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这一理论日益深入人心,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充分显示了科学理论的强大威力。在各地各部门不遗余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贯彻
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一些不和谐的杂音,少数领导干部为了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借口地方和部门的特殊性,置中央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破坏了政令的统一和畅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表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本质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目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在现实中情况各异,具体表现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替换性”执行、“选择性”执行、“附加性”执行、“象征性”执行、“欺骗性”执行、“对抗性”执行等六种情况。
一是“替换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表面上出台了贯彻上级政策的措施,实际上却实施相违背的方案,使上级政策落空。比如,为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多次推出各种举措,但面对频频亮起的红灯,一些地方政府不是想着如何降温,而是采用多种手法,对宏观调控政策“拆招卸力”,企图蒙混过关。有的是采取“混淆视听法”,对同一个城市房价,这个部门说升了,那个部门说降了,利用不同的统计口径,寻找能证明自己调控成果的“政绩”,大肆宣传;有的是选择性发布数据,对社会发布一些无关紧要的调控数据,至于城市存量土地、开发商手里究竟囤积了多少土地、究竟有多少逾期未开发等对房地产走势至关重要的数据,则秘而不宣;有的是采取“以空对实”法,中央调控政策越来越明确、细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反而操作性不强,没有检查考核标准。宏观调控的落实在一些地方成了会议对会议、政策对政策、文件对文件的过程。
二是“选择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政策时,着眼于为我所用,对政策精神和内容故意曲解,选择政策中对本地方、本部门甚至执行者本人有利的部分来执行,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煤矿生产政策时,注重对煤矿开采带来的经济效益,注重煤矿经济带来的政绩,注重煤矿经济对当地财政的贡献,对这部分政策的执行很到位。但同时,煤矿生产政策中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防止滥采滥挖,保护环境,注重对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就得不到执行者的重视,一些地方甚至不管不问,致使资源枯竭,矿难不止,影响了国家安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心稳定。
三是“象征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在执行上级政策过程中,“不求神似、只求形似”,表面上是对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实际上却对上级政策搞“变通”,“先上车、后买票”,甚至置若罔闻,上了车也不买票,造成既成事实。比如,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所有的煤矿都必须证照齐全,要求各地监管部门严格证照的审批,加大检查力度,杜绝无照开采。可是许多发生矿难的煤矿事后查明都属于证照不全、无照经营或者一证多井,或者是本应关闭的矿井却以资源整合的名义保留,煤矿企业甚至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这说明当地政府各监管部门没有很好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甚至和矿主一起弄虚作假,共同应付上级的检查。无数血淋淋的教训表明,对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令不行、禁不止,是导致矿难频发的罪魁祸首。
四是“附加性”执行上级政策。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红头文件”,本应细化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百姓。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却是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土政策”,掺杂着一己之私。某市政府曾发文规定,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车辆违规不用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某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以一纸“红头文件”为一个酒类品牌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该品牌,完成任务的单位按10%奖励,未完成的则将遭通报批评……
五是“欺骗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保护支柱产业的旗号,表面上口口声声要加大监管力度,暗地里却为不法矿主和环评不达标企业“开绿灯”、发放“通行证”,充当代理人,纵容不法煤矿和污染企业生产经营,导致国家政令“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出现“肠梗阻”现象。尽管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付出很大努力,三令五申要求关闭不合要求的小煤矿,但有些地方干部的阳奉阴违使这一计划的执行大打折扣。2006年11月25日,发生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的瓦斯爆炸就暴露了地方政府的监督问题。这是一个已经被煤矿监察局和云南省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却被偷梁换柱,以置换名义保留下来,并且继续生产,以致酿成特别重大事故。
六是“对抗性”执行上级政策。也有一些地方对上级政策公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拒绝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比如,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常州市建设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过程中,当地政府及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越权审批项目,对企业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合法土地征地批准文件即动工建设。又比如,2003年到2006年,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877亩,用于某高校园区建设。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同意责令该市纠正土地违法行为后,该市不但不进行整改,还公然扩大违法征占土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成因
导致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实施主体的因素,也有来自有关部门政策本身配套不够方面的因素;既有执行过程本身的因素,也有政策环境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受“利益”的驱动,利益驱动是消解行政执行力的内在动因。
第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少数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观。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到底是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他们有的重近轻远,注重多出政绩、快出政绩,对长远发展缺少统筹谋划;有的重显轻潜,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忽视短时间内无法显现成效的工作;有的重硬轻软,喜欢追求硬指标,轻视不易量化的工作;有的重物轻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较少顾及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的重局部轻全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从全局考虑问题,甚至为了追求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有的重投入轻收益,只看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多少,招商引资了多少,不看施政成本,不考虑投入与产出比。正是在这样政绩观的支配下,有些地方领导,为获取眼前产值、税收和利润,通过行政干预开“绿灯”,上马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第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严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违背中央、国家政策法规的方式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的权力,以达到维护或扩大地方局部利益的目的。不听中央的话才能获得经济增长的利益,这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很有市场。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过多地介入经济建设领域,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于那些具有负“外部性”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常常是得过且过;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则是能放手则放手,甚至把一些公共服务甩给了市场。
第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本身的设计缺陷。政策得到很好执行,前提是政策本身具有合理性,而政策设计本身的缺陷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预留了诱发因素,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执行中政策规范与客观实际产生了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二是政策目标错误或者模糊不清、政策内容混乱、政策活动主体的职权责任与活动期限界定不科学,这就给执行者扭曲或曲解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政策体系不配套,新旧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政策间目标、内容和效应相互冲突等等。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执行者寻找“对策”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绩考核体系的偏差。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但目前仍存在三个方面的偏差,一是考核指标设计过于偏重经济发展的内容,政绩考核只看GDP增长、招商引资的完成数额、财税报表的上缴数据,而其他如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等,都要为之让路;二是考核内容比较随意,对下级官员的政绩考核缺乏科学依据,往往是上级领导一张口,就把某项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没有解决以谁为本的问题,使干部大部分工作,都是围绕着上级领导的注意力在转;三是考核体系包含项目过于繁杂,面面俱到,表面上很全面,其实不科学,也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不相适应。在这样的政绩考核体系下,政府追求经济增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个人追求物质财富,对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统筹不足现象在所难免。
第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执行的监控不力。对政策执行的监控效果决定于监控组织的权威性大小,也取决于监控资源、监控信息、监控体制的完备情况。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各种监督主体程度不同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这就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比如,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部门存在监控的权威、资金、技术、人力、信息资源严重不足问题,造成实际工作中几个工作人员监督几十甚至几百个煤矿,信息缺乏、检测设备落后,安全生产监控政策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在煤矿事故的处理中,监察部门只有建议权,权威性不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实质约束性,且容易受权力干扰,导致一些政府和大型企业在政策的执行中大搞“对策”行为。
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治理
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键在于各地、各部门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使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真正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第一,树立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政绩观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基本前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政绩观,首先要解决好“政绩为谁创”的问题,始终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切实解决农民增收、企业改制、劳动就业、征地拆迁以及教育、医疗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实际成效创政绩。其次要解决好“创什么样政绩”的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创造政绩。再次要解决好“靠什么创政绩”的问题,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科学把握本地区本单位发展基础、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关键所在。合理的公共政策需要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来保证,而民主决策和科学政策评估是保证政策科学性的前提条件。民主化决策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发挥学术性团体、专业性咨询机构的作用,更要整合政府不同机构内部各种“智囊团”的作用,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通过“智囊团”这一桥梁得到相互协调、配套,增加政策执行的预期性和稳定性。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只有通过科学决策形成合理完备的公共政策,减少政策执行主体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减少违反政策所带来的违规收益,加大政策违规的心理成本和被发现几率,才能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获得的净收益趋向为零,甚至为负,消除“对策行为”产生的收益动机。
第三,完善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核心内容。探索建立干部政绩的科学考核机制,是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要抓紧建立内涵更丰富、指标更科学、设计更完善的政绩考核体系,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内容都要纳入考核体系。对干部考核评价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的多寡,还要注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要在政绩考核中增加群众评价的比重,改变自上而下的单一政绩评价体系,融入企业、社会团体特别是人民群众的评价意见,使政绩评价主体多元化,彰显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意见在官员政绩评价当中的重要作用,使地方官员在注重政绩和升迁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多考虑公众需要和公众利益。
第四,完善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重要保证。政策执行者之所以敢于挑战上级政策的权威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策执行监控机构法律地位低,权威性不够。有的监控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受权力干扰大,独立性不强,造成下级监控上级、部门监控政府的问题,机构设计的先天缺陷致使监控效率递减,监控行为流于形式。要通过立法,以法律保障监控部门的独立地位,赋予其更大的监控权力,增强权威性,使监控做到“有法可依”、“有权可依”;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收集处理政策执行的完整信息,建立信息控制系统;要加大对监控部门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编制方面的政策倾斜,资金、技术设备、人员是监控行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必须改变现在监控部门资源不足的情况,使政策执行得到充分的资源支持,避免由于资源不足而导致“下有对策”现象泛滥。(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
自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以来,这一理论日益深入人心,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充分显示了科学理论的强大威力。在各地各部门不遗余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同时,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在贯彻
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一些不和谐的杂音,少数领导干部为了部门和小团体利益,借口地方和部门的特殊性,置中央的三令五申于不顾,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破坏了政令的统一和畅通。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表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本质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目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在现实中情况各异,具体表现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替换性”执行、“选择性”执行、“附加性”执行、“象征性”执行、“欺骗性”执行、“对抗性”执行等六种情况。
一是“替换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表面上出台了贯彻上级政策的措施,实际上却实施相违背的方案,使上级政策落空。比如,为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多次推出各种举措,但面对频频亮起的红灯,一些地方政府不是想着如何降温,而是采用多种手法,对宏观调控政策“拆招卸力”,企图蒙混过关。有的是采取“混淆视听法”,对同一个城市房价,这个部门说升了,那个部门说降了,利用不同的统计口径,寻找能证明自己调控成果的“政绩”,大肆宣传;有的是选择性发布数据,对社会发布一些无关紧要的调控数据,至于城市存量土地、开发商手里究竟囤积了多少土地、究竟有多少逾期未开发等对房地产走势至关重要的数据,则秘而不宣;有的是采取“以空对实”法,中央调控政策越来越明确、细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反而操作性不强,没有检查考核标准。宏观调控的落实在一些地方成了会议对会议、政策对政策、文件对文件的过程。
二是“选择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政策时,着眼于为我所用,对政策精神和内容故意曲解,选择政策中对本地方、本部门甚至执行者本人有利的部分来执行,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煤矿生产政策时,注重对煤矿开采带来的经济效益,注重煤矿经济带来的政绩,注重煤矿经济对当地财政的贡献,对这部分政策的执行很到位。但同时,煤矿生产政策中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防止滥采滥挖,保护环境,注重对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就得不到执行者的重视,一些地方甚至不管不问,致使资源枯竭,矿难不止,影响了国家安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心稳定。
三是“象征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在执行上级政策过程中,“不求神似、只求形似”,表面上是对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实际上却对上级政策搞“变通”,“先上车、后买票”,甚至置若罔闻,上了车也不买票,造成既成事实。比如,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所有的煤矿都必须证照齐全,要求各地监管部门严格证照的审批,加大检查力度,杜绝无照开采。可是许多发生矿难的煤矿事后查明都属于证照不全、无照经营或者一证多井,或者是本应关闭的矿井却以资源整合的名义保留,煤矿企业甚至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这说明当地政府各监管部门没有很好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甚至和矿主一起弄虚作假,共同应付上级的检查。无数血淋淋的教训表明,对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令不行、禁不止,是导致矿难频发的罪魁祸首。
四是“附加性”执行上级政策。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红头文件”,本应细化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百姓。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却是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土政策”,掺杂着一己之私。某市政府曾发文规定,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车辆违规不用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某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以一纸“红头文件”为一个酒类品牌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该品牌,完成任务的单位按10%奖励,未完成的则将遭通报批评……
五是“欺骗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保护支柱产业的旗号,表面上口口声声要加大监管力度,暗地里却为不法矿主和环评不达标企业“开绿灯”、发放“通行证”,充当代理人,纵容不法煤矿和污染企业生产经营,导致国家政令“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出现“肠梗阻”现象。尽管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付出很大努力,三令五申要求关闭不合要求的小煤矿,但有些地方干部的阳奉阴违使这一计划的执行大打折扣。2006年11月25日,发生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的瓦斯爆炸就暴露了地方政府的监督问题。这是一个已经被煤矿监察局和云南省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却被偷梁换柱,以置换名义保留下来,并且继续生产,以致酿成特别重大事故。
六是“对抗性”执行上级政策。也有一些地方对上级政策公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拒绝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比如,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常州市建设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过程中,当地政府及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越权审批项目,对企业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合法土地征地批准文件即动工建设。又比如,2003年到2006年,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877亩,用于某高校园区建设。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同意责令该市纠正土地违法行为后,该市不但不进行整改,还公然扩大违法征占土地。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成因
导致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实施主体的因素,也有来自有关部门政策本身配套不够方面的因素;既有执行过程本身的因素,也有政策环境的因素,但归根到底是受“利益”的驱动,利益驱动是消解行政执行力的内在动因。
第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少数领导干部的错误政绩观。一些地方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说到底是扭曲的政绩观在作怪。他们有的重近轻远,注重多出政绩、快出政绩,对长远发展缺少统筹谋划;有的重显轻潜,热衷于干看得见、摸得着的工作,忽视短时间内无法显现成效的工作;有的重硬轻软,喜欢追求硬指标,轻视不易量化的工作;有的重物轻人,一味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较少顾及人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有的重局部轻全局,只从局部利益出发,不从全局考虑问题,甚至为了追求局部利益不惜牺牲全局利益;有的重投入轻收益,只看国内生产总值增加了多少,招商引资了多少,不看施政成本,不考虑投入与产出比。正是在这样政绩观的支配下,有些地方领导,为获取眼前产值、税收和利润,通过行政干预开“绿灯”,上马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相违背的项目。
第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地方政府本位主义。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一些地方政府本位主义严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以违背中央、国家政策法规的方式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的权力,以达到维护或扩大地方局部利益的目的。不听中央的话才能获得经济增长的利益,这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很有市场。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法制统一和市场统一,而且削弱了中央的调控能力。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企业化,过多地介入经济建设领域,妨碍了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而对于那些具有负“外部性”的问题,如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常常是得过且过;对于具有正“外部性”的问题,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则是能放手则放手,甚至把一些公共服务甩给了市场。
第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本身的设计缺陷。政策得到很好执行,前提是政策本身具有合理性,而政策设计本身的缺陷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预留了诱发因素,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在执行中政策规范与客观实际产生了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二是政策目标错误或者模糊不清、政策内容混乱、政策活动主体的职权责任与活动期限界定不科学,这就给执行者扭曲或曲解政策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政策体系不配套,新旧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政策间目标、内容和效应相互冲突等等。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执行者寻找“对策”打开了方便之门。
第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绩考核体系的偏差。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深化,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也正在逐步完善,但目前仍存在三个方面的偏差,一是考核指标设计过于偏重经济发展的内容,政绩考核只看GDP增长、招商引资的完成数额、财税报表的上缴数据,而其他如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等,都要为之让路;二是考核内容比较随意,对下级官员的政绩考核缺乏科学依据,往往是上级领导一张口,就把某项工作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没有解决以谁为本的问题,使干部大部分工作,都是围绕着上级领导的注意力在转;三是考核体系包含项目过于繁杂,面面俱到,表面上很全面,其实不科学,也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趋势不相适应。在这样的政绩考核体系下,政府追求经济增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个人追求物质财富,对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统筹不足现象在所难免。
第五,“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源于政策执行的监控不力。对政策执行的监控效果决定于监控组织的权威性大小,也取决于监控资源、监控信息、监控体制的完备情况。在行政监督实践中,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不够顺畅,各种监督主体程度不同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这就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比如,煤矿安全生产的监控部门存在监控的权威、资金、技术、人力、信息资源严重不足问题,造成实际工作中几个工作人员监督几十甚至几百个煤矿,信息缺乏、检测设备落后,安全生产监控政策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在煤矿事故的处理中,监察部门只有建议权,权威性不足,社会舆论、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实质约束性,且容易受权力干扰,导致一些政府和大型企业在政策的执行中大搞“对策”行为。
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治理
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键在于各地、各部门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使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保证政令畅通,真正把全社会的发展积极性引导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
第一,树立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正确政绩观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基本前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树立正确政绩观,首先要解决好“政绩为谁创”的问题,始终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切实解决农民增收、企业改制、劳动就业、征地拆迁以及教育、医疗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用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实际成效创政绩。其次要解决好“创什么样政绩”的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来创造政绩。再次要解决好“靠什么创政绩”的问题,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在科学把握本地区本单位发展基础、优势条件和制约因素的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发展思路,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
第二,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关键所在。合理的公共政策需要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来保证,而民主决策和科学政策评估是保证政策科学性的前提条件。民主化决策要求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发挥学术性团体、专业性咨询机构的作用,更要整合政府不同机构内部各种“智囊团”的作用,使不同部门制定的政策通过“智囊团”这一桥梁得到相互协调、配套,增加政策执行的预期性和稳定性。完善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政策原则上要公开听取意见。只有通过科学决策形成合理完备的公共政策,减少政策执行主体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减少违反政策所带来的违规收益,加大政策违规的心理成本和被发现几率,才能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获得的净收益趋向为零,甚至为负,消除“对策行为”产生的收益动机。
第三,完善科学的政绩考核机制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核心内容。探索建立干部政绩的科学考核机制,是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抓手。要抓紧建立内涵更丰富、指标更科学、设计更完善的政绩考核体系,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内容都要纳入考核体系。对干部考核评价不仅要关注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的多寡,还要注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力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要在政绩考核中增加群众评价的比重,改变自上而下的单一政绩评价体系,融入企业、社会团体特别是人民群众的评价意见,使政绩评价主体多元化,彰显企业、社会团体和群众意见在官员政绩评价当中的重要作用,使地方官员在注重政绩和升迁的同时,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更多考虑公众需要和公众利益。
第四,完善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是遏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重要保证。政策执行者之所以敢于挑战上级政策的权威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政策执行监控机构法律地位低,权威性不够。有的监控机构隶属于地方政府,受权力干扰大,独立性不强,造成下级监控上级、部门监控政府的问题,机构设计的先天缺陷致使监控效率递减,监控行为流于形式。要通过立法,以法律保障监控部门的独立地位,赋予其更大的监控权力,增强权威性,使监控做到“有法可依”、“有权可依”;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策执行的监控系统,收集处理政策执行的完整信息,建立信息控制系统;要加大对监控部门的资金、技术设备、人员编制方面的政策倾斜,资金、技术设备、人员是监控行动得以开展的前提条件,必须改变现在监控部门资源不足的情况,使政策执行得到充分的资源支持,避免由于资源不足而导致“下有对策”现象泛滥。(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