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割.赠与协议

遗产分割、赠与协议书

被继承人: ,男,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甲):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受赠与人: 系被继承人之长孙,继承人XXX之子,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因 去世,且未留任何遗嘱,遗产(房产)尚未分割,现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继承达成如下遗产分割、赠与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继承

1、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2、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A、位于区街道号的房屋一套 ,房产证号为: (写明房产证上的具体信息)

B、位于号的房屋一套 ,房产证号为: (写明房产证上的具体信息)

3、经各继承人协商,上述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平均分配)/第四款(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之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各继承人按份共同所有,具体份额为: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各继承人名下,并体现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

4、上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各继承人共同委托办理。

(二)赠与

5、继承人份额中的 赠与给 。该赠与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由 支付。

(三)财产分割及主要抚养义务

6、由于继承人XXX年事已高,为保障XXX的晚年生活,在其百年归老之前,其他各继承人及受赠与人在房屋变更登记后不得请求分割其中位于 的房产或者不得分割任何一套房产(二选一)。

7、(外婆)对其所有部分,可根据自愿原则订立遗嘱。如其自愿将所有遗产给(长子)继承,则四名子女均确认由长子负担(外婆)所有的抚养费,且长子也自愿承担外婆所有抚养费用,如长子在生活上确实困难无法抚养,则其他三名子女所支付的各项抚养费可向长子追偿。

8、如外婆未订立遗嘱则各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XXX遗产,具体份额为平均分配或分别占多少比例(一个个写份额)。

9、XXX百年归老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第7条、第8条进行遗产分配,届时所有房屋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该房产,(房屋具体价格由各共有人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XXXXXX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下部分事关房屋分割请求请自行取舍

10、在处分(转让)或对该两套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时,经过该两套房屋共有人2/3以上同意即可进行转让。其中不同意转让又不进行购买共有人的确认:其他共有人只需补足其份额(补足金额可按市场价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XXXX机构进行评估),即受让该相应份额。

11、该两套房屋在变更登记后对外进行租赁或由继承人其中之一使用,则应按照市场租金(具体以XXXXX为准)支付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收益。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协议签订后各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同意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建议直接申请仲裁,一裁终局比较快,但是仲裁费用较高)。

供参考

附:长子对外婆的主要抚养义务(称谓请自行修改) 出自百度文库,如觉得不够请自行搜索。

1、外婆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具体为:

饮食安排: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外婆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外婆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长子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外婆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长子承担。同时长子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外婆医疗补助费 元。

其他安排:自行补充 。

2、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长子在外婆生前不得转移、处置外婆的个人财产,长子应在外婆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长子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3、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4、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

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遗产分割、赠与协议书

被继承人: ,男,原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甲):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受赠与人: 系被继承人之长孙,继承人XXX之子,身份证号: 被继承人 于 年 月 日因 去世,且未留任何遗嘱,遗产(房产)尚未分割,现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按照法定继承达成如下遗产分割、赠与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继承

1、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2、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

A、位于区街道号的房屋一套 ,房产证号为: (写明房产证上的具体信息)

B、位于号的房屋一套 ,房产证号为: (写明房产证上的具体信息)

3、经各继承人协商,上述房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平均分配)/第四款(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之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由各继承人按份共同所有,具体份额为: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继承人XXX占 ,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各继承人名下,并体现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

4、上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各继承人共同委托办理。

(二)赠与

5、继承人份额中的 赠与给 。该赠与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由 支付。

(三)财产分割及主要抚养义务

6、由于继承人XXX年事已高,为保障XXX的晚年生活,在其百年归老之前,其他各继承人及受赠与人在房屋变更登记后不得请求分割其中位于 的房产或者不得分割任何一套房产(二选一)。

7、(外婆)对其所有部分,可根据自愿原则订立遗嘱。如其自愿将所有遗产给(长子)继承,则四名子女均确认由长子负担(外婆)所有的抚养费,且长子也自愿承担外婆所有抚养费用,如长子在生活上确实困难无法抚养,则其他三名子女所支付的各项抚养费可向长子追偿。

8、如外婆未订立遗嘱则各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XXX遗产,具体份额为平均分配或分别占多少比例(一个个写份额)。

9、XXX百年归老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本协议第7条、第8条进行遗产分配,届时所有房屋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该房产,(房屋具体价格由各共有人按照市场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XXXXXX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以下部分事关房屋分割请求请自行取舍

10、在处分(转让)或对该两套房屋进行重大修缮时,经过该两套房屋共有人2/3以上同意即可进行转让。其中不同意转让又不进行购买共有人的确认:其他共有人只需补足其份额(补足金额可按市场价协商确认,协商不成由XXXX机构进行评估),即受让该相应份额。

11、该两套房屋在变更登记后对外进行租赁或由继承人其中之一使用,则应按照市场租金(具体以XXXXX为准)支付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收益。

10、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协议签订后各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各方同意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建议直接申请仲裁,一裁终局比较快,但是仲裁费用较高)。

供参考

附:长子对外婆的主要抚养义务(称谓请自行修改) 出自百度文库,如觉得不够请自行搜索。

1、外婆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

具体为:

饮食安排: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外婆年纪和习惯。

生活安排:保证外婆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长子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外婆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长子承担。同时长子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外婆医疗补助费 元。

其他安排:自行补充 。

2、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长子在外婆生前不得转移、处置外婆的个人财产,长子应在外婆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长子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3、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4、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

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市公证处 办事处留

存一份。

第十一条 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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