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布点方案的通知

张府办字[2011] 号

关于印发《张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安全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张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与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张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安全管理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坚持安全为主、方便群众生活需要、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宁缺勿滥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按有关文件要求要求执行。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家烟花爆竹经营点,原两个乡政府驻地界田和张村村可以设三到五家。

二、经营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3.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购销管理制度;

2.存放管理制度; 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5.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6.搬运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 1.严禁烟火; 2.禁止吸烟;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六)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店存储、专人销售,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零售网点应当挂靠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以提高网点抵抗风险的能力。

4.零售门店与存储专库必须是砖混结构或砼结构,门面亮敞,门店与专库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得紧临厨房与火源,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存储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与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50箱。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距离至少保持0.5米,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5.有统一的门店标示、标牌; 6.零售场所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凭许可的时间和经营范围经营。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也不得超期限、超范围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四、审批程序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德兴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立审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经营和存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拍摄备案照片;

5.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 6.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与事故救援预案; 7.网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8.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出理由。 五、监督管理

(一)乡政府、村委会依据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火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1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依法中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一证一店,严禁一证多点经营,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以地设摊、将烟花爆竹产品放置于门店外经营和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推行烟花爆竹经营连锁经营机制,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网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四)参照《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制度。

(五)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管,给网点配送烟花爆竹时必须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并送镇安办备案。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网点,不得配送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每月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特质工具。

(八)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发生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乡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布点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市安监局 张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25份

张府办字[2011] 号

关于印发《张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安全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有关单位,各企业:

经乡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张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与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张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安全管理

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经营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坚持安全为主、方便群众生活需要、便于管理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宁缺勿滥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我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按有关文件要求要求执行。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家烟花爆竹经营点,原两个乡政府驻地界田和张村村可以设三到五家。

二、经营条件

(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全面负责,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并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岗位责任制: 1.主要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2.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3.销售人员岗位责任制;

(四)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应当制定下列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购销管理制度;

2.存放管理制度; 3.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5.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6.搬运操作规程; 7.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必须在零售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和警示牌。警示内容包括: 1.严禁烟火; 2.禁止吸烟;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机动车辆装卸时必须熄火。 (六)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店存储、专人销售,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零售网点应当挂靠市烟花爆竹批发公司,以提高网点抵抗风险的能力。

4.零售门店与存储专库必须是砖混结构或砼结构,门面亮敞,门店与专库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得紧临厨房与火源,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存储设施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存放的烟花与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50箱。产品可以堆垛存放或货架存放,堆垛距离至少保持0.5米,产品堆垛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 5.有统一的门店标示、标牌; 6.零售场所配备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经营许可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凭许可的时间和经营范围经营。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也不得超期限、超范围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烟花爆竹销售活动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质证书。 四、审批程序

(一)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符合本方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1.德兴市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立审查申请书一式二份; 2.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经营和存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拍摄备案照片;

5.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配送协议; 6.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与事故救援预案; 7.网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

8.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出理由。 五、监督管理

(一)乡政府、村委会依据烟花爆竹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个人)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火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10日内向市安全生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依法中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一证一店,严禁一证多点经营,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以地设摊、将烟花爆竹产品放置于门店外经营和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推行烟花爆竹经营连锁经营机制,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制度,由批发企业配送到零售网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配送烟花爆竹。不得向未取得许可的零售经营者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四)参照《江西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实行统一审查备案制度。

(五)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负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安全监管,给网点配送烟花爆竹时必须对零售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安全生产管理局,并送镇安办备案。对不具备经营条件的网点,不得配送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消防器材设专人管理,每月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七)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从业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搬运作业中,只能单件搬运,不得碰撞、拖拉、翻滚、倒置和剧烈振动,不许使用特质工具。

(八)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发生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警,同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迅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发生事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乡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布点 实施方案 通知 抄 送:市政府、市安监局 张村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8日印发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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