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欧丽信大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5
证券代码:430528
证券简称:欧丽信大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国税稽罚〔2015〕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郑国税稽处〔2015〕1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说明:
1、公司2010年-2012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费用,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2、公司2012年8-12月用于在建工程的电费金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公司2010年-2012年期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未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期申报销售收入。
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一)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本案例中,欧丽信大的错误在于2010年-2012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费用,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似乎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甚至与第三十六条风马牛不相及。
我们进一步查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只有三十八条,根本没有什么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据此推断,结合本案例中的相关内容来看,税务机关很可能是依据2011年2月1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本及其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的旧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本案例如果套用该条,确实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例中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实际上在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下已经失去了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税务当局和企业似乎都对此没有察觉。
(二)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处以如下税收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2010年应补缴增值税11544.60元,2011年应补缴增值税5695.73元,2012年应补缴增值税12407.8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1477.91元,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4755.34元,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27323.9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公司自接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通知后,已按要求将上述企业所得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四、整改措施
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经营班子、财务部门人员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制定了票据查询管理办法,并对取得费用票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从票据源头杜绝不合规票据,会计对原始票据逐一进行网络或电话真伪核对,避免不合规票据流入公司。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加强培训,对公司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是增值税抵扣和产品直接收款出库未开票确认税款情况,确保以后正确进行财务成本管理,更好履行纳税义务。
特此公告。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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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欧丽信大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5-005
证券代码:430528
证券简称:欧丽信大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公告
郑州欧丽信大电子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国税稽罚〔2015〕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郑国税稽处〔2015〕11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的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检查情况说明:
1、公司2010年-2012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费用,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
2、公司2012年8-12月用于在建工程的电费金额,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3、公司2010年-2012年期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已发出,货款已收到,未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期申报销售收入。
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一)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
限于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本案例中,欧丽信大的错误在于2010年-2012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列支费用,取得假发票列支成本。似乎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甚至与第三十六条风马牛不相及。
我们进一步查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只有三十八条,根本没有什么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据此推断,结合本案例中的相关内容来看,税务机关很可能是依据2011年2月1日现行发票管理办法修订本及其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的旧版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原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四)自行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本案例如果套用该条,确实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例中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实际上在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情况下已经失去了行政处罚(罚款)的依据,税务当局和企业似乎都对此没有察觉。
(二)根据相关规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公司处以如下税收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2010年应补缴增值税11544.60元,2011年应补缴增值税5695.73元,2012年应补缴增值税12407.8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2010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1477.91元,201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74755.34元,2012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327323.9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公司自接到郑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理决定及处罚决定的通知后,已按要求将上述企业所得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清。
四、整改措施
本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公司经营班子、财务部门人员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制定了票据查询管理办法,并对取得费用票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从票据源头杜绝不合规票据,会计对原始票据逐一进行网络或电话真伪核对,避免不合规票据流入公司。公司组织财务人员对增值税相关知识加强培训,对公司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排查清理,重点是增值税抵扣和产品直接收款出库未开票确认税款情况,确保以后正确进行财务成本管理,更好履行纳税义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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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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