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事故与安全事故对比记忆--一级建造师

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安全生产安全事故 分 类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将把伤亡事故分为分为 及 依 设施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调査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 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条 据 〔2010〕 111 号)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 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事 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报告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内容 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调查 组职 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 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査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 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

5.提交事故调査拫告。

特殊情况下, 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 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d 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d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 报告 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 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告后,应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及特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特别重大

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主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 故调査报告之日起 15d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 内做出批复;特 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d

工程质量事故 建设安全生产安全事故 分 类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将把伤亡事故分为分为 及 依 设施工程质量问题报告和调査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 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条 据 〔2010〕 111 号) 根据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员伤亡或 , 者直接经济损失将工程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 一般事 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报告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内容 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 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调查 组职 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 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査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 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

5.提交事故调査拫告。

特殊情况下, 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 事故调査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d 内提交事故调査报告; 经负责事故调査的人民政府批准, 提交事故调査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d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 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 报告 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工程质量问题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 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应当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告后,应于 1h 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较大、重大及特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1.特别重大

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主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h。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 故调査报告之日起 15d 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d 内做出批复;特 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 30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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