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用地单位(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土地 平方米(折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 平方米(折合 ,作为用地。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届满前 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重新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三、在使用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及时交清土地补偿费用后,严格按照批准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和改变批准用途,乙方应按时移交土地,不得影响、阻扰甲方使用。并不得在该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甲方应缴纳 元土地复垦保证金。甲方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乙方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回。
六、 使用期满后,甲方不按期复垦和期满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甲方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用于土地复垦。
七、 本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内容。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国土资源局归档保存一份。
乙方: (法人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县国土资源局(章)
年月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用地单位(称甲方): 被用地单位(称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需临时使用乙方土地 平方米(折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甲方需临时使用位于 平方米(折合 ,作为用地。
二、双方商定该宗地使用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可在使用期届满前 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县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重新续办临时用地手续。
三、在使用期限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临时用地补偿标准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甲方及时交清土地补偿费用后,严格按照批准位置、范围、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让、变更和改变批准用途,乙方应按时移交土地,不得影响、阻扰甲方使用。并不得在该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甲方应缴纳 元土地复垦保证金。甲方使用期满后,必须进行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经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乙方验收合格后,保证金退回。
六、 使用期满后,甲方不按期复垦和期满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甲方复垦保证金予以没收,用于土地复垦。
七、 本合同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合同约定内容。
八、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县国土资源局归档保存一份。
乙方: (法人签字盖章) (法人签字盖章)
县国土资源局(章)
年月