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的刑罚,是人类社会应用最悠久、最残酷的一种刑罚。其刑罚方式的特殊性将直接导致行为人丧失生命,完全的避免了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笔者试图从死刑的由来、特征、执行方式以及死刑废除等方面,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分析、阐释。 关键词:我国古代死刑 死刑执行 死刑复核 死刑废除 一、死刑由来及其特点 死刑作为最为古老,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式,其由来已久。在徒、流刑以及罚金刑出现之前,因其被统治者所青睐,故而适用相当的广泛。追溯其由来,从古文的涵义大致可以推断由“活人祭祀”或者“血亲复仇”演变而来,当时死刑的设置可能为了平息神灵的愤怒,惩罚那些触犯传统禁忌的犯人,亦或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成为血亲复仇的手段①。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态的进化,死刑逐渐成为了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有力处罚方式。 死刑与其他的刑罚方式较为不同,其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 1.剥夺权利的同等性。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其所针对的犯罪人权利均是生命权,此种刑罚方式不同于徒刑与罚金等方式,徒刑与罚金等方式存在着多少的问题,而死刑则不会。 2.惩罚的极端性。死刑的极端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刑罚方式最为严厉,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其次就是此种刑罚方式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因为犯罪人的生命被剥夺后,就无法再进行挽回,故而没有无法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适用经济、高效。死刑的执行,只需要对犯罪人的生命进行剥夺行为即可,像徒刑与罚金等人力、物力以及相应的监管方面是不必要的。 二、我国古代死刑的定罪、执行与发展趋势 1.定罪。我国古代可以认定为死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政治类的犯罪,如违抗命令罪、乱政罪、叛国投降罪、谋反罪、奸党罪等;侵犯皇权类的犯罪,如不敬、大不敬罪、擅闯殿门罪等;渎职腐败类的犯罪,如渎职罪、贪赃枉法罪等;侵犯人身、财产类的犯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还有违反伦理与一般传统类的犯罪,如不孝罪、恶逆罪、不睦罪、不义、乱伦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往往侵害到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或者是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个人的生命、财产权,对于违背了伦理纲常,在古代也是有可能会被处以死刑,从以上的定罪罪名来看,在古代,很少讲经济类犯罪行为判处死刑(其中仅有的私自铸造货币罪在西汉曾经设置)。 2.执行。我国古代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种类繁多。在奴隶制时期,除了基本的大辟之外,还存在着较多杂类,如火烧、炮烙、剖心、剔刳(ku)、醢(hai)等多种残酷的行刑方式,其中诸多为商纣王创设。到了西周时期,又出现了腰斩、车裂、磔(zhe)、磬(qing)、踣(bo)等比较残酷的行刑方式。②死刑的执行方式在封建社会时期,种类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在秦朝,据史料记载,大约有十余种之多,如腰斩、阬、车裂、定杀、磔、戮(lu)、弃市、凿颠、绞、枭首等;在汉朝的死刑行刑方式大量减少,大致分为三种,弃市、枭首和腰斩;两晋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大致与汉朝相类似,在南北朝时期亦是以此为基础,增加绞刑、车裂与磬;在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死刑方式,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这是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而在唐朝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但在唐后期,又恢复了腰斩、枭首、车裂。宋朝法定的死刑为绞、斩两种。在宋仁宗时,凌迟成为了死刑的行刑方式,这种行刑方式是我国古代最为残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凌迟刑起于五代,法定于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将其与绞、斩一道列入死刑执行方式之中。在元朝的死刑则主要分为斩、凌迟两种。在明朝《大明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包括了绞、斩、枭首与凌迟四种。明朝的《大明律》公开恢复枭首刑,同时将凌迟刑通过法典的形式合法化。到了近代之前的清朝,其死刑方式主要是有绞、斩两种,凌迟与枭首也存在一定的非经常性使用。③ 三、我国古代死刑评析 在前文中,笔者对于我国古代死刑的特点以及定罪与执行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汇总、比较。我国古代死刑大部分以政治类犯罪行为、侵犯皇权类行为为主,还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而从死刑的执行方式看,我国古代死刑方式从一元到多元、多元逐渐向二元化的方式发展演变,同时,各个朝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方式往往被敕令、条例等超越,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再次出现,总体而言,我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化的。在《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又从二元归于一元,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死刑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前进与完善。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现在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其存在与废止上,古代历史上亦出现过变革与争论。从文景之治开始的废除肉刑开始,到大唐天宝六年唐玄宗公开下诏废除死刑,由于某些原因,此诏令并为产生任何效力。随着经济、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为何没有废除死刑,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东西文化的差异。我国古人的思想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此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差较大。同时,我国古代的“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一贯理念在人民心里早已根深蒂固,故而,我国目前仍存在死刑的关键与此不无关系。(作者单位:1.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4] 刘瑞:“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
摘 要: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行为人生命的刑罚,是人类社会应用最悠久、最残酷的一种刑罚。其刑罚方式的特殊性将直接导致行为人丧失生命,完全的避免了行为人再犯的可能性。笔者试图从死刑的由来、特征、执行方式以及死刑废除等方面,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分析、阐释。 关键词:我国古代死刑 死刑执行 死刑复核 死刑废除 一、死刑由来及其特点 死刑作为最为古老,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方式,其由来已久。在徒、流刑以及罚金刑出现之前,因其被统治者所青睐,故而适用相当的广泛。追溯其由来,从古文的涵义大致可以推断由“活人祭祀”或者“血亲复仇”演变而来,当时死刑的设置可能为了平息神灵的愤怒,惩罚那些触犯传统禁忌的犯人,亦或为了安定社会秩序,成为血亲复仇的手段①。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文化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形态的进化,死刑逐渐成为了统治阶级惩罚犯罪的有力处罚方式。 死刑与其他的刑罚方式较为不同,其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 1.剥夺权利的同等性。死刑作为一种剥夺人生命权的刑罚方式,其所针对的犯罪人权利均是生命权,此种刑罚方式不同于徒刑与罚金等方式,徒刑与罚金等方式存在着多少的问题,而死刑则不会。 2.惩罚的极端性。死刑的极端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其刑罚方式最为严厉,直接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其次就是此种刑罚方式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因为犯罪人的生命被剥夺后,就无法再进行挽回,故而没有无法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适用经济、高效。死刑的执行,只需要对犯罪人的生命进行剥夺行为即可,像徒刑与罚金等人力、物力以及相应的监管方面是不必要的。 二、我国古代死刑的定罪、执行与发展趋势 1.定罪。我国古代可以认定为死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政治类的犯罪,如违抗命令罪、乱政罪、叛国投降罪、谋反罪、奸党罪等;侵犯皇权类的犯罪,如不敬、大不敬罪、擅闯殿门罪等;渎职腐败类的犯罪,如渎职罪、贪赃枉法罪等;侵犯人身、财产类的犯罪,如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还有违反伦理与一般传统类的犯罪,如不孝罪、恶逆罪、不睦罪、不义、乱伦罪等。这些犯罪行为往往侵害到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利益,或者是严重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以及个人的生命、财产权,对于违背了伦理纲常,在古代也是有可能会被处以死刑,从以上的定罪罪名来看,在古代,很少讲经济类犯罪行为判处死刑(其中仅有的私自铸造货币罪在西汉曾经设置)。 2.执行。我国古代关于死刑的执行方式,种类繁多。在奴隶制时期,除了基本的大辟之外,还存在着较多杂类,如火烧、炮烙、剖心、剔刳(ku)、醢(hai)等多种残酷的行刑方式,其中诸多为商纣王创设。到了西周时期,又出现了腰斩、车裂、磔(zhe)、磬(qing)、踣(bo)等比较残酷的行刑方式。②死刑的执行方式在封建社会时期,种类在各个朝代有所不同,在秦朝,据史料记载,大约有十余种之多,如腰斩、阬、车裂、定杀、磔、戮(lu)、弃市、凿颠、绞、枭首等;在汉朝的死刑行刑方式大量减少,大致分为三种,弃市、枭首和腰斩;两晋时期的死刑执行方式大致与汉朝相类似,在南北朝时期亦是以此为基础,增加绞刑、车裂与磬;在隋朝《开皇律》废除枭首与车裂的死刑方式,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这是中国古代死刑方式二元化的开始。但在隋炀帝时,又恢复了枭首与车裂。 而在唐朝再次废除了枭首与车裂,规定死刑为绞、斩二等。但在唐后期,又恢复了腰斩、枭首、车裂。宋朝法定的死刑为绞、斩两种。在宋仁宗时,凌迟成为了死刑的行刑方式,这种行刑方式是我国古代最为残酷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凌迟刑起于五代,法定于辽。南宋《庆元条法事类》明确将其与绞、斩一道列入死刑执行方式之中。在元朝的死刑则主要分为斩、凌迟两种。在明朝《大明律》规定的死刑方式有包括了绞、斩、枭首与凌迟四种。明朝的《大明律》公开恢复枭首刑,同时将凌迟刑通过法典的形式合法化。到了近代之前的清朝,其死刑方式主要是有绞、斩两种,凌迟与枭首也存在一定的非经常性使用。③ 三、我国古代死刑评析 在前文中,笔者对于我国古代死刑的特点以及定罪与执行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汇总、比较。我国古代死刑大部分以政治类犯罪行为、侵犯皇权类行为为主,还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而从死刑的执行方式看,我国古代死刑方式从一元到多元、多元逐渐向二元化的方式发展演变,同时,各个朝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方式往往被敕令、条例等超越,使法典中没有的前朝酷刑又再次出现,总体而言,我国古代死刑方式一直都是多元化的。在《大清新刑律》之后,死刑又从二元归于一元,这充分体现出了我国死刑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前进与完善。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方式,现在世界上很大一部分国家废除了死刑,我国在其存在与废止上,古代历史上亦出现过变革与争论。从文景之治开始的废除肉刑开始,到大唐天宝六年唐玄宗公开下诏废除死刑,由于某些原因,此诏令并为产生任何效力。随着经济、与文化的进一步发展,西方诸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我国为何没有废除死刑,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东西文化的差异。我国古人的思想以“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此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等思想相差较大。同时,我国古代的“兵刑合一”、“重典治吏”等一贯理念在人民心里早已根深蒂固,故而,我国目前仍存在死刑的关键与此不无关系。(作者单位:1.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2.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 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 张晋藩、林中、王志刚:《中国刑法史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 [4] 刘瑞:“论中国古代的死刑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学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