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票据实物一旦存在瑕疵、遗失,甚至伪造、变造等情况,不仅会给贴现银行带来支付结算风险,更可能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票据经营管理机构必须严格规范票据审验、查询、保管和托收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加强对票据实物的有效控制,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口。 [关键词] 票据;贴现业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F830.46 [文献标识码] B 在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相对于交易对手、贸易背景和市场利率等风险控制环节而言,贴现票据实物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贴现买入的票据实物,一旦存在瑕疵、遗失,甚至伪造、变造等情况,不仅会给贴现银行带来支付结算风险,更可能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票据经营机构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制定统一的票据审核标准,规范票据审验、查询、保管和托收等环节的操作,以加强对票据实物的有效控制,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口。 一、票据审验 在纸质商业汇票买入业务审查工作中,票据审验是十分严谨而重要的环节。各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双人审查”和“一票否决权”制。即拟贴现票据经市场营销人员初审后,必须由会计核算部门以双人交叉的方式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在贴现业务审批书(表)中详细记载审验情况;同时,会计核算部门对审查发现的无效或瑕疵票据应具有“一票否决权”,任何人或部门在问题票据未得到修正前,无权决定买入该笔票据。票据审验主要包括要素、背书和防伪三方面。 (一)要素审查 商业汇票的七要素必须齐全。即:必须是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有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无限制性字样等。 1.日期。商业汇票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涂改或使用小写日期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无效票据一律不得买入。 2.金额。商业汇票的大、小写金额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所附《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涂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3.签章。商业汇票上的印鉴应规范、清晰,欠缺有效签章或签章错误的票据为无效票据。出票人或非金融机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商业银行承兑签章为该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名章。 4.其他要素。商业汇票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票据上不得有“不得转让”、“质押”和“委托收款”等限制性字样。 (二)背书审查 商业汇票常见的背书方式有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三种形式,商业银行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只存在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必须从收款人的背书开始逐一衔接,并连续有序而无间断。 1.连续。票据上第一背书人必须是票面收款人,其被背书人,必定是后一个背书的背书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2.签章。商业汇票上的所有背书签章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印章间不能重叠,并且印迹清晰、完整。非金融机构背书人的签章为该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的签章为该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名章;没有汇票专用章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可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进行转让背书。转贴现买入票据的前手持票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结算专用章进行背书转让。 3.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应由背书人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记载,且笔画规范、字迹清晰;《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虽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但鉴于被背书人的“规范化简称”在各商业银行间没有统一的明确,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商业汇票被背书人名称应记载全称为宜;同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的规定,商业汇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背书转让。 4.粘单。商业汇票应使用两栏式粘单,并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票据与粘单或粘单与前一粘单的粘接处加盖其所有背书签章。 5.日期。票据背书转让时,可不记载背书日期;如记载了背书日期的,必须应按先后顺序排列,不可颠倒。 6.其他。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不得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票据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更改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防伪审查 票据审验人员可采取“眼看、光照、手摸、耳听”等方法并借助票据鉴别仪器对商业汇票进行防伪鉴别,以检查票据的纸张、油墨、印刷等方面的各种防伪标志是否齐全、真实;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有无涂改、起毛等异常现象。商业汇票防伪审查的重点是: 1.纸张。2010年版商业汇票采用无荧光反应的专用特种纸张印制,纸张坚韧、挺括;由字母“PJ”变形而成的古钱币以及梅花、波浪线图案组成的多色调水印以连续、定向不定位方式遍布满版;随机分布的无色荧光纤维丝在白光下观察不可见,在紫外等下呈红、蓝两种颜色,且呈部分圆形,在红外光下可见纤维丝实物的凸起痕迹;纸张中全埋式的金属安全线带有磁性编码,在颜色稍浅处有微缩字母“PJ”其磁性在某些票据鉴别仪中可以被识别。 2.油墨。商业汇票右下方的兰花主题图案、右侧上方两行票号处的花边底纹和左上方的承兑行行徽(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央行行徽)均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光下呈绿色;大写金额栏处的十条红水线由水溶性变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灯下呈橘红色荧光,涂改后的红水线表面会发生变化;票号都采用防伪油墨印制,其中下层票号采用棕黑色渗透性油墨印制,号码的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票据正面的文字、框线、上层票号、蓝色底纹等采用红外油墨印制,用红外光观察时该处色彩消失。 3.印刷。商业汇票的底纹采用彩虹印刷技术,两边为浅绿色,中间为淡紫色,两种颜色过度自然,不存在明显的边界,其中,汇票底纹蓝、绿双色的变形曲线图案密而不乱,微缩文字字体风格独特,断点、断线、虚线等暗记处印制清晰;汇票的号码采用凸版印刷,正面的号码凹入,背面号码凸起。 4.票号规则。新版商业汇票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其中上排8位数据与该票据的银行机构代码、行政区域、票据种类、印制厂等信息一致。核对上排8位数据信息与票据要素是否一致是防范伪假票据的初步关口。 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买入业务时,除对票据要素、背书和防伪等方面进行严格审验外,还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虚假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提示函》中所明确的“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的原则”,对拟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从另一个角度佐证商业汇票来源的合法性和实物的真实性,并为有可能发生的票据权利纠纷、维护自身权益事项做好必要的准备,以防范于未然。商业银行票据从业人员要通过查看客户档案及票据跟单资料,重点审查交易品种与申请人经营范围是否相符;商品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交易合同、发票和贴现票据关系人、时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交易合同或发票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伪造交易合同或发票等内容。 二、票据查询 贴现银银行经办人员必须以客户提交的原始票据为查询依据,规范查询程序,做好查询记录;一经查实的票据拟贴现行不得退还贴现申请人,如退还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贴现时,该票据需重新办理查询。 (一)查询方式 贴现银行要根据申请人、承兑人和票面金额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1.系统内查询:贴现银行与异地承兑银行是同一系统的,可通过本行资金汇划系统进行全要素的实时查询。 2.跨系统查询:贴现行与异地承兑行不是同一系统的,可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时,可要求承兑行传真底卡联或向承兑行传真票据复印件。 3.实地查询:贴现行与承兑行在同一城区的,必须实地查询票据真伪;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行可根据需要实地查询。实地查询时,贴现行应由其会计核算和市场营销部门人员共同自行前往承兑行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并严格按双人保管、双人同行等规定办理查询事宜;实地查询时,可请承兑人提供承兑票据底卡联的复印件,大额票据或有疑问的票据可进一步到承兑行信贷部门进行核实,对查实无误的票据可要求承兑行在商业汇票背面左上角空白处填写“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其汇票专用章。 (二)查询内容 商业汇票查询不得少于下列内容: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是否有他行查询或贴现;是否办理挂失止付。 (三)电话复查 贴现行选择合适方式进行票据查询后,还可换人通过电话进行跟踪复查。其承兑人电话号码必须通过114查号台获得,不得用他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复查。 (四)其他 承兑行答复有他行查询的票据应进一步核实他查原因,并加强对商业汇票的审验,严防买入克隆票据;签发行为县级行或有疑问的大额票据,可向其上级行进一步核实;查询票据一经贴现,即应向承兑行寄发“已贴现通知书”,通知承兑行不要接受他人挂失和公示催告止付通知或及时通知贴现行。 三、票据保管 买入票据必须由会计结算部门指定双人专夹保管,并注意票据存放的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爆炸、防化学物品腐蚀等事项。 (一)交接 票据专管人员与贴现申请人或行内人员进行票据交接时,应逐笔勾对票据实物,并在重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二)入库 一经买入的票据应即日在票据贴现(转贴现)申请人的被背书人栏填写买入行行名并及时登记相关表外账I目入库保管。 (三)保管 买入票据应双人、双锁(或一锁一密)并按到期日先后排序专箱保管,票据箱在非营业时间需存放保险柜或金库中;持票外出查询、转卖,外出双人须共同当面封包、拆包并同行,票据封包不得交客户代为保管;整个外出期间,应注意行踪保密,保持通讯畅通;业务处理完毕需及时归行办理票据及有关凭证的交接手续。 (四)出库 到期票据,由票据专管员按邮程时间提前交予会计结算人员办理委托收款事宜;转卖票据,由转卖业务经办人员凭本行有权签批人签批的票据转卖清单向票据专管员办理借票事宜。票据出库应做好交接登记和有关帐目的核算。 (五)查库 票据专管人员每日营业终了,需清点实物库存、托收在途和转卖借票的票据张数和金额,并与会计帐目进行核对;会计业务主管每旬、机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库存票据实物和票据保管制度执行情况,保证帐实相符。 四、票据托收 会计结算人员应匡算足邮程,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前发出到期票据及委托收款凭证,并跟踪在途票据,及时收回票款。 (一)背书 票据专管人员将到期日前十日的库存票据交予会计托收人员,由其负责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完成委托收款背书。 (二)复印 托收经办人员对已完成托收背书票据的正反面进行复印(包括附带的证明),并将复印件和邮寄凭证与贴现凭证和委托收款凭证的留底联一道,按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由专人妥善保管备查,以备查询邮寄、追索滞纳金、或公示催告之用。 (三)跟踪 托收经办人员可在预计收到托收单证日或票据到期日,通过电话向承兑行或邮局(185EMS查询专线)查询邮件收妥情况,以督促承兑行按时划款。 (四)其他 如遇托收票据遗失、退票或拒付,托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票据瑕疵由会计核算和票据营销部门联合补救;票据拒付或遗失由资产保全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进入票据催收、保全程序;对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承兑行,则应采取多种方式直至诉讼催收票款及滞纳金。 [责任编辑:王凤娟]
[摘 要] 在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票据实物一旦存在瑕疵、遗失,甚至伪造、变造等情况,不仅会给贴现银行带来支付结算风险,更可能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票据经营管理机构必须严格规范票据审验、查询、保管和托收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加强对票据实物的有效控制,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口。 [关键词] 票据;贴现业务;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 F830.46 [文献标识码] B 在纸质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中,相对于交易对手、贸易背景和市场利率等风险控制环节而言,贴现票据实物的风险控制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票据融资业务经营机构贴现买入的票据实物,一旦存在瑕疵、遗失,甚至伪造、变造等情况,不仅会给贴现银行带来支付结算风险,更可能会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因此,票据经营机构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依据,制定统一的票据审核标准,规范票据审验、查询、保管和托收等环节的操作,以加强对票据实物的有效控制,严把业务风险控制关口。 一、票据审验 在纸质商业汇票买入业务审查工作中,票据审验是十分严谨而重要的环节。各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双人审查”和“一票否决权”制。即拟贴现票据经市场营销人员初审后,必须由会计核算部门以双人交叉的方式对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在贴现业务审批书(表)中详细记载审验情况;同时,会计核算部门对审查发现的无效或瑕疵票据应具有“一票否决权”,任何人或部门在问题票据未得到修正前,无权决定买入该笔票据。票据审验主要包括要素、背书和防伪三方面。 (一)要素审查 商业汇票的七要素必须齐全。即:必须是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有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无限制性字样等。 1.日期。商业汇票出票日和到期日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纸质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涂改或使用小写日期的票据为无效票据,无效票据一律不得买入。 2.金额。商业汇票的大、小写金额应按《支付结算办法》所附《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的要求进行书写并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或涂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3.签章。商业汇票上的印鉴应规范、清晰,欠缺有效签章或签章错误的票据为无效票据。出票人或非金融机构承兑人的签章为该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商业银行承兑签章为该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名章。 4.其他要素。商业汇票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票据上不得有“不得转让”、“质押”和“委托收款”等限制性字样。 (二)背书审查 商业汇票常见的背书方式有转让背书、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三种形式,商业银行拟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只存在转让背书,转让背书必须从收款人的背书开始逐一衔接,并连续有序而无间断。 1.连续。票据上第一背书人必须是票面收款人,其被背书人,必定是后一个背书的背书人。后次背书的背书人名称与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的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2.签章。商业汇票上的所有背书签章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印章间不能重叠,并且印迹清晰、完整。非金融机构背书人的签章为该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商业银行背书转让的签章为该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名章;没有汇票专用章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及财务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可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经办人的签章进行转让背书。转贴现买入票据的前手持票金融机构不得使用结算专用章进行背书转让。 3.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应由背书人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书写记载,且笔画规范、字迹清晰;《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虽规定“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但鉴于被背书人的“规范化简称”在各商业银行间没有统一的明确,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商业汇票被背书人名称应记载全称为宜;同时,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的规定,商业汇票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背书转让。 4.粘单。商业汇票应使用两栏式粘单,并由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在票据与粘单或粘单与前一粘单的粘接处加盖其所有背书签章。 5.日期。票据背书转让时,可不记载背书日期;如记载了背书日期的,必须应按先后顺序排列,不可颠倒。 6.其他。票据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不得将票据金额部分背书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票据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后,不得更改为转让背书;更改背书人栏、被背书人栏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防伪审查 票据审验人员可采取“眼看、光照、手摸、耳听”等方法并借助票据鉴别仪器对商业汇票进行防伪鉴别,以检查票据的纸张、油墨、印刷等方面的各种防伪标志是否齐全、真实;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有无涂改、起毛等异常现象。商业汇票防伪审查的重点是: 1.纸张。2010年版商业汇票采用无荧光反应的专用特种纸张印制,纸张坚韧、挺括;由字母“PJ”变形而成的古钱币以及梅花、波浪线图案组成的多色调水印以连续、定向不定位方式遍布满版;随机分布的无色荧光纤维丝在白光下观察不可见,在紫外等下呈红、蓝两种颜色,且呈部分圆形,在红外光下可见纤维丝实物的凸起痕迹;纸张中全埋式的金属安全线带有磁性编码,在颜色稍浅处有微缩字母“PJ”其磁性在某些票据鉴别仪中可以被识别。 2.油墨。商业汇票右下方的兰花主题图案、右侧上方两行票号处的花边底纹和左上方的承兑行行徽(商业承兑汇票均为央行行徽)均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光下呈绿色;大写金额栏处的十条红水线由水溶性变色荧光油墨印制,在紫外灯下呈橘红色荧光,涂改后的红水线表面会发生变化;票号都采用防伪油墨印制,其中下层票号采用棕黑色渗透性油墨印制,号码的正面为棕黑色,背面有红色渗透效果;票据正面的文字、框线、上层票号、蓝色底纹等采用红外油墨印制,用红外光观察时该处色彩消失。 3.印刷。商业汇票的底纹采用彩虹印刷技术,两边为浅绿色,中间为淡紫色,两种颜色过度自然,不存在明显的边界,其中,汇票底纹蓝、绿双色的变形曲线图案密而不乱,微缩文字字体风格独特,断点、断线、虚线等暗记处印制清晰;汇票的号码采用凸版印刷,正面的号码凹入,背面号码凸起。 4.票号规则。新版商业汇票号码调整为16位,分上下两排,其中上排8位数据与该票据的银行机构代码、行政区域、票据种类、印制厂等信息一致。核对上排8位数据信息与票据要素是否一致是防范伪假票据的初步关口。 商业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买入业务时,除对票据要素、背书和防伪等方面进行严格审验外,还应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虚假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风险提示函》中所明确的“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业务’、‘了解你的客户业务单据’的原则”,对拟贴现票据的贸易背景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从另一个角度佐证商业汇票来源的合法性和实物的真实性,并为有可能发生的票据权利纠纷、维护自身权益事项做好必要的准备,以防范于未然。商业银行票据从业人员要通过查看客户档案及票据跟单资料,重点审查交易品种与申请人经营范围是否相符;商品交易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相符;交易合同、发票和贴现票据关系人、时间的逻辑关系是否相符;交易合同或发票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伪造交易合同或发票等内容。 二、票据查询 贴现银银行经办人员必须以客户提交的原始票据为查询依据,规范查询程序,做好查询记录;一经查实的票据拟贴现行不得退还贴现申请人,如退还后,申请人再次申请办理贴现时,该票据需重新办理查询。 (一)查询方式 贴现银行要根据申请人、承兑人和票面金额等情况,选择合适的查询方式。 1.系统内查询:贴现银行与异地承兑银行是同一系统的,可通过本行资金汇划系统进行全要素的实时查询。 2.跨系统查询:贴现行与异地承兑行不是同一系统的,可通过人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查询。查询时,可要求承兑行传真底卡联或向承兑行传真票据复印件。 3.实地查询:贴现行与承兑行在同一城区的,必须实地查询票据真伪;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行可根据需要实地查询。实地查询时,贴现行应由其会计核算和市场营销部门人员共同自行前往承兑行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并严格按双人保管、双人同行等规定办理查询事宜;实地查询时,可请承兑人提供承兑票据底卡联的复印件,大额票据或有疑问的票据可进一步到承兑行信贷部门进行核实,对查实无误的票据可要求承兑行在商业汇票背面左上角空白处填写“真实有效”字样并加盖其汇票专用章。 (二)查询内容 商业汇票查询不得少于下列内容:票面要素是否真实相符;是否有他行查询或贴现;是否办理挂失止付。 (三)电话复查 贴现行选择合适方式进行票据查询后,还可换人通过电话进行跟踪复查。其承兑人电话号码必须通过114查号台获得,不得用他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复查。 (四)其他 承兑行答复有他行查询的票据应进一步核实他查原因,并加强对商业汇票的审验,严防买入克隆票据;签发行为县级行或有疑问的大额票据,可向其上级行进一步核实;查询票据一经贴现,即应向承兑行寄发“已贴现通知书”,通知承兑行不要接受他人挂失和公示催告止付通知或及时通知贴现行。 三、票据保管 买入票据必须由会计结算部门指定双人专夹保管,并注意票据存放的防火、防水、防潮、防虫蛀、防爆炸、防化学物品腐蚀等事项。 (一)交接 票据专管人员与贴现申请人或行内人员进行票据交接时,应逐笔勾对票据实物,并在重证交接登记簿上签收。 (二)入库 一经买入的票据应即日在票据贴现(转贴现)申请人的被背书人栏填写买入行行名并及时登记相关表外账I目入库保管。 (三)保管 买入票据应双人、双锁(或一锁一密)并按到期日先后排序专箱保管,票据箱在非营业时间需存放保险柜或金库中;持票外出查询、转卖,外出双人须共同当面封包、拆包并同行,票据封包不得交客户代为保管;整个外出期间,应注意行踪保密,保持通讯畅通;业务处理完毕需及时归行办理票据及有关凭证的交接手续。 (四)出库 到期票据,由票据专管员按邮程时间提前交予会计结算人员办理委托收款事宜;转卖票据,由转卖业务经办人员凭本行有权签批人签批的票据转卖清单向票据专管员办理借票事宜。票据出库应做好交接登记和有关帐目的核算。 (五)查库 票据专管人员每日营业终了,需清点实物库存、托收在途和转卖借票的票据张数和金额,并与会计帐目进行核对;会计业务主管每旬、机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库存票据实物和票据保管制度执行情况,保证帐实相符。 四、票据托收 会计结算人员应匡算足邮程,以特快专递方式提前发出到期票据及委托收款凭证,并跟踪在途票据,及时收回票款。 (一)背书 票据专管人员将到期日前十日的库存票据交予会计托收人员,由其负责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完成委托收款背书。 (二)复印 托收经办人员对已完成托收背书票据的正反面进行复印(包括附带的证明),并将复印件和邮寄凭证与贴现凭证和委托收款凭证的留底联一道,按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由专人妥善保管备查,以备查询邮寄、追索滞纳金、或公示催告之用。 (三)跟踪 托收经办人员可在预计收到托收单证日或票据到期日,通过电话向承兑行或邮局(185EMS查询专线)查询邮件收妥情况,以督促承兑行按时划款。 (四)其他 如遇托收票据遗失、退票或拒付,托收人员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票据瑕疵由会计核算和票据营销部门联合补救;票据拒付或遗失由资产保全部门按相关法律程序进入票据催收、保全程序;对无理拒付、拖延付款的承兑行,则应采取多种方式直至诉讼催收票款及滞纳金。 [责任编辑:王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