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 第二章 申请网银开通
第三条 各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开通网银
第四条 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第五条 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其签订“网银开通协议”,并领取《密码函》和USBKEY,交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 网银使用
第六条 出纳为网银操作人员,负责录入相关资金的支付信息;主办会计、财务负责人分别是一、二级复核人,对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网上银行开通后,由财务负责人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指定网银操作人员和网银审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 第八条 网银操作人员、网银审核人员必须严格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不得遗失;并独立设定好自己的相关操作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
第九条 出纳在进行网银支付操作前,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付款审批流程》,检查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包括单据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审批是否完备、收款单位信息是否完整等。如有不符,有权拒付。
第十条 出纳在支付前,要查询银行账户余额,确认有资金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主办会计作为第一级复核人,应认真核对出纳所录入的支付信息与应付的原始单据信息的一致性,包括公司的名称、账号、金额、摘要、支付条件等。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第二级复核人,也是终极复核人,应严格、全面核对整个付款流程,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 支付完成后,出纳应打印付款成功指令回单并附在相应凭证后作为备查,并同时知会付款申请人,以便通知往来单位及时查收,从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十四条 出纳应每天对网银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对、整理、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呈报处理。
第十五条 开通银行短信通知服务,对于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往来资金,应短信通知执行副总和财务负责人,以便随时知晓资金流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加强资金收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务部。 第二章 申请网银开通
第三条 各公司申请开通网上银行,需由相应公司出纳提出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三章 开通网银
第四条 出纳负责填写并报送网银申报资料。
第五条 经银行审核通过后与其签订“网银开通协议”,并领取《密码函》和USBKEY,交由财务负责人保管。 第四章 网银使用
第六条 出纳为网银操作人员,负责录入相关资金的支付信息;主办会计、财务负责人分别是一、二级复核人,对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七条 网上银行开通后,由财务负责人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指定网银操作人员和网银审核员,并分别移交USBKEY。 第八条 网银操作人员、网银审核人员必须严格保管好自己的USBKEY,不得遗失;并独立设定好自己的相关操作密码,严禁向他人透露。
第九条 出纳在进行网银支付操作前,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付款审批流程》,检查是否符合支付条件,包括单据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审批是否完备、收款单位信息是否完整等。如有不符,有权拒付。
第十条 出纳在支付前,要查询银行账户余额,确认有资金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主办会计作为第一级复核人,应认真核对出纳所录入的支付信息与应付的原始单据信息的一致性,包括公司的名称、账号、金额、摘要、支付条件等。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作为第二级复核人,也是终极复核人,应严格、全面核对整个付款流程,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 支付完成后,出纳应打印付款成功指令回单并附在相应凭证后作为备查,并同时知会付款申请人,以便通知往来单位及时查收,从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十四条 出纳应每天对网银的收支情况进行核对、整理、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呈报处理。
第十五条 开通银行短信通知服务,对于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往来资金,应短信通知执行副总和财务负责人,以便随时知晓资金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