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县三清蔬菜专业合作社
关于蔬菜生产销售管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蔬菜生产及销售的管理,保障公民
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不含有高毒
高残留农药,蔬菜常规生产中不可避免使用的其他低毒农药的残留量以及工业“三废”、硝酸盐、重金属、致病菌等有害物含量均不超过国家规定允许合量标准的商品蔬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域内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自愿增照本办法的行为,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加强对蔬菜生产过程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严禁
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的有机磷和有机氯类型农药混配制剂。
第五条 在本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规
定标准的蔬菜,并逐步实现生产、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科学研究工作。对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和销售管理工作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
推广和科学研究个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本社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档案管理。凡生产种植一个
蔬菜品种,在定植该品种15日内填报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档案一份, 每种植一批蔬菜品种,其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时段对其投入品及产出都有详细记录。
第七条 全面配合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蔬菜基
地的规划、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指导;
第八条 本社要重视无公害蔬菜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的自
我保护意识,并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菜农的法制教育,自觉遵守职业道
第九条 按县人民政府要求,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蔬菜生产规
划和年度计划,开发、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合理改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的土壤,使其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级、二级标准和无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地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
混配剂。
第十一条 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排放起标的废气、废水、固
体废弃物;禁止利用污水、废水灌溉菜地
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
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科学合理施用肥料、生物肥料和配方施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第十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或生产示范园区的管理单位配备
相应的蔬菜检溯人员,负责对蔬菜生产过程使用农药的监督,确保生产的蔬菜农药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蔬菜加工企业应建立加工蔬菜检测制度,配备检
测的技术人员,对加工的蔬菜必须进行农药或留量的检测,禁止加工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蔬菜。 第十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加工企业从事蔬菜农药或留
量检测的人员必须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第十六条 本社应加强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队伍建设,搞好
技术培训,提高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蔬菜生产中推
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戎留农药,监督、指导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公布蔬菜生产中的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完成较好,每年按品种及面积奖
励500-2000元;对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完成技术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进行按80-90%的比例报销;
第十九条 对有志于发展蔬菜得加工升值的企业或个人,在
每加工1吨给予资金扶持,每吸纳一名农民工,且收入达年收入8000元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资金扶持,免费为其农民工进行每年不低于2次培训。
第二十条 为加快发展蔬菜物流业,进一步搞活蔬菜产品流
通。对于从事蔬菜流通领域的农村经纪人,每确证1吨蔬菜农产品,在每年末进行全镇综合评比,进行表扬,并给予每吨30-100元的资金奖励,培育一批农村经纪人才。
梁平县三清蔬菜专业合作社
2013年8月10日
梁平县三清蔬菜专业合作社
关于蔬菜生产销售管理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蔬菜生产及销售的管理,保障公民
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蔬菜,是指蔬菜中不含有高毒
高残留农药,蔬菜常规生产中不可避免使用的其他低毒农药的残留量以及工业“三废”、硝酸盐、重金属、致病菌等有害物含量均不超过国家规定允许合量标准的商品蔬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社区域内蔬菜生产和销售的管理
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自愿增照本办法的行为,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加强对蔬菜生产过程使用农药的监督管理,严禁
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的有机磷和有机氯类型农药混配制剂。
第五条 在本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规
定标准的蔬菜,并逐步实现生产、销售无公害蔬菜。 鼓励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和科学研究工作。对在无公害蔬菜生产和销售管理工作以及无公害蔬菜生产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
推广和科学研究个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本社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档案管理。凡生产种植一个
蔬菜品种,在定植该品种15日内填报无公害蔬菜的生产档案一份, 每种植一批蔬菜品种,其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各时段对其投入品及产出都有详细记录。
第七条 全面配合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无公害蔬菜基
地的规划、建设和无公害蔬菜生产指导;
第八条 本社要重视无公害蔬菜的宣传工作,增强业主的自
我保护意识,并加强对蔬菜生产基地菜农的法制教育,自觉遵守职业道
第九条 按县人民政府要求,专业合作社应按照蔬菜生产规
划和年度计划,开发、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合理改造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应的土壤,使其符合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一级、二级标准和无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地区,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
混配剂。
第十一条 禁止向蔬菜生产基地排放起标的废气、废水、固
体废弃物;禁止利用污水、废水灌溉菜地
第十二条 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并
按照规定的用量、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施用过农药的蔬菜必须在安全间隔期满后才能采收、出售。大力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科学合理施用肥料、生物肥料和配方施肥,减少土壤污染,降低蔬菜有害物质残留量。
第十三条 蔬菜生产基地或生产示范园区的管理单位配备
相应的蔬菜检溯人员,负责对蔬菜生产过程使用农药的监督,确保生产的蔬菜农药残留量不超过规定标准。
第十四条 蔬菜加工企业应建立加工蔬菜检测制度,配备检
测的技术人员,对加工的蔬菜必须进行农药或留量的检测,禁止加工农药残留量超过规定标准的蔬菜。 第十五条 蔬菜生产基地和蔬菜加工企业从事蔬菜农药或留
量检测的人员必须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执证上岗。
第十六条 本社应加强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队伍建设,搞好
技术培训,提高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的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蔬菜生产中推
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戎留农药,监督、指导蔬菜生产单位和个人安全、合理使用农药,及时公布蔬菜生产中的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六条完成较好,每年按品种及面积奖
励500-2000元;对本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完成技术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发生的培训费用进行按80-90%的比例报销;
第十九条 对有志于发展蔬菜得加工升值的企业或个人,在
每加工1吨给予资金扶持,每吸纳一名农民工,且收入达年收入8000元以上的给予500元的资金扶持,免费为其农民工进行每年不低于2次培训。
第二十条 为加快发展蔬菜物流业,进一步搞活蔬菜产品流
通。对于从事蔬菜流通领域的农村经纪人,每确证1吨蔬菜农产品,在每年末进行全镇综合评比,进行表扬,并给予每吨30-100元的资金奖励,培育一批农村经纪人才。
梁平县三清蔬菜专业合作社
201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