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白银市委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白银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0 更新时间:2014-8-15 17:0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职责;党委常委会负有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检查考核、请示报告、支持保障等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三)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具体办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督促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履行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督促党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各自工作,自觉履职尽责。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一)以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为关键,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从政道德教育,健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机制。
(二)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廉政培训制度,“三会一课”廉政学习教育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三)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坚持每年召开1次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充分利用会宁县红军会师纪念馆等廉政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建立完善“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五)贯彻落实《白银市对拟任领导干部实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坚持公正透明、考用结合、以考促学的原则,把廉政考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项前置条件,组织开展拟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对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的考察,坚持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征求纪委意见制度,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规定。
(三)贯彻落实《白银市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四)严格执行《白银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办法》,以关键岗位和重要部门主要领导为重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五)贯彻落实《白银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多渠道、多形式与广大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坚持做到沟通交流必谈、工作调整必谈、干部退休必谈、告诫提醒必谈、知情反馈必谈、心理调适必谈。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一)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机制。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三)建立党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
(四)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认真受理和解决群众的合法诉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主动研究制定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措施,着力推进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能力、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推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的财务审批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六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 “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并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
(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予以问责处理。
(六)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网络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
(七)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健全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运行机制,配齐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从准确把握办案方向、科学调度办案力量、优质高效协同办案等方面,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地整合各执纪执法机关资源参与办案。
(三)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五)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积极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三)加强教育监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四)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五)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二)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及时汇报工作。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精神;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及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及法院、检察院党组的责任,明确下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建立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约谈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传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有重点地对所属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情况报告机制。实行向全委会年度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全面工作时必须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审议;党委常委会成员每年向全委会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实行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年度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年度报告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听取有关重点问题的汇报。实行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制度,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必须及时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实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专项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总体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述廉评议机制。严格实行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纪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每年确定若干名党政“一把手”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个人遵守政治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接受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的监督评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述纪述廉述作风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谈话提醒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建立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检查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坚持领导带队考核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每年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报告及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建立考核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对地方党委和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考核评价意见,由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反馈,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或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六)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且经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七)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白银市委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办法 (2014年8月8日中国共产党白银市第七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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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职责;党委常委会负有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推进、检查考核、请示报告、支持保障等职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一)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切实做到在路线原则上立场坚定,在重大问题上旗帜鲜明,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
(二)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决纠正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行为,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
(三)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具体办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四)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督促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和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按照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要求履行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督促党委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各自工作,自觉履职尽责。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一)以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为关键,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从政道德教育,健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机制。
(二)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党校、行政学院廉政培训制度,“三会一课”廉政学习教育制度;党委(党组)中心组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三)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坚持每年召开1次全市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剖析典型案件。充分利用会宁县红军会师纪念馆等廉政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建立完善“不想腐”的教育机制。
(五)贯彻落实《白银市对拟任领导干部实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的暂行规定》,坚持公正透明、考用结合、以考促学的原则,把廉政考试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一项前置条件,组织开展拟任领导干部廉政法规知识考试。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强化对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的考察,坚持和完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征求纪委意见制度,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规定。
(三)贯彻落实《白银市新任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须经纪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四)严格执行《白银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办法》,以关键岗位和重要部门主要领导为重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五)贯彻落实《白银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多渠道、多形式与广大干部开展谈心谈话。坚持做到沟通交流必谈、工作调整必谈、干部退休必谈、告诫提醒必谈、知情反馈必谈、心理调适必谈。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一)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密切联系群众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机制。
(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
(三)建立党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要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
(四)实行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群众诉求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认真受理和解决群众的合法诉求,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实施意见》,主动研究制定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制度措施,着力推进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能力、作风、纪律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推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三)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项目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对分离、相互制约、分权制衡的财务审批制度和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四)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市委“十六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问题;推行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对违反 “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并点名道姓予以通报曝光。
(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予以问责处理。
(六)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落实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等重要工作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完善网络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
(七)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管理监督,国有企业资产管理,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履行职责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强化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领导和支持执纪监督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二)健全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领导小组运行机制,配齐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从准确把握办案方向、科学调度办案力量、优质高效协同办案等方面,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地整合各执纪执法机关资源参与办案。
(三)定期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五)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六)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深化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积极支持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必须强化责任担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履行主体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强化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
(三)加强教育监管。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一岗双责”。
(四)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
(五)保持清正廉洁。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带头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落实分管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分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每年在分管领域至少开展2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围绕形势任务研究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工作安排。
(二)强化工作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
(四)及时汇报工作。每半年向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五)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各级党委(党组)要及时传达学习中央、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有关精神;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中央、中央纪委及上级党委、纪委部署要求的具体措施,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及选人用人工作情况汇报,分析研判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和相关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专项工作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分解机制。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明确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及法院、检察院党组的责任,明确下级党委(党组)的责任,形成落实主体责任的工作任务明细表。建立签字背书制度,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靠实到责任主体,建立工作台账,实行对账销号,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工作约谈机制。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约谈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1次,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传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提出落实主体责任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各级党委(党组)每半年有重点地对所属地区、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检查结果,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情况报告机制。实行向全委会年度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度,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全面工作时必须报告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接受全委会的审议;党委常委会成员每年向全委会书面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接受全委会的监督。实行向上级党委和纪委年度报告制度,党委(党组)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报告上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上级党委和纪委根据年度报告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听取有关重点问题的汇报。实行重大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制度,党委(党组)及班子成员发现重大问题线索,必须及时按照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实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专项报告制度,每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的总体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述廉评议机制。严格实行县区和市直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纪委述纪述廉述作风制度,每年确定若干名党政“一把手”向市委、市纪委报告个人遵守政治纪律、廉洁从政、作风建设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接受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的监督评议,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一届任期内至少述纪述廉述作风1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谈话提醒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建立班子成员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针对存在的问题,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委(党组)新任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任职谈话,明确提出履行主体责任和廉洁从政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完善检查考核办法,细化量化考核指标,突出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的考核。坚持领导带队考核制度,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每年带队开展检查考核,并对检查考核报告及反馈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建立考核意见反馈制度,每年对地方党委和部门、单位党委(党组)的考核评价意见,由上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直接反馈,并负责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的;
(二)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隐瞒不报、阻挠调查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或对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有效治理,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
(六)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且经执纪执法机关提出整改建议,仍不进行有效整改,以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
(七)对下级党委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
第二十四条 党委(党组)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及其部门、政协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