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一、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四、俗話說風吹雞蛋殼財去人安樂,希望子女們不要為身外之物起爭執,要善盡孝道做一個有用的人。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一、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以遺囑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相關條文可參考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一二二四條及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四條應繼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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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限制:
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全部處分本即其個人自由,惟倘不生前處分,要以遺囑方式為之,應注意「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規定,倘剝奪某繼承人之應繼分,日後該繼承人可以訴訟的方式主張在其特留分之範圍內仍有效。所稱特留分乃規定在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袓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如果你是自己寫完遺書,民法的規定有兩種作法方為有效,法條列出如下供您參考 :
第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PS.這是最典型的方式 , 須注意要自書遺囑者親自簽名方為有效 , 若僅蓋章而無簽名 , 實務上並不承認有效 ; 又簽名不一定要簽全名,如簽姓或名可認是出自自書遺囑者 , 並無不可.)
第 1192 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
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PS.這是立遺囑者為了希望遺囑不要太早曝光或有保密的必要而為的方式 , 以此方式須依法條規定方屬有效 , 法院公證處可公證.)
第 1193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PS.如果密封遺囑為依1192條的規定辦理 , 而遺囑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 則會轉化成自書遺囑 , 此時遺屬一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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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可打字或由他人代筆,且不可影印。
2.必須親自簽名,且記明年、月、日。
3.如書寫有所筆誤或變更內容時,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4.此方式之優點在於簡單省錢,惟容易疏忽以致不合乎法律要件而造成無效,且易發生偽造或變造情事以致常有真實性的爭議。因此,自書遺囑通常經由公證人認證,以證明遺囑人簽名之真正。
自書遺囑範例
遺囑
立遺囑人○○,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茲依民法之規定,自書遺囑內容如后:
一、不動產部份
(一)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地上建物〈門牌號碼○○○○〉○樓住宅,所有持分由配偶○○單獨全部繼承。
(二)座落於台北市○○區○○段○○地號土地,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持分由長子○○〈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動產部份
(一)本人所有股票及名下汽車由長女○○〈民國○○年○月○日生,台北市人,身分證字號○○○〉單獨全部繼承。
(二)銀行存款及其他一切財產,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
三、本人指定配偶○○為遺囑執行人。
四、俗話說風吹雞蛋殼財去人安樂,希望子女們不要為身外之物起爭執,要善盡孝道做一個有用的人。
立遺囑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注意事項:
一、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及字數,另行簽名。
二、以遺囑分配遺產,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相關條文可參考民法第一二二三條、第一二二四條及第一一三八條、第一一四四條應繼分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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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之限制:
遺囑人生前將其財產全部處分本即其個人自由,惟倘不生前處分,要以遺囑方式為之,應注意「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之規定,倘剝奪某繼承人之應繼分,日後該繼承人可以訴訟的方式主張在其特留分之範圍內仍有效。所稱特留分乃規定在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下列各款之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袓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如果你是自己寫完遺書,民法的規定有兩種作法方為有效,法條列出如下供您參考 :
第 1190條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PS.這是最典型的方式 , 須注意要自書遺囑者親自簽名方為有效 , 若僅蓋章而無簽名 , 實務上並不承認有效 ; 又簽名不一定要簽全名,如簽姓或名可認是出自自書遺囑者 , 並無不可.)
第 1192 條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
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PS.這是立遺囑者為了希望遺囑不要太早曝光或有保密的必要而為的方式 , 以此方式須依法條規定方屬有效 , 法院公證處可公證.)
第 1193條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PS.如果密封遺囑為依1192條的規定辦理 , 而遺囑有自書遺囑的效力 , 則會轉化成自書遺囑 , 此時遺屬一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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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自書遺囑:
依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1.必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不可打字或由他人代筆,且不可影印。
2.必須親自簽名,且記明年、月、日。
3.如書寫有所筆誤或變更內容時,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4.此方式之優點在於簡單省錢,惟容易疏忽以致不合乎法律要件而造成無效,且易發生偽造或變造情事以致常有真實性的爭議。因此,自書遺囑通常經由公證人認證,以證明遺囑人簽名之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