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

制度。[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

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

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而要求嫌疑人配合的过程,由于受到正当程序及人道原则的限制,不能以强力获取,往往不得不采用交换利益即交易的方式。[4]并且,对于被告人来说,辩诉交易不仅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还可以避免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还可能会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样,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由于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有一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来确保它的公正性。能够使他们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从而通过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都以司法效率为追求目标,避免了诉讼的拖延性,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内,解决更多的案件,从而提高我们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效率。

2.它们都以契约关系为基础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美国的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都是通过与犯罪者进行协商,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协议,使已经发生的社会纠纷得到解决。其中,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它们都以这种契约关系为基础,渗透了私法领域的一些色彩,从而促进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四、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

1.发生合意的主体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发生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检察官与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通过提出一系列优厚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从而与被告人达成协议,促使刑事案件迅速并有效的解决。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发生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使刑事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另外,合意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所代表利益的不同及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不同。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由于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侧重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在刑事和解中,由于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协商,侧重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2.启动的原因不同

辩诉交易的启动原因是控辩双方为应对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判决的

不确定而选择对自己来说风险较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由于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来说,选择刑事和解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也就是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5]

3.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而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适用条件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只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必须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使被害人同意自愿和解为条件。

综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一些联系,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的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参考文献:

[1]black’s law dictionary(7thed),west group,2000,p.1173

[2]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9.

[3]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

(5).

[4]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17.

浅析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和解;联系;区别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项典型制度。在美国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得到解决的。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这种协议只有得到法庭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检察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促使被告人自动认罪:[2](1)检察官可以对被告人以较轻罪名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2)在被告人被控犯有多种罪行时,检察官可以只对多种罪名中的一个或几个提出起诉为交换条件。(3)检察官可以以向量刑法官建议对被告人处以较轻刑罚为条件。辩诉交易实际上是检察官与被告人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讨价还价,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促进刑事案件的迅速有效解决。

二、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概述

刑事和解在西方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

制度。[3]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被害人与加害人面对面的交流和协商,给予加害人道歉的机会,恢复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弥补;也可以使加害人免受刑事处罚或受到比较轻的刑事处罚,尽快回归社会。同时,刑事和解也可以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联系

1.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相同

公正与效率是它们共同的价值目标。辩诉交易通过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正义。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活动。某些情况下,如果没有嫌疑人配合,案件将难以证实,责任将难以追究。而要求嫌疑人配合的过程,由于受到正当程序及人道原则的限制,不能以强力获取,往往不得不采用交换利益即交易的方式。[4]并且,对于被告人来说,辩诉交易不仅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还可以避免审判程序中的不确定性,还可能会获得较为宽大的处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不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同样,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由于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且有一系列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来确保它的公正性。能够使他们处于某种利益的平衡点上,从而通过各方利益的平衡实现司法公正。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都以司法效率为追求目标,避免了诉讼的拖延性,有利于刑事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使司法机关能够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和时间内,解决更多的案件,从而提高我们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运作效率。

2.它们都以契约关系为基础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美国的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和解都是通过与犯罪者进行协商,从而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种协议,使已经发生的社会纠纷得到解决。其中,辩诉交易是检察官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刑事和解是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契约。它们都以这种契约关系为基础,渗透了私法领域的一些色彩,从而促进了公共利益的维护和社会关系的修复。

四、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

1.发生合意的主体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发生于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检察官与被告人是辩诉交易的当事方,检察官代表国家利益,通过提出一系列优厚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从而与被告人达成协议,促使刑事案件迅速并有效的解决。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发生于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面对面的协商和交流,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使刑事案件及时有效的得到解决。另外,合意主体的不同也就决定了他们所代表利益的不同及对被害人的保护程度不同。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由于代表的是国家利益,侧重于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在刑事和解中,由于是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协商,侧重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2.启动的原因不同

辩诉交易的启动原因是控辩双方为应对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判决的

不确定而选择对自己来说风险较小、损失更小的案件解决方式;而刑事和解由于刑事案件结果的确定性很高,对于被害人来说,选择刑事和解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更有利的结果,也就是被害人能尽快获得赔偿和抚慰,加害人能获得谅解和从轻处理。[5]

3.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对辩诉交易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即使是重罪案件也可以适用。而在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对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在适用条件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只以被告人认罪为条件,而我国的刑事和解必须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使被害人同意自愿和解为条件。

综上,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一些联系,但也存在重要的区别,因此,在研究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时候要注意它们的区别和联系,从而构建适合我国的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

参考文献:

[1]black’s law dictionary(7thed),west group,2000,p.1173

[2]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9.

[3]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司法适用[j].人民检察,2006

(5).

[4]宋冰.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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