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农作物良种补贴
1. 什么是农作物良种补贴?
农作物良种补贴是指国家通过建立良种推广示范区,对农民选用农作物良种及配套栽培技术进行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出发点是“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质良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对象有哪些?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我省中央财政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根据《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0〕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24号),补贴标准是:早稻、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中央财政安排并下拨我省的预算内资金。
4.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农作物良种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良种补贴的具体发放程序为:各地组织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县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情况在年初将资金预拨,年底根据上报情况与各地据实结算。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各种收费。
二、 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
5. 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的基本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油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地向粮油种植大户集中,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确保粮油供需安全,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农计发〔2004〕7号),首次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随后每年省政府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结合全省情况对该政策实施的补贴对象、标准和程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6. 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的受益对象有哪些?
粮油种植大户包括种粮大户和油菜种植大户。其中:种粮大户的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以及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并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油菜种植大户的补贴对象是油菜面积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
7. 省财政对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种粮大户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油菜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20元。
8. 对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省财政资金如何拨付?
按照“农户直接受益、操作简便安全、运行成本较低”的原则,省对县的补贴方式为“按上年
基数定指标,当年据实结算”。省财政根据上年度各地实际种植面积,结合预算安排,核定各地补贴指标,预拨部分资金。各地在相关情况核实后将补贴情况汇总表以农、财两局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两厅审核确定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后,据实结算并下拨资金。
9. 订单水稻种子奖励的对象是什么?奖励标准是多少?
奖励对象为交售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奖励标准为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
10.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专项政策。全省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为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构建、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助。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
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农产品市场,构建市场营销网络。
11.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具备什么条件?
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2)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股成员数100个以上(渔业、农机专业合作社50个以上),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3)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4)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5)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其中按交易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包括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环节;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市场营销服务;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 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
14. 实施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我省出台了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并制定了《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132号)。
15. 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适用于哪些范围?
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1)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2)对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奖励;(3)供销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以及测土配方、科技培训等农资科技服务;(4)供销社系统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产地农产品市场建设等。
16. 申请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独立核算、管理运作规范、在行业内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信担保公司、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流通网络骨干企业。(2)与供销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入社社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80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市县新办的特色农民合作社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较大,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建设项目清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产业主导作用明显,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5)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的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6)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同时具备:发展前景好、规模扩大较快、交易手段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域骨干市场;带动地产农产品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5家以上营销网点,带动20家以上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农产品销售的产地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
一、 农作物良种补贴
1. 什么是农作物良种补贴?
农作物良种补贴是指国家通过建立良种推广示范区,对农民选用农作物良种及配套栽培技术进行的资金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产品品质,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农作物良种是指经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合推广应用,符合农业生产需要和市场前景较好的农作物品种。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的出发点是“稳定面积、提高单产、优化结构、改善品质”,鼓励农民使用优良品种,加快优质良种推广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2.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对象有哪些?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我省中央财政良种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作物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和国家确定的其他农作物品种。补贴对象是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农作物良种的农民。根据《浙江省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浙财农〔2010〕43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24号),补贴标准是:早稻、中稻、晚稻15元/亩,小麦10元/亩,玉米10元/亩,油菜10元/亩,棉花15元/亩。良种补贴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3.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资金来源是什么?
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由中央财政安排并下拨我省的预算内资金。
4. 农作物良种补贴的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农作物良种补贴采取现金直接补贴的方式,实行良种推介、自愿购种、直接发放。良种补贴的具体发放程序为:各地组织农户据实向村委会申报种植面积和品种。由村委会登记、核实、公示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审核后,将本辖区种植面积和品种上报县财政、农业部门。县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上年情况在年初将资金预拨,年底根据上报情况与各地据实结算。补贴资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户。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直接补贴资金抵扣各种收费。
二、 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
5. 实施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政策的基本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为保护和调动农民发展粮油生产的积极性,促进粮地向粮油种植大户集中,推进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确保粮油供需安全,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认真落实2004年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的通知》(浙农计发〔2004〕7号),首次对粮油种植大户实行直接补贴政策进行了明确。随后每年省政府及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结合全省情况对该政策实施的补贴对象、标准和程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
6. 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的受益对象有哪些?
粮油种植大户包括种粮大户和油菜种植大户。其中:种粮大户的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全年稻麦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杂交稻制种基地农户,以及经县级农业部门审查认定并报省、市农业部门备案的规范化粮食专业合作社。油菜种植大户的补贴对象是油菜面积种植面积5亩及以上的农户。
7. 省财政对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种粮大户按稻麦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5元。油菜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20元。
8. 对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省财政资金如何拨付?
按照“农户直接受益、操作简便安全、运行成本较低”的原则,省对县的补贴方式为“按上年
基数定指标,当年据实结算”。省财政根据上年度各地实际种植面积,结合预算安排,核定各地补贴指标,预拨部分资金。各地在相关情况核实后将补贴情况汇总表以农、财两局文件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两厅审核确定实际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后,据实结算并下拨资金。
9. 订单水稻种子奖励的对象是什么?奖励标准是多少?
奖励对象为交售订单水稻种子的制种基地农户。奖励标准为每交售50公斤水稻种子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240元。
三、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
10. 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省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 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文件精神,出台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专项政策。全省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为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构建、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的补助。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
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农产品市场,构建市场营销网络。
11. 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政策的支持对象应具备什么条件?
省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是经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具备以下条件:(1)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2)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入股成员数100个以上(渔业、农机专业合作社50个以上),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3)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4)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5)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建立合作社成员账户;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盈余分配,其中按交易额返还比例不低于60%。
12.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支持的环节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的支持环节包括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环节;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市场营销服务;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 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
14. 实施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的依据是什么?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有关规定,我省出台了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并制定了《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132号)。
15. 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适用于哪些范围?
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1)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2)对以供销社系统为主举办的并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农信担保公司的奖励;(3)供销社系统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建农资配送中心建设以及测土配方、科技培训等农资科技服务;(4)供销社系统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以及产地农产品市场建设等。
16. 申请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一年以上,独立核算、管理运作规范、在行业内具有带动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信担保公司、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带动力强的农产品流通网络骨干企业。(2)与供销社社有资本紧密联结,产权清晰。(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4)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入社社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800万元以上(经济欠发达市县新办的特色农民合作社入社社员3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年销售规模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较大,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建设项目清晰;实施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产业主导作用明显,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5)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应同时具备:农资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符合商务部《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的农资连锁门店不少于20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近年来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农害农行为。(6)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同时具备:发展前景好、规模扩大较快、交易手段较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的区域骨干市场;带动地产农产品年销售2000万元以上或具有5家以上营销网点,带动20家以上专业合作社或种养殖大户农产品销售的产地农产品市场或农产品流通骨干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