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与环境保护

法律人与环境保护: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实例探讨

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三加律师

台湾古称「美丽岛」,但近几年来,台湾的环境破坏的情形非常严重,已开始被改称为「毒物岛」 。这是过去几十年来,台湾政府积极发展工业,却又没有适当的规画及管制所造成的后果。为了保卫狭小的国土,关心环境议题的法律人在这几年来,开始逐渐凝聚团结起来,联合环保团体,以法律专业为途径,共同进行环境保护议题的倡议、行动、救济、组织等种种活动。

中科三期七星农场的开发案,即是其中一个具体个案。目前此案之环评审查结论已被法院撤销,但行政机关不愿接受法院判决之结果,引发之宪政危机、法治国原则毁灭、环评体制崩解之危机 。目前已有数百位法律界的律师及学者联署抗议 ,其声浪愈来愈大,但行政机关至今仍不为所动,目前争议仍持续中。 本文先谈二项值得欣喜的事项,即法律人参与环境运动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法院逐渐建立环境保护的案例。然后谈二项令人愤慨及忧心的事项,即行政机关不尊重司法判决、且忽视人民要求重视环境保护的呼声,以及行政法院本身仍需检讨之司法改革议题。最后,针对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自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后至今之事件发展,探讨台湾环境保护议题,应如何回应人民的殷切期待,以如何落实民主法治及环境保护。

一、 法律人的觉醒与行动

台大法律学院叶俊荣教授在其1993年初版、1997年再版之《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乙书中,即已提到:「当环境行政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引导下引进程序参与机制后,作为程序当事人的环保团体…….进行程序参与的主客观条件,必然成为制度功能能否充分发挥的一项重要变量」,并以先进国家环保团体之发展历程分析,环保课题之推进大体可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理念认同期」,第二阶段「环保法制建构期」,第三阶段「环保体制运作期」。而第三阶段应有「法律与政策」取向的环保团体出现。

近几年来,由于国内环保法制陆续完成建制,环保团体确实开始从政策面向讨论各项议题,例如绿色公民行动联盟、看守台湾协会、台湾环保联盟、主妇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地球公民协会等。但以法律作为环保运动之手段,首推文鲁彬等人所创设之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开始。其后,透过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的合作推动,吸引了许多关心环境议题之律师或法律学者之加入,并有多位律师共同协助环保团体依环保法规,提起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行动。其中并有数十位法律人共同合组「环境法律人协会」,于2010年1月30日召开成立大会。

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亦是在环保团体的关心下,如位于台中的台湾生态协会开始关心中部科学园区对于环境的冲撃,包括用地之选择不当、可能造成农业污染、水资源之冲突、居民之健康安全,并启发当地农民自发组织了在地的「台中县后里乡农业与环境保护协会」 ,其后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同仁开始以法律角度研究这个案子,并结合法律学者、律师、不同领域之专家学者共同对于仅以第一阶段有条件通过环评之审查结论,依法提起行政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8年1月31日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撤销了环保署就中科三期七星农场开发案的环评审查结论。环保署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1月21日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驳回环保署之上诉。二个判决的基本论点,皆是「本案确有对国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之虞,环保署却在开发单位未提出健康风险评估之情形下,遽认对国民健康及安全无重大影响,毋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乃构成未考虑相关因素,裁量滥用之违法」,并肯认「开发案如具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时,即应依法进行

第二阶段环评」,始为适法。

二、 行政法院逐渐建立体现环境保护优先之案例

很多政府官员似乎都不晓得、或刻意忽略环境基本法第3条明订之「环境保护优先」条款:「基于国家长期利益,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均应兼顾环境保护。但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对环境有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之虞者,应环境保护优先。」

不过,叶俊荣教授整体总览目前法院对于环评案件时,发现行政法院于审理环评案件所持之态度,则渐渐有采纳环境保护之概念,谓:「法院在面临环境影响评估案件时,究竟如何看待环境,更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近年来,法院对环境影响评估案件所作成的判决似有更趋积极主动的趋势,而不再局限于以判断余地等行政法总论的概念来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当然,仅仅因为有几个对环境有利的判决,就认为我国行政法院已具有环境意识,而该当环境法院之名,或许尚言之过早,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或可乐观地认为现阶段的行政法院已有『实体环境法院』的形貌」。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皆是体现环境保护优先之重要先驱案例,业经多位学者肯认。 在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前,台大政治系黄锦堂教授于2009年3月20日即发表论文,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是「我国的一个里程碑的裁判」,而值得评论。

于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后,中研院黄丞仪博士以「环评案树立司法新标竿」为题,评论行政法院判决,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成立近十年,日前针对『中科三期七星农场开发案』作成判决,不仅是环境法领域阶段性里程碑,就行政裁量司法审查言,更象征着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控制达到新高峰。……平心而论,这项判决连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审判决,从保障人民权利的角度来看,有诸多值得喝采之处。环保署败诉的关键点即在于:法院认为环评结论对于是否『有重大影响之虞』的判断,欠缺事实基础。委员会还没看到完整的『健康风险评估』,何以认定该开发案不会对『国民健康及安全』有产生重大影响之疑虑?如果此一因素不重要,又为何在审查结论中附带条件,要求开发单位在『营运前』提出健康风险评估?如果对居民健康有长期不利影响,厂商还要无条件撤销本件开发案?又为何这报告不是在环评程序中提出?凡此皆欠缺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 )。」

成功大学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亦就本案判决评论,称:「中科三期诉讼的判决出炉之后,最具指标性的意义在于,司法权对于类此涉及高度专业与科技背景的行政处分之合法性审查,已不再仅是消极地『尊重专业判断』,而是

逐渐采取积极地介入与表示自我立场的态度。此不仅使得人民权利受行政『专业判断』侵害时之权利保护更为完善,且在遇有邻避设施(Nimby )之争议事件时,当事人间亦将较有意愿透过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解决纷争,适度减少剑拔弩张的体制外抗争之发生。」

台大法律学院李建良教授更给予本案行政法院判决以「台湾环境运动的指标性案件,也是台湾司法史上的划时代判决」之至高评价,并谓:「2010 年1月21日,这是一个光荣的日子,台湾农民结合环保义工、律师,和行政法院共同在台湾环境诉讼史上树立了一个全新的里程碑。」 。但李教授在赞扬之同时,也点出了本案目前面临之困境,他说这件司法史上的划时代判决,「超越蓝绿,无关族群。也正因如此,在媒体上很难搏得版面,但却是台湾法治能否永续发展的关键课题。」

三、 行政机关恣意践踏司法

行政机关于解严之后,虽逐渐培养改进为民服务的方式,但却一直仍习于长期以来「行政权独大」的戒严心态,对于行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违法之判决,似乎更执以敌对、仇恨之心态。

于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撤销中科三期七星农场案的环评审查结论时,环保署即决定以不尊重司法的态度处理本案。依当时任职联合报之记者朱淑娟报导,「环保署表示,这是第一件通过的环评案被撤销,兹事体大,今天将开会讨论是否先请中科暂时停工,但强调一定会上诉。」 后来,环保署决定上诉,并让开发单位动工,所以造成现在上诉失败后,却无力处理、不愿面对后续严重不良后果之难堪处境。

为了反击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驳回环保署上诉之判决,环保署动用公帑,办理政府采购,花了人民纳税钱新台币98万元,在中国时报、联合报、联合晚报、自由时报及苹果日报等五大报刊登广告 ,抨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无效用、无意义、破坏现行环评体制」 。

就此,台大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律组刘静怡副教授发表之澄社评论,表示:「民主宪政体制主要意旨之一,在于透过司法权的运作保护人民基本权利,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撤销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环评审查结论,一月底已告终局确定,然而,环保署除了自怨自艾是在帮前政府收拾善后之外,不思发挥环保主管机关应有的把关功能,却在五大报刊登广告大肆批评法院判决『无效用、无意义及破坏现行环评体制』,既捍卫已遭司法权否定的行政裁量结果,也以公帑散播错误的法治观念。行政院也抱持『不宜贸然停工』的立场,任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国科会让『已无环评审查结论为依据』而『违法进行』的工程,继续进行。试问:口口声声誓言『依法行政』的政府,是不是正在做藐视民主宪政原则的最恶劣示范?」 。 台北大学不动产与环境城乡学系廖本全副教授在2010年2月4日陪同农民至环保署抗议时,非常愤慨的表示「环保署已成为台湾环境的屠夫」。他说:「这个案子在2006年6月30日环评大会通过,10票对8票,有8票认为应进入

第二阶段环评,这是环评跨出错误的第一步。那时我们都以为是在那个当下错误而已,但从2006年演变到今天,发现它是自始至终一路错到现在,而且更加的错。……环保署败诉后并没有自我反省,自我检视为什么会如此?问题出在那里?从来没有。……我想告诉各位的是,这个案子已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现在要回来的不是法律上的争议,而是公民教育最基本的ABC 叫做『停工』。可是环保署说什么呢?不必停工,要停工也是国科会决定,然后又说这个案子不用重新环评,只要补数据就可以了。我想告诉各位,从2006年到今天,发现环保署坏、而且更坏,而且整个坏的过程,根本在贱踏台湾的环境、台湾的人民、台湾的司法。」

台大法律学院李建良教授更针对环保署对外界的响应,撰写专文,谓:「凡对法律稍有常识的人皆知,本判决的作成意味了:中科三期尚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在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之前,即不得进行开发行为,已进行中的行为,即应停止。出人意料的是,判决作成之后,开发单位视若罔闻,继续动工,职司『环境保护』任务的环保署竟也忙不迭地『挺身而出』,支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的中科三期无须停工的说法。除了用公帑在报纸上买广告,大肆斥责行政法院判决『有无效用、无意义及破坏现行环评体制判决的疑虑』外,又频频响应专家学者所提出的各项批评,动作之大,效率之高,前所未见,环保署的『傲慢』、

主其事者的『心虚』表露无遗。环保署在法治行政上的反面示范,不仅让环评制度濒临崩解,更把台湾法治推向万劫不复的境地。」

对于环保署抨击行政法院判决「无效用、无意义、破坏现行环评体制」之破坏宪政体制之行为,引发广大人民的不满,数百位律师及法律学者已联署声明谴责环保署。法律性质的社团,包括台大法律学院环境永续政策与法律中心、台湾法学会、环境法律人协会、律师公会全联会环境法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也发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确保环评行政权受司法监督」联合声明,该项声明并有国际性之环境法律团体Environmental Law Alliance Worldwide之声援。

四、 司法的隐忧

虽最高行政法院终以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维持撤销环评审查结论之原审判决,令人民感到司法正义之欣慰,惟行政法院延宕审理停止执行案,造成本案诉讼确定前,没有启动及时的司法救济机制。迟来的正义无法挽救在长达三、四年之本案诉讼确定前之审理期间,农民及后里、外埔、大甲、大安地区之国民之健康及安全之危害。

后里、外埔、大甲、大安地区有五千多公顷的农田使用地下水作为灌溉使用,台中县后里乡公所于96年12月5日以后乡工字第0960018802号函通知该乡之十八个村办公室,谓:「中部科学园区后里基地污水放流管恐导致严重污染地下水体,请本乡各相关村办公室积极向非使用自来水地区乡民倡导使用自来水」,即显示未经审慎环评审查,确已使自然环境、国民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

依「各级行政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假扣押、假处分声请事件,自收到声请状起至裁定正本向债权人发送止,应于调查或命补正后二日内办理完毕。」同条第三项规定:「声请就原处分、决定为停止执行事件,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足见,停止执行声请案应于相当短的期间内完成审理及裁判,以落实行政诉讼提供权利暂时保护的机制之作用,避免本案诉讼冗长审理期间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及时确保之不正义。

原告后里农民本案第一审胜诉后,于2008年3月17日提起停止执行声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不同于本案审理之法官承办,于2008年3月25日召开准备程序庭后,即移转管辖至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最高行政法院更竟迟至2009年12月31日始做出驳回声请之裁定 。自陈情人提出声请至取得实体裁定之期间,超过一年九个月,造成本案环评审查结论虽于2008年1月31日遭法院判决撤销,环保署回护开发单位、忽视环境保护之恶行,却迟迟得不到司法之及时救济,引发强烈广大民怨,造成人民对于司法独立之不信任,显与政府长期以来实施司法改革,期许司法做为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之努力,完全背道而驰。 因此,虽然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得到各界极高的评价,我们仍不得不基于「爱之深,责之切」的立场,对于当前司法仍存在的隐忧,提出的最严肃的关切。

五、 期待环保署尊重司法,落实法治、落实环境保护

台大法律学院李建良教授提及:「环境影响评估法的实施与运作,对于关心环保生态的民众而言,无异是一项维护环境的利器。而且,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查结果具有强而有力的法律效果,主管机关亦有多项管制手段可资运用。然而,如果产业界及负责开发的政府部门仍然心存经济优先观念,漠视环保利益,而负责为环境把关的主管机关又一再迁就现状,怠忽执行,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应兼筹并重』的理念,恐怕只是一句口号。」

由于本案行政法院判决撤销环评审查结论之理由,并非只是因为健康风险评估有瑕疵应予补正而已。法院判决乃指责环保署于开发单位未提出健康风险评估前,即遽认对国民健康及安全无重大影响,毋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构成裁量滥用之违法,而判决农民胜诉。

我们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1117号判决之最后一段谓:「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均与本件判决结果不生影响,故不逐一论述」,亦可知本案环评违法,并不只是健康风险评估的缺失。盖所谓「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乃指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环保署就本案环评审查所涉之二十多项违法事由,包括:选址没有替代方案之违法、基地有断层带经过却忽视地震可能带来之负面影响、农业优质生活圈却设置工业区之裁量滥用、农作物污染可能影响全国

人民粮食安全却未考虑、农业用水水量供应之资料不实、中科排放到农田之污水没有适用灌溉水标准、水污染面积错误认定、河川流量及稀释之评估方法不确实、后里、外埔、大甲地区之地下水污染没有评估、大安乡居民饮用浅层地下水之安全未评估、海岸生态影响未评估、放流水所含之导电度过高、重金属及微量元素测量方法错误、放流水毒性不明且开发单位以营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审查、气象环境背景条件使用老旧数据做错误评估、污染排放以最低产能计算而低估空气质量恶化之影响、明知基地是文化遗址却不确实进行调查径行施工等等。每一项都涉及严重违法,都不应任意轻视与忽略,环评实质意义才得彰显。

我们诚挚的劝戒环保署,必须负起环评法第一条所赋予「环境保护」之重大职责,虚心接受行政法院判决的指正,并依多位立法委员于立法院质询时之请求,尽速先命开发单位停工,审慎检视及反省如何解决中科三期之违法环评造成的不当后果,确保国家生态环境及国民健康安全之重大公益。

六、 结语

本案之行政法院判决已清楚的说明中科三期七星农场开发案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依法必须进入第二阶段环评审查,且在环评审查合法通过前,任何开发行为都是违法的。虽然环保署至今仍顽强抗拒接受行政法院判决,但这样的态度正引发一波又一波人民的不满。

公共电视我们的岛于2010年3月29日制拨「中科三期,环评圣战」专辑,说:「当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出来,给了农民一个公道,但人民还要为已经胜诉的官司,走上街头,很多问题值得去探讨。…..既然环评无效,友达面板厂该不该停工?环保署和环保团体、法律界开战,究竟是谁曲解法律?谁在捍卫环评体制?这场环评圣战,结果会是如何?」 。

诚如李建良教授所说:「中科环评案正考验着台湾人民对法治有多少坚持,对民主有多少的信心,对环保有多少的执着。」 我们相信,环保署的作法是绝不可能被接受的,否则我们恐怕称不上是法治国家了。

法律人与环境保护: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实例探讨

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三加律师

台湾古称「美丽岛」,但近几年来,台湾的环境破坏的情形非常严重,已开始被改称为「毒物岛」 。这是过去几十年来,台湾政府积极发展工业,却又没有适当的规画及管制所造成的后果。为了保卫狭小的国土,关心环境议题的法律人在这几年来,开始逐渐凝聚团结起来,联合环保团体,以法律专业为途径,共同进行环境保护议题的倡议、行动、救济、组织等种种活动。

中科三期七星农场的开发案,即是其中一个具体个案。目前此案之环评审查结论已被法院撤销,但行政机关不愿接受法院判决之结果,引发之宪政危机、法治国原则毁灭、环评体制崩解之危机 。目前已有数百位法律界的律师及学者联署抗议 ,其声浪愈来愈大,但行政机关至今仍不为所动,目前争议仍持续中。 本文先谈二项值得欣喜的事项,即法律人参与环境运动的逐步形成,以及行政法院逐渐建立环境保护的案例。然后谈二项令人愤慨及忧心的事项,即行政机关不尊重司法判决、且忽视人民要求重视环境保护的呼声,以及行政法院本身仍需检讨之司法改革议题。最后,针对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自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后至今之事件发展,探讨台湾环境保护议题,应如何回应人民的殷切期待,以如何落实民主法治及环境保护。

一、 法律人的觉醒与行动

台大法律学院叶俊荣教授在其1993年初版、1997年再版之《环境行政的正当法律程序》乙书中,即已提到:「当环境行政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引导下引进程序参与机制后,作为程序当事人的环保团体…….进行程序参与的主客观条件,必然成为制度功能能否充分发挥的一项重要变量」,并以先进国家环保团体之发展历程分析,环保课题之推进大体可分为三大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理念认同期」,第二阶段「环保法制建构期」,第三阶段「环保体制运作期」。而第三阶段应有「法律与政策」取向的环保团体出现。

近几年来,由于国内环保法制陆续完成建制,环保团体确实开始从政策面向讨论各项议题,例如绿色公民行动联盟、看守台湾协会、台湾环保联盟、主妇联盟环境保护基金会、地球公民协会等。但以法律作为环保运动之手段,首推文鲁彬等人所创设之台湾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开始。其后,透过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的合作推动,吸引了许多关心环境议题之律师或法律学者之加入,并有多位律师共同协助环保团体依环保法规,提起行政诉讼等司法救济行动。其中并有数十位法律人共同合组「环境法律人协会」,于2010年1月30日召开成立大会。

中科三期环评撤销案亦是在环保团体的关心下,如位于台中的台湾生态协会开始关心中部科学园区对于环境的冲撃,包括用地之选择不当、可能造成农业污染、水资源之冲突、居民之健康安全,并启发当地农民自发组织了在地的「台中县后里乡农业与环境保护协会」 ,其后蛮野心足生态协会同仁开始以法律角度研究这个案子,并结合法律学者、律师、不同领域之专家学者共同对于仅以第一阶段有条件通过环评之审查结论,依法提起行政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08年1月31日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撤销了环保署就中科三期七星农场开发案的环评审查结论。环保署不服,提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1月21日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驳回环保署之上诉。二个判决的基本论点,皆是「本案确有对国民健康及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之虞,环保署却在开发单位未提出健康风险评估之情形下,遽认对国民健康及安全无重大影响,毋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乃构成未考虑相关因素,裁量滥用之违法」,并肯认「开发案如具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时,即应依法进行

第二阶段环评」,始为适法。

二、 行政法院逐渐建立体现环境保护优先之案例

很多政府官员似乎都不晓得、或刻意忽略环境基本法第3条明订之「环境保护优先」条款:「基于国家长期利益,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均应兼顾环境保护。但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对环境有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之虞者,应环境保护优先。」

不过,叶俊荣教授整体总览目前法院对于环评案件时,发现行政法院于审理环评案件所持之态度,则渐渐有采纳环境保护之概念,谓:「法院在面临环境影响评估案件时,究竟如何看待环境,更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近年来,法院对环境影响评估案件所作成的判决似有更趋积极主动的趋势,而不再局限于以判断余地等行政法总论的概念来作为司法审查的基础。当然,仅仅因为有几个对环境有利的判决,就认为我国行政法院已具有环境意识,而该当环境法院之名,或许尚言之过早,但至少到目前为止,或可乐观地认为现阶段的行政法院已有『实体环境法院』的形貌」。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皆是体现环境保护优先之重要先驱案例,业经多位学者肯认。 在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前,台大政治系黄锦堂教授于2009年3月20日即发表论文,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是「我国的一个里程碑的裁判」,而值得评论。

于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后,中研院黄丞仪博士以「环评案树立司法新标竿」为题,评论行政法院判决,表示:「最高行政法院成立近十年,日前针对『中科三期七星农场开发案』作成判决,不仅是环境法领域阶段性里程碑,就行政裁量司法审查言,更象征着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控制达到新高峰。……平心而论,这项判决连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原审判决,从保障人民权利的角度来看,有诸多值得喝采之处。环保署败诉的关键点即在于:法院认为环评结论对于是否『有重大影响之虞』的判断,欠缺事实基础。委员会还没看到完整的『健康风险评估』,何以认定该开发案不会对『国民健康及安全』有产生重大影响之疑虑?如果此一因素不重要,又为何在审查结论中附带条件,要求开发单位在『营运前』提出健康风险评估?如果对居民健康有长期不利影响,厂商还要无条件撤销本件开发案?又为何这报告不是在环评程序中提出?凡此皆欠缺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 )。」

成功大学法律系王毓正助理教授亦就本案判决评论,称:「中科三期诉讼的判决出炉之后,最具指标性的意义在于,司法权对于类此涉及高度专业与科技背景的行政处分之合法性审查,已不再仅是消极地『尊重专业判断』,而是

逐渐采取积极地介入与表示自我立场的态度。此不仅使得人民权利受行政『专业判断』侵害时之权利保护更为完善,且在遇有邻避设施(Nimby )之争议事件时,当事人间亦将较有意愿透过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解决纷争,适度减少剑拔弩张的体制外抗争之发生。」

台大法律学院李建良教授更给予本案行政法院判决以「台湾环境运动的指标性案件,也是台湾司法史上的划时代判决」之至高评价,并谓:「2010 年1月21日,这是一个光荣的日子,台湾农民结合环保义工、律师,和行政法院共同在台湾环境诉讼史上树立了一个全新的里程碑。」 。但李教授在赞扬之同时,也点出了本案目前面临之困境,他说这件司法史上的划时代判决,「超越蓝绿,无关族群。也正因如此,在媒体上很难搏得版面,但却是台湾法治能否永续发展的关键课题。」

三、 行政机关恣意践踏司法

行政机关于解严之后,虽逐渐培养改进为民服务的方式,但却一直仍习于长期以来「行政权独大」的戒严心态,对于行政法院认定行政机关违法之判决,似乎更执以敌对、仇恨之心态。

于2008年1月31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撤销中科三期七星农场案的环评审查结论时,环保署即决定以不尊重司法的态度处理本案。依当时任职联合报之记者朱淑娟报导,「环保署表示,这是第一件通过的环评案被撤销,兹事体大,今天将开会讨论是否先请中科暂时停工,但强调一定会上诉。」 后来,环保署决定上诉,并让开发单位动工,所以造成现在上诉失败后,却无力处理、不愿面对后续严重不良后果之难堪处境。

为了反击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驳回环保署上诉之判决,环保署动用公帑,办理政府采购,花了人民纳税钱新台币98万元,在中国时报、联合报、联合晚报、自由时报及苹果日报等五大报刊登广告 ,抨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无效用、无意义、破坏现行环评体制」 。

就此,台大国家发展研究所法律组刘静怡副教授发表之澄社评论,表示:「民主宪政体制主要意旨之一,在于透过司法权的运作保护人民基本权利,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撤销

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环评审查结论,一月底已告终局确定,然而,环保署除了自怨自艾是在帮前政府收拾善后之外,不思发挥环保主管机关应有的把关功能,却在五大报刊登广告大肆批评法院判决『无效用、无意义及破坏现行环评体制』,既捍卫已遭司法权否定的行政裁量结果,也以公帑散播错误的法治观念。行政院也抱持『不宜贸然停工』的立场,任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国科会让『已无环评审查结论为依据』而『违法进行』的工程,继续进行。试问:口口声声誓言『依法行政』的政府,是不是正在做藐视民主宪政原则的最恶劣示范?」 。 台北大学不动产与环境城乡学系廖本全副教授在2010年2月4日陪同农民至环保署抗议时,非常愤慨的表示「环保署已成为台湾环境的屠夫」。他说:「这个案子在2006年6月30日环评大会通过,10票对8票,有8票认为应进入

第二阶段环评,这是环评跨出错误的第一步。那时我们都以为是在那个当下错误而已,但从2006年演变到今天,发现它是自始至终一路错到现在,而且更加的错。……环保署败诉后并没有自我反省,自我检视为什么会如此?问题出在那里?从来没有。……我想告诉各位的是,这个案子已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现在要回来的不是法律上的争议,而是公民教育最基本的ABC 叫做『停工』。可是环保署说什么呢?不必停工,要停工也是国科会决定,然后又说这个案子不用重新环评,只要补数据就可以了。我想告诉各位,从2006年到今天,发现环保署坏、而且更坏,而且整个坏的过程,根本在贱踏台湾的环境、台湾的人民、台湾的司法。」

台大法律学院李建良教授更针对环保署对外界的响应,撰写专文,谓:「凡对法律稍有常识的人皆知,本判决的作成意味了:中科三期尚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在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估程序之前,即不得进行开发行为,已进行中的行为,即应停止。出人意料的是,判决作成之后,开发单位视若罔闻,继续动工,职司『环境保护』任务的环保署竟也忙不迭地『挺身而出』,支持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的中科三期无须停工的说法。除了用公帑在报纸上买广告,大肆斥责行政法院判决『有无效用、无意义及破坏现行环评体制判决的疑虑』外,又频频响应专家学者所提出的各项批评,动作之大,效率之高,前所未见,环保署的『傲慢』、

主其事者的『心虚』表露无遗。环保署在法治行政上的反面示范,不仅让环评制度濒临崩解,更把台湾法治推向万劫不复的境地。」

对于环保署抨击行政法院判决「无效用、无意义、破坏现行环评体制」之破坏宪政体制之行为,引发广大人民的不满,数百位律师及法律学者已联署声明谴责环保署。法律性质的社团,包括台大法律学院环境永续政策与法律中心、台湾法学会、环境法律人协会、律师公会全联会环境法委员会、台北律师公会环境法委员会,也发表「法律人要求行政机关尊重法院判决,确保环评行政权受司法监督」联合声明,该项声明并有国际性之环境法律团体Environmental Law Alliance Worldwide之声援。

四、 司法的隐忧

虽最高行政法院终以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维持撤销环评审查结论之原审判决,令人民感到司法正义之欣慰,惟行政法院延宕审理停止执行案,造成本案诉讼确定前,没有启动及时的司法救济机制。迟来的正义无法挽救在长达三、四年之本案诉讼确定前之审理期间,农民及后里、外埔、大甲、大安地区之国民之健康及安全之危害。

后里、外埔、大甲、大安地区有五千多公顷的农田使用地下水作为灌溉使用,台中县后里乡公所于96年12月5日以后乡工字第0960018802号函通知该乡之十八个村办公室,谓:「中部科学园区后里基地污水放流管恐导致严重污染地下水体,请本乡各相关村办公室积极向非使用自来水地区乡民倡导使用自来水」,即显示未经审慎环评审查,确已使自然环境、国民健康及安全受到危害。

依「各级行政法院办案期限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假扣押、假处分声请事件,自收到声请状起至裁定正本向债权人发送止,应于调查或命补正后二日内办理完毕。」同条第三项规定:「声请就原处分、决定为停止执行事件,准用第一项规定办理。」足见,停止执行声请案应于相当短的期间内完成审理及裁判,以落实行政诉讼提供权利暂时保护的机制之作用,避免本案诉讼冗长审理期间造成当事人权益无法及时确保之不正义。

原告后里农民本案第一审胜诉后,于2008年3月17日提起停止执行声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不同于本案审理之法官承办,于2008年3月25日召开准备程序庭后,即移转管辖至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最高行政法院更竟迟至2009年12月31日始做出驳回声请之裁定 。自陈情人提出声请至取得实体裁定之期间,超过一年九个月,造成本案环评审查结论虽于2008年1月31日遭法院判决撤销,环保署回护开发单位、忽视环境保护之恶行,却迟迟得不到司法之及时救济,引发强烈广大民怨,造成人民对于司法独立之不信任,显与政府长期以来实施司法改革,期许司法做为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之努力,完全背道而驰。 因此,虽然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0号判决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诉字第1117号判决得到各界极高的评价,我们仍不得不基于「爱之深,责之切」的立场,对于当前司法仍存在的隐忧,提出的最严肃的关切。

五、 期待环保署尊重司法,落实法治、落实环境保护

台大法律学院李建良教授提及:「环境影响评估法的实施与运作,对于关心环保生态的民众而言,无异是一项维护环境的利器。而且,环境影响评估的审查结果具有强而有力的法律效果,主管机关亦有多项管制手段可资运用。然而,如果产业界及负责开发的政府部门仍然心存经济优先观念,漠视环保利益,而负责为环境把关的主管机关又一再迁就现状,怠忽执行,则『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应兼筹并重』的理念,恐怕只是一句口号。」

由于本案行政法院判决撤销环评审查结论之理由,并非只是因为健康风险评估有瑕疵应予补正而已。法院判决乃指责环保署于开发单位未提出健康风险评估前,即遽认对国民健康及安全无重大影响,毋须进行第二阶段环境影响评估,构成裁量滥用之违法,而判决农民胜诉。

我们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诉字第1117号判决之最后一段谓:「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均与本件判决结果不生影响,故不逐一论述」,亦可知本案环评违法,并不只是健康风险评估的缺失。盖所谓「两造其余攻击防御方法」,乃指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环保署就本案环评审查所涉之二十多项违法事由,包括:选址没有替代方案之违法、基地有断层带经过却忽视地震可能带来之负面影响、农业优质生活圈却设置工业区之裁量滥用、农作物污染可能影响全国

人民粮食安全却未考虑、农业用水水量供应之资料不实、中科排放到农田之污水没有适用灌溉水标准、水污染面积错误认定、河川流量及稀释之评估方法不确实、后里、外埔、大甲地区之地下水污染没有评估、大安乡居民饮用浅层地下水之安全未评估、海岸生态影响未评估、放流水所含之导电度过高、重金属及微量元素测量方法错误、放流水毒性不明且开发单位以营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审查、气象环境背景条件使用老旧数据做错误评估、污染排放以最低产能计算而低估空气质量恶化之影响、明知基地是文化遗址却不确实进行调查径行施工等等。每一项都涉及严重违法,都不应任意轻视与忽略,环评实质意义才得彰显。

我们诚挚的劝戒环保署,必须负起环评法第一条所赋予「环境保护」之重大职责,虚心接受行政法院判决的指正,并依多位立法委员于立法院质询时之请求,尽速先命开发单位停工,审慎检视及反省如何解决中科三期之违法环评造成的不当后果,确保国家生态环境及国民健康安全之重大公益。

六、 结语

本案之行政法院判决已清楚的说明中科三期七星农场开发案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之虞,依法必须进入第二阶段环评审查,且在环评审查合法通过前,任何开发行为都是违法的。虽然环保署至今仍顽强抗拒接受行政法院判决,但这样的态度正引发一波又一波人民的不满。

公共电视我们的岛于2010年3月29日制拨「中科三期,环评圣战」专辑,说:「当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出来,给了农民一个公道,但人民还要为已经胜诉的官司,走上街头,很多问题值得去探讨。…..既然环评无效,友达面板厂该不该停工?环保署和环保团体、法律界开战,究竟是谁曲解法律?谁在捍卫环评体制?这场环评圣战,结果会是如何?」 。

诚如李建良教授所说:「中科环评案正考验着台湾人民对法治有多少坚持,对民主有多少的信心,对环保有多少的执着。」 我们相信,环保署的作法是绝不可能被接受的,否则我们恐怕称不上是法治国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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