶。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大修扩建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五、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以担保公司垫付剩余房款方式先取得房屋产权后,再申请贷款归还担保公司的)。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原件,首付款凭证和卖方(原产权人)

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发放前担保公司先为借款申请人垫付剩余房款凭证。担保公司协同买卖双方办理权证过户相关手续。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转贷房产设定抵押。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贷款初审员确认后,先到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提供结清单、最后一次还贷回执、办理转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二)其他房产设定抵押。提供原贷款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和同意提前还清证明以及另用于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七、异地贷款。

(一)提供异地市级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异地市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按照贷款种类提供相应购(建)房资料。

(三)已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包括常德、益阳、湘西、邵阳、娄底、永州、郴州等七个地(州)市。

第十条 按揭贷款项目审查。

(一)管理部对按揭贷款项目实地考察,从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评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公司近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合作的决定。对不符合贷款合作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与合作楼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台账。管理部每月按时向信息中心报送新增按揭贷款楼盘相关信息,并由信息中心汇总后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数据库。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一、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跨管理部申请贷款的,贷款地和缴存地均须查询(含期房已备案登记信息)。

二、家庭已转让注销的房屋产权原则上不纳入计算家庭已有产权面积,但房屋产权转让注销超过两次(含)以上或转让住房为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须纳入家庭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三、因离异情形致使房屋产权权属发生转移,且不归属现借款申请人的,此房屋产权面积不纳入已有产权面积计算,但该房屋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尚未结清的,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一、借款申请人须在《审批书》上签定“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附件5),依规查询,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单笔贷款(含信用卡,下同)累计逾期3期以上或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上负面信息的,须向管理部出具由相应金融机构提供的《非恶意拖欠证明》,并签署《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附件1)。

四、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房情况,确认本次借款行为属第几次购房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最高贷款额度。

一、长沙市内五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二、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为30万元;

三、铁路分中心所辖职工在长沙市区工作居住的为40万元,其他市州参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执行。

第十四条 可贷额度。

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和购建房等两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对比,取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存比例低于《关于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的通知》(长金管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的,可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夫妻双方都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额度确定:

1、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0%;

3、国有、外商投资等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4、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5、达到上述规定比例,且月缴存额不低于320元。

(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均达到上述规定的,可贷额度即为最高贷款额度。

二、按购建房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70%,但首次购买140平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80%;

(二)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70%,且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所购房产抵押的,可以为80%);

(五)购买精装修住房的,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第十五条 贷款额。

根据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不同情形进行测算,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规定比例。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中有多笔贷款存在多笔负面信息的,不进行累加,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多笔贷款中取单笔负面信息(逾期纪录)的最大值作为审核依据。

一、负面信息未有或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按可贷款额度全额审核:

1、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5期(含5期)以下记录;

2、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下未还记录;

3、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下记录;

4、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因金融机构服务、设备及其它非主观原因存在卡(年)费逾期记录、且现已结清。

二、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9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下记录;

2、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6期以上12期以下记录;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记录。

三、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8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

2、累计逾期12期(含12期)以上17期(含17期)以下情形的;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含6期)记录;

四、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70%。

1、单笔贷款累计逾期18期(含18期)以上24期以下;

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第十六条 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同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测算。

第六章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延长5年。即男性职工、干部为65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女性干部60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65周岁);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五、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房屋(已在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以竣工时间为起点计算不超过20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为3.33%,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87%。现行利率如遇调整,则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七章 抵押物的设定与评估

第十九条 贷款抵押物的设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购买未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期房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不能办理抵押的, 可以用其它房产作抵押(不属于拆迁范围内房屋)。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申请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资产的评估。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评估,按房地产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评估基准价,评估价格应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所处楼层及地段环境等因素并参考周围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

二、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以备案合同的合同价为评估参考价。购房合同中价格过高, 超过房地产市场价值的, 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可以对所购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 以评估价值确认房屋价值或抵押价值。

第八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初审员初审,贷款复审员审核、贷款审批员(管理中心授权人)审批(办理程序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初审。贷款初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一级初审工作。

一、贷前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重点核查、校验以下申贷内容:

(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申贷时效、期限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规定的额度,核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四)个人信用信息情况;

(五)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二、期房贷款要核实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是否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贷款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电脑录入和全程客户服务、资料交接、放款开票、档案移交以及各阶段贷款事项衔接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专设电脑录入岗位负责贷款资料录入,但工作时限包含在初审时限内)。协助担保公司做好现房调查评估、签订合同等工作。

四、对不符合申贷条件的贷款资料和重大客户申贷资料,退回客户、说明原因,并予以登记;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出具贷款申请受理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贷款相关资料报贷款复审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复审。贷款复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二级审核工作。核对贷款初审员贷款操作及申贷资料填写、录入等初审各项工作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核不合格资料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初审员;对审核合格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员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三级审批工作。审批“初审”、“复审”岗位各项工作程序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复审员。对审批合格的,在申贷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贷款初审员。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准予贷款的资料由贷款初审员打印《审批书》2份(电脑打印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5份(现房6份,以下简称《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2份,录入扣款、收款账号。通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面签,查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及基本资料和贷款原件。并送交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办理担保、复核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到县级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期房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手续,并将《长沙市房地产收件收据》送交管理部;现房、二手房贷款等抵押手续由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并将领取的《长沙市房地产收件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以上抵押手续单据简称“抵押收件单”)等原件送交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初审员收到“抵押收件单”后(期房按揭贷款须与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打印《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以下简称《贷款计划书》)、《个人借款基本情况表》,送达财务部门办理委贷资金划拨,并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一、受托银行应认真核对贷款相关信息,期房按揭贷款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

第九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与管理部、受托银行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一条 委托划拨还贷。借款人履约偿还贷款本息一期以后,可持还贷存折(持银行卡的须提供还贷明细)及本人身份证(划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与管理部签订《委托按月(年)委托划拨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实行委托划拨还贷,并授权受托银行代扣(按年委托划拨还贷须借款人履约偿还贷款本息满十二期以后)。

办理委托按月(年)划拨还贷的借款人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申请前3个月无停缴、欠缴和缓缴记录;

二、信誉良好,申请委托划拨还贷时无逾期欠款记录;

三、签订委托按月划拨还贷协议之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其月应还款额的6倍(含);

四、签订委托按年划拨还贷协议之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其一年的应还款额。

第三十二条 正常结清。借款人履约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档案管理员根据受托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凭证以及贷款审批员核准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附件3),退还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并由档案管理员和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人即可到原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还清。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需向管理部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附件4),经贷款审批员批准以及担保公司、受托银行核对后,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后,需当天工作时间内将受托银行出具还款结清凭证等还款证明材料返还管理部确认。还清注销抵押等手续按第三十二条操作。

二、部分还款。借款人提出部分还款申请,经管理部批准后,提前部分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四次,每次金额不得少于借款余额的20%,且不低于5万元。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须严格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所涉及的贷款资料均须进入贷款档案。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由贷款初审员进行整理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交接双方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初审员(电脑录入)须严格按照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资料及《审批书》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录入。《审批书》填写内容修改处须借款人盖章(手印)确认,并做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将所有贷款资料汇总、依序装订归档(档案范本附件6,另行制作),一盒四套(本)。核对《审批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及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审批书》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和担保物的完整性。档案管理员应遵循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摆放。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双人双锁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贷款档案借阅手续。管理部内部因业务需要借阅贷款档案,需经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均须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同意(铁路分中心档案借阅由分中心负责人同意)。贷款档案借阅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并做好借阅登记,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台账。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身份证明及账户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须进行审核,并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做好贷后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动等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一、定期对贷款进行抽查,建立抽查台账、逾期贷款催收台账。按照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等贷款形态进行全面检查,依级建立贷款跟踪管理台账,建立贷款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二、加强贷后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担保公司和受托贷款银行应当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发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应当上门催收并发律师函;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管理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应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办法》以及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每月按时向管理中心报送逾期贷款信息、贷款业务报表等相关贷款资料,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情况考核制度。

第十一章 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七)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质物,并要求担保公司或其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四)归还担保公司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由担保公司负责代偿不足部分,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铁路分中心非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业务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为管理中心内部规章,原管理中心有关贷款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两部分组成。具体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12%;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六、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口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怎么缴交?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曰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遇到单位人员变动和补缴,单位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和补缴手续。

八、单位新录用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人应怎样办理缴存手续?

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人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哪些好处?

(一)增加了住房保障工资。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一种形式,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都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保障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享受免税政策优惠。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缴存部分可作为个人收入所得税扣税项目,在缴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不缴利息税。

(三)提高购建房能力。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优惠低息贷款。另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每年提取续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建房贷款。

(四)存储了“养老金”。职工离、退休时能一次性、全部提出职工本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就等于放弃了一块重要的福利。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有哪些好处?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可进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缴交所得税的压力。

(二)而对于企业来说,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自我约束及自我发展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内部,企业关心员工住房需求,完善福利制度,给员工以归属感。在企业外部,能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集聚、留得住人才。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为企业树立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形象。

(三)使企业更加具备上市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必须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十一、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有什么权利?

(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三)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四)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十二、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十三、为什么民营企业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均列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序列。由于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所以为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十四、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怎么办?

(一)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工向职代会、工会反映维护自身权益。(三)职工可向法院起诉申诉权利。

十五、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或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调到省外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闽劳社

[2000]442号文件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因辞职、辞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注: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六、职工调动为何要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根据规定,职工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职工因工作调动或有多户头的需及时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十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职工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表格及凭证一 借款人填写表格并备齐材料一单位核实并盖章一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一职工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目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的内容必须注明委托代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

十八、职工如何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目前,职工可有以下三种方式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每一季度为职工寄一次对账单:2、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网上查询、16868009语音电话查询、短信查询和市民电子邮箱查询;3、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属地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进行查询。

十九、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征信良好、且当前没有住房公移金贷款及担保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别墅除外)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职工贷款的最高额度、期限为多少?

职工贷款额度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计定,就低确定。每户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十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及时限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原件)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借款人按宴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一单位核实并盖章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一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从收件到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口。

二十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1-5年期的月利率为2.925%0,年利率为3.51%;6-30年期的月利率为3.375‰,年利率为4.05%。

二十三、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了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一、选择题 (每小题1分,共70分)

1、( )年国务院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 )年进行了修订。

B. 1999,2002

2、《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 )正式施行。

A.2009年7月1日

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A. 在职职工

4、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 )相对分离的原则。

B.监督

5、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机构。

A. 决策

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定必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 )以上人员通过。

B. 三分之二

7、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 )担任。

B.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

8、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 )组成。

A. 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

9、住房公积金是一种( )。

B.长期住房储金

1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独立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债权、债务责任。

A.可以

1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A.全部

12、目前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 )。

B. 5-12%

13、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

A. 免征

1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 )。

A.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

15、单位应当( )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A.按时、足额

16、缴存单位应采取按( )汇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A、月 1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 )计息。

B、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

18、职工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个人账户( )手续。

B、合并

19、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前,须持本人身份证到( )进行龙卡初始密码“955330”的修改。

B.建设银行营业网点

20、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在( )中列支。

B. 成本

21、新设立单位应在单位( )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

B. 设立之日起30日内

22、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A.30日内

23、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 )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A. 发放工资之日

24、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 )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B. 5日

2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 )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B、30日

26、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B、30

27、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结息,结息日为每年的( )。

A. 6月30日

28、提取住房公积金( )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A.可以

29、( )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B. 完全

30、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

A.可以

31、购买商业用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B.不可以

32、还清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A.可以

33、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自住,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 )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A.15%

34、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次数规定为( )。

B.每年提一次

35、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比较,最大的优势是( )。

. B.高存低贷

36、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提供担保。

B. 应当

37、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A. 15 38、( )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生产经营用房。

A. 禁止

39、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

A.不得

40、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月还款额度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 )。

A.50%

41、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目前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 )。

A.30年

42、目前,长沙市内五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 。

50

43、在长沙市所辖四县(市)范围内,目前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

B. 25万元

44、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内(含5年)年利率是( )。

B、4.59%

4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上年利率是( )。

A. 5.13%

46、借款人的贷款最长年限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给予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 ) 。

B.5年

47、借款人应当按照( )的还款方式、还款计划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A.《借款合同》约定

48、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 )或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借款人可任选一种,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能变更。

. 等额本息

49、购买新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在(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B.首付款支付之后 50、夫妇曾经共同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尚未还清,现在准备再购一套住房,( )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不可以

51、职工购买存量成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

A.20% B.30%

52、职工购买精装修住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 )。

A. 40% 二手商品房-- B. 50%

5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 ),但首次购买140平方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 )

A. 70% 80%

5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月工资收入超过( )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的工资单。

A. 5000元

55、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违约金。

A.不需支付

56、进行房屋装修(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可以 B.

57、男女朋友关系,男方为房屋买受人,女方非共同买受人,女方(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A.可以

5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贷款逾期部分( )。

A.本息 5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 )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A.中国人民银行

60、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A.可以

61、城镇私营企业( )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

A. 应当

62、在长沙同城之间调动工作单位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时,《住房公积金汇缴转移通知书》上由( )单位盖章。

A.转出单位

63、职工、单位( )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A.有权 64、住房公积金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 )。

B.购买国债 6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 )审议。

A.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6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 )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 )公布。

A.每年,向社会 67、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 )投诉、举报。

A. 管理中心 68、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 )责令限期办理。

B.管理中心

69、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罚款。

A.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70、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 )强制执行。

A.人民法院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71、中国最早是1991年北京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B.错 上海

72、没有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7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没有所有权。

A.对 职工个人所有

74、县区可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B.错 管理部

75、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A.对 76、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成本中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B.错

77、本地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暂未就业的,单位应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申请销户。

错 完全丧失劳动力的

78、职工购房后,单位和个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79、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执行商业银行的规定。

B.错

80、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

A.对

8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 息可以公开。

B.错 提供的信息应该保密

8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B.错

83、缴存人被宣告失踪的,不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

B.错

8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可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B.错 一个

85、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A.对

86、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和住房公积金监委会成员可以互相兼任。

B.错

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B.错

8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

B.错

89、外地企业或其他组织常驻长沙市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未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也不必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90、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一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B.错 第二个月 新调入是自发工资起

9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随时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

B.错

92、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受委托贷款银行承担。

B.错 中心

9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购买国债。

A.对

9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单位财务人员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B.错

95、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没有利息。

B.错 有 6.30号结算

96、职工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用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97、借款申请人(含配偶)银行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A.对

98、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均不得拒绝。

A.对

99、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可以为原商业住房贷款额度。

B.错 不超过余额

100、企业在预售或销售商品房时,可以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B.错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4月29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

施行。

2009年5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决策、运作、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和监委会)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保障、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管委会的成员中,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房产、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成员总人数为21人以上29人以下。

管委会主任从管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管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一年不得少于两次。必要时,由管委会主任、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或者管理中心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管委会的决定须经管委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八条 管委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批准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二)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等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等形式广泛听取单位和职工的意见。拟订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九条 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一个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

管理中心根据需要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保值和归还;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检查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和缴存情况;

(八)受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九)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监委会对市人民政府和缴存人负责,监督管委会和管理中心的工作。

监委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监委会由市监察、财政、审计、银行监管等部门代表和单位代表、职工代表及其他特邀社会人士组成。监委会成员总人数为13人以上17人以下。监委会主任从监委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监委会和管委会成员不得互相兼任。

监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监督检查报告和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监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二条 监委会职责:

(一)组织对住房公积金决策和运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公布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

(四)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投诉、举报;

(五)协调其他住房公积金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外地企业和其他组织常驻本市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在他处已缴存的除外。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营业执照或者设立单位的批准(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分别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录用职工的证明文件、职工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

除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报管理中心审核后作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依据。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低于或者高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及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确有困难需要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自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单位确有困难,是指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二)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其他特殊困难的。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可以补缴降低缴存比例期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核定单位补缴缓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数额时,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单位或者职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经批准的当年最低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均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情形时,原单位应当为职工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后,方可办理合并、分立手续。

第二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或者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管理中心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

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廉租房的;

(四)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五)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因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遭受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七)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有(一)、(二)项情形的,应当在管委会规定的时间内提取。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同时注销:

(一)退休或者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八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二十九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管委会规定的年限;

(二)购房首付款不低于管委会规定的比例;

(三)信誉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者有关手续;

(五)提供担保。

还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超过管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

第三十条 禁止向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禁止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办公或者生产经营用房。

第三十一条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个人购房需求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管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准予的,管理中

心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要求书面说明理由的,管理中心应当提供。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企业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

第三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服务网站公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程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当简便、快捷。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审核和发放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管理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贷款审核、贷款发放等工作程序。具体办法由管理中心拟订,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贷后管理等制度,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禁止挪用住房公积金,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申请人信用审查制度。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查验贷款申请人信用情况,贷款后贷款人出现违约记录时,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监委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列席相关会议、定期检查等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情况。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委会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办理建议的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监委会。

第四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管委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管委会审议。

管理中心在年度结算终了后,应当及时将有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损益、增值收益分配等内容的财务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再向管委会报送;财务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依照职责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以及增值收益的取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管委会、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接受人民银行驻本市分支机构、银行监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利率政策执行等相关情况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实行交叉复核、内部稽核等制度。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存单位不得拒绝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要求如实提供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谎报瞒报。

管理中心可以记录、复制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但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重新复核。管理中心、受

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委会、监委会或者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依法追回挪用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管理中心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第五十条 管理中心没有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制度,导致住房公积金发生重大风险的,由市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住房公积金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或者贷款金额,并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在预售或者现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或者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销售价格的,或者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的附带条件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权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含)再购(建)住房的;

四、购买别墅、多层联体别墅、商住两用住房及投资投机性住房等情形的;

五、借款申请人(包括配偶,下同)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一)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二)当前贷款存在逾期或担保人代还;

(三)贷记卡当前存在逾期;

(四)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超过6期(含6期)记录;

(五)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含24期)记录。

六、集体土地性质的房产;

七、产权有异议的房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设定抵押的房产。

第三章 申请资料

第八条 基本资料。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在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管理部领取并填写一份《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审批书》),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正反面);

二、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含未婚证明)及复印件3份;

三、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其中,月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工资单。

第九条 购(建)房资料。根据不同贷款种类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一、期房按揭贷款。购买已与管理中心和担保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楼盘的商品住房,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发票(税务部门监制收据)。

二、现房贷款。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交易契税完税证》(或购房发票、办证相关票据)及《房屋价值议定书》(由担保公司提供,下同)。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费用支付凭证、建房30%自筹资金凭证,要求建造住房主体封顶。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提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提供县级以上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的《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大修扩建房屋费用支付凭证。

五、二手房贷款(借款申请人以担保公司垫付剩余房款方式先取得房屋产权后,再申请贷款归还担保公司的)。提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原件,首付款凭证和卖方(原产权人)

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贷款发放前担保公司先为借款申请人垫付剩余房款凭证。担保公司协同买卖双方办理权证过户相关手续。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转贷房产设定抵押。借款申请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经贷款初审员确认后,先到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提供结清单、最后一次还贷回执、办理转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价值议定书》。

(二)其他房产设定抵押。提供原贷款的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和同意提前还清证明以及另用于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价值议定书》。

七、异地贷款。

(一)提供异地市级管理中心出具的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贷款情况证明以及异地市级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按照贷款种类提供相应购(建)房资料。

(三)已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城市包括常德、益阳、湘西、邵阳、娄底、永州、郴州等七个地(州)市。

第十条 按揭贷款项目审查。

(一)管理部对按揭贷款项目实地考察,从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合作风险评估。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提供《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和公司近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二)审查项目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合作的决定。对不符合贷款合作条件的,管理部应当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与合作楼盘(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台账。管理部每月按时向信息中心报送新增按揭贷款楼盘相关信息,并由信息中心汇总后建立按揭贷款合作楼盘数据库。

第四章 信息查询

第十一条 房屋产权信息查询。

一、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原则上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准。跨管理部申请贷款的,贷款地和缴存地均须查询(含期房已备案登记信息)。

二、家庭已转让注销的房屋产权原则上不纳入计算家庭已有产权面积,但房屋产权转让注销超过两次(含)以上或转让住房为别墅、多层联体别墅的,须纳入家庭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三、因离异情形致使房屋产权权属发生转移,且不归属现借款申请人的,此房屋产权面积不纳入已有产权面积计算,但该房屋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目前尚未结清的,须纳入借款申请人已有产权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一、借款申请人须在《审批书》上签定“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声明”,授权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二、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附件5),依规查询,逐笔登记,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

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存在单笔贷款(含信用卡,下同)累计逾期3期以上或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上负面信息的,须向管理部出具由相应金融机构提供的《非恶意拖欠证明》,并签署《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附件1)。

四、利用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借款申请人家庭已利用贷款购房情况,确认本次借款行为属第几次购房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最高贷款额度。

一、长沙市内五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二、长沙、望城、浏阳、宁乡四县(市)为30万元;

三、铁路分中心所辖职工在长沙市区工作居住的为40万元,其他市州参照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额度执行。

第十四条 可贷额度。

借款申请人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内按照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额)和购建房等两方面情况进行测算对比,取最低值。

一、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或缴存比例低于《关于做好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核定工作的通知》(长金管发〔2010〕10号)文件规定的,可贷款额度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夫妻双方都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按双方可贷款额度之和测算。

可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未来可缴存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2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额度确定:

1、财政全额预算单位的缴存比例为12%;

2、财政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10%;

3、国有、外商投资等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4、其他单位缴存比例不低于5%;

5、达到上述规定比例,且月缴存额不低于320元。

(三)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均达到上述规定的,可贷额度即为最高贷款额度。

二、按购建房情况测算可贷额度。

(一)购买住房贷款额度原则上不高于总房款的70%,但首次购买140平米以下普通自住房的,可以为80%;

(二)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总房款的60%;

(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70%,且不超过工程实际造价;

(四)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房产价值的70%(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所购房产抵押的,可以为80%);

(五)购买精装修住房的,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50%;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所剩本金余额。

第十五条 贷款额。

根据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不同情形进行测算,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规定比例。

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信息中有多笔贷款存在多笔负面信息的,不进行累加,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多笔贷款中取单笔负面信息(逾期纪录)的最大值作为审核依据。

一、负面信息未有或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按可贷款额度全额审核:

1、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5期(含5期)以下记录;

2、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下未还记录;

3、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下记录;

4、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因金融机构服务、设备及其它非主观原因存在卡(年)费逾期记录、且现已结清。

二、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9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2期(含2期)以下记录;

2、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6期以上12期以下记录;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90天以上180天以下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记录。

三、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80%。

1、单笔贷款存在连续逾期3期(含3期)以上5期(含5期)以下;

2、累计逾期12期(含12期)以上17期(含17期)以下情形的;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含6期)记录;

四、负面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贷款额不超过可贷额度的70%。

1、单笔贷款累计逾期18期(含18期)以上24期以下;

2、近两年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第十六条 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同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额测算。

第六章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按以下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二、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延长5年。即男性职工、干部为65周岁,女性职工55周岁,女性干部60周岁(县处级以上干部65周岁);

四、贷款期限不超过房屋剩余的国家规定使用年限;

五、用另外房屋设定抵押的,该抵押房屋(已在房产交易部门登记备案)以竣工时间为起点计算不超过20年。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含5年)的,年利率为3.33%,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87%。现行利率如遇调整,则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七章 抵押物的设定与评估

第十九条 贷款抵押物的设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购买未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的期房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不能办理抵押的, 可以用其它房产作抵押(不属于拆迁范围内房屋)。

三、未成年人的房产不能设定抵押(含共有产权)。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以共有产权作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权人的同意,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借款申请人以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贷款时,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的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二十一条 抵押物资产的评估。

一、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评估,按房地产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为评估基准价,评估价格应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结构、所处楼层及地段环境等因素并参考周围市场价格进行综合评估。

二、以所购期房为抵押物的,以备案合同的合同价为评估参考价。购房合同中价格过高, 超过房地产市场价值的, 管理中心或担保公司可以对所购住房的价值进行评估, 以评估价值确认房屋价值或抵押价值。

第八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贷款初审员初审,贷款复审员审核、贷款审批员(管理中心授权人)审批(办理程序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贷款初审。贷款初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一级初审工作。

一、贷前咨询、受理贷款申请,指导借款申请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重点核查、校验以下申贷内容:

(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正常;

(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行为是否真实合法,申贷时效、期限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核实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规定的额度,核定贷款额度及年限;

(四)个人信用信息情况;

(五)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

二、期房贷款要核实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是否签定《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三、贷款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登记编号、电脑录入和全程客户服务、资料交接、放款开票、档案移交以及各阶段贷款事项衔接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专设电脑录入岗位负责贷款资料录入,但工作时限包含在初审时限内)。协助担保公司做好现房调查评估、签订合同等工作。

四、对不符合申贷条件的贷款资料和重大客户申贷资料,退回客户、说明原因,并予以登记;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出具贷款申请受理单,提出初审意见,并将贷款相关资料报贷款复审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复审。贷款复审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二级审核工作。核对贷款初审员贷款操作及申贷资料填写、录入等初审各项工作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核不合格资料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初审员;对审核合格资料签署审核意见,报送贷款审批员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员负责三级审批程序的第三级审批工作。审批“初审”、“复审”岗位各项工作程序是否正确、完整、有无遗漏。对审批不合格的,说明原因并记载登记,退回贷款复审员。对审批合格的,在申贷相关资料上签署审批意见,移交贷款初审员。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准予贷款的资料由贷款初审员打印《审批书》2份(电脑打印版)、《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及抵押担保合同》5份(现房6份,以下简称《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2份,录入扣款、收款账号。通知借款申请人及配偶面签,查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身份及基本资料和贷款原件。并送交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办理担保、复核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办理抵押。合同签订后,借款申请人到县级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其中,期房按揭贷款由开发商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抵押手续,并将《长沙市房地产收件收据》送交管理部;现房、二手房贷款等抵押手续由借款申请人自行办理,并将领取的《长沙市房地产收件收据》、《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房屋他项权证》(以上抵押手续单据简称“抵押收件单”)等原件送交管理部。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贷款初审员收到“抵押收件单”后(期房按揭贷款须与开发商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保证合同》),打印《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以下简称《贷款计划书》)、《个人借款基本情况表》,送达财务部门办理委贷资金划拨,并通知受托银行放款。

一、受托银行应认真核对贷款相关信息,期房按揭贷款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住房出售人。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购买现房(二手房)的贷款,受托银行应当在收到管理部《贷款计划书》后1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在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发放给借款人。

第九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采用“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借款人与管理部、受托银行在《借款抵押担保合同》中约定还款方式,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借款人自受托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还款日为每月20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住房公积金龙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一条 委托划拨还贷。借款人履约偿还贷款本息一期以后,可持还贷存折(持银行卡的须提供还贷明细)及本人身份证(划拨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与管理部签订《委托按月(年)委托划拨住房公积金还贷协议》,实行委托划拨还贷,并授权受托银行代扣(按年委托划拨还贷须借款人履约偿还贷款本息满十二期以后)。

办理委托按月(年)划拨还贷的借款人需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且申请前3个月无停缴、欠缴和缓缴记录;

二、信誉良好,申请委托划拨还贷时无逾期欠款记录;

三、签订委托按月划拨还贷协议之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其月应还款额的6倍(含);

四、签订委托按年划拨还贷协议之日,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不少于其一年的应还款额。

第三十二条 正常结清。借款人履约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档案管理员根据受托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凭证以及贷款审批员核准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附件3),退还抵押《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并由档案管理员和借款人签字确认。借款人即可到原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还清。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需向管理部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附件4),经贷款审批员批准以及担保公司、受托银行核对后,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后,需当天工作时间内将受托银行出具还款结清凭证等还款证明材料返还管理部确认。还清注销抵押等手续按第三十二条操作。

二、部分还款。借款人提出部分还款申请,经管理部批准后,提前部分还款次数原则上不超过四次,每次金额不得少于借款余额的20%,且不低于5万元。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须严格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规程所涉及的贷款资料均须进入贷款档案。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由贷款初审员进行整理并移交给档案管理员,交接双方在移交登记簿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贷款初审员(电脑录入)须严格按照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资料及《审批书》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录入。《审批书》填写内容修改处须借款人盖章(手印)确认,并做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 档案管理员将所有贷款资料汇总、依序装订归档(档案范本附件6,另行制作),一盒四套(本)。核对《审批书》、《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编号及相关内容的一致性,审核《审批书》中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和担保物的完整性。档案管理员应遵循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摆放。

第三十七条 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双人双锁档案管理制度,完善贷款档案借阅手续。管理部内部因业务需要借阅贷款档案,需经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人员借阅贷款档案,均须管理中心分管领导同意(铁路分中心档案借阅由分中心负责人同意)。贷款档案借阅原则上在档案室进行,并做好借阅登记,建立贷款档案借阅台账。

第三十八条 受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交身份证明及账户等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须进行审核,并对借款人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担保公司应做好贷后检查、违约贷款的催收与处理及抵押物价值变动等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一、定期对贷款进行抽查,建立抽查台账、逾期贷款催收台账。按照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等贷款形态进行全面检查,依级建立贷款跟踪管理台账,建立贷款风险防范预警机制。

二、加强贷后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依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情况;

(二)借款人有无骗贷的行为;

(三)借款人信用、职业、收入和住所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

(四)保证人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变化情况;

(五)抵押物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

(六)期房项目工程进度、抵押预登记和正式登记落实情况;

(七)有关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与有效性,有无与法律、法规和制度相抵触,需要变更、修改和补充的;

(八)贷款资产风险程度、变化情况及趋势;

(九)其他关系贷款人债权实现和保障的内容。

三、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的,担保公司和受托贷款银行应当采取电话、短信、信函、发律师函等方式催收;连续3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应当上门催收并发律师函;连续6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管理部、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应按照《长沙市住房公积金风险防范管理办法》、《长沙市住房公积金内部稽核办法》以及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加强贷款业务管理。每月按时向管理中心报送逾期贷款信息、贷款业务报表等相关贷款资料,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情况考核制度。

第十一章 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三)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公司、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七)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以及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权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质物,并要求担保公司或其它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四)归还担保公司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由担保公司负责代偿不足部分,担保公司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铁路分中心非本市行政区域内贷款业务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为管理中心内部规章,原管理中心有关贷款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符的,按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为什么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建立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它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和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促进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国家有关部门及本市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

四、职工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月应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的和单位为其缴存两部分组成。具体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单位及职工各12%;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和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执行,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六、新设立的单位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口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七、职工住房公积金具体怎么缴交?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缴存,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曰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如遇到单位人员变动和补缴,单位应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和补缴手续。

八、单位新录用的职工或新参加工作的人应怎样办理缴存手续?

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

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新参加工作的人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有哪些好处?

(一)增加了住房保障工资。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长期性的住房储金,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一种形式,两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都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质是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了一部分住房保障工资,是国家和单位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与其他合法所得一样,为职工个人所有。

(二)享受免税政策优惠。按照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缴存部分可作为个人收入所得税扣税项目,在缴交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存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公积金存款利息不缴利息税。

(三)提高购建房能力。职工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同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政策性优惠低息贷款。另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每年提取续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建房贷款。

(四)存储了“养老金”。职工离、退休时能一次性、全部提出职工本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这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就等于放弃了一块重要的福利。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有哪些好处?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享有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可进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缴交所得税的压力。

(二)而对于企业来说,还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提升企业形象,增强企业自我约束及自我发展能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内部,企业关心员工住房需求,完善福利制度,给员工以归属感。在企业外部,能增强企业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有利于企业吸引人才集聚、留得住人才。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为企业树立了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的形象。

(三)使企业更加具备上市条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上市的必备条件之一,企业必须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才能申请办理上市手续。

十一、职工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有什么权利?

(一)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三)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

(四)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十二、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如何缴纳?

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十三、为什么民营企业必须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均列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序列。由于民营企业工作的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更为突出,所以为他们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十四、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怎么办?

(一)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职工向职代会、工会反映维护自身权益。(三)职工可向法院起诉申诉权利。

十五、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或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调到省外的;(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九)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闽劳社

[2000]442号文件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职工因辞职、辞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注: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还清贷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十六、职工调动为何要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根据规定,职工只能建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职工因工作调动或有多户头的需及时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合并手续。

十七、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及办理时限

职工持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表格及凭证一 借款人填写表格并备齐材料一单位核实并盖章一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一职工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目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

理支付手续。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由本人办理,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前来办理的,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委托书的内容必须注明委托代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公章。

十八、职工如何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目前,职工可有以下三种方式查询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1、每一季度为职工寄一次对账单:2、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网上查询、16868009语音电话查询、短信查询和市民电子邮箱查询;3、职工持本人身份证到属地公积金管理部或受托银行进行查询。

十九、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征信良好、且当前没有住房公移金贷款及担保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辖区内的自住住房(别墅除外)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十、职工贷款的最高额度、期限为多少?

职工贷款额度由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计定,就低确定。每户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十一、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及时限

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原件)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借款人按宴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一单位核实并盖章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一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从收件到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口。

二十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多少?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1-5年期的月利率为2.925%0,年利率为3.51%;6-30年期的月利率为3.375‰,年利率为4.05%。

二十三、贷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了怎么办?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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