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井下钻探需要熟悉以下知识:
1、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经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熟悉钻机的工作原理。掌握各种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
3、掌握瓦斯抽放、防灭火等各种钻孔的施工方式。
4、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5、熟悉预防灾害的措施和矿避灾路线。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井下钻探施工前,必须了解工程的设计目的、任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第3条 钻进时要严格按照地质技术人员、测量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
三、操作准备
第4条 根据工作安排,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5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安装前要检查、整修设备,并检查加固钻场及其周围支护,防止冒顶片帮;清理各种脏杂物。
2、钻机立轴对准钻孔位置,摆正钻机架,机座与地梁木之间用螺栓连接,固定于基台之上。
3、机身安放平稳,上紧底固螺丝。各种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机械传动部分要安装防护栏、保护罩。
4、准备好各种材料、配件、备用工具,摆放要整齐有序。
四、钻探操作
第6条 钻机的操作方法如下:
1、电源接好后,先用手盘车试转,再送电试运,转扳动各操作手柄,检查各旋转件转动。
2、操作钻机和停送电必须由一人操作,先停电后上卸修路杆和加水龙头。
3、管钳卸接钻杆时,两人要协调一致。
第7条 安装钻杆时,必须一根接一根依次安装。
第8条 开钻前,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开钻。
1、钻进过程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
2、若发现孔内涌水时,应测定水压、水量。
3、若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顶钻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不得直对或任意跨越钻杆,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派人监视水情。
五、特殊操作
(一)探放水操作
第9条 在接近积水地区掘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进行探放水
时,必须根据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
第10条 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经技术人员确定的探水线进行探放水操作: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连通的断裂构造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六、收尾工作
第11条 钻孔竣工后,应做好各种善后处理工作。其中包括:钻机的撤除、搬迁、检修、存放;钻杆及接头的更换;钻孔质量验收;场地杂物的清理及有关资料的移交等。
第12条 钻孔资料的整理,每个班都必须填写作业时间、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资料。记录需经当班班长审核并签字。
第13条 钻机应经常清扫擦洗、保养,以防锈蚀。长时间不用时,须在清洁后将运动部位涂以黄油包好。
第14条 钻机工作500小时以上时,必须上井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修;需要更换备件时,司机应提出名称、型号、数量报请购买。
井下钻探工操作规程
一、上岗条件
第1条 井下钻探需要熟悉以下知识:
1、必须熟悉《煤矿安全规程》和井下工作的一般安全知识,经专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熟悉钻机的工作原理。掌握各种钻机的操作要领,维护、保养及排除故障的技术知识。
3、掌握瓦斯抽放、防灭火等各种钻孔的施工方式。
4、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5、熟悉预防灾害的措施和矿避灾路线。
二、安全规定
第2条 井下钻探施工前,必须了解工程的设计目的、任务,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施工。
第3条 钻进时要严格按照地质技术人员、测量人员标定的孔位及施工措施中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
三、操作准备
第4条 根据工作安排,准备、检查、带足本班所需的工具、材料等。
第5条 设备的安装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安装前要检查、整修设备,并检查加固钻场及其周围支护,防止冒顶片帮;清理各种脏杂物。
2、钻机立轴对准钻孔位置,摆正钻机架,机座与地梁木之间用螺栓连接,固定于基台之上。
3、机身安放平稳,上紧底固螺丝。各种电气设备必须防爆,机械传动部分要安装防护栏、保护罩。
4、准备好各种材料、配件、备用工具,摆放要整齐有序。
四、钻探操作
第6条 钻机的操作方法如下:
1、电源接好后,先用手盘车试转,再送电试运,转扳动各操作手柄,检查各旋转件转动。
2、操作钻机和停送电必须由一人操作,先停电后上卸修路杆和加水龙头。
3、管钳卸接钻杆时,两人要协调一致。
第7条 安装钻杆时,必须一根接一根依次安装。
第8条 开钻前,检查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时,不得开钻。
1、钻进过程中,一旦发现“见软”、“见空”、“见水”和变层,要立即停钻,丈量残尺并记录其深度。
2、若发现孔内涌水时,应测定水压、水量。
3、若发现煤岩松动、片帮、来压、见水或孔内水量、水压突然加大或顶钻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不得直对或任意跨越钻杆,迅速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派人监视水情。
五、特殊操作
(一)探放水操作
第9条 在接近积水地区掘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进行探放水
时,必须根据编制的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措施规定的方位、角度、孔深等进行施工。
第10条 在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时,遇到下列情况,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经技术人员确定的探水线进行探放水操作:
1、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3、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4、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连通的断裂构造带时。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6、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六、收尾工作
第11条 钻孔竣工后,应做好各种善后处理工作。其中包括:钻机的撤除、搬迁、检修、存放;钻杆及接头的更换;钻孔质量验收;场地杂物的清理及有关资料的移交等。
第12条 钻孔资料的整理,每个班都必须填写作业时间、交接班记录等原始资料。记录需经当班班长审核并签字。
第13条 钻机应经常清扫擦洗、保养,以防锈蚀。长时间不用时,须在清洁后将运动部位涂以黄油包好。
第14条 钻机工作500小时以上时,必须上井按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检修;需要更换备件时,司机应提出名称、型号、数量报请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