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第一版2006年11月)

2006-11-24 09:58:50 作者: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为了推进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中心所属的基层社工。各工作站站长、社工督导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考核主体)由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社工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对社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伦理与自身建设、工作量、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 (专业伦理标准与自身建设)社工的专业伦理标准贯穿整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其中包括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尊重其他工作人员、与同工合作、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讲座等内容。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社工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与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并能接受服务对象的不同意见。

(尊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同工合作)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及其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热爱本职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学习培训)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中心、工作站等组织的专业学习培训。

(加分项)凡在报刊(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上发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文章,并有利于提高社工工作地位的。

第七条 (社工工作量标准)由服务对象接触率、建档率、资料更新情况、计划总结、个案分析、个案工作情况、小组工作情况、社区工作情况、志愿者使用情况、出勤情况等组成。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出勤状况)社工出勤状况考核社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社工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可采用错时工作制;以工作日志记录的工作时间为准。

(加分项)凡担任宣传通讯员的社工,该项工作考核合格、获得季度优秀通讯员和年度优秀通讯员者,中心将分别给予相应加分。

年度中被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不包括区级媒体),一次加1分,上限为5分。

第八条(专业工作成效)中心应当就社工的专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工作质量评估、

服务成果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评估等内容,并将实务创新及理论发展做为加分项,以鼓励社工进行开创性探索。

(专业工作质量)专业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数据更新、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专业工作质量。

(服务成果满意度)服务成果满意度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区(县)、街镇以及公共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及评价以及社工工作的具体实务成效等。

(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的考核,评估社工所负责的服务对象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实务创造及理论创造)实务创造及理论创造评估社工对实务操作的积极思索及钻研、研究成果。

(加分项)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频率)中心每年对社工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考核时间段的起止期为上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十条 (考核步骤)社工的考核由中心统一领导实施。工作站在考核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社工进行考核准备,对社工工作进行评估,对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总结并将相关成绩上报中心。

第十一条 (自评)社工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真实地填写考核表中应由社工填写的内容,并将表格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工作站。自评分数仅供参考,不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工作站汇总)工作站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根据评定分数,按照优秀10%、良好20%、合格67%、不合格3%的比例划定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中心抽查)中心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调查问卷、抽查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或基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对社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资料由工作站存档,考核成绩报中心,由中心报市社区办备案,抄报相关区(县)综治办、区(县)社区办。

第十五条 (申诉与复核)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的规定)对社工的考核工作站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对于考核被评为市级优秀等级的社工。

第十八条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十九条 (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中心有权将其解聘或者不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 (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案个数、结案个数、小组个数其中二项或二项以上没有达到工作站规定数量的;

(六)上报的各类数据与实际工作成效严重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第一版2006年11月)

2006-11-24 09:58:50 作者: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为了推进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中心所属的基层社工。各工作站站长、社工督导及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考核主体)由中心依据本办法对社工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对社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伦理与自身建设、工作量、工作成效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 (专业伦理标准与自身建设)社工的专业伦理标准贯穿整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过程。其中包括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尊重其他工作人员、与同工合作、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和讲座等内容。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社工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与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并能接受服务对象的不同意见。

(尊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同工合作)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及其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热爱本职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学习培训)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中心、工作站等组织的专业学习培训。

(加分项)凡在报刊(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上发表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文章,并有利于提高社工工作地位的。

第七条 (社工工作量标准)由服务对象接触率、建档率、资料更新情况、计划总结、个案分析、个案工作情况、小组工作情况、社区工作情况、志愿者使用情况、出勤情况等组成。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出勤状况)社工出勤状况考核社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社工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可采用错时工作制;以工作日志记录的工作时间为准。

(加分项)凡担任宣传通讯员的社工,该项工作考核合格、获得季度优秀通讯员和年度优秀通讯员者,中心将分别给予相应加分。

年度中被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不包括区级媒体),一次加1分,上限为5分。

第八条(专业工作成效)中心应当就社工的专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工作质量评估、

服务成果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评估等内容,并将实务创新及理论发展做为加分项,以鼓励社工进行开创性探索。

(专业工作质量)专业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数据更新、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专业工作质量。

(服务成果满意度)服务成果满意度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区(县)、街镇以及公共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及评价以及社工工作的具体实务成效等。

(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的考核,评估社工所负责的服务对象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实务创造及理论创造)实务创造及理论创造评估社工对实务操作的积极思索及钻研、研究成果。

(加分项)危机干预指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采取明确有效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危机干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自伤或伤及他人,恢复心理平衡与动力。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频率)中心每年对社工进行考核。考核时间在每年的十二月份。考核时间段的起止期为上年度十二月一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十条 (考核步骤)社工的考核由中心统一领导实施。工作站在考核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社工进行考核准备,对社工工作进行评估,对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总结并将相关成绩上报中心。

第十一条 (自评)社工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真实地填写考核表中应由社工填写的内容,并将表格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工作站。自评分数仅供参考,不计入考核成绩。

第十二条 (工作站汇总)工作站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根据评定分数,按照优秀10%、良好20%、合格67%、不合格3%的比例划定考核等级。

第十三条 (中心抽查)中心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调查问卷、抽查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或基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对社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资料由工作站存档,考核成绩报中心,由中心报市社区办备案,抄报相关区(县)综治办、区(县)社区办。

第十五条 (申诉与复核)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心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中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 (委托评估的规定)对社工的考核工作站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七条 (奖励范围)对于考核被评为市级优秀等级的社工。

第十八条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十九条 (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中心有权将其解聘或者不续签合同。 第二十条 (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案个数、结案个数、小组个数其中二项或二项以上没有达到工作站规定数量的;

(六)上报的各类数据与实际工作成效严重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24日起施行。原《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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