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后世
大庆石油学院东北财经大学
王赵亮/撰稿
【摘要】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地,公允价值是按变现价值、重置成本、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纷纷取消权益结合法,采用购买法作为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的国际背景下,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却给了权益结合法一定的“生存空间”。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现实价值,提出其在我国的今生———暂时的现实选择。同时,结合国际形势和我国改革的趋势,又提出其在我国的后世———取消之必然。
一、引言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许多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合并会计实务中采用的两种基本处理方法。这两种方法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各有优劣,长期以来有关它们的争论一直存在。
1998年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组成的G4+1集团发布报告建议购买法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
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全体委员一致投票取消权益结合法。2001年6月,该委员会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明确规定废除权益结合法而统一为购买法。
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2004年3月31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明确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至此,购买法已成为世界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纵观准则全文,不禁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的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我国而言,为什么在国际纷纷取消权益结合法的潮流下,却坚持给权益结合法一定的“生存空间”?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前景如何?
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暂时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国采用权益结合法是权衡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利弊之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认为该方法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的。选择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存,是暂时的现实选择。
(一)权益结合法有利于我国当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提高
我们知道,会计信息要对决策有用,必须具备两个主要质量特征,即可靠性和相关性。其中,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是会计信息有用的基础,没有可靠性就谈不上相关性。而且可靠性越高,相关性越强,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越为有用。但是,由于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联动关系,因此强调一方必然会损害另一方。所以,在实务中,常常要在质量特征之间权衡和取舍,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质量特征之间的适当平衡,以便达到财务报告的目的。
在购买法下,主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犹如购买机器设备,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因此,在主并企业的账面上,被购企业资产、负债是按照它们的公允价值进行记录,支付的购买价格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称为商誉,记作无形资产,或者调整股东权益。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假设企业由购后形成的联合,在购入之前业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同时,为了全面反映期初至购买日的全部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将被购企业的损益表加以合并,因而不会形成商誉。一般
估价值等确定的,采用的计量属性主要有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因此,和采用历史成本计工
量的账面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作的相关性较强而可靠性较弱;与之相反,研账面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强而相关性较弱。
究
事实上,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即会计信息可靠性较低的问题。会计信息准失真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则现象和十分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干扰了国家的经济实决策,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为此,施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大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提倡使用权益结合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二)权益结合法有利于我国企业重组整合做大做强
当前我国正处于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推动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准则应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这是会计准则的功能之一。
权益结合法对促进企业的合并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它能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能够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另外,购买法从购买企业的观点看待企业合并,所以购买法假定可以将参与交易中的一方确定为购买企业,其他方为被并企业。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时很难确定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但对于具有股权连续性和规模类似性的企业合并来说,这种身份有时很难判断。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资本运作能力的提高,公司间并购活动风起云涌,并购方式也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硬性规定何者为购买方在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难度,有时还会成为公司间讨价还价的因素,增大了合并的谈判成本,不利于我国企业的重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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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财务通则》评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史玉光/撰稿
【摘要】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发布,适应了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这些一致性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职工激励制度、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五方面。
我国市场经济经过十多年的发
“新通则”改变了以前“大兼容”的做法(如涵盖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税务处理等内容),成为一个纯粹地道的企业财务规范。在财务管理要素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的规范中,“新准则”作了如下要求: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以现金流为核心,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营者拟订和编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财务预算,投资者对其进行审议批准;注重成本控制、财务控制、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设置财务预警标准,进行实时的财务评价。
“新通则”的主要特点是它与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新修订的《公司法》密切结合,体现了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
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由于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新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这一规定与《公司法》是一致的。
二、职工激励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
工
作研究
准则实施
展,已基本建立了企业出资人制度和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国有资产、会计、税务等方面的相关制度日趋健全,企业资产与财务区分管理。同时,《公司法》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全文共10章、78条。结合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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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5次兼并浪潮,每次兼并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企业要发展,必须做大、做强,同时也要培育出一些像海尔一样的大型企业去参与国际竞争。在我国还未达到美国那样的发展阶段之时,权益结合法应该有其用武之地。
(三)权益结合法有利于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操作,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从实务上来说,权益结合法无论在价值的确认还是账务的处理等方面都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有利于降低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有利于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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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友会计之友20062007年第年第63期中期上
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权益结合法下,只要将参与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直接加总就可以了;而购买法则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据说在我国1,200万会计人员中,受过中等以上专业教育的只占20%。所以,操作简单的权益结合法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也更有利于保证合并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此外,应用购买法的核心问题是公允价值。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发达,效率较高,股价能客观反映公司的价值,加上它们的市场经济发达,各种评
估机构完善,能比较容易地获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是它们实行购买法的有利条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股价难以反映公司的公允价值,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业务素质不高,评估业务不发达。因此确定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的困难。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殊,股权割裂,非流通股占的比重较大,对这部分股权的价值评估一直是个难题,这些都对购买法在我国的应用形成制约。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权益结合法还有其应用的价值,应予以保留。●
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后世
大庆石油学院东北财经大学
王赵亮/撰稿
【摘要】在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并,应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对地,公允价值是按变现价值、重置成本、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纷纷取消权益结合法,采用购买法作为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的国际背景下,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却给了权益结合法一定的“生存空间”。本文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权益结合法存在的现实价值,提出其在我国的今生———暂时的现实选择。同时,结合国际形势和我国改革的趋势,又提出其在我国的后世———取消之必然。
一、引言
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是许多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企业合并会计实务中采用的两种基本处理方法。这两种方法适用范围各不相同,各有优劣,长期以来有关它们的争论一直存在。
1998年由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加拿大和美国组成的G4+1集团发布报告建议购买法为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
1999年4月21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全体委员一致投票取消权益结合法。2001年6月,该委员会颁布了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41号《企业合并》和142号《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明确规定废除权益结合法而统一为购买法。
经改组的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也在2004年3月31日,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合并会计》,明确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至此,购买法已成为世界会计准则体系进行合并会计处理的唯一指定方法。
2006年2月15日,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纵观准则全文,不禁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在我国的合并准则中,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
对我国而言,为什么在国际纷纷取消权益结合法的潮流下,却坚持给权益结合法一定的“生存空间”?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前景如何?
二、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今生———暂时的现实选择
当前,我国采用权益结合法是权衡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利弊之后,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认为该方法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的。选择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并存,是暂时的现实选择。
(一)权益结合法有利于我国当前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提高
我们知道,会计信息要对决策有用,必须具备两个主要质量特征,即可靠性和相关性。其中,可靠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是会计信息有用的基础,没有可靠性就谈不上相关性。而且可靠性越高,相关性越强,对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越为有用。但是,由于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存在着一种此消彼长的联动关系,因此强调一方必然会损害另一方。所以,在实务中,常常要在质量特征之间权衡和取舍,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质量特征之间的适当平衡,以便达到财务报告的目的。
在购买法下,主并企业购买目标企业,犹如购买机器设备,应按公允价值计价。因此,在主并企业的账面上,被购企业资产、负债是按照它们的公允价值进行记录,支付的购买价格超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称为商誉,记作无形资产,或者调整股东权益。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假设企业由购后形成的联合,在购入之前业已存在,因而只须按被购企业账面的资产、负债的价格进行资产负债表的合并;同时,为了全面反映期初至购买日的全部企业的经营成果,应将被购企业的损益表加以合并,因而不会形成商誉。一般
估价值等确定的,采用的计量属性主要有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因此,和采用历史成本计工
量的账面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会计信息作的相关性较强而可靠性较弱;与之相反,研账面价值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较强而相关性较弱。
究
事实上,当前我国面临的一大难题,即会计信息可靠性较低的问题。会计信息准失真是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的则现象和十分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会计信息的信任,干扰了国家的经济实决策,造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紊乱。为此,施
国家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加大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因此,在目前这种情况下,我国提倡使用权益结合法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二)权益结合法有利于我国企业重组整合做大做强
当前我国正处于国企改革的攻坚阶段,推动企业间的兼并重组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准则应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这是会计准则的功能之一。
权益结合法对促进企业的合并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它能突破现金支付能力的约束,能够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另外,购买法从购买企业的观点看待企业合并,所以购买法假定可以将参与交易中的一方确定为购买企业,其他方为被并企业。然而在实际交易中,有时很难确定谁是购买者,谁是被购买者。但对于具有股权连续性和规模类似性的企业合并来说,这种身份有时很难判断。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资本运作能力的提高,公司间并购活动风起云涌,并购方式也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硬性规定何者为购买方在操作中具有很大的难度,有时还会成为公司间讨价还价的因素,增大了合并的谈判成本,不利于我国企业的重组整合。
35
新《企业财务通则》评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史玉光/撰稿
【摘要】新《企业财务通则》的发布,适应了现阶段的经济环境,与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一致的。笔者认为,这些一致性主要体现在: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职工激励制度、财政性资金的处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财务规定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五方面。
我国市场经济经过十多年的发
“新通则”改变了以前“大兼容”的做法(如涵盖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税务处理等内容),成为一个纯粹地道的企业财务规范。在财务管理要素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的规范中,“新准则”作了如下要求:企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以现金流为核心,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经营者拟订和编制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战略、财务规划、财务预算,投资者对其进行审议批准;注重成本控制、财务控制、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设置财务预警标准,进行实时的财务评价。
“新通则”的主要特点是它与2006年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新修订的《公司法》密切结合,体现了相关法规和制度的一致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投资者的多种出资形式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
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由于投资者对企业出资形式的多样化,“新通则”第14条规定,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这一规定与《公司法》是一致的。
二、职工激励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
工
作研究
准则实施
展,已基本建立了企业出资人制度和新型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制已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国有资产、会计、税务等方面的相关制度日趋健全,企业资产与财务区分管理。同时,《公司法》要求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在这一背景下,财政部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6年12月发布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新通则”),全文共10章、78条。结合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财务监督等六大财务管理要素,对财务管理方法和政策要求作了规范。
!!!!!!!!!!!!!!!!!!!!!!!!!!!!!!!!!!!!!!!!!!!!!!!!!!!!!!!
从世界范围看,西方国家已经经历了5次兼并浪潮,每次兼并都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国际竞争更加激烈,企业要发展,必须做大、做强,同时也要培育出一些像海尔一样的大型企业去参与国际竞争。在我国还未达到美国那样的发展阶段之时,权益结合法应该有其用武之地。
(三)权益结合法有利于当前我国会计人员的操作,从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从实务上来说,权益结合法无论在价值的确认还是账务的处理等方面都要比购买法简便,易于操作和掌握,有利于降低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有利于更好
36
会计之友会计之友20062007年第年第63期中期上
地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在权益结合法下,只要将参与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直接加总就可以了;而购买法则首先要确定目标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同时,我国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据说在我国1,200万会计人员中,受过中等以上专业教育的只占20%。所以,操作简单的权益结合法更适合我国的国情,也更有利于保证合并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此外,应用购买法的核心问题是公允价值。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证券市场发达,效率较高,股价能客观反映公司的价值,加上它们的市场经济发达,各种评
估机构完善,能比较容易地获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这是它们实行购买法的有利条件。而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在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股价难以反映公司的公允价值,中介评估机构管理不完善,业务素质不高,评估业务不发达。因此确定被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具有一定的困难。加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特殊,股权割裂,非流通股占的比重较大,对这部分股权的价值评估一直是个难题,这些都对购买法在我国的应用形成制约。所以在目前情况下,权益结合法还有其应用的价值,应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