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2016年4月8日,我在上海虹桥宾馆给100多名金融企业财税人员讲解营改增金融服务新政策,大家对这个问题也展开了激烈讨论。不同的金融企业、不同的地区,大家理解也完全不一致。极个别同学甚至认为,应收利息在90天之内无需纳税,超过90天后在实际收到是纳税,这显然是没有仔细阅读原文件造成了误解。
2016年4月12日,中国财税浪子在北京召集营改增金融服务专场,欢迎各地金融企业和我做面对面交流。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2016年4月8日,我在上海虹桥宾馆给100多名金融企业财税人员讲解营改增金融服务新政策,大家对这个问题也展开了激烈讨论。不同的金融企业、不同的地区,大家理解也完全不一致。极个别同学甚至认为,应收利息在90天之内无需纳税,超过90天后在实际收到是纳税,这显然是没有仔细阅读原文件造成了误解。
2016年4月12日,中国财税浪子在北京召集营改增金融服务专场,欢迎各地金融企业和我做面对面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