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主持经营者) 签名:
年 月 日
- 1 -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 托 事 项 :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年
须知:
1、委托人本人亲自办理,不需要填写本页。
2、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 □ 中打√。 月 日 - 2 -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主营项目类别、经营范围栏目:按照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的指引填写。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指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时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营者签署,或者由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 3 -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主持经营者) 签名:
年 月 日
- 1 -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 托 人 姓 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委 托 事 项 :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 不同意 □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 □ 不同意 □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 不同意 □ 领取各类通知书;
委托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
年
须知:
1、委托人本人亲自办理,不需要填写本页。
2、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后的 □ 中打√。 月 日 - 2 -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主营项目类别、经营范围栏目:按照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的指引填写。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指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时请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街道、路名、门牌号、大楼名称、小区名称、房号等填写。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营者签署,或者由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