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关于"自然阳光权"的规定

各地关于“自然阳光权”的规定

文/记者/郭娴洁 江 南 来源:理财周刊

“自然阳光权”神圣不可侵犯,全国不少地方

都以立法形式来确保居民的这项权利。从各地的规定来

看,阳光问题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关于建筑间距的

标准也越来越提高了。

南京:增加楼间距确保阳光时间

2004年1月1日,南京市最新调整的《南京市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 正式实施,它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市民 “自然阳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新《细则》新增加了12条和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市民“阳光权”等方面的条款,大小修改58处,其中,对市民呼唤了多年的“阳光权”问题,新《细则》增加了新条款,对在建工程的选址布局、规划管理以及用地规划等多方面作出调整,给予“阳光权”充分保护。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日照、通风、采光、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主城区的旧区,建筑间距系数由原来的1.1提高到1.25; 在旧区以外的新区,建筑间距系数由原来的1.25提高到1.30。举例来说,如果旧区某遮挡建筑高30米,按间距系数1.25计算,它与被遮挡住宅间的距离就不得小于30×1.25=37.5米,如果这幢建筑在新区,那它离开被遮挡住宅的距离就不得小于30×1.3=39米。

此外,平面布置时的小高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层建筑住宅正面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正面间距不得小于12米; 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 当小高层住宅在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正南向时,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以上的间距系数是针对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而言的,对高层建筑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标准的规定是,当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其两者间距的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

1.30,在新区不得小于1.35,而且还要满足最小间距的标准,即高层建筑高度小于80米时,不得小于30米; 高层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不得小于40米。

据南京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汉屏介绍,南京市区已竣工高层建筑600多幢,而伴随高层建筑的增多,相应地就给周围建筑的采光带来了影响。近几年,南京的“阳光权”问题日益突出,仅去

年就发生了多起“阳光权”纠纷。另外,以往在“阳光权”官司中,相关建筑是否真的影响住户的采光,都是由规划局指定的测量机构说了算,而从2004年1月1日起,日照测量市场将全面放开,今后涉及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只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科研机构按照通用软件程序完成的日照计算报告,规划局都将予以受理,而规划局的指定单位则主要进行相关测量报告的校核工作。

广东:“阳光权”不满足不能开工

2003年9月1日,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没有通过环境评价的房地产项目不能开工建设,“阳光权”问题也迎刃而解。

深圳:有效日照时间扩大到3小时

1997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对于住宅间距尤其是高层住宅只规定了最小间距,2003年版《深标》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 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开发强度方面,降低高层住宅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小区规模适宜容积率上限由3.5降至

2.8,组团规模则由3.5降至3.2。

青岛:日照时间最低2小时

根据青岛市人大1995年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旧区日照间距不小于1:1.3,新区不小于1:1.5。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旧不小于1小时,新区不小于2小时。从2003年7月1日起,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城

旧区都为2小时,目前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时已参照执行。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标准在新区

各地关于“自然阳光权”的规定

文/记者/郭娴洁 江 南 来源:理财周刊

“自然阳光权”神圣不可侵犯,全国不少地方

都以立法形式来确保居民的这项权利。从各地的规定来

看,阳光问题已越来越受到重视,因而关于建筑间距的

标准也越来越提高了。

南京:增加楼间距确保阳光时间

2004年1月1日,南京市最新调整的《南京市

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简称新《细则》) 正式实施,它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市民 “自然阳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新《细则》新增加了12条和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以及市民“阳光权”等方面的条款,大小修改58处,其中,对市民呼唤了多年的“阳光权”问题,新《细则》增加了新条款,对在建工程的选址布局、规划管理以及用地规划等多方面作出调整,给予“阳光权”充分保护。

修改后的《细则》规定,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环境、日照、通风、采光、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在主城区的旧区,建筑间距系数由原来的1.1提高到1.25; 在旧区以外的新区,建筑间距系数由原来的1.25提高到1.30。举例来说,如果旧区某遮挡建筑高30米,按间距系数1.25计算,它与被遮挡住宅间的距离就不得小于30×1.25=37.5米,如果这幢建筑在新区,那它离开被遮挡住宅的距离就不得小于30×1.3=39米。

此外,平面布置时的小高层住宅、低层住宅、多层建筑住宅正面与相邻住宅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正面间距不得小于12米; 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 当小高层住宅在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正南向时,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以上的间距系数是针对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而言的,对高层建筑与相邻住宅的间距标准的规定是,当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其两者间距的系数在旧区不得小于

1.30,在新区不得小于1.35,而且还要满足最小间距的标准,即高层建筑高度小于80米时,不得小于30米; 高层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不得小于40米。

据南京市规划局副局长王汉屏介绍,南京市区已竣工高层建筑600多幢,而伴随高层建筑的增多,相应地就给周围建筑的采光带来了影响。近几年,南京的“阳光权”问题日益突出,仅去

年就发生了多起“阳光权”纠纷。另外,以往在“阳光权”官司中,相关建筑是否真的影响住户的采光,都是由规划局指定的测量机构说了算,而从2004年1月1日起,日照测量市场将全面放开,今后涉及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只要提供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科研机构按照通用软件程序完成的日照计算报告,规划局都将予以受理,而规划局的指定单位则主要进行相关测量报告的校核工作。

广东:“阳光权”不满足不能开工

2003年9月1日,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没有通过环境评价的房地产项目不能开工建设,“阳光权”问题也迎刃而解。

深圳:有效日照时间扩大到3小时

1997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版对于住宅间距尤其是高层住宅只规定了最小间距,2003年版《深标》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要求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 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开发强度方面,降低高层住宅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小区规模适宜容积率上限由3.5降至

2.8,组团规模则由3.5降至3.2。

青岛:日照时间最低2小时

根据青岛市人大1995年审议通过的《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遮挡建筑为多层建筑的,旧区日照间距不小于1:1.3,新区不小于1:1.5。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旧不小于1小时,新区不小于2小时。从2003年7月1日起,依据市政府批准的《青岛市城

旧区都为2小时,目前规划局在审批项目时已参照执行。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标准在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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