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重庆安稳电厂(2×660MW)扩建工程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重庆安稳电厂(2×660MW)扩建工程
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17 .1 总则
17.1 .1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17.1.2 本规定由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部及西北电力监理公司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部联合制定,本规定的执行部门为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监理部。
17.2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安稳电厂2×660MW扩建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对象为承担本工程的各个承包商,适用期为整个工程建设期。 17.3 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本部分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部分的原条文。
17.4.1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7.4.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17.4.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7.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自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4.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17.4.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7.4.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7.4.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对职工的质量教育培训;未经质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5 对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解释和扩充
17.5.1 针对第17.4.5条的解释为:施工分包商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48小时通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
17.5.2 施工分包商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每个专业都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切实保证各专业人员到位。
17.5.3 针对17.4.8条的扩充为,本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质量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上岗。特殊作业人员要持政府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才能上岗。同样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7.5.3.1未按规定进行复审、确认或复审、确认不合格的; 17.5.3.2涂改、转借或转让上岗证书的;
17.5.3.3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其它情况;
17.5.4 在每个专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承包商都要将测量仪器送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保证测量仪器准确。并将校验证书报监理部备案。
17.5.5 凡由施工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在采购订货前7天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报,在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 17.5.6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书、试验报告,并由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向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17.5.7 设备材料的存放必须进行可靠保护,要保证设备和材料不受损坏。
17.5.8 重大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并提前7天上报监理方审核,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该部分的施工,批准后的作业指导书在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技术交底记录。
17.5.9 《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正式出版后,作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现场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方案中描述的措施和工艺进行施工。
17.5.10 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开工报告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向建设单位及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单位工程完工且自检查合格达到报验条件后,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7.5.11 对主要的工序交接作业,办理工序交接签证,不得在未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过程的的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各专业的“验评项目划分表执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一级质检员未自检,无施工记录、自检记录,不得通知二级质检员及三级质检人员;属四级验收的项目,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应提前12小时报验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
17.6 处罚规定
17.6.1 违反本规定17.4部分的任何一条规定,监理部(或建设单位代表)将对承包商根据情节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6.2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分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6.3 隐蔽工程擅自封闭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17.6.4 擅自变更设计或图纸进行施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17.6.5 未经资质审查或不合格人员进入施工者;处2000元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对施工部位进行返工。
17.6.6 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确认擅自代用材料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17.6.7 施工中质量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者,处罚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17.6.8 违反本制度的17.5部分的任何一条规定,监理部(或建设单位代表)将对承包商根据情节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6.9 在质量计划执行中发现有跨越质量控制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7.6.10 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工程部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指导,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17.6.11 质量计划未能及时实施、流于形式,有一项者对该单位考核1000元;一二三级质检人员不到位,少一人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 17.6.12 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每条考核1000--5000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由参建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7.6.13各作业项目施工前未按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现场质量计划措施)或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的项目,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7.6.14对未同意或未补报补充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而擅自修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并由此引发施工质量及外观工艺问题,按每次考
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7.6.15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或设备缺陷的,除限期整改外,重大事件处罚金5000元,一般性事件,处罚金2000元。 17.6.16有设计变更而未按照变更施工的,除限期返工外,重大变更每起处罚金6000元,一般性变更每起处罚金3000元。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设计变更单的,除必须执行设计变更外,每起处罚金1000元。
17.6.17对不符合项、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的限期改进通知单、质量整改通知单,无合理理由且不及时整改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不低于5000元,对重复发生类似质量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加倍处罚。
17.6.18对重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进,给施工单位处以5000--10000元处罚。 17.6.19施工现场应保护好成品,如有破坏者,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下发的《重庆安稳电厂扩建项目成品保护管理制度》中的考核条款执行,具体考核条款如下:
17.6.19.1发生成品被破坏时,对成品破坏责任人处以100-10000元罚款,破坏的成品由成品破坏单位负责修复。修复后的成品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共同验收。
17.6.19.2成品保管单位未采取成品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完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发生成品被破坏时,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
由成品破坏单位承担。
17.6.19.3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成品保护设施,否则按照破坏成品进行处罚。
17.6.19.4因试运组织不利、指挥不当发生的成品破坏,在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罚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对试运组织者、指挥者将视情节处以100-10000元的罚款。
17.6.19.5对故意进行破坏的人员进行加倍处罚,对成品保护管理比较有效的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及积极举报的人员酌情给予50-500元奖励。
17.6.19.6发生成品被破坏时,责任者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7.6.19.6.1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对本单位、本人导致的成品破坏隐瞒不报,否则一旦责任查明,将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加倍处罚。 17.6.19.6.2确实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对成品保管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成品修复的费用均由成品保管单位承担。 17.6.20对未能按《工程质量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上传(在基建MIS中)相关审批材料和质量管理汇报材料(特别是《月度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汇报》、《月度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简报》、《质量专题会议纪要》、《月度施工质量流动红旗评比标准》)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按每次1000元进行考核,经提醒后仍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报的另加3000元的考核。
17.6.21对未能按《工程质量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准时参加月度质量例会及不定期的质量专题会,专业质检员、质量监督负责人、分管质量监督的领导,每人次考核500元。上述处罚若有提前正式请假或通
知除外,但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17.6.22单机试运、整套试运期间若是施工单位原因所致某项目难以进行下去,则对该单位考核10000--50000元。
17.6.23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未积极参与并认真履行《施工质量流动红旗检查评比奖励办法》中的相关义务与职责,每次考核相关单位500-5000元。
17.6.24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未积极参与并认真履行《基建MIS系统“质量管理”中相关功能模块维护规定》中的相关义务与职责,每次考核相关单位200-2000元。
17.7 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
17.7.1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7.7.1.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如模板拆除等工作中,如果发现质量缺陷(包括甲供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等),必须立刻报监理方,不许私自隐蔽。
17.7.1.2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停止与其有关部位的施工,1小时内通知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立即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分析报告。
17.7.1.3监理工程师积极组织有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外来专家参加事故原因分析会,并制定出处理方案。
17.7.1.4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鉴定和验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部门。
17.7.2 对质量问题的处罚
17.7.2.1 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应该严格按照17.7.1条的程序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不立即上报,私自封闭隐藏事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7.7.2.2 对因为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根据情节,处罚施工承包商5000元以上到50000元以下罚款。
17.7.2.3 建设方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已经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告戒,施工单位仍坚持自己施工工艺和措施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7.7.2.4 对违反规范要求或偷工减料等故意行为引起的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17.8 监理单位考核条款
17.8.1 由于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现场质量监督缺失,不作为,考核监理单位200-2000元,若因此造成了工程质量隐患,考核监理单位2000-5000元。监理单位的其他违约行为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条款如下: 17.8.2隐蔽工程或分项工程验收事先得到通知而未到现场验收,事后补签字,发现一项扣除监理酬金1000-3000元。
17.8.3发现不合格项目如属监理主要责任每次扣除监理酬金3000元-5000元。
17.8.4监理人员不正当方法谋取利益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酬金5000-10000元,调离本项目现场。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7.8本制度奖罚内容若与合同相关条款互相冲突,以合同要求为准。 17.9质量考核执行办法
17.9.1质量罚款通知单为强制性执行文件,将在责任单位的进度款中扣除;对监理单位的考核金额在季度监理酬金中扣除。
17.9.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不能免除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闭环的责任。
17.9.3本考核细则由安稳电厂2X600MW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17. 重庆安稳电厂(2×660MW)扩建工程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重庆安稳电厂(2×660MW)扩建工程
质量管理考核细则
17 .1 总则
17.1 .1为了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17.1.2 本规定由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部及西北电力监理公司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工程监理部联合制定,本规定的执行部门为重庆安稳电厂扩建工程项目监理部。
17.2 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安稳电厂2×660MW扩建工程的施工现场,适用对象为承担本工程的各个承包商,适用期为整个工程建设期。 17.3 制定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施工承包商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1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条文
本部分引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部分的原条文。
17.4.1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7.4.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17.4.3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17.4.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设备和自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4.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17.4.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7.4.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7.4.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坚持对职工的质量教育培训;未经质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7.5 对施工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解释和扩充
17.5.1 针对第17.4.5条的解释为:施工分包商在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48小时通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
17.5.2 施工分包商必须健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每个专业都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要切实保证各专业人员到位。
17.5.3 针对17.4.8条的扩充为,本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质量培训并通过考试,才能上岗。特殊作业人员要持政府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才能上岗。同样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17.5.3.1未按规定进行复审、确认或复审、确认不合格的; 17.5.3.2涂改、转借或转让上岗证书的;
17.5.3.3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其它情况;
17.5.4 在每个专业的施工准备阶段,各承包商都要将测量仪器送有校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保证测量仪器准确。并将校验证书报监理部备案。
17.5.5 凡由施工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在采购订货前7天应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申报,在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采购。 17.5.6 凡运到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构配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或技术说明书、试验报告,并由施工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向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提出检验或试验报告,确认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17.5.7 设备材料的存放必须进行可靠保护,要保证设备和材料不受损坏。
17.5.8 重大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并提前7天上报监理方审核,作业指导书或施工方案未经批准前不得进行该部分的施工,批准后的作业指导书在施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技术交底记录。
17.5.9 《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正式出版后,作为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依据,现场施工必须按照施工方案中描述的措施和工艺进行施工。
17.5.10 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按开工报告要求完成准备工作,向建设单位及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单位工程完工且自检查合格达到报验条件后,施工单位必须提前24小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7.5.11 对主要的工序交接作业,办理工序交接签证,不得在未办理工序交接手续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过程的的检查验收要严格按照各专业的“验评项目划分表执行”,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一级质检员未自检,无施工记录、自检记录,不得通知二级质检员及三级质检人员;属四级验收的项目,准备好相应的资料,应提前12小时报验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
17.6 处罚规定
17.6.1 违反本规定17.4部分的任何一条规定,监理部(或建设单位代表)将对承包商根据情节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6.2 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登记的分包单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7.6.3 隐蔽工程擅自封闭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17.6.4 擅自变更设计或图纸进行施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17.6.5 未经资质审查或不合格人员进入施工者;处2000元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对施工部位进行返工。
17.6.6 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确认擅自代用材料者,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返工。
17.6.7 施工中质量出现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者,处罚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17.6.8 违反本制度的17.5部分的任何一条规定,监理部(或建设单位代表)将对承包商根据情节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7.6.9 在质量计划执行中发现有跨越质量控制点的,对相应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
17.6.10 在施工过程中不服从工程部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的正确指导,态度恶劣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 17.6.11 质量计划未能及时实施、流于形式,有一项者对该单位考核1000元;一二三级质检人员不到位,少一人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 17.6.12 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视情况对每条考核1000--5000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由参建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7.6.13各作业项目施工前未按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包括现场质量计划措施)或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的项目,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3000--5000元罚款。
17.6.14对未同意或未补报补充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而擅自修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的并由此引发施工质量及外观工艺问题,按每次考
核责任单位2000--5000元。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7.6.15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或设备缺陷的,除限期整改外,重大事件处罚金5000元,一般性事件,处罚金2000元。 17.6.16有设计变更而未按照变更施工的,除限期返工外,重大变更每起处罚金6000元,一般性变更每起处罚金3000元。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设计变更单的,除必须执行设计变更外,每起处罚金1000元。
17.6.17对不符合项、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出的限期改进通知单、质量整改通知单,无合理理由且不及时整改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不低于5000元,对重复发生类似质量问题的,对相关单位加倍处罚。
17.6.18对重复出现类似质量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改进,给施工单位处以5000--10000元处罚。 17.6.19施工现场应保护好成品,如有破坏者,严格按照建设单位下发的《重庆安稳电厂扩建项目成品保护管理制度》中的考核条款执行,具体考核条款如下:
17.6.19.1发生成品被破坏时,对成品破坏责任人处以100-10000元罚款,破坏的成品由成品破坏单位负责修复。修复后的成品必须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共同验收。
17.6.19.2成品保管单位未采取成品保护措施或措施不完善,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发生成品被破坏时,修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
由成品破坏单位承担。
17.6.19.3任何人都不能随意破坏成品保护设施,否则按照破坏成品进行处罚。
17.6.19.4因试运组织不利、指挥不当发生的成品破坏,在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罚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对试运组织者、指挥者将视情节处以100-10000元的罚款。
17.6.19.5对故意进行破坏的人员进行加倍处罚,对成品保护管理比较有效的施工队伍、管理人员及积极举报的人员酌情给予50-500元奖励。
17.6.19.6发生成品被破坏时,责任者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17.6.19.6.1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对本单位、本人导致的成品破坏隐瞒不报,否则一旦责任查明,将按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加倍处罚。 17.6.19.6.2确实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对成品保管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成品修复的费用均由成品保管单位承担。 17.6.20对未能按《工程质量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上传(在基建MIS中)相关审批材料和质量管理汇报材料(特别是《月度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汇报》、《月度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简报》、《质量专题会议纪要》、《月度施工质量流动红旗评比标准》)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按每次1000元进行考核,经提醒后仍在两个工作日内未能补报的另加3000元的考核。
17.6.21对未能按《工程质量定期汇报制度》要求准时参加月度质量例会及不定期的质量专题会,专业质检员、质量监督负责人、分管质量监督的领导,每人次考核500元。上述处罚若有提前正式请假或通
知除外,但必须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17.6.22单机试运、整套试运期间若是施工单位原因所致某项目难以进行下去,则对该单位考核10000--50000元。
17.6.23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未积极参与并认真履行《施工质量流动红旗检查评比奖励办法》中的相关义务与职责,每次考核相关单位500-5000元。
17.6.24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监理单位)未积极参与并认真履行《基建MIS系统“质量管理”中相关功能模块维护规定》中的相关义务与职责,每次考核相关单位200-2000元。
17.7 质量问题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
17.7.1 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7.7.1.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如模板拆除等工作中,如果发现质量缺陷(包括甲供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等),必须立刻报监理方,不许私自隐蔽。
17.7.1.2质量缺陷、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停止与其有关部位的施工,1小时内通知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立即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分析报告。
17.7.1.3监理工程师积极组织有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外来专家参加事故原因分析会,并制定出处理方案。
17.7.1.4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鉴定和验收,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并上报有关部门。
17.7.2 对质量问题的处罚
17.7.2.1 出现质量问题和质量缺陷,应该严格按照17.7.1条的程序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不立即上报,私自封闭隐藏事实的行为进行处罚,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进行返工处理,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7.7.2.2 对因为施工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和质量问题,根据情节,处罚施工承包商5000元以上到50000元以下罚款。
17.7.2.3 建设方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已经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告戒,施工单位仍坚持自己施工工艺和措施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17.7.2.4 对违反规范要求或偷工减料等故意行为引起的质量问题,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万元以下罚款。
17.8 监理单位考核条款
17.8.1 由于监理工程师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者现场质量监督缺失,不作为,考核监理单位200-2000元,若因此造成了工程质量隐患,考核监理单位2000-5000元。监理单位的其他违约行为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条款如下: 17.8.2隐蔽工程或分项工程验收事先得到通知而未到现场验收,事后补签字,发现一项扣除监理酬金1000-3000元。
17.8.3发现不合格项目如属监理主要责任每次扣除监理酬金3000元-5000元。
17.8.4监理人员不正当方法谋取利益的,发现一次扣除监理酬金5000-10000元,调离本项目现场。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7.8本制度奖罚内容若与合同相关条款互相冲突,以合同要求为准。 17.9质量考核执行办法
17.9.1质量罚款通知单为强制性执行文件,将在责任单位的进度款中扣除;对监理单位的考核金额在季度监理酬金中扣除。
17.9.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罚款并不能免除其对质量问题进行处理、闭环的责任。
17.9.3本考核细则由安稳电厂2X600MW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