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项目一览表
一、 减免收费项目
1、 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2、
3、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 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
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4、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
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
以上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8〕3号)》
5、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6、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
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7、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
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8、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
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9、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
10、 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
分免征契税;
11、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
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
建设;
12、 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
营业税;
13、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
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 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以上摘自《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
〔2007〕23号》
二、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三、 建设标准
1、 户型设计: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住房套型面积规
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2、 功能质量: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建筑
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精心设计小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以上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8〕3号)》
3、 户型设计: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
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45-70m2的小户型。
4、 功能质量: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建
筑节能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5、
棚户区改造项目收费项目一览表
一、 减免收费项目
1、 为安置城市居民棚户区住户建设的住宅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
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18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2、
3、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 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购买住房总价尚未超
出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虽已超出但不超过30%的,免征契税;
4、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排水、网络通讯、有线电
视、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上述各相关单位(部门)出资配套建设。
以上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8〕3号)》
5、 市规划局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论证,按程序批准后实施。相关规划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支持解决。
6、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低限减半
征收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
7、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贷款可由政府提供部分贴息,但计算
基数不得超过安置住宅建设成本的40%,计息时间多层住宅不得超过18个月、高层住宅不得超过24个。
8、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宅建设管理费用控制在建设成本的3%以内,
房地产企业利润控制在建设成本的5%以内。
9、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在办理产权手续时免征契税;
10、 被拆迁居民货币安置后重新购置普通住房的,其应补偿安置面积部
分免征契税;
11、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道路、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
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由市、区政府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出资组织同步
建设;
12、 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免征契税,新建安置住房免征
营业税;
13、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宅建设项目要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项
目业主为政府有关单位的,由市政府无偿划拨;项目业主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由市政府限价收购, 统一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租经营,经营所得用于拆迁安置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费补贴。
以上摘自《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并政发
〔2007〕23号》
二、 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三、 建设标准
1、 户型设计:新建住房的套型,既要符合国家现行的住房套型面积规
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居民的居住实际,以中小户型为主,最小户型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户型不超过90平方米。
2、 功能质量: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建筑节能要达到50%以上。建筑
的围护结构要采用性能好的保温隔热材料,供能、用能系统要选用高效建筑供能、用能设备。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和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精心设计小区绿化,绿地率要达到30%以上。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以上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的指导意见(试行) (晋政发〔2008〕3号)》
3、 户型设计: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既要符合国家现行住房套型面
积规定及比例要求,又要考虑棚户区居民实际,新建住宅建筑面积为45-70m2的小户型。
4、 功能质量: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环保标准,建
筑节能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0%以上,实现水、电、气、热四表出户,具备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量收费的条件。应用垃圾处理、雨水收集、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技术,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应用计算机、通信、网络、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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