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卷 第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2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Feb. 2013
文章编号:1008-8717(2013)02-0006-03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齐 晓 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是统治阶层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体制严密,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及其辅佐官、巡抚与总督都御使、巡按御史等几大监察体系。这三大体系在当时的吏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连贪图玩乐的明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使”。[1]本文主要从巡按制度的形成、出巡相关规定、巡按御史的职能等方面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引发一些对当代法制的思考。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监察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一、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
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内容之一,对于该项制度的形成时间,文献记载的并不一致。《太祖实录》这样记载:洪武二年(1369)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2]。这一材料表明,明朝初年就已经推行巡按御史制度。而《明史》记载却是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使巡按州县”[3]。洪武十五年明太祖置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宣德时定为十三道)。洪武二十三年,铸十二道印,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可见,巡按御史制度到底形成于明朝的哪个年间,至今未有一致的说法。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求证的问题。
二、有关御史出巡的规定
明朝的巡按御史虽和西汉以来遣使监察地方的制度一脉相承,但其制度的完备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威慑作用,远远超过了前代。明太祖下诏颁布的《宪纲事类》,对巡按御史的点差、期限、随行人员、治所、交际、回避、相见礼仪、迎送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着重介绍期限、随行人员、交际和回避这四个方面。
(一)有关期限方面的规定
御史出巡,除去往返路途的时间,以一年为期限。顾炎武对御史的任期短暂大加赞扬。他说:“又
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
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
[4]
玩。”顾炎武的评价是很有道理的。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不能短,太短了官员无法兴利除弊,情况还没有调查清楚,就得离任了;而监察官不能任期太长,否则容易被利益驱动,与地方长官相互勾结,无视朝廷纪纲,于朝廷于百姓都是一大祸患。
笔者认为,关于这一年的规定应当是一个可变期间而非是一个不变期间,根据各个州县地方的不同状况,比如领域、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御史出巡的任期也可相应地延长或者缩短,既可以提高监察的效率,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从而减轻朝廷乃至老百姓的负担。
(二)有关随行人员方面的规定 明朝是这样规定:“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
[5]
临期奏请。”书吏与人吏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许单独行动。这样规定有其先进之处,一方面减轻了监察御史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三)关于交际方面的规定
《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分巡所至,不许令有私买货物及盛张筵席,邀请亲识”,“所到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
6
收稿日期:2012-11-29
作者简介:齐晓静(1988—),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11级宪政专业硕士研
究生。
第22卷 第2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Vol.22 No.2 2013年2月 Journal of Mudanjiang University Feb. 2013
文章编号:1008-8717(2013)02-0006-03
明代巡按御史制度研究
齐 晓 静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安徽 芜湖 241000)
摘 要: 巡按御史制度是明朝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制度之一,是统治阶层派遣十三道监察御史到各省定期巡回考察的一种制度。明代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体制严密,主要包括提刑按察使司及其辅佐官、巡抚与总督都御使、巡按御史等几大监察体系。这三大体系在当时的吏治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连贪图玩乐的明世宗也认为,“天下生民休戚,吏治臧否,系于巡按御使”。[1]本文主要从巡按制度的形成、出巡相关规定、巡按御史的职能等方面予以介绍,在此基础上,引发一些对当代法制的思考。
关键词:明代;巡按御史;监察 中图分类号:D69 文献标识码:A 一、巡按御史制度的形成
巡按御史制度作为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内容之一,对于该项制度的形成时间,文献记载的并不一致。《太祖实录》这样记载:洪武二年(1369)七月癸丑,监察御史谢恕巡按松江,“以欺隐官租,逮系一百九十余人至京师,多有称冤者”[2]。这一材料表明,明朝初年就已经推行巡按御史制度。而《明史》记载却是洪武十年七月“始遣御使巡按州县”[3]。洪武十五年明太祖置都察院,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宣德时定为十三道)。洪武二十三年,铸十二道印,巡按印曰“巡按某处监察御史印”。
可见,巡按御史制度到底形成于明朝的哪个年间,至今未有一致的说法。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求证的问题。
二、有关御史出巡的规定
明朝的巡按御史虽和西汉以来遣使监察地方的制度一脉相承,但其制度的完备和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威慑作用,远远超过了前代。明太祖下诏颁布的《宪纲事类》,对巡按御史的点差、期限、随行人员、治所、交际、回避、相见礼仪、迎送等方面,均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着重介绍期限、随行人员、交际和回避这四个方面。
(一)有关期限方面的规定
御史出巡,除去往返路途的时间,以一年为期限。顾炎武对御史的任期短暂大加赞扬。他说:“又
其善者在于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
监临之任不可以久也;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
[4]
玩。”顾炎武的评价是很有道理的。地方行政长官的任期不能短,太短了官员无法兴利除弊,情况还没有调查清楚,就得离任了;而监察官不能任期太长,否则容易被利益驱动,与地方长官相互勾结,无视朝廷纪纲,于朝廷于百姓都是一大祸患。
笔者认为,关于这一年的规定应当是一个可变期间而非是一个不变期间,根据各个州县地方的不同状况,比如领域、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御史出巡的任期也可相应地延长或者缩短,既可以提高监察的效率,又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从而减轻朝廷乃至老百姓的负担。
(二)有关随行人员方面的规定 明朝是这样规定:“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书吏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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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期奏请。”书吏与人吏必须与巡按御史同行,不许单独行动。这样规定有其先进之处,一方面减轻了监察御史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又起到了互相监督的作用,这样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兼顾了公平。
(三)关于交际方面的规定
《宪纲事类》规定:巡按御史“分巡所至,不许令有私买货物及盛张筵席,邀请亲识”,“所到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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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1-29
作者简介:齐晓静(1988—),女,安徽滁州人,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11级宪政专业硕士研
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