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认定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审理的最大量案件类型之一,此类犯罪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之间以及法官与辩护人之间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意见分歧较大、争论较为激烈。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它在惩罚罪犯、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等发面发挥着突出的功效。因此,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节认定问题的实践探讨便十分必要。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44-01   一、自首的基本理论   我国现行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含义,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主动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首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以产生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意为前提,交通肇事者在已经构成犯罪时才会存在自首的情节,一般的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等不产生自首问题。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关于自首情节的的认定一般以是否自觉接受审查和裁判为主要判断标准。自首必须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项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自首的这些概念和特征中可以看到,该制度从事实上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特点。   二、交通肇事中自首情节的认定   近年来交通肇事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每个案件又表现出不同的特殊性,案发后交通肇事者行为表现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肇事者应当履行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对伤者进行抢救等法定义务,不得有逃逸行为。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案中的自首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交通肇事罪中认定为自首的标准情形一般是指肇事后,肇事者能够第一时间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犯。此种情形满足构成自首的自动到案和如实供述条件,肇事者主观和客观均满足自首的规定,当然成立自首。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庭审现场笔录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因而,可区分以下情形来探讨交通事故中自首情节的认定。   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委托亲朋好友或现场群众报警,自己主动抢救伤者和挽救财产损失,后又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在审判实践中有认定自首和不认定自首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实际上,细读现行《刑法》可以发现,其第一量刑幅度内涵盖了自首情形。因为从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规定来看,有逃逸情节的存在是适用后两档刑罚的先决要素,只有在肇事者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等法定义务后,才会被认为是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以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因为自首要件中对于肇事者是否同时也是报案人未作要求。   肇事者在肇事后急于抢救病人或挽回财产损失,没有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不抗拒抓捕,且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参照《解释》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认定自首。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解释未出台前,甚至解释出台后机械的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对此种情形下肇事者仅认为构成坦白而不做自首认定。事实上,按照解释学原理中当然解释的解释技巧便可认定此种情形当然应当适用自首的规定。尽管肇事者不能以抢救伤者为由逃避其报警的义务,但此种情况下不管肇事者是否知道他人报警,从其主观心态上讲是主动积极弥补自己过失所造成的后果,也未抗拒公安机关的控制。实践中发生大量这样的案例,肇事后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做到积极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抢救伤者,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但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打电话报警,不能认为其没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就机械的认为不满足自首的情形。   肇事后逃逸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自首犯。此种情形符合其他类型犯罪的自首认定情况,对比上文中肇事者在现场救援未报警的情形,该项规定也是对上文所述类型案例被认定为自首最好的佐证。对肇事后虽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后若肇事者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因其特殊性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评价,对自首的认定不应只机械的适用自首或者交通肇事罪法条的规定,而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遵循解释学原理对法律科学适用,以此来确保司法的严谨与公平。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交通肇事案件,对自首情节的适用应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参考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外充分还原事故现场肇事者的实际行为来评价。同时,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同案同判以此来确保法律适用中一般民众的期待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曾国东,邓忠.交通肇事案件“视为自动投案”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2012(7).   [2]张明楷.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J].清华法学,2010(3).   [3]于斌,刘晓莉.自首制度在刑法交通肇事中的适用[J].净月学刊, 2013(5).   [4]张华.自首制度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5(6).   [5]项谷.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J].政治与法律,2008(7).

  【摘要】交通肇事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审理的最大量案件类型之一,此类犯罪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之间以及法官与辩护人之间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情节的意见分歧较大、争论较为激烈。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它在惩罚罪犯、预防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等发面发挥着突出的功效。因此,对交通肇事罪中自首情节认定问题的实践探讨便十分必要。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44-01   一、自首的基本理论   我国现行刑法第67条规定了自首的基本含义,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主动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国家的审查与裁判的行为。自首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以产生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意为前提,交通肇事者在已经构成犯罪时才会存在自首的情节,一般的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等不产生自首问题。事实上,司法实践中关于自首情节的的认定一般以是否自觉接受审查和裁判为主要判断标准。自首必须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项内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从自首的这些概念和特征中可以看到,该制度从事实上体现出了刑法的谦抑性特点。   二、交通肇事中自首情节的认定   近年来交通肇事类案件数量呈逐年上涨趋势,每个案件又表现出不同的特殊性,案发后交通肇事者行为表现也具有不同的特点。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肇事者应当履行停车保护现场,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对伤者进行抢救等法定义务,不得有逃逸行为。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案中的自首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交通肇事罪中认定为自首的标准情形一般是指肇事后,肇事者能够第一时间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是典型的自首犯。此种情形满足构成自首的自动到案和如实供述条件,肇事者主观和客观均满足自首的规定,当然成立自首。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庭审现场笔录来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因而,可区分以下情形来探讨交通事故中自首情节的认定。   针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委托亲朋好友或现场群众报警,自己主动抢救伤者和挽救财产损失,后又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在审判实践中有认定自首和不认定自首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自首。实际上,细读现行《刑法》可以发现,其第一量刑幅度内涵盖了自首情形。因为从刑法中对交通肇事罪的三个量刑幅度的规定来看,有逃逸情节的存在是适用后两档刑罚的先决要素,只有在肇事者履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保护现场救助伤者等法定义务后,才会被认为是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以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因为自首要件中对于肇事者是否同时也是报案人未作要求。   肇事者在肇事后急于抢救病人或挽回财产损失,没有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不抗拒抓捕,且能如实供述罪行的,参照《解释》规定,此种情况应当认定自首。实践中部分法院在解释未出台前,甚至解释出台后机械的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对此种情形下肇事者仅认为构成坦白而不做自首认定。事实上,按照解释学原理中当然解释的解释技巧便可认定此种情形当然应当适用自首的规定。尽管肇事者不能以抢救伤者为由逃避其报警的义务,但此种情况下不管肇事者是否知道他人报警,从其主观心态上讲是主动积极弥补自己过失所造成的后果,也未抗拒公安机关的控制。实践中发生大量这样的案例,肇事后发生交通事故后,能够做到积极保护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抢救伤者,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但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打电话报警,不能认为其没有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就机械的认为不满足自首的情形。   肇事后逃逸又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系自首犯。此种情形符合其他类型犯罪的自首认定情况,对比上文中肇事者在现场救援未报警的情形,该项规定也是对上文所述类型案例被认定为自首最好的佐证。对肇事后虽未报警或未委托他人报警,但有证据证实肇事者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后若肇事者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首。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因其特殊性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评价,对自首的认定不应只机械的适用自首或者交通肇事罪法条的规定,而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遵循解释学原理对法律科学适用,以此来确保司法的严谨与公平。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大量交通肇事案件,对自首情节的适用应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参考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外充分还原事故现场肇事者的实际行为来评价。同时,司法实践中应保持同案同判以此来确保法律适用中一般民众的期待可能性。   参考文献:   [1]曾国东,邓忠.交通肇事案件“视为自动投案”的理解与适用[J].法学,2012(7).   [2]张明楷.论交通肇事罪的自首[J].清华法学,2010(3).   [3]于斌,刘晓莉.自首制度在刑法交通肇事中的适用[J].净月学刊, 2013(5).   [4]张华.自首制度的若干司法疑难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05(6).   [5]项谷.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解析[J].政治与法律,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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